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构筑密闭墙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64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44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9268.9
申请日:2016-06-25
复审请求人:扬州中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丛颖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张冰华
国际分类号:E21F17/1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9268.9,名称为“一种快速构筑密闭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扬州中矿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1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397906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1705838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构筑密闭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以下步骤:
1)根据待密闭巷道断面大小确定充填袋的规格,为保证充分密闭,充填袋在墙体高度和宽度方向需留有300mm的富余量;
2)根据密闭墙位置快速定位充填位置,然后将巷道帮部墙体厚度范围内的支护剪除;
3)清理浮煤,安放充填袋与钢筋网,充填袋伸入待密闭巷道帮部200mm;同时充填袋充气使其成型;
4)充填袋两侧分别用单体液压支柱和废旧钢管加钢筋网辅助立模;
5)开启双液注浆泵泵送高水材料浆液至充填袋,实现逐步充填密闭;
6)充填时利用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将充填袋鼓起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浆液接触到顶板后,要继续充填,直至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不小于1MPa,浆液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实现充分密闭。”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300mm的富余量;将巷道帮部墙体厚度范围内的支护剪除,清理浮煤,充填袋伸入待密闭巷道帮部200mm;充填袋充气使其成型;工字钢采用废旧钢管代替。(2)开启双液注浆泵泵送高水材料浆液,充填时利用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工作面顶板为煤、岩层;浆液接触到顶板后,要继续充填,直至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不小于1MPa,浆液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实现充分密闭。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注浆管向柔性充填袋2内充填高水材料直至饱满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注浆时必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参数,如浆液选择、注浆压力、注浆时间等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对采空区进行填充作业前,构筑充填挡墙进行封闭确保料浆不泄露的充填挡墙构建方法,其解决了在采空区充填时料浆泄露问题;而本申请针对工作面开采时,对受采动影响的巷道进行封闭,降低采动影响,通过低成本的密闭墙构筑方式,提高了巷道稳定性的同时对采空区进行密闭,防止漏风和自然发火,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中储浆袋的长度更大,而本申请只需要进行气密封堵,充填袋的厚度远小于对比文件1,基于对比文件1只能得出更大尺寸的储浆袋,对本申请是反向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1中注浆浆液的凝固填充需要时间,相比本申请中直接充气,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高水材料进行填充,和本申请中的高水材料作用不同,本申请的高水材料通过双液注浆泵注入,并非完全的高水材料填充,且充填袋的容积小于柔性填充袋,成本小。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申请中低成本进行采动影响区的密闭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袋充气后最终还要向袋内注入浆液以实现充填密闭,对比文件1是向袋内直接注入浆液;而为了方便浆液注入,预先向袋内充气使其成型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通过快速构筑成本低廉的密闭墙对采空区进行密封,储浆袋的作用均是对采空区进行密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由于密闭墙的具体使用需求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想到在保证密闭墙功能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小充填袋的大小。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开启双液注浆泵泵送高水材料浆液”,并没有限定除了高水材料外还填充哪些材料,且双液注浆泵作为单缸双作用活塞泵在泵送液体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充填袋高度和宽度方向上的富余量为300mm;将巷道帮部墙体厚度范围内的支护剪除;清理浮煤,充填袋伸入待密闭巷道帮部的距离为200mm;充填袋充气使其成型;工字钢采用废旧钢管代替。(2)注浆步骤使用双液注浆泵泵送,注浆材料为高水材料浆液;浆液接触到顶板后,要继续充填,直至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不小于1MPa,浆液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实现充分密闭。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进一步指出:首先,本申请明确指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密闭联络巷道时,提高密闭效率,降低密闭成本,而对比文件1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填作业前封闭采场进路入口或空区入口,提供一种安全、高效、低成本的挡墙构建方法,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本申请密封的对象为气体,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提及,在权利要求书中也未限定,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其次,针对密闭墙封堵对象的不同,对墙体的要求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在保证密闭墙功能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充填袋大小,以节约成本,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申请在注浆前还增加了充填袋充气使其成型的步骤,其作用是便于注浆,而该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最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开启双液注浆泵泵送高水材料浆液”,但并没有限定高水材料的组成,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充填管向柔性充填袋内充填高水材料”的技术特征,给出了使用高水材料做充填袋充填材料的技术启示,同时,双液注浆泵在泵送液体领域有广泛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比对比文件1,本申请采用废旧钢管,且对于单体液压缸采用便于拆卸的设置,成本比对比文件1要低;(2)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横支撑杆、竖支撑杆都为型钢,根据说明附图能够知晓对比文件1中的单体液压杆的密度大于本申请中单体液压柱,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无论是运输成本,安装固定成本,还是连接节点位置的卡固组件的使用配套,其数量均比本申请多,因此对比文件1在成本低廉上远不如本申请。因此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构筑密闭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浆式充填挡墙的构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41段,附图1-3):储浆袋1(即本申请的充填袋)依据待封闭的采矿巷道规格加工,其径向断面与巷道径向断面轮廓近似,但应大于或等于巷道径向断面,(参见说明书第28段,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步骤一中根据待密闭巷道断面大小确定充填袋的规格,为保证充分密闭,充填袋在墙体高度和宽度方向需要留有富余量);根据密闭墙位置快速定位充填位置;用树脂锚杆16、横向工字钢3、纵向工字钢14和钢网2(即本申请钢筋网)构建后承载墙,利用储浆袋顶部每排挂钩的一端挂钩将储浆袋1一侧悬挂于后承载墙顶端,其它挂钩依次悬挂于巷道顶部吊顶铁丝13上,利用单体液压支柱4、横向工字钢3和钢网2构建前承载墙,再将储浆袋顶部每排挂钩的另一端挂钩将储浆袋1另一侧与前承载墙顶端固定(相当于本申请的安放充填袋与钢网,充填袋两侧分别用单体液压支柱和废旧钢管加钢筋网辅助立模);通过充填孔在储浆袋中注浆,实现充分密闭(相当于本申请的将充填袋鼓起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充填袋高度和宽度方向上的富余量为300mm;将巷道帮部墙体厚度范围内的支护剪除;清理浮煤,充填袋伸入待密闭巷道帮部的距离为200mm;充填袋充气使其成型;工字钢采用废旧钢管代替。(2)注浆步骤使用双液注浆泵泵送,注浆材料为高水材料浆液;浆液接触到顶板后,要继续充填,直至充填泵的出浆口压力不小于1MPa,浆液充分接触到工作面顶板煤、岩层,实现充分密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充填袋膨胀度等设计富余量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充填袋的放置及定位,将巷道帮部墙体厚度范围内的支护剪除,以及清理浮煤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根据设置密闭墙的作用设计充填袋伸入待密闭巷道帮部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后续注浆,充填袋先充气成型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废旧钢管代替工字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阻隔式充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通过注浆管向柔性充填袋2内充填高水材料,直至饱满,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充填成本低,工艺简单,因此具有结合启示;而采用双液注浆泵泵送浆液,以及利用泵出浆口压力大小来判断注浆停止时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密封效果,在浆液接触到顶板后,要继续充填,使其充分接触到工作面,实现充分密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相比对比文件1,本申请采用废旧钢管,且对于单体液压缸采用便于拆卸的设置,成本比对比文件1要低;(2)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横支撑杆、竖支撑杆都为型钢,根据说明附图能够知晓对比文件1中的单体液压杆的密度大于本申请中单体液压柱,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无论是运输成本,安装固定成本,还是连接节点位置的卡固组件的使用配套,其数量均比本申请多,因此对比文件1在成本低廉上远不如本申请。因此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现场施工中,选择工程的具体结构及采用的材料时,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结构的稳定性、产生的效果。本申请提升联络巷密闭效率的主要技术措施为在密闭墙内充填高水材料充填体,由于高水材料强度高、稳定性好,且带压充填使充填体充分接顶,密闭效果好,但上述技术措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在此基础上,若考虑成本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回收旧料重复使用,且在强度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减少结构数量,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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