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78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5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6839.X
申请日:2016-06-28
复审请求人: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安琦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B65G27/02(2006.01);B65G27/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教导,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6839X,名称为“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省南安市广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 CN 105083879 A 公开日 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该锁固件两端面分别形成有与玻璃管圆头结合的凹陷球面和供螺丝刀插置的沉槽,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振动出料的振动出料盘、输送锁固件至喷头座的输送机构、筛选锁固件输送方向的筛选机构;
所述振动出料盘包括有外环壳、内环壳和环形输送轨道,所述外环壳位于内环壳的外环,所述外环壳、内环壳的底面为封闭端且顶面为开口端,所述内环壳的内环底端设置有振动平台;所述环形输送轨道设置于所述内环壳内壁且由内环壳底端向内环壳顶端螺旋延伸;
所述输送机构包括有单个锁固件排列前进的第一输送轨道及第二输送管路,所述第一输送轨道具有第一进料端口、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输送管路具有第二进料端口、第二出料端口;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具有第三进料端口、第三出料端口,所述第三出料端口和所述第一进料端口连接;
所述筛选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之间,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呈上下同向设置,所述筛选机构包括有与第一出料端口间隔设置的立柱、垂直设置于立柱上的活动轴及穿置于活动轴并可以活动轴为轴做摆动的钢条;所述钢条依次弯折有竖向段、弯折段及横向段,所述竖向段的端部固定活动轴上,所述弯折段、横向段朝向第一出料端口且所述横向段的端部顶掣于第一出料端口;所述立柱上设置一限制钢条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运动的挡板,所述挡板平行设置于所述活动轴下方,所述弯折段抵靠于挡板侧壁;所述立柱形成有供活动轴上下移动的开槽,所述活动轴穿过开槽并分别在位于开槽两侧的活动轴上锁设螺母;所述内环壳的底端侧面开设有 一连通内环壳内部的通孔,所述通孔设置有由通孔槽口延伸至外环壳内壁的挡片;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和第一输送轨道之间连接有第四输送轨道,所述第四输送轨道具有与环形输送轨道连接的宽输送段和与第一输送轨道连接的窄输送段,所述宽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锁固件的直径;所述窄输送段上设置有一拨料片,所述拨料片与窄输送段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长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向上延伸的同时向外扩展。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设置有一防止锁固件脱出第一输送轨道的盖板,所述盖板与第一输送轨道一侧侧壁连接且与另一侧壁之间具有第一距离,所述第一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位于所述外环壳和内环壳之间且呈螺旋轨道,所述第二输送管路穿过外环壳侧壁并延伸至外环壳外。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和第二输送管路均向下倾斜设置。”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自动送料装置用于消防喷头锁固件的送料,该锁固件一个端面为与玻璃管圆头结合的凹球面,另一个端面为供螺丝刀插置的沉槽,本申请做摆动动作的是钢条,其通过穿置的方式设置在活动轴上;立柱上设置一限制钢条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运动的挡板,挡板平行设置于活动轴下方,弯折段抵靠于挡板侧壁,立柱形成有供活动轴上下移动的开槽,活动轴穿过开槽并分别在位于开槽两侧的活动轴上锁设螺母;(2)内环壳的底端侧面开设有一连通内环壳内部的通孔,所述通孔设置有由通孔槽口延伸至外环壳内壁的挡片,第四输送轨道具有与环形输送轨道连接的宽输送段和与第一输送轨道连接的窄输送段,所述宽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锁固件的直径;窄输送段上设置有一拨料片,所述拨料片与窄输送段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长度。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锁固件在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进料端口的运动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如下:“当锁固件的沉槽朝前输送时,输送至第一出料端口且顶推钢条的横向段,所述横向段的端部插置于沉槽内且带动锁固件,受之后锁固件的推动背离第一出料端口运动,当钢条摆动至一定位置之后钢条带动锁固件再不受之后锁固件推动时,可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做返回运动时,而且在所述锁固件受重力作用将逐渐脱离横向段,当锁固件抵靠第二进料端口时,所述锁固件脱离横向段且锁固件的沉槽朝后进入第二输送管路”。并且由于具有上述运动方式,仅依靠重力作用,锁固件摆动进入第二进料端口时,仍然处在钢条的末端,本申请的筛选关系更牢靠,筛选正确率更高,因此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零件在第二进料端口和第一出料端口运动的方向关系,也未记载零件与摆动件、第二进料端口的接触配合方式,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区别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能从权利要求中得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A)用于消防喷头锁固件的送料,该锁固件两端面分别形成有与玻璃管圆头结合的凹陷球面和供螺丝刀插置的沉槽。B)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呈上下同向设置,摇杆的材质为钢条,所述立柱上设置一限制钢条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运动的挡板,所述挡板平行设置于所述活动轴下方,所述弯折段抵靠于挡板侧壁;所述立柱形成有使活动轴上下移动的开槽,所述活动轴穿过开槽并分别在位于开槽两侧的活动轴上锁设螺母;所述内环壳的底端侧面开设有一连通内环壳内部的通孔,所述通孔设置有由通孔槽口延伸至外环壳内壁的挡片;所述第四输送轨道具有与环形输送轨道连接的宽输送段和与第一输送轨道连接的窄输送段,所述宽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锁固件的直径;所述窄输送段上设置有一拨料片,所述拨料片与窄输送段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长度。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权利要求1的锁固件在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进料端口的运动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消防喷头锁固件在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进料端口的运动方式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并且,从权利要求1目前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消防喷头锁固件在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进料端口的运动方式,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由于上述运动方式的不同带来的技术效果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以下技术特征“当所述锁固件的沉槽朝前时,所述钢条的横向段的端部插置于沉槽内且带动锁固件受之后锁固件的推动背离第一出料端口运动;当摆动至一定位置之后钢条上锁固件脱离之后锁固件推动时,钢条带动锁固件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做返回运动,且所述锁固件受重力作用将逐渐脱离横向段;当锁固件抵靠第二进料端口时,所述锁固件脱离横向段进入第二输送管路,而钢条继续往第一出料端口运动,锁固件在第二输送管路内保持沉槽朝后的输送方向。”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当硅胶帽小孔端朝前时,摇杆9前端钩子插入在硅胶帽前端小孔中,在气嘴10吹出的压缩空气作用下,迫使硅胶帽封口端先进入L形滑道。当硅胶帽3封闭端朝前时,硅胶帽3在推着摇杆9往前直行时,摇杆9前端的钩子挂不住硅胶帽,当在气嘴10吹出的压缩空气作用下,硅胶帽3封闭端向下迅速落下进入L形滑道。但是压缩空气可能将硅胶帽吹翻,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筛选错误。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强调了本申请的锁固件筛选过程中具体运动方式,在锁固件摆动进入第二进料端口时,锁固件还处在钢条的末端,锁固件、第二进料端口、钢条三者的关系不受空气气流等外部原因影响,筛选关系更牢靠,筛选结构更准确。所以,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该锁固件两端面分别形成有与玻璃管圆头结合的凹陷球面和供螺丝刀插置的沉槽,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振动出料的振动出料盘、输送锁固件至喷头座的输送机构、筛选锁固件输送方向的筛选机构;
所述振动出料盘包括有外环壳、内环壳和环形输送轨道,所述外环壳位于内环壳的外环,所述外环壳、内环壳的底面为封闭端且顶面为开口端,所述内环壳的内环底端设置有振动平台;所述环形输送轨道设置于所述内环壳内壁且由内环壳底端向内环壳顶端螺旋延伸;
所述输送机构包括有单个锁固件排列前进的第一输送轨道及第二输送管路,所述第一输送轨道具有第一进料端口、第一出料端口;第二输送管路具有第二进料端口、第二出料端口;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具有第三进料端口、第三出料端口,所述第三出料端口和所述第一进料端口连接;
所述筛选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之间,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呈上下同向设置,所述筛选机构包括有与第一出料端口间隔设置的立柱、垂直设置于立柱上的活动轴及穿置于活动轴并可以活动轴为轴做摆动的钢条;所述钢条依次弯折有竖向段、弯折段及横向段,所述竖向段的端部固定活动轴上,所述弯折段、横向段朝向第一出料端口且所述横向段的端部顶掣于第一出料端口;所述立柱上设置一限制钢条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运动的挡板,所述挡板平行设置于所述活动轴下方,所述弯折段抵靠于挡板侧壁;所述立柱形成有供活动轴上下移动的开槽,所述活动轴穿过开槽并分别在位于开槽两侧的活动轴上锁设螺母;所述内环壳的底端侧面开设有一连通内环壳内部的通孔,所述通孔设置有由通孔槽口延伸至外环壳内壁的挡片;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和第一输送轨道之间连接有第四输送轨道,所述第四输送轨道具有与环形输送轨道连接的宽输送段和与第一输送轨道连接的窄输送段,所述宽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锁固件的直径;所述窄输送段上设置有一拨料片,所述拨料片与窄输送段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长度;
当所述锁固件的沉槽朝前时,所述钢条的横向段的端部插置于沉槽内且带动锁固件受之后锁固件的推动背离第一出料端口运动;当摆动至一定位置之后钢条上锁固件脱离之后锁固件推动时,钢条带动锁固件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做返回运动,且所述锁固件受重力作用将逐渐脱离横向段;当锁固件抵靠第二进料端口时,所述锁固件脱离横向段进入第二输送管路,而钢条继续往第一出料端口运动,锁固件在第二输送管路内保持沉槽朝后的输送方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输送轨道向上延伸的同时向外扩展。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设置有一防止锁固件脱出第一输送轨道的盖板,所述盖板与第一输送轨道一侧侧壁连接且与另一侧壁之间具有第一距离,所述第一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直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位于所述外环壳和内环壳之间且呈螺旋轨道,所述第二输送管路穿过外环壳侧壁并延伸至外环壳外。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送轨道和第二输送管路均向下倾斜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消防喷头锁固件的自动送料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硅胶帽的自动定向上料机,包括振动盘1(相当于本申请的振动出料盘),输送硅胶帽3的输送机构,筛选硅胶帽3的筛选机构,
振动盘1包括有回料斗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内环壳和螺旋送料道102(相当于本申请的环形输送轨道),回料斗2位于内环壳的外环,回料斗2、内环壳的底面为封闭端且顶面为开口端,内环壳的内环底端设置有振动平台;螺旋送料道102设置于内环壳内壁且由内环壳底端向内环壳顶端螺旋延伸;
输送机构包括有单个硅胶帽3排列前进的定向滑道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输送轨道)及L形滑道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输送管路),定向滑道6具有第一进料端口、第一出料端口;L形滑道11具有第二进料端口、第二出料端口;螺旋送料道102具有第三进料端口、第三出料端口,第三出料端口和第一进料端口连接;
筛选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之间,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上下设置(参见说明书附图2),所述筛选机构包括有与第一出料端口间隔设置的支撑块7(相当于本申请的立柱)、垂直设置于支撑块7上的转轴8(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动轴)及穿置于转轴8并可以转轴8为轴做摆动的摇杆9;摇杆9依次弯折有竖向段、弯折段及横向段(参见说明书附图2),竖向段的端部固定转轴8上,弯折段、横向段朝向第一出料端口且横向段的端部顶掣于第一出料端口;螺旋送料道102和定向滑道6之间连接有分流滑道4和储料滑道5(分流滑道4和储料滑道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四输送轨道)。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A)用于消防喷头锁固件的送料,该锁固件两端面分别形成有与玻璃管圆头结合的凹陷球面和供螺丝刀插置的沉槽。B)所述第一出料端口和第二进料端口呈上下同向设置,摇杆的材质为钢条,所述立柱上设置一限制钢条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运动的挡板,所述挡板平行设置于所述活动轴下方,所述弯折段抵靠于挡板侧壁;所述立柱形成有使活动轴上下移动的开槽,所述活动轴穿过开槽并分别在位于开槽两侧的活动轴上锁设螺母;所述内环壳的底端侧面开设有一连通内环壳内部的通孔,所述通孔设置有由通孔槽口延伸至外环壳内壁的挡片;所述第四输送轨道具有与环形输送轨道连接的宽输送段和与第一输送轨道连接的窄输送段,所述宽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所述窄输送段的输送面宽度大于锁固件的直径;所述窄输送段上设置有一拨料片,所述拨料片与窄输送段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锁固件的长度。C)当所述锁固件的沉槽朝前时,所述钢条的横向段的端部插置于沉槽内且带动锁固件受之后锁固件的推动背离第一出料端口运动;当摆动至一定位置之后钢条上锁固件脱离之后锁固件推动时,钢条带动锁固件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做返回运动,且所述锁固件受重力作用将逐渐脱离横向段;当锁固件抵靠第二进料端口时,所述锁固件脱离横向段进入第二输送管路,而钢条继续往第一出料端口运动,锁固件在第二输送管路内保持沉槽朝后的输送方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消防喷头锁固件的筛选正确性。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当硅胶帽小孔端朝前时,摇杆9前端钩子插入在硅胶帽前端小孔中,在气嘴10吹出的压缩空气作用下,迫使硅胶帽封口端先进入L形滑道。当硅胶帽3封闭端朝前时,硅胶帽3在推着摇杆9往前直行时,摇杆9前端的钩子挂不住硅胶帽,当在气嘴10吹出的压缩空气作用下,硅胶帽3封闭端向下迅速落下进入L形滑道。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帽也是要求要以特定的封闭端先进入L形滑道为正确的进入姿态,依靠压缩空气与摇杆的配合调整不正确的硅胶帽的姿态,以及将硅胶帽快速吹入L形滑道。由于硅胶帽在下落过程中进入L形滑道之前,仅受重力和压缩空气影响,硅胶帽可能被吹翻,存在两种进入L形滑道的姿态,无法100%确保硅胶帽3以封闭端向下的姿态进入L形滑道。而本申请,通过锁固件在筛选过程中的具体运动方式可知,当锁固件的凹陷球面朝前时,钢条的横向段的端部无法插置于凹陷球面上,锁固件受其后面排列的锁固件行进的作用力的推动脱离第一出料端口,而掉入振动盘内再次振动上料至筛选机构筛选;当锁固件的沉槽朝前时,钢条的横向段的端部插置于沉槽内,且带动锁固件受其后面排列的锁固件行进的作用力的推动脱离第一出料端口,当摆动至一定位置之后钢条上锁固件不再受之后的锁固件推动时,钢条带动锁固件向第一出料端口方向做返回运动,且所述锁固件受重力作用将逐渐脱离横向段;当锁固件抵靠第二进料端口时,所述锁固件脱离横向段进入第二输送管路,而钢条继续往第一出料端口运动,锁固件在第二输送管路内保持沉槽朝后的输送方向。因此,本申请的筛选结构仅仅靠重力作用,能确保进入第二输送管路的锁固件都是为正确的姿态即沉槽朝后,非正确姿态的锁固件都直接掉入振动盘,重新进行筛选,保证了筛选正确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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