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45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7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3513.7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浙江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D47/02(2006.01);F16D47/06(2006.01);F16D25/0638(2006.01);F16D25/064(2006.01);F16D25/12(2006.01);F16D3/56(2006.01);F16H57/028(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相同,则现有技术未给出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3513.7,名称为“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805373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967497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第1-6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组上,包括用于连接齿轮箱的第一法兰(1),用于连接电机轴的第二法兰(2),以及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刹车片(3),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联轴器中间轴(4),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的一端通过调速器(5)连接所述第一法兰(1),另一端通过膜片联轴器(6)连接所述第二法兰(2);
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粘接有绝缘材料(41),所述绝缘材料(41)与其两端的金属件采用特种粘接剂胶接;
所述调速器(5)包括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外壳(51)、设于所述外壳(51)内的活塞(52)、以及设于所述外壳(51)和联轴器中间轴(4)之间的相互匹配的摩擦片组(53);所述摩擦片组(53)包括交替间隔排列的主动摩擦片(531)与被动摩擦片(532),所述主动摩擦片(531)通过设于所述外壳(51)内部的花键一(533)与外壳(51)连接并且可沿轴向平移,所述被动摩擦片(532)通过设于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上的花键二(534)与联轴器中间轴(4)啮合并且可沿轴向平移;
还包括油路(7)及供油系统,用于润滑所述摩擦片组(53)及推动所述活塞(52)工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摩擦片(531)和被动摩擦片(532)为钢片或者纸基摩擦片,成对使用,所述纸基摩擦片包括钢板及设于钢板上的纸基摩擦材料。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片的接触面为平滑表面,所述纸基摩擦片的接触面为纸基摩擦材料,并于接触面上开有冷却油槽,所述主动摩擦片和被动摩擦片动、静摩擦系数相等或接近。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51)上还设有端盖(54),所述外壳(51)和端盖(54)分别通过第一轴承(55)和第二轴承(56)与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连接,所述第一轴承(55)设于所述外壳(51)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和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的端部,第二轴承(56)设于所述端盖(54)和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之间。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52)设于所述外壳(51)内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包括活塞杆(521)、塞体(522)、及设于活塞内的弹簧(523),其中,所述活塞杆(521)一端固定于所述外壳(51)上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另一端连接塞体(522),所述塞体(522)的一端与所述摩擦片组(53)中最外围的平面摩擦片接触,所述弹簧(523)通过弹簧压环(524)固定于活塞的腔体内。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路(7)包括工作油路及润滑油路,所述工作油路和润滑油路的进口均设于第一法兰上,所述工作油路的出口设于所述活塞的油缸处,所述润滑油路的出口设于所述外壳内部及联轴器中间轴上,并与所述主动摩擦片与被动摩擦片的位置相对应;所述供油系统用于给所述油路供油。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调无极变速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油路和润滑油路中的油均从第一法兰(1)上的进油机构(71)进出。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油路包括工作油箱(81)、工作油泵(82)、工作油路粗滤器(83)、工作油路溢流阀(84)、精滤器(85)、电液比例减压阀(86)、二位三通换向阀(87),所述润滑油路包括润滑油箱(88)、润滑油泵(89)、润滑油路粗滤器(90)、润滑油路溢流阀(91)、冷却装置(92)。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片联轴器(6)的膜片材料为高强度、长寿命合金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联轴器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联轴器中间轴的一端通过调速器连接第一法兰,调速器包括固定安装于第一法兰上的外壳、设于外壳内的活塞、以及设于外壳和联轴器中间轴之间的相互匹配的摩擦片组;摩擦片组包括交替间隔排列的主动摩擦片与被动摩擦片,主动摩擦片通过设于外壳内部的花键一与外壳连接并且可沿轴向平移,被动摩擦片通过设于联轴器中间轴上的花键二与联轴器中间轴啮合并且可沿轴向平移;还包括油路及供油系统,用于润滑摩擦片组及推动活塞工作;(2)联轴器中间轴粘接有绝缘材料,绝缘材料与其两端的金属件采用特种粘接剂胶接;(3)还包括固定安装于第一法兰上的刹车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风电联轴器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避免对齿轮箱造成冲击,以及如何对风力发电机进行漏电保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结构,且该结构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联轴器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避免对驱动系统造成冲击,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柔性中间管1两端与粘结法兰2粘结;同时,采用特种粘结剂将绝缘材料与其两端的金属件胶接是本领域为了使联轴器具有绝缘性所采用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第一法兰上固定安装刹车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柔性联轴器无法避免对齿轮箱产生冲击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从而有动机在联轴器领域中找寻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联轴器,与本申请发明构思相同,均是针对减少冲击载荷而对联轴器进行改进设计,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中关于中间轴的结构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2基础上对联轴器功能改进之后,对中间轴结构的常规改型,当调速器承担了载荷冲击后,中间轴采用金属件中间胶接绝缘材料的结构是本领域中为了使联轴器具有绝缘性所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齿轮箱输出转速高于额定转速时,调节联轴器内调速器的油压,使齿轮箱轴和电机轴部分产生速度差,减小传递扭矩,仍然能够保持电机转速稳定在额定转速”,并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用于风力发电机组上,包括用于连接齿轮箱的第一法兰(1),用于连接电机轴的第二法兰(2),以及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刹车片(3),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联轴器中间轴(4),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的一端通过调速器(5)连接所述第一法兰(1),另一端通过膜片联轴器(6)连接所述第二法兰(2);
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粘接有绝缘材料(41),所述绝缘材料(41)与其两端的金属件采用特种粘接剂胶接;
所述调速器(5)包括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外壳(51)、设于所述外壳(51)内的活塞(52)、以及设于所述外壳(51)和联轴器中间轴(4)之间的相互匹配的摩擦片组(53);所述摩擦片组(53)包括交替间隔排列的主动摩擦片(531)与被动摩擦片(532),所述主动摩擦片(531)通过设于所述外壳(51)内部的花键一(533)与外壳(51)连接并且可沿轴向平移,所述被动摩擦片(532)通过设于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上的花键二(534)与联轴器中间轴(4)啮合并且可沿轴向平移;
还包括油路(7)及供油系统,用于润滑所述摩擦片组(53)及推动所述活塞(52)工作;
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齿轮箱输出转速高于额定转速时,调节联轴器内调速器的油压,使齿轮箱轴和电机轴部分产生速度差,减小传递扭矩,仍然能够保持电机转速稳定在额定转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摩擦片(531)和被动摩擦片(532)为钢片或者纸基摩擦片,成对使用,所述纸基摩擦片包括钢板及设于钢板上的纸基摩擦材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片的接触面为平滑表面,所述纸基摩擦片的接触面为纸基摩擦材料,并于接触面上开有冷却油槽,所述主动摩擦片和被动摩擦片动、静摩擦系数相等或接近。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51)上还设有端盖(54),所述外壳(51)和端盖(54)分别通过第一轴承(55)和第二轴承(56)与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连接,所述第一轴承(55)设于所述外壳(51)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和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的端部,第二轴承(56)设于所述端盖(54)和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52)设于所述外壳(51)内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包括活塞杆(521)、塞体(522)、及设于活塞内的弹簧(523),其中,所述活塞杆(521)一端固定于所述外壳(51)上靠近第一法兰(1)的一端,另一端连接塞体(522),所述塞体(522)的一端与所述摩擦片组(53)中最外围的平面摩擦片接触,所述弹簧(523)通过弹簧压环(524)固定于活塞的腔体内。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路(7)包括工作油路及润滑油路,所述工作油路和润滑油路的进口均设于第一法兰上,所述工作油路的出口设于所述活塞的油缸处,所述润滑油路的出口设于所述外壳内部及联轴器中间轴上,并与所述主动摩擦片与被动摩擦片的位置相对应;所述供油系统用于给所述油路供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调无极变速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油路和润滑油路中的油均从第一法兰(1)上的进油机构(71)进出。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油路包括工作油箱(81)、工作油泵(82)、工作油路粗滤器(83)、工作油路溢流阀(84)、精滤器(85)、电液比例减压阀(86)、二位三通换向阀(87),所述润滑油路包括润滑油箱(88)、润滑油泵(89)、润滑油路粗滤器(90)、润滑油路溢流阀(91)、冷却装置(92)。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片联轴器(6)的膜片材料为高强度、长寿命合金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说明书中“变速离合器”修改为“调速器”,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齿轮箱输出转速高于额定转速时, 调节联轴器内调速器的油压,使齿轮箱轴和电机轴部分产生速度差,减小传递扭矩,仍然能够保持电机转速稳定在额定转速”。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7页。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的弹性风电联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的柔性联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5]段,附图1-3):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的柔性联轴器,包括柔性中间管1,粘结在柔性中间管1两端的粘结法兰2,分别设置在联轴器两端的齿轮箱轴套4和发电机轴套3,分别联接齿轮箱轴套4和发电机轴套3的补偿膜片组件5,以及联接一侧补偿膜片组件5的过载保护组件7,其中一侧粘结法兰2和过载保护组件7之间联接有联接法兰6,联接法兰6面向粘结法兰2一侧开设有四个均匀分布的安装孔61,安装孔61内固接有弹性栓8,弹性栓8内设置有螺纹孔81,螺纹孔81内设置有联接螺栓9,联接螺栓9穿过粘结法兰2,将粘结法兰2和联接法兰6联接在一起;通过设置的弹性栓,有效的减小在传递转矩时产生的冲击力,起到一个缓冲减震作用,且这个结构简单,安全可靠。
经技术对比,可获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联轴器能缓冲减震,且补偿膜片组件能补偿轴间偏移,实质上也是一种弹性风电联轴器,对比文件1中的“齿轮箱轴套4”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法兰”,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机轴套3”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法兰”,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中间管1”对应于本申请的“联轴器中间轴”,对比文件1中与发电机轴套3连接的“补偿膜片组件5”对应于本申请的“膜片联轴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中的联轴器具有无级变速和离合功能,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的一端通过调速器(5)连接所述第一法兰(1),所述调速器(5)包括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外壳(51)、设于所述外壳(51)内的活塞(52)、以及设于所述外壳(51)和联轴器中间轴(4)之间的相互匹配的摩擦片组(53);所述摩擦片组(53)包括交替间隔排列的主动摩擦片(531)与被动摩擦片(532),所述主动摩擦片(531)通过设于所述外壳(51)内部的花键一(533)与外壳(51)连接并且可沿轴向平移,所述被动摩擦片(532)通过设于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上的花键二(534)与联轴器中间轴(4)啮合并且可沿轴向平移;还包括油路(7)及供油系统,用于润滑所述摩擦片组(53)及推动所述活塞(52)工作,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齿轮箱输出转速高于额定转速时,调节联轴器内调速器的油压,使齿轮箱轴和电机轴部分产生速度差,减小传递扭矩,仍然能够保持电机转速稳定在额定转速;对比文件1中的联轴器无调速器,柔性中间管1另一端仍然通过补偿膜片组件5连接齿轮箱轴套4;
(2)本申请中的联轴器还包括固定安装于所述第一法兰(1)上的刹车片;所述联轴器中间轴(4)粘接有绝缘材料(41),所述绝缘材料(41)与其两端的金属件采用特种粘接剂胶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液体粘性传动的盾构机刀盘驱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0030]段,附图1-3):包括多组驱动机构,每组驱动机构的动力源采用变频电机1,变频电机1经输入轴3通过联轴器连接传动机构2,传动机构2经输出轴5通过联轴器连接机械减速器4,机械减速器4的输出轴连接刀盘驱动小齿轮6;所述的传动机构2包括与输入轴3固定的主动鼓202和固定在输出轴5上的壳体201,主动鼓和壳体密封固定,形成一密封腔203,且该密封腔203内设有与输出轴5固定的被动鼓204;主动鼓202经花键连接有多片主摩擦片205,被动鼓204经花键连接有多片副摩擦片206;所述的主摩擦片205与副摩擦片206交叉设置;所述的密封腔203内还设有一活塞腔207,活塞腔207位于主动鼓202一侧,由主动鼓202的侧盖和活塞围成;活塞腔207内设置一活塞208,活塞腔207内充满液压油;所述的密封腔203的壳体201一侧充满润滑油,使得主、副摩擦片间充满润滑油,形成油膜。活塞208在油液压力下、克服弹簧弹力以及其它阻力推动第1片摩擦片,第1片摩擦片通过油膜作用力依次推动第2片摩擦片、第3片摩擦片……第n片,第n 1片摩擦片轴向固定不动,从而实现调节主摩擦片205与副摩擦片206的间隙;所述的传动机构2的油路系统还包括控制油路209和润滑油路210,所述的控制油路209经设置在输入轴3上的控制油口211连通活塞腔207,向活塞腔207流入控制油推动活塞208带动主摩擦片205,所述的润滑油路15经开设在输出轴5上的润滑油口212连通密封腔203,润滑设置在密封腔内的主摩擦片和副摩擦片,并提供主摩擦片和副摩擦片的油膜剪切力;结合附图2可知输入轴3上设有与控制油口211连通的油路,被动鼓204和输出轴5上设有与润滑油口212连通的油路。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通过分析可知,该技术方案通过在联轴器中设置具有无极变速和离合功能的调速器,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齿轮箱输出转速高于额定转速时, 调节联轴器内调速器的油压,使齿轮箱轴和电机轴部分产生速度差,减小传递扭矩,保持电机转速稳定在额定转速,即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以使齿轮箱扭矩恒定,从而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换言之,解决本申请中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使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实现的,而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是通过在联轴器中设置具有无极变速和离合功能的调速器来实现的。由此可见,调速器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在风速变化,尤其是高风速时,使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从而减小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传动机构与本申请中调速器的结构类似,但对比文件2中传动机构是用于盾构机驱动系统,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差异较大,且盾构机驱动系统中也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想到从盾构机驱动系统的技术领域中寻求相关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同时,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中表示①“普通湿式离合器只能工作在开关状态,导致加载时冲击较大”,②“在地质条件复杂——例如遇到硬岩层与软土层交叉的复合地层时,刀盘承受巨大的切削扭矩变化,极易造成刀盘卡死,进而导致电机卡死而损伤电机和主轴承的状况”,结合说明书其它内容可知,该传动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主要是①实现电机空载启动,刀盘启动过程中缓慢加速;②在刀盘卡死或负载转矩过大时,自动限制传递的转矩,保护电机,从而避免①传统离合器只能工作在开关状态导致突然加载时产生的较大冲击,以及②避免电机因刀盘卡死或负载过大而卡死。其并不涉及输入端转速不稳定,尤其是存在高转速时,齿轮箱存在冲击的问题,传动机构也并未起到在输入端转速不稳定,尤其是存在高转速时,保持输出端速度稳定、传递的扭矩恒定,以减小或消除对齿轮箱冲击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传动机构和本申请的调速器解决冲击的方式也不相同,传动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以缓慢加载的方式避免突然加载导致的冲击,调速器在本申请中通过在高风速时保持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齿轮箱传递的扭矩恒定以避免冲击。因此,传动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的适用场景、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与调速器在对比文件1中的适用场景、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在联轴器中设置调速器以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时保持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从而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的联轴器无法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产生冲击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或教导,即未给出在联轴器中设置调速器以在高风速时保持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齿轮箱扭矩恒定以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的启示或教导。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传动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联轴器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在风力发电机的联轴器中设置绝缘结构以实现漏电保护、避免雷击是本领域常规的做法,且在联轴器中间轴粘接绝缘材料,绝缘材料与其两端的金属件采用特种粘接剂胶接,也属于现有技术。在联轴器第一法兰上固定安装刹车片则是常规的结构。
综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传动机构与本申请中调速器的结构类似,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领域差异较大,对比文件2并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传动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所实现的功能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调速器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功能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调速器用于联轴器以在风速高于额定风速时保持联轴器输出端转速恒定,从而减小或避免高风速对风电机组齿轮箱的冲击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风力发电机组联轴器中以解决高风速导致的风力发电机组的齿轮箱冲击问题。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通过调节联轴器,改变齿轮箱和电机轴的转差率,使齿轮箱扭矩恒定,不产生冲击,电机转速恒定,既不会造成齿轮箱的冲击,又能提高齿轮箱的寿命,并且提高了所发出电的品质”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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