弯杆件和拼装组件和机器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弯杆件和拼装组件和机器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83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1387
优先权日:2015-08-05
申请(专利)号:201610248986.3
申请日:2016-04-20
复审请求人:机器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轶群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霄
国际分类号:B25J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该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8986.3,名称为“弯杆件和拼装组件和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机器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3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运动件,所述运动件包括多孔杆件和多孔圆板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多孔杆件包括弯杆件;所述弯杆件具有宽度和厚度,所述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所述弯杆件上设有沿所述弯杆件的厚度方向贯穿所述弯杆件的连接孔
所述多孔圆板具有中心孔和分布于中心孔外并呈圆周排列的多个固定孔;
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包括多孔板和多孔折弯板,
所述孔板的厚度与所述多孔杆件的厚度一致,所述多孔板上设置有矩阵排列的多个固定孔;
所述多孔折弯板通过折弯其至少一个端形成折弯部,所述多孔折弯板上矩阵分布多个固定孔;
所述运动件以及固定件通过连接件拼装成型,所述连接件包括螺钉或螺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孔包括甲类连接孔和乙类连接孔,所述甲类连接孔的孔径大于所述乙类连接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两个所述甲类连接孔之间或相邻的两个乙类连接孔之间或相邻的所述甲类连接孔和乙类连接孔之间的孔中心距为杆件厚度的4倍。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杆件在所述弯杆件的中部或两端部设有折弯部,所述折弯部沿垂直于所述弯杆件厚度方向的平面内折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弯部折弯的角度为13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甲类连接孔之间设置有所述乙类连接孔和/或丙类连接孔。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杆件在所述甲类连接孔的外侧形成突出于所述杆件的侧壁的外凸缘,所述外凸缘的厚度与所述杆件的厚度相同,所述外凸缘的外侧边缘与所述甲类连接孔边缘的距离为所述杆件的侧壁与所述乙类连接孔边缘的距离。
8. 一种机器人,其特征在于:设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拼装组件。”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301439020S,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弯杆件的宽度与厚度比值、孔板厚度与多孔杆件厚度一致、以及连接件包括螺钉或螺栓等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机器人继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所述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尽管杆件的宽厚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环境经过常规计算即可得到,但是如何设计一个特定尺寸的多孔弯杆件的宽度和厚度的比值,使该特定的多孔杆件能够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以满足机器人模型搭建时进行多种运动,实现多种功能的需要,这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活动就能得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使该特定的弯杆件能够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以满足机器人模型搭建时进行多种运动,实现多种功能的需要并不是单纯由杆件具体的宽厚比值来实现的,其是通过通用杆件通过不同的组合来实现的,且复审请求人同意杆件的宽厚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环境经过常规计算即可得到,该具体的比值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反复常规的计算即可得到,虽然可能会付出一定的劳动,但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弯杆件的宽度与厚度比值、连接孔的孔心距与杆件厚度的比值,孔板厚度与多孔杆件厚度一致、以及连接件包括螺钉或螺栓等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机器人继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在独立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说明书的部分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4项权利要求:
“1. 一种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运动件,所述运动件包括多孔杆件和多孔圆板,
所述多孔杆件包括弯杆件;所述弯杆件具有宽度和厚度,所述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所述弯杆件上设有沿所述弯杆件的厚度方向贯穿所述弯杆件的连接孔;
所述多孔圆板具有中心孔和分布于中心孔外并呈圆周排列的多个固定孔;
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包括多孔板和多孔折弯板,所述孔板的厚度与所述多孔杆件的厚度一致,所述多孔板上设置有矩阵排列的多个固定孔;
所述多孔折弯板通过折弯其至少一个端形成折弯部,所述多孔折弯板上矩阵分布多个固定孔;
所述运动件以及固定件通过连接件拼装成型,所述连接件包括螺钉或螺栓,
所述连接孔包括甲类连接孔和乙类连接孔,所述甲类连接孔的孔径大于所述乙类连接孔;相邻的两个所述甲类连接孔之间或相邻的两个乙类连接孔之间或相邻的所述甲类连接孔和乙类连接孔之间的孔中心距为杆件厚度的4倍;所述弯杆件在所述弯杆件的中部或两端部设有折弯部,所述折弯部沿垂直于所述弯杆件厚度方向的平面内折弯;所述折弯部折弯的角度为13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组件,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甲类连接孔之间设置有所述乙类连接孔和/或丙类连接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弯杆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杆件在所述甲类连接孔的外侧形成突出于所述杆件的侧壁的外凸缘,所述外凸缘的厚度与所述杆件的厚度相同,所述外凸缘的外侧边缘与所述甲类连接孔边缘的距离为所述杆件的侧壁与所述乙类连接孔边缘的距离。
4. 一种机器人,其特征在于:设有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拼装组件,所述拼装组件还包括一种扣件,扣件包括立柱(1),立柱(1)的上部设有第一外凸台(2),立柱(1)的下部设有垂直于立柱(1)的外平板(3),外平板(3)在立柱(1)的下方的局部区域设有第一孔(4),第一孔(4)的内壁上设有第一内凸缘(5),第一内凸缘(5)具有大于第一外凸台(2)宽度的第一缺口(6),第一内凸缘(5)的上表面用于在限定被连接零件的沿立柱(1)高度方向的位置时与下方的扣件的第一外凸台(2)的下表面邻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技术特征“所述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复审请求人选取了100种需要搭建的模型,然后从中选取了4倍这个数值;(2)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名称为可动模型的拼接零件,并不能判断出包括连接孔和固定孔等部件。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的描述不够具体客观,难以令人信服。此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涉及特定部件的附图相同,从侧面印证了这些特征得以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还是强调:技术特征“所述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复审请求人选取了100种需要搭建的模型,然后从中选取了4倍这个数值,有利于杆件同一尺寸比例地批量生产,方便生产和使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多次修改权利要求书,最后一次修改是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经查,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拼装组件,对比文件1(CN301439020S,参见对比文件1的全部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可动模型的拼接零件,包括有多个组件,组件包括:运动件,包括多孔杆件(如组件2)和多孔圆板(如组件3),多孔杆件包括弯杆件(如组件8,组件9),弯杆件具有宽度和厚度,弯杆件设有沿弯杆件厚度方向贯穿弯杆件的连接孔,多孔圆板具有中心孔和分布于中心孔外并呈圆周排列的多个固定孔,固定件,包括多孔板(如组件18)和多孔折弯板(如组件22),多孔板上设置有矩阵排列的多个固定孔,多孔折弯板通过折弯至少一个端形成折弯部,多孔弯板上矩阵分布多个固定孔,运动件以及固定件通过连接件拼装成型,连接孔包括甲类连接孔和乙类连接孔,甲类连接孔孔径大于乙类连接孔,弯杆件在弯杆件的中部或两端部设有折弯部,折弯部沿垂直于弯杆件在厚度方向的平面内折弯(参见组件24,25立体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相邻甲类连接孔、相邻乙类连接孔、或者相邻甲乙连接孔之间的孔中心距是杆件厚度的4倍;(2)孔板的厚度与多孔杆件的厚度一致,连接件包括螺钉或螺栓;(3)折弯部的折弯角度为135°。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设置弯杆件的宽厚比以及孔中心距与厚度比值,以便于其搭接,完成多种运动功能;(2)选择设置孔板与多孔杆件的厚度便于拼装以及选用合适的连接件将拼装组件连接成型;(3)选择具体的折弯角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杆件宽厚比属于一种常规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出的。众所周知,如果杆件宽度太小,则整体结构过于纤细,强度不高,如果宽度太大,则整体结构过于臃肿,拼插起来不够灵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通过各种实验来选择合适的宽厚比。本申请要求保护的“4倍”宽厚比也是一种容易得到的常规比例数据。同时,孔心距与厚度比属于一种常规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出的。众所周知,连接孔间距过大,即连接孔设置过疏,由于供连接件穿过的孔减少,那么必然会导致连接强度变差,连接方式单一;反之若孔间距过小,即连接孔设置过密,由于连接孔数目增加,必然导致杆件自身强度下降,而且增加了制造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通过实验来选择合适的比例,这既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多孔板的厚度与多孔杆件的厚度设置成相同,这样容易搭接拼装,这是最常规的一种选择,是容易想到的,至于螺栓螺钉作为连接件也是最常规的选择之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折弯部的折弯角度为13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经过常规计算即可得到,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参见组件6,9)公开,此外,这种也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弯杆件的宽度是厚度的4倍,相邻甲类连接孔、相邻乙类连接孔、或者相邻甲乙连接孔之间的孔中心距是杆件厚度的4倍”这一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强调“1:4”这个技术特征是通过大量实验获得的,这种选择有利于生产和使用,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杆件宽度和厚度比值大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前所述,比值过大与比值过小都有利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比值。其次,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4倍属于一个非常常规的数值,这个数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通过少量次实验就能够获得的。此外,本申请对于这个4倍比值的技术效果没有详细的理论推理过程和数据佐证,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的量化非常模糊,采用“方便搭接”、“不方便搭接”、“难以搭接”这种非定量的、偏向主观感受的描述方式,其技术效果难以令人信服。说明书中并没有对这100种需要搭建的模型进行任何详细的说明,只是简单介绍说明书中按照“方便搭接”、“不方便搭接”、“难以搭接”进行区分的表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并未体现出具体如何设计一个特定尺寸的多孔弯杆件的宽度和厚度的比值,使该特定的多孔杆件能够最大限度地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以满足机器人模型搭建时进行多种运动,实现多种功能的需要(比如:适用哪些情境、进行哪种运动、实现何种功能等)。因此,无法根据该主观性较强的表格客观地确认这个数值设定(即4倍比值)是否具有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不光杆件的宽厚比设置为4倍,连接孔中心距与杆件厚度比值也设为4倍,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样难以令人信服。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有利于批量生产和使用”等技术效果,既没有确切证据来证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种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根据常规知识,无法理解为什么相比其它数值,选择“1:4”就容易批量生产和使用。对于“1:4”这个数值范围,合议组认为是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就可以获得的,而且完全处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预料范围之内,其效果也并非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那样,因此这个技术特征的存在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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