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67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57294
优先权日:2013-07-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224.3
申请日:2014-07-16
复审请求人:亨德里克森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丹超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朱艳香
国际分类号:F16D65/00(2006.01);;F16D65/12(2006.01);;F16D65/78(2006.01);;F16D65/84(2006.01);;F16D65/84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已经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224.3,名称为“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亨德里克森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2,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第1-98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图1-2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5878479A,公告日为1999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94259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3:EP0666478A1,公开日为1995年08月09日;
对比文件4:US2003/0052562A1,公开日为2003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
盘部分,所述盘部分包括:
内侧盘;
外侧盘,所述外侧盘与所述内侧盘间隔开;
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
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
套筒,所述套筒包括内侧端部和外侧端部,并且设置在所述外侧盘的内周边内侧;以及
连接构件,所述连接构件在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和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由此所述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包括布置在同心圆中的各个销,所述同心圆从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内周边沿径向向外延伸到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外周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的横截面为圆形、楔形、泪滴形、卵形、菱形和椭圆形形状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连接构件包括形成有一体的调环齿的另一个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连接构件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所述凸耳捕获离散的调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 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所述调环形成有凸台,由此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的所述凹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开口,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转子的套筒的外侧端部形成有安装凸缘,以便能够将所述转子刚性地附接到轮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包含在空气盘式制动器组件中。
13. 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所述调环附接件包括:
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盘部分;
所述盘部分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
调环,所述调环形成有多个凸台,其中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的凹槽中;
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所述一体的垫片接合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以限制所述调环和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之间的相对轴向运动;以及
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以防止所述调环相对于所述盘部分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耳中的开口和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上的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盘部分包括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重载车辆制动器的性能。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部分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0060]、[0076]、[0064]、[0077]段和附图6、10的记载,将特征“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13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12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未公开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对比文件1中的肋状部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叶片,而且本申请径向不连续的销提供了更好的通风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
盘部分,所述盘部分包括:
内侧盘;
外侧盘,所述外侧盘与所述内侧盘间隔开;
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
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
套筒,所述套筒包括内侧端部和外侧端部,并且设置在所述外侧盘的内周边内侧;以及
连接构件,所述连接构件在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和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由此所述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包括布置在同心圆中的各个销,所述同心圆从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内周边沿径向向外延伸到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外周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的横截面为圆形、楔形、泪滴形、卵形、菱形和椭圆形形状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连接构件包括形成有一体的调环齿的另一个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连接构件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所述凸耳捕获离散的调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所述调环形成有凸台,由此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一个的所述凹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开口,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转子的套筒的外侧端部形成有安装凸缘,以便能够将所述转子刚性地附接到轮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包含在空气盘式制动器组件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还包括调环附接件,所述调环附接件包括:
形成在所述盘部分中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
调环,所述调环形成有多个凸台,其中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的凹槽中;
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所述一体的垫片接合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以限制所述调环和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之间的相对 轴向运动;以及
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以防止所述调环相对于所述盘部分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耳中的开口和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上的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盘式制动器领域中,在内外侧盘之间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CN102066799A、CN102713332A中均采用了该形式的销以达到增强通风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盘部分包括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2)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重载车辆制动器的性能。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制动器的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由于在制动器领域中,制动毂和制动器转子的盘部分都属于摩擦制动部件,具有相似的制动性能要求,将制动器转子的盘部分采用上述制动毂的组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盘式制动器领域中,在内外侧盘之间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现有技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包括调环附接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将提复审请求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删除,并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连接构件”修改成“倾斜连接构件”。经审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无论是单独还是组合,均没有公开、教示或者建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倾斜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和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本申请中的倾斜连接构件将热量从内侧盘传递到套筒,这导致内侧盘的径向膨胀小于外侧盘的径向膨胀,使得转子盘部分远离套筒成锥形, 由此抵消盘部分沿着套筒的方向的锥进,以平衡盘部分的径向膨胀并且减少或消除锥进。锥进的这种减少或消除促进了内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的、以及外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的均匀接触,由此优化了制动系统的效率并增加了制动器衬块的寿命。锥进的这种减少或消除还期望地降低了制动器衬块和每个相应的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的每个接触点处的应力,这继而可以降低在转子盘部分中形成裂纹的趋势,由此增加了转子的寿命。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
盘部分,所述盘部分包括:
内侧盘;
外侧盘,所述外侧盘与所述内侧盘间隔开;
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
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
套筒,所述套筒包括内侧端部和外侧端部,并且设置在所述外侧盘的内周边内侧;以及
倾斜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和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由此所述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包括布置在同心圆中的各个销,所述同心圆从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内周边沿径向向外延伸到所述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外周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多个销的横截面为圆形、楔形、泪滴形、卵形、菱形和椭圆形形状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包括形成有一体的调环齿的另一个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所述凸耳捕获离散的调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 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所述调环形成有凸台,由此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的一个所述凹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开口,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转子的套筒的外侧端部形成有安装凸缘,以便能够将所述转子刚性地附接到轮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包含在空气盘式制动器组件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还包括调环附接件,所述调环附接件包括:
形成在所述盘部分中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每个所述凸耳形成有凹槽;
调环,所述调环形成有多个凸台,其中每个所述凸台接纳在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的凹槽中;
至少一个所述凸台形成有一体的垫片,所述一体的垫片接合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以限制所述调环和所述盘式制动器转子之间的相对轴向运动;以及
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以防止所述调环相对于所述盘部分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耳中的开口和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耳的开口和所述凸台的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中的开口,由此所述凸台的开口接纳紧固件,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其中用于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的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所述凸台上的突出部,所述突出部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一个所述凸耳,以固定所述调环的位置。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盘部分包括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2)所述连接构件是倾斜连接构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重载车辆制动器的性能。区别技术特征(1) 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制动器的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构件16,连接构件16在外侧盘32的内周边和套筒12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外侧盘32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套筒12的内侧端部,由此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该连接构件是倾斜的,但是从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3中可以明显看出,外侧盘32的内周边与套筒12的壁16之间存在一个台阶,对比文件1中的外侧盘32的内周边与套筒12的壁16之间存在的台阶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倾斜连接构件的作用相同,它们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包括调环附接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当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用于钳盘式制动器的开排放口的转子的方法。参见图1-4,其中图4示出了精加工后的优选实施例的开排放口的转子。合议组指击的“台阶”实际上仅在开排放口的转子10的制造过程中存在,而在精加工后的优选实施例的开排放口的转子中是不存在的,如图4所示。更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完成空隙52,在一个或多个加工步骤中将外侧盘32和内侧盘34靠近凹陷部60的外表面移除,直到凹陷部60完全延伸穿过相应的内侧盘和外侧盘。具体来说,在所有粗加工步骤之后,转子10进行精加工,这移除了外侧盘32和内侧盘34的外表面上的剩余材料,从而凹陷部60完全延伸通过环形段以形成空隙5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示或者建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倾抖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内侧盘的内周边和套筒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肋状物50等同于本申请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叶片。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在重载车辆的转子的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设置销、而不是肋状物(叶片),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提供了车辆运行过程中更为优化的转子通风。对比文件2、3、4也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包括倾斜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内侧盘的内周边和套筒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也所述盘部分包括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等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文件,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对比文件1(US5878479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09日)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36行、图1-4):转子包括:盘部分30,所述盘部分30包括:内侧盘34,外侧盘32,外侧盘32与内侧盘34间隔开(根据制动器转子的结构关系,内侧盘34相当于本申请的外侧盘,外侧盘3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侧盘,名称上的内外区别并没有带来结构上的不同);以及多个销50,所述多个销50在内侧盘34和外侧盘32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内侧盘34和外侧盘32(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7-30行);套筒12,所述套筒12包括内侧端部和外侧端部,并且设置在内侧盘34的内周边内侧;以及连接构件16,连接构件16在外侧盘32的内周边和套筒12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外侧盘32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套筒12的内侧端部,由此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用途特征“用于重载车辆”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盘式制动器转子的结构和/或组成。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盘部分包括按重量计为从大约2.80%至大约3.20%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大约1.80%至大约1.95%的硅含量,以及按重量计为从大约0.05%至大约0.15%的钒含量。(2)所述连接构件是倾斜连接构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重载车辆制动器的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942599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公开了一种汽车制动毂配方及其制作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8段):制动毂的碳含量按重量计为从3.12~3.16%(数值范围在大约2.80%至大约3.20%内),硅含量按重量计为1.8~2.1%(公开了数值范围端点1.80%),钒含量按重量计为0.05~0.1%(数值范围在大约0.05%至大约0.15%内)。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制动器的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由于在制动器领域中,制动毂和制动器转子的盘部分都属于摩擦制动部件,具有相似的制动性能要求,将制动器转子的盘部分采用上述制动毂的组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套筒12包括从中央安装面14的周缘延伸的壁16,所述壁在没有任何额外连接构件的情况下与外侧盘32直接连接,从而在外侧盘和壁之间具有大致90度的弯曲部”(参见对比文件1第3栏第7-9行和图2-4)。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构件16,连接构件16在外侧盘32的内周边和套筒12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外侧盘32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套筒12的内侧端部(根据制动器转子的结构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内侧盘34相当于本申请的外侧盘,外侧盘3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侧盘,名称上的内外区别并没有带来结构上的不同),由此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总所周知,重载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其盘式制动器的转子与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由于摩擦会产生大量的热量,热量会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使套筒在轴向方向上由于受热膨胀而产生锥进。这种锥进使得内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的、以及外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产生不均匀接触,增加每个接触点的压力,从而会减少制动器衬块的寿命,造成制动效率的降低,同时也会使得转子盘部分中形成裂纹进而减少转子寿命。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该连接构件是倾斜的,但是为了减少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倾斜设计,使得套筒端部不直接与制动器衬块接触,减少热量的直接传导。这种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倾斜的设计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所例举的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参考文献CN102713332A中的附图6中也已公开了,可见为了减少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的热量将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进行倾斜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多个销50。在制动盘领域中,将两个摩擦盘之间的销布置为从内侧盘和外侧盘的内周边沿径向向外延伸到外周边的同心圆中的各个销,是对销布置方式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销50的横截面为楔形。将销的横截面设计为圆形、泪滴形、卵形、菱形和椭圆形形状的至少一种是对销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7,10对在前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EP0666478A1,公开日为1995年08月09日)公开了一种盘式制动器转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行至第6栏第14行、图1-13):转子包括位于两制动盘3内周边之间的连接构件(图2),连接构件包括形成有一体的调环齿12的环形件(图5),连接构件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20,所述凸耳20捕获离散的调环(图2-3,图11-13);每个凸耳20形成有凹槽21,调环形成有凸台15,由此每个所述凸台15接纳在相应的所述凹槽21中;其中至少一个凸台15形成有一体的拱形垫片(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0-23行、图9,12);至少一个凸台15形成有突出部16,所述突出部16能够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所述凸耳20,以固定调环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4-37行、图10)。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了一种连接构件与调环的连接方式,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8、9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US2003/0052562A1,公开日为2003年03月20日)公开了一种调环附接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40段、图6-6.1):用于固定调环2的位置的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调环2凸边中的开口和形成在制动盘1中的开口,由此该两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40,以固定调环2的位置,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紧固件来固定调环。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上述紧固件设置于制动盘凸耳和调环凸台的开口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图1)公开了转子的套筒的外侧端部形成有安装凸缘,以便能够将转子刚性地附接到轮毂。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了一种制动器转子套筒与轮毂的连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将盘式制动器转子设置在空气盘式制动器组件中是对该装置的常规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重载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包括调环附接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转子的调环附接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行至第6栏第14行、图1-13):调环附接件包括: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盘部分3;所述盘部分3形成有沿周向间隔开的多个凸耳20,每个所述凸耳20形成有凹槽21;调环,所述调环形成有多个凸台15,其中每个所述凸台15接纳在相应的一个所述凸耳20的凹槽21中;至少一个所述凸台15形成有一体的拱形垫片,一体的拱形垫片接合相应的一个凸耳20,以限制所述调环和盘式制动器转子之间的相对轴向运动(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0-23行、图9,12),以及固定装置16,该固定装置16与凸耳20卡合,用于固定调环的位置,防止调环相对于盘部分3旋转(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4-37行、图10-11)。由于用途特征“用于重载车辆”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调环附接件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3中调环附接件的结构和/或组成。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15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调环附接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40段、图6-6.1):用于固定调环2的位置的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调环2凸边中的开口和形成在制动盘1中的开口,由此该两开口对准并接纳紧固件40,以固定调环2的位置,并且这些特征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紧固件来固定调环。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上述紧固件设置于对比文件3的凸耳和凸台的开口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用于固定调环的位置的固定装置包括形成在至少一个凸台15上的突出部16,所述突出部16能够向轴向弯曲以抵靠所选择的凸耳20,以固定调环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4-37行、图10-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用于钳盘式制动器的开排放口的转子的方法。参见图1-4,其中图4示出了精加工后的优选实施例的开排放口的转子。合议组指击的“台阶”实际上仅在开排放口的转子10的制造过程中存在,而在精加工后的优选实施例的开排放口的转子中是不存在的,如图4所示。更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完成空隙52,在一个或多个加工步骤中将外侧盘32和内侧盘34靠近凹陷部60的外表面移除,直到凹陷部60完全延伸穿过相应的内侧盘和外侧盘。具体来说,在所有粗加工步骤之后,转子10进行精加工,这移除了外侧盘32和内侧盘34的外表面上的剩余材料,从而凹陷部60完全延伸通过环形段以形成空隙5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示或者建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倾抖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内侧盘的内周边和套筒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肋状物50等同于本申请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叶片。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盘式制动器转子,所述转子包括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在重载车辆的转子的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设置销、而不是肋状物(叶片),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提供了车辆运行过程中更为优化的转子通风。对比文件2、3、4也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盘式制动器转子包括倾斜连接构件,所述倾斜连接构件在内侧盘的内周边和套筒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所述内侧盘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所述套筒的所述内侧端部,也所述盘部分包括多个销,所述多个销在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延伸并且刚性地连接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等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构件16,连接构件16在外侧盘32的内周边和套筒12的内侧端部之间延伸,并且将外侧盘32的内周边刚性地连接到套筒12的内侧端部(根据制动器转子的结构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内侧盘34相当于本申请的外侧盘,外侧盘3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侧盘,名称上的内外区别并没有带来结构上的不同),由此转子提供了对制动期间产生的热应力的增大抵抗。总所周知,重载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其盘式制动器的转子与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由于摩擦会产生大量的热量,热量会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使套筒在轴向方向上由于受热膨胀而产生锥进这种锥进使得内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的、以及外侧盘与其相邻的制动器衬块之间产生不均匀接触,增加每个接触点的压力,从而会减少制动器衬块的寿命,造成制动效率的降低,同时也会使得转子盘部分中形成裂纹进而减少转子寿命。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该连接构件是倾斜的,但是为了减少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的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倾斜设计,使得套筒端部不直接与制动器衬块接触,减少热量的直接传导。这种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倾斜的设计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所例举的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参考文献CN102713332A中的附图6中也已公开了,可见为了减少通过转子的内侧盘传递到与内侧盘刚性连接的套筒上的热量将转子的内侧盘与套筒之间的刚性连接构件进行倾斜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合议组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明确指出:在盘式制动器领域中,在内外侧盘之间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现有技术。例如在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公开号为CN102066799A、CN102713332A的专利文献中均公开了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可见,在内外侧盘之间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将该特征“所述多个销在所述内侧盘和所述外侧盘之间产生不连续的径向排列的连接部”删除,说明复审请求人已经认可了合议组的观点。即使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肋状物50等同于本申请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叶片,不能等同于在转子的内侧盘和外侧盘之间设置的销,也不能否认在内外侧盘之间采用径向不连续的销以增强通风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该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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