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及刀具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51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72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2301.X
申请日:2016-05-25
复审请求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23B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2301.X,名称为“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及刀具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5日,公布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34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 CN104338974A,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1);
2. CN204094224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包括夹持部件(1)和切削部件(2),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部件(1)上设有一体成型的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分别设有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所述切削部件(2)包括至少两个用于与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匹配的切削刀头(21),所述切削刀头(21)与相应的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同轴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刀头(21)包括操作部(212)以及位于操作部(212)两端的刀刃(211)和连接部(213),所述连接部(213)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213)设置为螺柱,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均攻有内螺纹,所述螺柱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的内螺纹配合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靠近连接部(213)的一端设有台阶面(2121),所述台阶面(2121)与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紧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上呈对称设置有两个扭矩面(2122),两个所述扭矩面(2122)上分别刻蚀有扳手标记(2124)和刀刃直径标记(2123)。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设置为同径,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设置为同径。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12)的直径,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接口(121)的直径。
9. 一种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刀具夹头(3)以及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旋转刀具,所述刀具夹头(3)的一个端面设有装夹孔(31),未配装所述切削刀头(21)的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且第一夹持部(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12)的直径时,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端面与装夹孔(31)的端面紧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8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无法实现根据切削要求选装切削刀头,无法实现切换功能,也没有这样的技术需求,本申请还限定了第一夹持部件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件的直径,两个夹持部之间形成一个台阶面,还能保证足够的刚性要求。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包括夹持部件(1)和切削部件(2),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部件(1)上设有一体成型的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分别设有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所述切削部件(2)包括至少两个用于与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匹配的切削刀头(21),所述切削刀头(21)与相应的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12)的直径,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接口(121)的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同轴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刀头(21)包括操作部(212)以及位于操作部(212)两端的刀刃(211)和连接部(213),所述连接部(213)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213)设置为螺柱,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均攻有内螺纹,所述螺柱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的内螺纹配合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靠近连接部(213)的一端设有台阶面(2121),所述台阶面(2121)与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紧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上呈对称设置有两个扭矩面(2122),两个所述扭矩面(2122)上分别刻蚀有扳手标记(2124)和刀刃直径标记(2123)。
7. 一种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刀具夹头(3)以及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旋转刀具,所述刀具夹头(3)的一个端面设有装夹孔(31),未配装所述切削刀头(21)的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且第一夹持部(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12)的直径时,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端面与装夹孔(31)的端面紧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刀具设置为双头以降低库存,将刀具两端的刀头设置为相同直径或不同直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切削刀头与夹持凹进可拆卸地连接,容易想到根据切削要求选装合适的切削刀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一个刀柄的两端设置刀头以提高刀具寿命,降低刀具库存的技术启示;将两个夹持部以及夹持接口设置为相同直径或不同直径,以及在夹持处采用台阶面抵触配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1和8加入权利要求7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通常只有一个夹持部件,尺寸只有一种,没有两个夹持部直径不等的情况,第一、二夹持部的直径同时略小于对应切削刀头的切削直径,并且提高了小直径夹持部件的夹持强度。
目前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刀具夹头(3)和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所述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的旋转刀具,包括夹持部件(1)和切削部件(2),所述夹持部件(1)上设有一体成型的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分别设有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所述切削部件(2)包括至少两个用于与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匹配的切削刀头(21),所述切削刀头(21)与相应的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12)的直径,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接口(121)的直径, 所述刀具夹头(3)的一个端面设有装夹孔(31),未配装所述切削刀头(21)的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当所述第二夹持部(12)与装夹孔(31)连接时,所述第一夹持部(11)的端面与装夹孔(31)的端面紧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持部(11)和第二夹持部(12)同轴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刀头(21)包括操作部(212)以及位于操作部(212)两端的刀刃(211)和连接部(213),所述连接部(213)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可拆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213)设置为螺柱,所述第一夹持接口(111)和第二夹持接口(121)均攻有内螺纹,所述螺柱与第一夹持接口(111)或第二夹持接口(121)的内螺纹配合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靠近连接部(213)的一端设有台阶面(2121),所述台阶面(2121)与第一夹持部(11)或第二夹持部(12)的端面紧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刀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部(212)上呈对称设置有两个扭矩面(2122),两个所述扭矩面(2122)上分别刻蚀有扳手标记(2124)和刀刃直径标记(2123)。”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4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刀具系统,对比文件1(CN104338974A)公开了一种可重复装卸的旋转刀具,其也是一种具有夹持接口的旋转刀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1-0036段、附图1-9):包括夹持部件1和切削部件2,夹持部件1上设有夹持头部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夹持部),夹持头部12的端面设有夹持凹进12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夹持接口),切削部件2包括用于与夹持凹进121匹配的切削刀头,切削刀头与夹持凹进121可拆卸地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夹持部件设为双头,即本申请中的旋转刀具具有夹持接口切换功能,夹持部件还包括一体成型的第二夹持部,第二夹持部端面设有第二夹持接口,切削部件还包括用于与第二夹持接口匹配且可拆卸地连接的切削刀头;第一夹持部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部的直径,第一夹持接口的直径大于第二夹持接口的直径;一种刀具系统,包括刀具夹头以及旋转刀具,刀具夹头的一个端面设有装夹孔,未装配所述切削刀头的第一夹持部或第二夹持部与装夹孔连接,当第二夹持部与装夹孔连接时,第一夹持部的端面与装夹孔的端面紧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刀具寿命,降低刀具库存,以及提高夹持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204094224U)公开了一种双头的铣刀,其也是一种旋转刀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双头铣刀包括刀柄1和刀柄两端的刀头2,刀柄1两端的刀头2可通过使刀柄1掉头而进行更换使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刀具寿命,降低刀具库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刀具设置成双头的技术启示;并且,在设置两个夹持部时,将两个夹持部以及夹持接口设置为相同直径或不同直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灵活选择的。刀具系统中包括刀具夹头以及刀具夹头的一个端面设有装夹孔,未装配切削刀头的夹持部与装夹孔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当小径夹持部与装夹孔连接时,大径夹持部的端面与装夹孔端面紧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加工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将夹持部件之间同轴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加工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切削刀头包括操作部(参见附图1)以及位于操作部两端的切削头部21(相当于刀刃)和切削尾部22(相当于连接部),切削尾部与夹持凹进121可拆卸连接。而设置连接部与两个夹持接口中的一个可拆卸地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切削尾部22设置为螺柱,夹持凹进121攻有内螺纹,螺柱与夹持凹进121的内螺纹配合连接。而设置第二夹持接口攻有内螺纹以及螺柱与第二夹持接口内螺纹配合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7):操作部靠近切削尾部22的一端设有台阶面24,台阶面与夹持凹进121的端面紧贴。而设置台阶面与两个夹持部中任一个的端面紧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7和附图8):操作部上呈对称设有两个扭矩面211和212,第一扭矩面211上刻蚀有刀刃直径标记,第二扭矩面212上刻蚀有扳手标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通常只有一个夹持部件,尺寸只有一种,没有两个夹持部直径不等的情况,第一、二夹持部的直径同时略小于对应切削刀头的切削直径,并且提高了小直径夹持部件的夹持强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可重复装卸的旋转刀具,包括夹持部件和安装在夹持部件上的切削部件,切削刀头与夹持凹进121可拆卸地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切削要求选装合适的切削刀头,达到更换刀头,降低刀具库存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双头的铣刀,明确记载了“刀柄两端的刀头可通过使刀柄掉头而进行更换使用”,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一个刀柄的两端设置刀头以提高刀具寿命,降低刀具库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刀具设置为双头而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在设置两个夹持部时,将两个夹持部以及夹持接口设置为相同直径或不同直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灵活选择的。并且,在夹持工件时,在夹持处采用台阶面抵触配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1中就公开了“切削头部21和切削尾部22之间设有台阶面24,夹持头部12的端面与台阶面24抵触配合,……进一步提高可重复装卸的旋转刀具的抗冲击性和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附图3,4),即提高了强度和稳定性。至于“第一、二夹持部的直径同时略小于对应切削刀头的切削直径”并未记载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而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参见请求人意见陈述关于创造性意见下面的第1点内容)。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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