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34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76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16686.3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红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刘璇斐
国际分类号:F25B49/02;F25B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本申请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16686.3,名称为“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6年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
在出现积液时,通过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控制所述积液的蒸发;
检测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包括:
检测气液分离器的气分进管温度和气分出管温度;
根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和所述气分出管温度的温差,判断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
根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和所述气分出管温度的温差,判断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包括:
如果所述温差≥预设基础值,则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出现积液;
如果所述温差<所述预设基础值,则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未出现积液;其中,所述温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所述气分出管温度;
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通过控制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和/或,
通过设置毛细管的长度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其中,所述毛细管越短,所述高压侧冷媒的流量越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电子膨胀阀的开度,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根据所述温差的大小,判断所述气液分离器中的积液程度;其中,所述温差越大,所述积液程度越严重;
根据所述积液程度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温差的大小,判断所述气液分离器中的积液程度,根据所述积液程度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包括:
如果所述温差=所述预设基础值,则判定所述积液程度为一级,开启所述电子膨胀阀;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启步数为预设基础步数;
如果所述预设基础值<所述温差<预设值,则判定所述积液程度为二级,开启所述电子膨胀阀;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启步数为预设基础步数,且每隔指定时长往上开启第一指定步数;
如果所述温差≥所述预设值,则判定所述积液程度为三级,开启 所述电子膨胀阀;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启步数为预设基础步数,且每隔指定时长往上开启第二指定步数直至最大步数,所述第二指定步数>所述第一指定步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侧冷媒在盘管中流动,所述盘管设置在室内机换热器和室外机换热器之间,所述盘管流经所述气液分离器内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盘管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细管设置在所述盘管上。
7. 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
控制模块,用于在出现积液时,通过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控制所述积液的蒸发;
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温度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气液分离器的气分进管温度和气分出管温度;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和所述气分出管温度的温差,判断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温差≥预设基础值时,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出现积液;当所述温差<所述预设基础值时,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未出现积液;其中,所述温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所述气分出管温度;
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开度控制单元,用于通过控制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和/或,长度控制单元,用于通过设置毛细管的长度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其中,所述毛细管越短,所述高压侧冷媒的流量越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度控制单元包括:
判断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温差的大小,判断所述气液分离器中 的积液程度;其中,所述温差越大,所述积液程度越严重;
控制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积液程度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侧冷媒在盘管中流动,所述盘管设置在室内机换热器和室外机换热器之间,所述盘管流经所述气液分离器内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盘管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细管设置在所述盘管上。
12. 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用于执行权7-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气液分离器、盘管、电子膨胀阀;
所述盘管,设置在机组的室内机换热器和室外机换热器之间,所述盘管流经所述气液分离器的内部,所述盘管内有高压侧冷媒;
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盘管上,位于所述室内机换热器和所述气液分离器之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感温器,用于测量气分进管温度和气分出管温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单向阀,设置在所述盘管上,用于控制所述盘管内高压侧冷媒的流向。
15. 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用于执行权7至权9、权11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气液分离器、盘管、毛细管;
所述盘管,设置在机组的室内机换热器和室外机换热器之间,所述盘管流经所述气液分离器的内部,所述盘管内有高压侧冷媒;
所述毛细管,设置在所述盘管上,位于所述室内机换热器和所述气液分离器之间。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单向阀,设置在所述盘管上,用于控制所述盘管内高压侧冷媒的流向。
17. 一种空调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2至14任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装置。
18. 一种空调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假设预设基础值为0,即使利用本申请的方案时会出现误判,也是将无积液的情况判断为有积液的情况,进而一直维持高压冷媒加热气液分离器以减少积液,虽然不能准确地判断实际的积液情况,但也可以解决检测积液,进而减少积液的技术问题;(2)假设预设基础值为1(大于0),温差为0时,温差小于预设基础值,此时实际操作中可能有极少量积液,但可忽略不计。由于在积液量极少时,造成损坏的可能性极低,本申请为了进一步优化方法,提高判定效率,可忽略极少量积液,并不影响解决技术问题,并不能因为积液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说明本申请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回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将预设基础值设为0时,根据本申请的判断方法,将会出现任何情况下都被判断为有积液,不仅判断结果会出现错误,而且判断温差将毫无意义可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也不会选择将预设基础值设为0;(2)当预设基础值为1时,由于湿蒸汽的情况下,温差将小于预设基础值被判断为无积液,但事实是,饱和的液态冷媒将积累在气液分离器下部,若基于误判的结果不采取措施,液态冷媒将逐渐增多,对压缩机产生不良影响,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言可忽略不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具体调节时,当差值越大时,判断的积液程度越严重,当差值越小时,积液程度越轻,同时本申请也忽略一些实际情况可能有极少量的情况,例如预设值为3时,当温差为3以下的数值(包括0),可忽略不计;(2)通常情况下,温差为零为特殊情况,有温差为常见情况,虽然当预设值为0时,不可能出现温差小于0的情况,但是这并不说明本申请不能解决技术问题,而是说明用户将精确度调整的越高,有一点积液出现,即进行调控,只要温差大于等于0,均进行调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整个复审阶段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申请日(2016年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本申请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根据说明书记载,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气液分离器的积液控制方法、装置及空调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气液分离器积液以防止产生压缩机回液、延长压缩机使用寿命”,对应地,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检测气液分离器是否出现积液,若出现积液,调整高压侧冷媒的流量来控制积液的蒸发”,具体的检测气液分离器是否出现积液的技术手段是“根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和所述气分出管温度的温差,判断气液分离器中是否出现积液,如果所述温差≥预设基础值,则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出现积液;如果所述温差<所述预设基础值,则判定所述气液分离器中未出现积液;其中,所述温差=|所述气分进管温度-所述气分出管温度|”。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当气液分离器入口冷媒为湿蒸汽(即蒸汽和液体的混合物)时,由于进管流体为两相流体,温度为两相流的蒸发温度,出管流体为饱和气体,气分出管温度也为蒸发温度,此时,按照本申请的判断方法,气分进管温度和气分出管温度的温差为0,由于预设基础值为0时,所有的温差,即“|所述气分进管温度-所述气分出管温度|”都将大于或者等于预设值,也就是任何情况下的判断结果都会是气液分离器内存在积液,不仅会出现将无积液误判为有积液的情况,而且也使得本申请的判断步骤毫无意义,故预设基础值为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不会选择的,正因为如此,湿蒸汽情况下的温差值会小于预设基础值,将被判断为气液分离器未出现积液,而事实上,湿蒸汽进入气液分离器后,饱和的冷媒液体在气液分离器内被分离并存储在分离器的下部,液面逐渐上升,存在积液问题,因此根据本申请的判断方法不能判断出气液分离器是否积液,进而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本申请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故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根据上述说理可知,当预设基础值大于0,如复审请求人举例的预设值为3时,由于湿蒸汽的情况下,温差将小于预设基础值,这样依照本申请的判断方法将被判断为无积液,但事实是,饱和的液态冷媒将积累在气液分离器下部,若基于误判的结果不采取措施,液态冷媒将逐渐增多,对压缩机产生不良影响,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言可忽略不计;(2)通常情况下,气液分离器入口冷媒为湿蒸汽(蒸汽和液体的混合物),在无外部热量的情况下,气分出管冷媒也为饱和的干蒸汽,出口温度仍然为饱和温度,也就是温差为0,在外部热量加热气液分离器的情况下,气分出管冷媒可以到过热状态,此时,温差为出管冷媒的过热度,过热度越高,液态冷媒蒸发越多,积液越少。可见,在具体过程中,不仅湿蒸汽不是特殊情况,并且存在的温差(实际为过热度)越大时并不如复审请求人所言积液程度越严重。此外,对于预设值为0的情况,根据本申请的判断方法,将会出现任何情况下都被判断为有积液,不仅判断结果会出现错误,而且判断温差本身将毫无意义可言。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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