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65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75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7476.1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郭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铎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王晶
国际分类号:G06K17/00、G06K7/10、G06K9/34、G06Q10/08、G06Q5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7476.1,名称为“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郭昊,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0],[0032]-[0037]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1]段;以及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装置一,应用于完整的快递物流过程的,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附加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RFID)的新型单据;
设备一,供快递收取件员工作时使用的,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
设备二: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
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的控制方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的设备一,其特征在于:一台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内安装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专用应用程序(APP)。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的设备二,其特征在于:一条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由物件传送带、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物件分流机构、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发件用户填写装置一含电子标签快递物流单据的第一联名址联并备好快递物流件;通知快递物流公司取件;
快递物流公司收件员到达指定地点取件,检视物件和装置一单据;
收件员使用设备一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手持机输入名址联上的收递地址、品名等信息;
设备一收件终端手持机按目的地地址查询匹配该物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调用手持机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把该物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写入装置一单据内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
收件员封物件,在件上贴装置一单据;
收件终端手持机将物件动态信息上传入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在以下的任何步骤中当物件动态发生变化时,动态信息都会有相应的设备上传入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
收件员带物件入库,入自动分拣中心;
自动分中心内,把运入的批量物件放置于设备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的物件传送带上;
物件传送带滚动携带物件经过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所在位置,物件被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
物件分流机构按读取到的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而产生的动作指令分流不同目的地物件到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
把分拣好的快递物流件,分层级运送到递送服务站递送;
递送服务站完成递送服务。”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347906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射频识别电子标签是无源的,设备一具有读写模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装置一、设备一、设备二和控制方法。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一,应用于完整的快递物流过程的,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附加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RFID)的新型单据;设备一,供快递收取件员工作时使用的,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判,是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为准的,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的特征来限定的;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论述的大部分理由,都未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中有所体现,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例如,权利要求1限定了“设备二: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但是并没有具体限定该流水线的具体结构特征,因此本领域中任何一种可以用于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的流水线都可以相当于该设备二。(2)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装置一和设备一的具体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都是容易得到的。至于设备二和控制方法,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限定内容,对比文件1中能够实现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的系统流水线以及系统中所涉及的控制物品正常运转的方法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备二和控制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内容及相应说明书中的内容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面单,但是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单据;对比文件1的RFID只出现在部分环节,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现有技术中虽然有将RFID植入门票中的例子,但是其是为了防伪,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不同,作为普通的快递物流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不付出艰苦的学习、实践、创造性劳动而发明装置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从用户发出快递物流件的第一步就有了便于后续实现自动识别分拣的物质基础,同时拥有可以使投递员识别的人机接口及可以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其它装置、设备对话机机接口”;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装置一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2)设备一中增加了关于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专用应用程序具体功能的技术限定,实现这些功能的专用程序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公开叙述;安装有这一系列技术功能特征专用程序本身和其载体组成设备一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的分拣系统是低效的多级分拣,至少在效果上也无法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设备二,并且设备二的新增特征明确限定了设备二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的具体结构特征,这些特征使设备二对于对比文件1和其它已知的快递物流件分拣系统流水线具有了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宣称的系统工作流程和本申请的控制方法完全不同,新修改的控制方法合理利用并简单扩容公共资源的技术特征具有创新性;“快递物流件从收件完毕到递送签收整个过程,用户可以按装置一单据单号通过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人机接口跟踪查询”也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备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装置一:应用于完整的快递物流过程的,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附加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RFID)的新型单据,从用户发出快递物流件的第一步就有了便于后续实现自动识别分拣的物质基础,同时拥有可以使投递员识别的人机接口及可以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其它装置、设备对话机机接口;
设备一:供快递收取件员工作时使用的,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并包含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专用应用程序(APP),该应用程序调用手持机摄像头扫描读取前面所述的装置一单据上的编号(单号)的条形码,对输入单据上的快递物流信息,按所输入的目的地地址得到该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调用手持机无源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把该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写入装置一单据内无源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通过公用数据网络,把所读取的单号、单据信息对应打包发送给快递物流查询跟踪系统数据库服务器;
设备二: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一条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由可使每个物件有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的物件传送带,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使用活板、推杆、分支传送带机械组件或使用集成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的手臂型机器人来抓取传送带上物件的物件分流机构,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构成;
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的控制方法,包括如下组织步骤:
发件用户填写装置一含电子标签快递物流单据的第一联名址联并备好快递物流件;通知快递物流公司取件;
快递物流公司收件员到达指定地点取件,检视物件和装置一单据;
收件员使用设备一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手持机输入名址联上的收递物流信息;
设备一收件终端手持机按目的地地址对应国家制定的邮政编码这一成熟完善的公共资源,在邮政编码后置若干位,对应在同一邮政编码下分片负责的多家递送服务站的规则,查询匹配该物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调用手持机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把该物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写入装置一单据内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
收件员封物件,在件上贴装置一单据;
收件终端手持机将物件动态信息上传入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在以下的任何步骤中当物件动态发生变化时,动态信息都会有相应的设备上传入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
收件员带物件入库,入自动分拣中心;
自动分中心内,把运入的批量物件放置于设备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的物件传送带上;
物件传送带滚动携带物件经过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所在位置,物件被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
物件分流机构按读取到的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而产生的动作指令分流不同目的地物件到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
把分拣好的快递物流件,分层级运送到递送服务站递送;
递送服务站完成递送服务;
快递物流件从收件完毕到递送签收整个过程,用户可以按装置一单据单号通过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人机接口跟踪查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1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0],[0032]-[0037]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1]段;以及2019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4347906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FID物流自动管理系统,涉及快递物流件的自动识别分拣,因此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及系统内的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6],[0031]-[0040]段、附图1-2),RFID物流自动管理系统包括面单识别系统、RFID信息处理终端和自动分拣系统;面单识别系统包括:数据接口模块,用于与传统的物流管理系统进行物理接口对接、面单数据上传(结合后续步骤中的上传步骤一起将动态信息上传入快递物流服务器)和下载、交接面单数据管理;RFID信息处理终端包括:RFID卡,用于存储面单信息(相当于有了便于后续实现自动识别分拣的物质基础,同时拥有可以使投递员识别的人机接口及可以和自动分拣系统内其它装置、设备对话机机接口);RFID写卡器,用于将面单号、已编码的地址信息(已编码的地址信息必然是根据目的地地址得到的,其可以使得读卡器读出货物的行政区域并基于该信息进行自动分拣、配送至各物流终端门店,即递送服务站。因此相当于对输入单据上的快递物流信息,按所输入的目的地地址得到该件服务站的编号)、收货人联系方式写入RFID卡(相当于把该物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写入射频识别电子标签);电子面单打印机,用于打印必要的面单信息;RFID固定式读卡器通道,用于批量读取经过该通道的推货小车上的所有RFID卡中的面单信息、向传统物流管理系统上传读取的面单号;RFID手持读卡器,用于读取和显示RFID卡中的信息;自动分拣系统包括:RFID读卡器,用于读取货物的面单号和地址信息、传输和接收货物面单号、分配货物出口、存储各分拣出口已分拣的货物信息以及未分拣的货物信息、上传货物分拣信息;分拣装置,根据RFID卡中的地址信息将货物自动分拣到不同的出口;以一个货物仅经过两个分拨中心和两个终端点为例,物品运转流程包括收件、厅点1、包装、分拨中心1、分拣1、车辆1、分拨中心2、分拣2、车辆2、厅点2、送件;在厅点1时,采用数据接口模块和面单信息提取模块,提取快件的面单号、收件人地址、姓名、联系方式(相当于输入名址联上的收递物流信息);将面单号、地址和收件人联系方式通过RFID写卡器写入一张RFID卡中,并贴在货物上;采用电子面单打印机将面单号、收件人姓名打印在电子面单上并贴在货物上(面单相当于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货物到达分拨中心1,首先将若干货物装在推货小车上,通过RFID固定式读卡器通道,RFID固定式读卡器将读取并存储小车上所有货物的面单号,待该批货物均读完后,将RFID固定式读卡器中存储的信息通过数据接口模块,上传到物流管理系统,与物流管理系统中从物流门店厅点1传输上来的货物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完成货物交接手续。在分拣1过程中,将货物15放在分拣装置进货口传送带上,进货口的RFID固定式读卡器13具有4个外置天线1、2、3、4,可从多角度获取货物15的RFID卡信息;读卡器13将货物的行政区域读取出来,根据行政区域为货物分配相应的出口,并将货物15的面单号发送到对应出口的RFID固定式读卡器14中,假设货物15应被分拣到出口18;当货物在传送带上传递到出口17时,天线5读取货物15中的面单号,与读卡器14中分配给出口17的面单号比对,与货物15的面单号不同,则出口17的分拣控制器9不动作;货物15传输到出口18时,天线6采集到货物15中的面单号,与读卡器14中分配给出口18的面单号比对,找到货物15的面单号,则分拣控制器10动作,将货物15分拣到出口18(相当于设备二: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一条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由可使每个物件有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的物件传输带,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物件分流机构,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构成。入自动分拣中心,自动分拣中心中,把运入的批量物件放置于设备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流水线的物件传送带上;物件传送带滚动携带物件经过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所在位置,物件被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物件分流机构按读取到的读取递送服务站编码而产生的动作指令分流不同目的地物件到同目的地物件集合框/区)。货物分拣完后,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将装入车辆1,装车前,读取推货小车上所有货物的面单信息,与读卡器14中保存的分拣到该目的地的面单信息进行比对,确定数量和单号一致,完成货物出库和交接;车辆1到达分拨中心2时,将货物卸下,经过RFID固定式读卡器通道,读取所有的面单信息,与分拨中心1经过物流管理系统传递给分拨中心2的面单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数量和单号一致,完成入库和交接;分拣2的过程,与分拣1类似,分拣完后,装车前也需要进行货物信息读取和比对,信息无误后装车送到各物流终端门店(相当于把分拣好的快递物流件运送到递送服务站递送)。物流终端门店采用RFID手持读卡器,读取和显示每个货物的地址,将同一片区的货物放一起,由送货员送出。送货员在送货前,用RFID手持读卡器可读取货物地址和联系方式,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根据电子面单上收货人的姓名,确认收货人身份,将货物上的RFID卡取下,带回物流终端点门店,完成RFID卡的一次循环(相当于递送服务站完成递送服务)。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较可知,两者都公开了通过在快递物流件上附加射频识别电子标签实现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的系统及系统内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系统中的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射频识别电子标签、具有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模块的手持机、具备传送带、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和物件分流机构的设备二;以及权利要求1控制方法中的收件、输入物流信息、写电子标签、上传动态信息、自动分拣和递送。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系统中的射频识别电子标签是无源的且附加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形成单据及其效果、其手持机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和移动智能操作系统及其功能配置和使用场景、物件分流机构的具体配置;以及方法中发件用户的具体发件流程、收件员的具体取件流程、利用手持机处理数据的具体流程、分层级的运送方式以及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方法。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装置一,应用于完整的快递物流过程的,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附加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RFID)的新型单据;(2)设备一,供快递收取件员工作时使用的,具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并包含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收件终端专用应用程序(APP),该应用程序调用手持机摄像头扫描读取所述装置一单据上的编号(单号)的条形码,对输入单据上的快递物流信息,按所输入的目的地地址得到该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调用手持机无源无线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把该件递送服务站的编号写入装置一单据内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通过公用数据网络,把所读取的单号、单据信息对应打包发送给快递物流查询跟踪系统数据库服务器;(3)物件分流机构使用活板、推杆、分支传送带机械组件或使用集成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的手臂型机器人来抓取传送带上的物件;(4)发件用户的具体发件流程、收件员的具体取件流程、利用手持机处理数据的具体流程、分层级的运送方式,以及快递物流件从收件完毕到递送签收整个过程,用户可以按装置一单据单号通过快递物流跟踪查询服务器人机接口跟踪查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快递系统的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面单和射频识别标签,虽然对比文件1中面单和射频识别标签是分开粘贴在货物上的,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方便使用,采用体积尺寸较小的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并将其附加到现有的单据中,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送货员在送货前,用RFID手持读卡器可读取货物地址和联系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配置具有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手持机的启示,以便同时满足收件员的写卡需求和送货员的读卡需求;至于采用具有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的手持机并在其中包含实现特定功能的APP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提取面单信息、将已编码的地址信息写入RFID卡以及将面单数据上传物流管理系统的特征,而调用手持机摄像头扫描读取快递单据上的单号条形码、通过公用数据网络把快递信息打包发送给快递物流查询跟踪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拣控制器根据RFID读卡器读取到的信息将货物分拣到对应出口,而使用活板、推杆、分支传送带机械组件或使用集成有无源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取器的手臂型机器人来抓取传送带上的物件是实现分拣控制器(分流机构)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首先,发件用户的具体发件流程、收件员的具体取件流程以及分层级的运送方式均是快递领域中常见的操作流程。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RFID写卡器,用于将已编码的地址信息写入RFID卡,以及面单信息、分拣信息的上传与比对,而邮政编码是本领域公知的为实现邮件分拣自动化的编码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自动分拣编码地址信息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邮政编码后置若干位以适应递送服务站的编码。因此,结合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理由可知,利用手持机处理数据的具体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对比文件1相应功能的惯用技术手段。最后,根据单号实现整个物流过程的跟踪查询也是本领域实现实时跟踪快件信息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当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其是一种通过在快递件上粘贴内嵌RFID电子标签的单据以实现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RFID电子标签贴在快递物流件上并使用该RFID电子标签在分拣流水线上实现自动分拣的特征。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是本领域公知的全物流过程粘贴在快递件上的单据,现有技术中将RFID植入门票中的例子虽然用于防伪,但鉴于其在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应用于世界杯、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门票,因此纸质单据中可内嵌RFID早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许多年就已经是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在目前使用的快递物流单据内附加RFID以实现快递物流件的自动识别分拣,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如此获得的单据必然“从用户发出快递物流件的第一步就有了便于后续实现自动识别分拣的物质基础,同时拥有可以使投递员识别的人机接口及可以和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内其它装置、设备对话机机接口”。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RFID卡在粘贴到快递件上后同样具有了便于后续实现自动识别分拣的物质基础,同时拥有可以使投递员识别的人机接口及可以和自动分拣系统内其它装置、设备对话机机接口,具体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2)对比文件1公开的“送货员在送货前,用RFID手持读卡器可读取货物地址和联系方式”给出了配置具有射频识别电子标签读写模块的手持机的启示,以便同时满足收件员的写卡需求和送货员的读卡需求。至于安装有一系列技术功能特征专用程序本身和其载体组成设备一,也是在现有多功能移动智能终端的基础之上常规的功能扩展。(3)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拣系统在自动分拣阶段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完全一致,因此其自动分拣部分的效率是一样的。至于差异化配置RFID卡后引起的提取物流信息和写卡的效率差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变化,没有给整个快递物流件自动识别分拣系统带来显著的效果。而使用相应机械组件或手臂型机器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分流机构的惯用手段。(4)控制方法中利用并扩容公共资源的技术特征以及根据单号实现全物流过程的跟踪查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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