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两孔式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75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42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8846.X
申请日:2015-11-04
复审请求人:黄志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翔
合议组组长:李婧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1R13/44,H01R13/627,H01R13/52,H01R13/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8846.X,名称为“一种两孔式插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黄志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2(CN2162006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4月13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转轴还包括环形凸缘、通孔,转子上设置有绝缘弹片及其相关结构;(2)金属弹片的结构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转子在使用和非使用状态下锁定。而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CN2178006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9月21日)基础上的常规结构调整,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是对比文件4(CN2141605Y,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9月01日)基础上的常规结构调整,区别技术特征(2)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经过有限的试验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两孔式插座,包括底座、面板以及转子,该底座与面板相互扣合,所述面板设有一镂空部,所述转子包括转轴和圆盘,转子的一端通过转轴可转动地设置于底座,另一端通过圆盘可转动地嵌设于镂空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与底座之间设有用于阻碍转子转动的扭簧,所述圆盘设有两插孔,所述转子在两插孔的正下方均设有一用于阻碍转子转动的绝缘弹片,所述底座设有卡槽,所述绝缘弹片的一端固设于转子,另一端斜向下的延伸至所述卡槽内,插头插片伸入插孔时,可使绝缘弹片与卡槽相互分离;该插座为每个插孔配设有一金属弹片,所述金属弹片的一端固设于底座,另一端为自由端,该自由端沿水平方向延伸设置并设有一开口朝向所述转子的凹部,所述凹部与对应插孔在竖直方向的投影相互错开并形成一夹角a,并且通过旋转插头可将两插头插片同时卡于两金属弹片的凹部内;所述底座设有中心轴相互重合的圆柱体和第二管状体,所述转轴呈管状体,所述转轴可转动地插设于圆柱体与第二管状体之间;所述转轴与圆柱体之间设有所述扭簧,所述转轴与第二管状体之间形成一用于收容插头插片的环形导向槽,两所述插孔位于环形导向槽的正上方;所述第二管状体的内侧壁设有所述卡槽,所述转轴的外侧壁设有一凹槽;所述绝缘弹片的一端固设于所述凹槽,另一端可分离的卡设于所述卡槽;所述第二管状体设有缺口,所述金属弹片的自由端通过缺口沿水平方向倾斜地延伸至环形导向槽内,并设有所述凹部;插头插片卡于所述金属弹片的凹部内时,所述绝缘弹片的下端与金属弹片的侧壁相抵触并正对于所述凹部;金属弹片沿竖直方向的宽度为0.3cm~0.5cm,并且金属弹片的下端面与底座相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孔式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盘的上端面设有一环形台阶面,并且圆盘的上端面与面板的上端面相平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孔式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弹片除凹部的内表面外均设有一绝缘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两孔式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夹角a的大小为60°~120°。
5.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两孔式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夹角a的大小为9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金属弹片的凹部、倾斜等设置能够起到锁止功能和提高插座安全性的作用;(2)本申请的绝缘弹片、凹槽、卡槽等部件的配合结构,可限制转子随意转动,提高了插孔的安全性,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配合结构;(3)本申请中环形导向槽、凹部相互配合以限制和固定插脚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公开;(4)本申请中金属弹片的宽度0.3cm~0.5cm,需要将插头的插脚完全插入扩展插孔,才能使插头的插脚与金属弹片的凹部相互卡接,否则金属弹片无法与插头的插脚接通,提高了插孔的安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公开的插座本身是一种旋转式插座,其钳形套对插接到位的插头插片进行固定;对比文件4公开的构思和效果与本申请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源插座设置有锁定弹子7,对锁芯9进行锁定,插头准确插入时解除锁定弹子7对锁芯9的锁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绝缘弹片限制转子随意转动的技术构思,本申请这种限制方式是在该构思基础上可以做出的选择。(3)参考对比文件3的附图可以确定其插座上设置有第二管状体和环形导向槽的结构,该结构可以起到相同的导向作用。对比文件4公开的钳形套具有凹部结构,可对连接到位的插头插脚进行固定。本申请中的这两个技术特征之间没有明显的配合作用。(4)金属弹片作为插座的导电片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熟知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调整具体尺寸以满足插座安全性的要求。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转轴的凹槽、绝缘弹片等部件结构设置,底座的第二管状体、卡槽等部件结构设置,以及转轴与底座之间的部件结构关系;(2)金属弹片的结构设置及其与转子之间的结构关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转子在使用和非使用状态下进行锁定。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的常规结构调整;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是对比文件4基础上的常规结构调整,区别技术特征(2)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旋转移动式安全插头和插座,当插头插入插座并旋转到位时,通过将插座的插套(相当于金属弹片)设置成钳形,插头的插销被锁定在导通位置,这与本申请中金属弹片固定插头插片的发明构思和效果相同。对于本申请金属弹片的凹部和倾斜角度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选择设置。(2)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锁定弹子7,实现了在非使用状态下对于转芯9(相当于转子)的固定,插头插片没有插入时,转芯9的插孔不会接触插座的导电片,提高了插座的使用安全性,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将锁定弹子和弹簧的配合结构替换为另一种常见的配合结构,即绝缘弹片和卡槽配合,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3)本申请中环形导向槽与金属弹片的凹部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关系。对比文件3的附图4、9在底座2上设置有第二管状体,转芯9与第二管状体之间有容纳插头插片的空间(相当于环形导向槽),该空间客观上能够起到限制和引导插脚的旋转方向的作用。对比文件4中插座的插套(相当于金属弹片)设置成钳形,具有凹部结构,可对旋转到位的插头插脚进行锁定。(4)金属弹片作为插座的导电片,用于与插头的插脚电接触实现电传输。本领域中,插座的导电片和插头的插脚这两者的尺寸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插头插座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具体的尺寸,以实现可靠连接和满足安全性的要求。而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插座2的插座底盘20(相当于底座)上设置有接地插套26和导电插套27a、27b(相当于金属弹片),这样插头的插脚势必也需要完全插入扩展插孔才能使上述插套与插脚接通,也提高了插座的安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与复审请求时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且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的,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CN2162006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178006Y,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4:CN2141605Y,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9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两孔式插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避免发生意外触电事故的安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4页,附图1-15):该安全插座包括外壳2(相当于面板)、底盖3(相当于底座)、电源线4、与插孔一体的可转动的圆盘状插孔板1(相当于转子),外壳2和底盖3相互扣合;外壳2、底盖3、插孔板1均由绝缘材料制成,插孔板1上的插孔根据所需插孔数及形状的不同可制成多种形式,电极簧片6(相当于金属弹片)一端固定在底盖3,另一端为自由端,电极簧片6与底盖3通过底盖上的槽沟相连接;而插孔板1边缘制作有一复位凸块8,电源线4通过螺钉7与电极簧片6相联接;插孔板1与弹簧14(相当于扭簧)一端通过一直槽联接,弹簧另一端通过底盖上的固定孔固定在底盖上,在底盖上还固定一转动轴13(相当于圆柱体),它与插孔板上的转动孔15配合,使插孔板可围绕转动轴自由转动,固定套管12对插孔板进行固定限位,不用时拨下插头,解除了电极簧片锁定作用,在弹簧的作用下插孔板复位,恢复到非工作状态;而且从附图1-7可以确定,插孔板1具有转轴,转轴上端设置有圆盘,圆盘上设置有两插孔或三插孔,插孔板1下侧的转轴呈管状体,插孔板1的上端面与外壳2的上端面相平齐;插孔板1通过外壳上的插孔板孔19(相当于镂空部)的边缘与插孔板1边缘的梯形槽配合,使插孔板外露在外壳面板上,并使插孔板在插孔板孔19内自由转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转轴的凹槽、绝缘弹片等部件结构设置,底座的第二管状体、卡槽等部件结构设置,以及转轴与底座之间的部件结构关系;(2)金属弹片的结构设置及其与转子之间的结构关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转子在使用和非使用状态下进行锁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锁式安全电源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9):插座没有插上插头时,底座2上的锁定弹子7在弹簧的作用下,插入转芯9(相当于转子)底部的转芯锁定孔12(相当于通孔)中,转芯9不能转动,安全隔板3与转芯9配合组成安全区域和通电区域;这时候插孔11处在安全区域内,在插孔11中插入任何导体都不会触电;当插入插头时,插头将一对锁定弹子7顶出转芯锁定孔12,转芯9可以转动,转动90°时,插头与弹性电极片6接触,电源接通;插头在转动过程中,将防复位弹子8压下(防复位弹子8一面是斜面);当转到通电位置时,防复位弹子8弹出,将插头挡住,使其不会在复位弹簧5的作用下复位;当插头向外拔出时,只要超过防复位弹子8的高度,转芯9在复位弹簧5的作用下自动复位,锁定弹子7插入转芯锁定孔12中,转芯9被锁住,插孔11又处于安全区域内;转芯9的转动角度由限位槽4限制,使转芯9可以准确地转到通电位置和回到安全位置;而且从附图1-9可以看出,底座上设置有第二管状体,转子和第二管状体之间具有收容插头插片的环形导向槽。可见,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锁定弹子7,实现了在非使用状态下对于转芯9(相当于转子)的固定,插头插片没有插入时,转芯9的插孔不会接触插座的导电片,提高了插座的使用安全性,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将锁定弹子和弹簧的配合结构替换为另一种常见的配合结构,即绝缘弹片和卡槽配合,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旋转移动式安全插头和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10页,附图1-18):在插座2的插座底盘20(相当于底座)上设置的接地插套26和导电插套27a、27b(相当于金属弹片)是同一侧向开口的钳形套,各钳形套中心位置与插座2的内盖21上相应插销孔中心位置错开θ角;按压内盖21到深度H,未旋转移位前,插头插销在图9中虚线位置,插头1的接地插销14在OA线,插头不带电(见图2和图3);顺时针旋转θ角移位使插销卡入插套钳形口,接地插销在图9中OB线,插头和插座进入正常工作位置,插头1带电(见图4),插头盖榫齿121a和121b卡在插座2的外盖22下,插头1不会松脱(见图5)。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当插头插入插座并旋转到位时,通过将插座的插套(相当于金属弹片)设置成钳形,插头的插销被锁定在导通位置,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相同;而本申请采用在金属弹片的设置凹部的方式来实现锁定,这种固定方式是在相同的技术构思基础上选用的另外一种常见的固定方式,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为了保证凹部与插孔相互交错,避免异物通过插孔直接接触到金属弹片,设置凹部与对应插孔之间的角度是可以根据插头插座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而且金属弹片的宽度及其下端面与底座接触的设置也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15):插孔板1的上端面与外壳2的上端面相平齐;插孔板1通过外壳上的插孔板孔19的边缘与插孔板1边缘的梯形槽(相当于公开了圆盘上端面设有一环形台阶面)配合,使插孔板外露在外壳面板上,并使插孔板在插孔板孔19内自由转动。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金属弹片的绝缘设置是可以根据插头插座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夹角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异物通过插孔直接接触到金属弹片,其大小可以根据插头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主要观点是:(1)本申请金属弹片的凹部、倾斜等设置能够起到锁止功能和提高插座安全性的作用;(2)本申请的绝缘弹片、凹槽、卡槽等部件的配合结构,可限制转子随意转动,提高了插孔的安全性,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配合结构;(3)本申请中环形导向槽、凹部相互配合以限制和固定插脚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公开;(4)本申请中金属弹片的宽度0.3cm~0.5cm,需要将插头的插脚完全插入扩展插孔,才能使插头的插脚与金属弹片的凹部相互卡接,否则金属弹片无法与插头的插脚接通,提高了插孔的安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旋转移动式安全插头和插座,当插头插入插座并旋转到位时,通过将插座的插套(相当于金属弹片)设置成钳形,插头的插销被锁定在导通位置,这与本申请中金属弹片固定插头插片的发明构思和效果相同。对于本申请金属弹片的凹部和倾斜角度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选择设置。
(2)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锁定弹子7,实现了在非使用状态下对于转芯9(相当于转子)的固定,插头插片没有插入时,转芯9的插孔不会接触插座的导电片,提高了插座的使用安全性,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将锁定弹子和弹簧的配合结构替换为另一种常见的配合结构,即绝缘弹片和卡槽配合,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3)本申请中环形导向槽与金属弹片的凹部之间没有相互配合关系。对比文件3的附图4、9在底座2上设置有第二管状体,转芯9与第二管状体之间有容纳插头插片的空间(相当于环形导向槽),该空间客观上能够起到限制和引导插脚的旋转方向的作用。对比文件4中插座的插套(相当于金属弹片)设置成钳形,具有凹部结构,可对旋转到位的插头插脚进行锁定。
(4)金属弹片作为插座的导电片,用于与插头的插脚电接触实现电传输。本领域中,插座的导电片和插头的插脚这两者的尺寸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插头插座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具体的尺寸,以实现可靠连接和满足安全性的要求。而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插座2的插座底盘20(相当于底座)上设置有接地插套26和导电插套27a、27b(相当于金属弹片),这样插头的插脚势必也需要完全插入扩展插孔才能使上述插套与插脚接通,也提高了插座的安全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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