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06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80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1745.8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深圳一信泰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斌
合议组组长:张岩
参审员:王晓萍
国际分类号:G01R3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1745.8、名称为“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申请人为深圳一信泰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labview的电源适配器能效自动测试平台的设计与实现”,邱裕,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信息科技辑,第5期,第2章、第4章,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外部电源能效快速自动检测系统的研制”,杨悦 等,《检验检疫学刊》,第24卷第3期,第25-28页,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提供一个自动化的测试系统用以执行下列步骤,所述测试系统会自动生成测试报告,并判定测试结果是否通过;
步骤2,设定电源产品的额定输入电压,频率以及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以及额定输出电流值为该被测产品的预置规格,该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是根据各国能效检测标准而定,该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根据被测电源产品规格设定;
步骤3,在前一步骤的基础上指定一个能效等级,设定该能效等级后系统会自动给出该等级下被测电源产品能效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
步骤4,供给步骤2中指定的电源产品额定输入电压、频率,负载电流以额定输出电流从100%的负载电流变到7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50%的负载电流,再变到2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0%的负载电流顺序依次变化,同时记录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平均输入功率和平均输出功率值,该四种负载情况下得到的平均输出功率除以平均输入功率即可以得到电源产品的效率值;以及0%这一负载电流情况下平均输入功率值;
步骤5,在由上一个步骤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计算并得到四种条件下总的平均效率值,该值即为电源产品的能效值;以及0%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平均输入功率值,该值即为待机功率值;将所述电源产品的能效值和待机功率值分别与步骤3中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做比较;
步骤6,将以上步骤记录的数值和比较的结果通过excel模板根据要求生成数据报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测试系统运行在计算机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负载电流的五个测试状态分别为额定输出电流值的100%、75%、50%、25%和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效等级对应不同国家能效检测标准,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预置标准值。”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还根据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能效检测标准而定;本申请中是指定一个能效等级并根据设定该能效等级后系统给出该等级下被测电源产品能效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对比文件1是采用节能评价值确定最小平均效率和空载状态下的功率值;(2)记录在所述100%、75%、50%、25%下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平均值以及在0负载下的输入功率平均值。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能效自动测试的前期准备以及如何避免因单次测试的误差影响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上述区别(1)和(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一信泰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和5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4和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提供一个自动化的测试系统用以执行下列步骤;
步骤2,设定电源产品的额定输入电压,频率以及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以及额定输出电流值为该被测产品的预置规格,该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是根据各国能效检测标准而定,该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根据被测电源产品规格设定;
步骤3,在前一步骤的基础上指定一个能效等级,所述能效等级对应不同国家能效检测标准,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预置标准值,设定该能效等级后系统会自动给出该等级下被测电源产品能效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
步骤4,供给步骤2中指定的电源产品额定输入电压、频率,负载电流以额定输出电流从100%的负载电流变到7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50%的负载电流,再变到2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0%的负载电流顺序依次变化,同时记录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平均输入功率和平均输出功率值,该四种负载情况下得到的平均输出功率除以平均输入功率即可以得到电源产品的效率值;以及0%这一负载电流情况下平均输入功率值;
步骤5,在由上一个步骤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计算并得到四种条件下总的平均效率值,该值即为电源产品的能效值;以及0%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平均输入功率值,该值即为待机功率值;将所述电源产品的能效值和待机功率值分别与步骤3中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做比较;
步骤6,将以上步骤记录的数值和比较的结果通过excel模板根据要求生成数据报告,比较时判定测试结果是否通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测试系统运行在计算机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负载电流的五个测试状态分别为额定输出电流值的100%、75%、50%、25%和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均值为保证输入电流的稳定性,本申请为了避免因单次测试的误差影响测量结果,采用单次测量然后取平均值的方法保证测量的准确性。(2)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手段。(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怎么得到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下的平均效率值,也没有公开怎么得到在0%负载电流下的平均输入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该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是根据各国能效检测标准而定,所述能效等级对应不同国家能效检测标准,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预置标准值,设定该能效等级后系统会自动给出该等级下被测电源产品能效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将所述电源产品的能效值和待机功率值分别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做比较;(2)平均输入功率,平均输出功率计算效率值,0%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平均输入功率值。上述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区别(2)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为本领域公知的提高准确性的测试方法(参见《中国质检工作手册 计量管理》,韩毅主编,2012年出版第54页)。(2)对比文件1第6页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测试中,调节测试负载使产品输出电流按照额定值的100%、75%、50%、25%、0的顺序变化,分别记载100%、75%、50%、25%下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将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从而得到测试产品的工作效率,将待测产品置于空载状态(0%负载),测试并记录此状态下的输入功率值;对上述在100%、75%、50%、25%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进行算术平均即得到在所述不同测试条件下样品的总的工作效率,以及在0%负载下的输入功率值为空载功率值。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第26页公开“分别检测外部电源输出电流为额定输出电流的100%、75%、50%、25%时的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最后检测空载输入功率”,即,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手段。(3)对比文件1第6页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测试中分别记载100%、75%、50%、25%下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将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从而得到测试产品的工作效率,对上述在100%、75%、50%、25%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进行算术平均即得到在所述不同测试条件下样品的总的平均效率值(参见表4-2),即公开了得到平均效率值的方法。0%负载电流下的输入功率即为该状态下的输入功率值,基于提高测量准确性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多次测量输入功率值计算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得到平均输入功率值,从而减小测量的误差,实现空载功率的准确测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均值为保证输入电流的稳定性,本申请为了避免因单次测试的误差影响测量结果,采用单次测量然后取平均值的方法保证测量的准确性。(2)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手段。(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怎么得到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下的平均效率值,也没有公开怎么得到在0%负载电流下的平均输入功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源产品能效的自动测试方法,与本申请同属于电源产品能效测试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基于LabVIEW的电源适配器能效自动化测试平台的设计与实现,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正文摘要、第2章、第4章):
电源适配器是各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及电子电器产品的供电充电设备,它的能效高低和节能与否,在能源紧缺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人工测试手段受人为影响因素较多,效率低、可靠性低。针对这一现状,本文设计一个基于 LabVIEW 的电源适配器能效自动化测试平台,实现了完整测试流程、结果计算和判定、报表生成与输出等各项功能。
GB20943-2013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中,给出了产品平均效率的节能评价值,给出了产品平均效率和空载有功功率的测试方法。测试基本要求包括测试环境、测试电压和频率、测试设备和测量要求、测试负载。
工作效率:调节测试负载,使待测产品的输出电流达到额定电流的 X%,并持续稳定。在此状态下,分别获取待测产品交流输入端的输入有功功率和交流或直流输出端的输出有功功率,计算此种工作状态下的工作效率。测试时,分别测试输出电流为额定输出电流的 100%、75%、50%、25%(误差为±1%)时,待测产品交流输入端的输入有功功率和输出端的输出有功功率,并计算算术平均效率。
测试负载变化:测试中,调节测试负载使产品输出电流按照额定值的 100%、75%、50%、25%、0 的顺序变化。
空载状态下的有功功率:将待测产品置于空载状态,测试并记录此状态下的交流输入有功功率。
测试结果判定:被测产品按上述测试方法所测得的技术指标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规定,即判定为符合本标准要求。由于目前国家对电源适配器产品未施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因此本次自动化测试平台中对结果进行判定时,采用节能评价值进行计算与判定。
产品平均节能评价值应不小于表2-1的要求。
空载状态节能评价值应不大于表2-2的要求。
标准测试流程如图2-1。
自动化测试平台能自动实现用户所设置好的测试方案,过程无需人工干预,结束后,自动生成1个测试记录的word文档、1个测试数据和1个数据的excel文档。
准备10个样品,其中包括 12V/1.5A 样品 3 个,19V/3.33A 样品 3 个,24V/1.5A样品 1 个,12V/3.0A 样品 1 个,19V/7.68A 样品 1 个,19V/3.4A 样品 1 个。
自动化测试平台结果如表4-2。注:表中平均工作效率是100%、75%、50%、25%四种状态下所测得工作效率的算术平均值。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提供一种电源适配器能效自动化测试平台,依据GB20943-2013标准能自动实现用户配置好的测试方案(参见表4-2,额定输出、测试电压、测试负载、输入功率、输出功率、工作效率、平均工作效率、节能评价值),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提供一个自动化的测试系统用以执行下列步骤;设定电源产品的额定输入电压,频率以及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以及额定输出电流值为该被测产品的预置规格,该额定输出电压、电流值根据被测电源产品规格设定”;
对比文件1公开:在测试时,分别测试输出电流为额定输出电流的100%、75%、50%、25%(误差为±1%),调节测试负载使产品输出电流按照额定值的100%、75%、50%、25%、0的顺序变化,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供给指定的电源产品额定输入电压、频率,负载电流以额定输出电流从100%的负载电流变到7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50%的负载电流,再变到25%的负载电流,再变到0%的负载电流顺序依次变化”;
对比文件1公开:记录待测产品交流输入端的输入功率和输出端的输出功率,并计算算术平均效率,将待测产品置于空载状态,测试并记录此状态下的输入功率,参见表4-2。其中输入功率对应于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的输入功率,输出功率对应于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的输出功率,工作效率对应于四种负载情况下的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得到的电源产品的效率值,空载状态的输入功率对应于0%负载电流情况下的输入功率值,平均工作效率对应于总的平均效率值,为待测产品的能效值。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同时记录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值,该四种负载情况下得到的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即可以得到电源产品的效率值;以及0%这一负载电流情况下输入功率值;在由上一个步骤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计算并得到四种条件下总的平均效率值,该值即为电源产品的能效值;以及0%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输入功率值,该值即为待机功率值”;
对比文件1公开:结束后,自动生成1个测试记录的word文档、1个测试数据和1个数据的excel文档,通过与对测试结果与节能评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格,对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将以上步骤记录的数值和比较的结果通过excel模板根据要求生成数据报告,比较时判定测试结果是否通过”。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
(1)该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值是根据各国能效检测标准而定,所述能效等级对应不同国家能效检测标准,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预置标准值,设定该能效等级后系统会自动给出该等级下被测电源产品能效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将所述电源产品的能效值和待机功率值分别要求达到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做比较;
(2)平均输入功率,平均输出功率计算效率值,0%负载电流条件下得到的平均输入功率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判断能效等级;(2)如何提高测试准确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外部电源能效快速自动检测系统的研制,属于电源产品能效测试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正文25-28页):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了关于外部电源能效限值的强制性要求,中国也于2007年12月01日开始执行外部电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943-2007《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20943-2007规定的检测方法:样品依照其标称输出特性工作30分钟预热,调节负载使输出电流分别达到额定输出的x%(x=100、75、50、25),分别获取在此稳定状态下的交流输入有功功率和输出功率,计算此状态的工作效率。另外还要检测并记录待测样品置于空载状态时的交流输入有功功率。
目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对外部电源能效的检测方法基本都是采用IEC 62301-2011《家用电器-待机能耗的检测》,检测方法和结果计算与中国标准基本一致。
自动控制电子负载,并分别检测外部电源输出电流为额定输出电流的100%、75%、50%、25%时的输出功率和交流输入功率,最后检测空载输入功率。
要内置中国、美国、欧盟、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效判定标准,对检测结果能够实时显示、自动记录,生成报表,计算出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目标能效限定值,并进行与标准对比,直接判定。可为政府部门、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能效等级判定和节能认证检测提供技术支持。
软件自动计算能效结果,显示检测数据,并根据内置标准,自动判定是否符合中国、美国、欧盟、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效标准。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部电源的能效自动测试方法,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部电源能效值均有强制性要求,即外部电源产品需要判断其能效值是否符合能效等级标准。对比文件2还公开要内置中国、美国、欧盟、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效判定标准,对检测结果能够实时显示、自动记录,生成报表,计算出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及目标能效限定值,并进行与标准对比,直接判定其能效等级和节能认证。软件自动计算能效结果,显示检测数据,并根据内置标准,自动判定是否符合中国、美国、欧盟、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效标准。
对比文件2公开的能效等级判断方法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将计算的电源产品的能效值与能效等级标准对比,判断电源产品的能耗等级,判断是否符合各个国家的要求,因此,存在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判断电源产品能效等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到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化测试平台内置各国的能效判定标准,根据各国能效检测标准确定额定输入电压和频率值,如表4-2,测量四种电流负载条件下的输入功率、输出功率,计算工作效率值、总的平均工作效率值,计算0%负载电流条件下的待机功率值,再与对应的预置能效等级标准值对比,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能效等级。能效等级分为六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预置能效等级标准值选择该等级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即,将计算的总的平均工作效率和待机功率值与待判断的一个能效等级对应的最小平均效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做比较,通过是否大于该最小平均功率值和最小待机功率值来判断是否符合该能效等级的标准。
对于区别(2):在相同条件下对测量进行有限次重复测量,计算算术平均值,由于算术平均值是数学期望的接近真实值的最小估计值,所以通常用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参见《中国质检工作手册 计量管理》,韩毅主编,2012年出版第5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多次测量计算平均值以提高测试的准确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同时记录100%,75%,50%,25%这四个负载电流情况下多次测量计算的平均输入功率和平均输出功率值,分别计算四个负载电流条件的电源产品的效率值,再计算四种条件下总的平均效率值;计算0%这一负载电流情况下多次测量的平均输入功率值,该值即为待机功率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为本领域公知的提高准确性的测试方法(参见《中国质检工作手册 计量管理》,韩毅主编,2012年出版第54页)。
(2)对比文件1第6页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测试中,调节测试负载使产品输出电流按照额定值的100%、75%、50%、25%、0的顺序变化,分别记载100%、75%、50%、25%下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将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从而得到测试产品的工作效率,将待测产品置于空载状态(0%负载),测试并记录此状态下的输入功率值;对上述在100%、75%、50%、25%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进行算术平均即得到在所述不同测试条件下样品的总的工作效率,以及在0%负载下的输入功率值为空载功率值。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第26页公开“分别检测外部电源输出电流为额定输出电流的100%、75%、50%、25%时的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最后检测空载输入功率”,即,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100%、75%、50%、25%的负载电流进行处理以及将0%负载电流进行单独处理的手段。
(3)对比文件1第6页已经明确公开了在测试中分别记载100%、75%、50%、25%下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将输出功率除以输入功率从而得到测试产品的工作效率,对上述在100%、75%、50%、25%条件下得到的效率值进行算术平均即得到在所述不同测试条件下样品的总的平均效率值(参见表4-2),即公开了得到平均效率值的方法。0%负载电流下的输入功率即为该状态下的输入功率值,基于提高测量准确性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多次测量输入功率值计算平均值的方法,计算得到平均输入功率值,从而减小测量的误差,实现空载功率的准确测量。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测试系统运行在计算机上。
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正文第51页)自动测试平台由电脑控制,程序预设完好,相比于人工测试,稳定性高、出错率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步骤4中所述负载电流的五个测试状态分别为额定输出电流值的100%、75%、50%、25%和0%。
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正文第6页)测试中,调节测试负载使产品输出电流按照额定值的100%、75%、50%、25%、0%的顺序变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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