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45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55661
优先权日:2008-06-09
申请(专利)号:201610006992.8
申请日:2009-06-09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厚华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B63B25/28(2006.01);;F03D13/20(20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6992.8,名称为“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是申请日为2009年06月09日的200910150513.X的分案申请,优先权日为2008年06月09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6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10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82456A,公开日:2006年12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847087A,公开日:2006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页(第1-32段),附图第1-7页(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124)的系统,该运输船上具有多个锁定部件(142, 242, 342, 442),该系统包括:
支撑构件(132),其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该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以及
安装构件(130),其具有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和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二套锁定部件,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与该运输船的锁定部件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上,而该第二套锁定部件与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分离,支撑构件锁定部件能够与该安装构件的所述第二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支撑构件(132)是在所述段的一端(134)处或邻近该端(134)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124)上的第一支撑构件,该系统还包括在所述段的相对端处或邻近该相对端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二支撑构件,该第二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142, 242, 342, 442)。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安装构件(130)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在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124)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支撑构件(132)上的锁定部件(142)、该安装构件(130)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342)和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二套锁定部件(442)中的至少一个是半自动的扭锁锁定部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伸长安装构件(130)通常具有梁构造。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伸长安装构件(130)通常具有工字梁构造。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伸长安装构件(130)具有长度,该第一套锁定部件(342)沿该安装构件的长度根据该安装构件上锁定部件的第一排列定位,该第二套锁定部件(442)沿该安装构件的长度根据该安装构件上锁定部件的第二排列定位,所述第二排列不同于该第一排列。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伸长安装构件(130)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支撑构件锁定部件(342)能够与该安装构件的第二套锁定部件(442)可释放地连接,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具有定位在该第二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用来与该运输船的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在与该第一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该第二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上。
9. 一种用来在运输船上运输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124)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能够紧固到该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一支撑构件(132),
与该第一支撑构件隔开并能够紧固到该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二支撑构件;以及
能够紧固到该运输船上的伸长安装构件(130),该第一支撑构件和该第二支撑构件能够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
10. 一种用来将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124)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在运输船上的接合器,所述接合器包括:
构造成与甲板安装件互锁的伸长部分;以及
适于将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连接到所述伸长部分上的多个锁定部件(142, 242, 342, 44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为独立权利要求1、9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系统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该系统还包括安装构件,其具有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和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二套锁定部件,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与该运输船的锁定部件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上,而该第二套锁定部件与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分离,支撑构件锁定部件能够与该安装构件的所述第二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可释放地将管状物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件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系统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该系统还包括能够紧固到该运输船上的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支撑构件和该第二支撑构件能够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为独立权利要求10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该接合器用于运输船,该接合器及其伸长部分是用来将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在运输船上。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9、10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支撑构件。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通过轨道车辆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主动想到将其运输系统应用到轮船运输领域。对比文件2中两个用于将集装箱固定在集装箱船甲板上的定位连接梁2的梁架装置明显不同于新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伸长安装构件和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轨道车上用于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运输系统,包含多个锁定部件,装载系统56将塔架部分50、52连接到轨道车54上,装载系统包括四个底部槽座60,用于与标准扭锁100相配合,还包括托架82(相当于支撑构件),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且托架82两端至少包括两个扭锁连接件90(相当于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2)、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梁架针对宽度非标准的集装箱,使其在船甲板上的固定堆码更加合理,从而有效利用船甲板的空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运输的是集装箱还是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运输集装箱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都属于运输领域,都会遇到当运输对象为非标准尺寸时如何合理利用空间以方便运输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连接梁架应用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运输上,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运输系统是针对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梁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船上如何合理利用甲板空间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该运输系统,上述结合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结构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为了适应性地运输特殊结构的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并提高甲板利用率,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梁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完成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运输时,设置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以在与第一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其紧固在运输船上,以适应性地承载涡轮机塔架段,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运输需求做出的合理设置,上述改进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为独立权利要求1、8、9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系统还包括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该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该系统还包括:能够紧固到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一组支撑构件,与该第一组支撑构件隔开并能够紧固到该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二组支撑构件;以及第一组支撑构件和该第二组支撑构件能够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但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支撑构件增加了“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的限定,并将该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9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支撑构件;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也不能堆叠塔架部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该运输船上具有设置在甲板上的多个锁定部件,该系统包括:
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该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以及
安装构件,其具有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和定位在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二套锁定部件,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锁定部件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而该第二套锁定部件与该第一套锁定部件分离,支撑构件锁定部件能够与该安装构件的所述第二套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
其中,该安装构件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具有定位在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用来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在与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支撑构件是在所述段的一端处或邻近该端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一支撑构件,该系统还包括在所述段的相对端处或邻近该相对端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二支撑构件,该第二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安装构件构造成可释放地连接在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支撑构件上的锁定部件、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和该安装构件上的第二套锁定部件中的至少一个是半自动的扭锁锁定部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安装构件通常具有梁构造。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安装构件通常具有工字梁构造。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伸长安装构件具有长度,该第一套锁定部件沿该安装构件的长度根据该安装构件上锁定部件的第一排列定位,该第二套锁定部件沿该安装构件的长度根据该安装构件上锁定部件的第二排列定位,所述第二排列不同于该第一排列。
8. 一种用来在运输船上运输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能够紧固跨过该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的第一组支撑构件,
与该第一组支撑构件隔开并能够紧固跨过该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的第二组支撑构件,各个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以及
能够紧固到该运输船上的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组支撑构件和该第二组支撑构件能够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紧固到该安装构件上;
其中,该伸长安装构件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组支撑构件中的一个以及该第二组支撑构件中的一个都能够紧固到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组支撑构件中的另一个以及该第二组支撑构件中的另一个都能够紧固到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
9. 一种用来将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在运输船上的接合器,所述接合器包括:
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该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
构造成与甲板安装件互锁的伸长部分;以及
适于将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连接到所述伸长部分上的多个锁定部件;
其中,该伸长部分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接合器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一端都能够紧固到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另一端都能够紧固到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期间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运输船上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运输船上运输集装箱的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第5段,附图1-10),并具体公开了:该运输船上具有设置在甲板上的多个扭锁9以及连接孔(即锁定部件),该系统包括:定位连接梁2(即安装构件),其具有定位在该定位连接梁2上的底面锁紧装置22和底面孔21(即第一套锁定部件)和定位在该定位连接梁2上的顶面锁紧装置23和顶面孔23(即第二套锁定部件),该底面锁紧装置22可释放地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连接孔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定位连接梁2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而该顶面锁紧装置23与该底面锁紧装置22分离,集装箱的扭锁9(对应于支撑构件的锁定部件)能够与该定位连接梁2的顶面孔23可释放地连接,以可释放地将该集装箱紧固到定位连接梁2上;其中,该定位连接梁2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定位连接梁2沿船宽度方向布置,并为适用船盖板的分段布置,其可以分成相应的几段(定位连接梁2的中间段即为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即公开了“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具有定位在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用来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在与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系统还包括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该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船舶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
显然,在海上安装风力发电设备时,通常都是用船舶来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轨道车上用于运输风力涡轮机的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9段至第7页第3段,附图1-16),其包括托架82(即支撑构件),托架82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0、52的端部,其至少包括两个扭锁连接件90可容纳扭锁100,扭锁100与轨道车54的底板上的槽74锁紧,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固定到运输工具的拖运平面上,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应用于对比文件2。至于该支撑构件能够跨过塔架段的端部且从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3段至第5页第3段,附图12、16):托架82(相当于支撑构件)是在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一端处或邻近该端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一支撑构件,该系统还包括在所述段的相对端处或邻近该相对端能够紧固到该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的第二支撑构件,该第二支撑构件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3段至第5页第5段,附图6-10):梁架装置(相当于安装构件)可释放地连接在至少两个集装箱上(对应于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合理利用空间,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梁架装置应用于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运输时,将安装构件可释放地连接在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7页第1段,附图12-14):托架82上的锁定部件是扭锁锁定部件90(相当于支撑构件上的锁定部件是扭锁锁定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2段,附图6):梁架装置(相当于安装构件)上的底面孔20对应的锁紧机构(相当于第一套锁定部件)及顶面孔对应的锁紧机构21(相当于第二套锁定部件)都是扭锁锁定部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部件之间的可释放连接。而在选择扭锁锁定部件时,根据需要,采用半自动的扭锁锁定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7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3段,附图2),具体为:梁架装置包括至少两个用于将集装箱固定在船甲板上的定位连接梁2,定位连接梁2为工字梁构造,定位连接梁2具有长度,定位连接梁2的每组底面孔锁紧机构21之间的间距W0与顶面孔锁紧机构20之间的间距W1不同,即底面锁紧装置沿该梁架装置的长度根据该梁架装置上锁定部件的第一排列定位,顶面锁定装置沿梁架装置的长度根据该梁架装置上锁定部件的第二排列定位,所述第二排列不同于该第一排列;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合理设置安装构件以便于锁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来在运输船上运输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运输船上运输集装箱的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第5段,附图1-10),并具体公开了:该系统包括:能够紧固到该运输船上的定位连接梁2(即安装构件),第一集装箱的扭锁和第二集装箱的扭锁能够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紧固到定位连接梁2上;其中,该定位连接梁2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定位连接梁2沿船宽度方向布置,并为适用船盖板的分段布置,其可以分成相应的几段(定位连接梁2的中间段即为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即公开了“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具有定位在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用来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在与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该系统还包括:能够紧固跨过该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的第一组支撑构件,与该第一组支撑构件隔开并能够紧固跨过该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的第二组支撑构件,各个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船舶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
显然,在海上安装风力发电设备时,通常都是用船舶来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轨道车上用于运输风力涡轮机的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9段至第7页第3段,附图1-16),其包括托架82(即支撑构件),托架82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0、52的端部,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0具有托架82(即第一组支撑构件),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2具有托架82(即第二组支撑构件),两组托架隔开地紧固到各自的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0、52的端部,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固定到运输工具的拖运平面上,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应用于对比文件2。至于该支撑构件能够跨过塔架段的端部且从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来将至少第一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和第二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紧固在运输船上的接合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集装箱紧固在运输船上的接合器 (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5页第5段,附图1-10),并具体公开了:该接合器包括:构造成与甲板连接孔(即甲板安装件)互锁的定位连接梁2(即伸长部分),适于将两个集装箱以彼此大致并排隔开的关系连接到定位连接梁2上的多个扭锁9以及连接孔(即锁定部件);其中,该定位连接梁2为第一伸长安装构件;定位连接梁2沿船宽度方向布置,并为适用船盖板的分段布置,其可以分成相应的几段(定位连接梁2的中间段即为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即公开了“该系统还包括第二伸长安装构件,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具有定位在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上的第一套锁定部件,用来与该运输船的甲板上的锁定部件可释放地连接,以在与该第一伸长安装构件隔开的位置处可释放地将该第二伸长安装构件紧固在该运输船的甲板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船舶运输的货物为至少两个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系统还包括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该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船舶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
显然,在海上安装风力发电设备时,通常都是用船舶来运输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轨道车上用于运输风力涡轮机的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9段至第7页第3段,附图1-16),其包括托架82(即支撑构件),托架82能够紧固到风力涡轮机塔架段50、52的端部,其至少包括两个扭锁连接件90可容纳扭锁100,扭锁100与轨道车54的底板上的槽74锁紧,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风力涡轮机塔架段固定到运输工具的拖运平面上,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应用于对比文件2。至于该支撑构件能够跨过塔架段的端部且从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托架82仅仅位于塔架部分的底部,没有公开“支撑构件,其能够紧固跨过风力涡轮机塔架段的端部,该支撑构件从所述塔架段的所述端部的相对侧沿径向向外延伸且具有至少两个锁定部件”,因此,对比文件2的托架82不能认作本申请的支撑结构。此外,对比文件1的托架82不可用于堆叠塔架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82能够将塔架部分固定连接至运输工具并对塔架进行支撑,其作用与本申请的支撑构件相同,因此托架82可以认作是本申请的支撑构件。其次,对比区别特征:支撑构件沿着塔架段端部的相对侧径向向外延伸至跨过端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没有记载其作用或效果,意见陈述也没有记载其作用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其作用或效果。最后,将柱状构件先固定,再堆叠存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托架82时,很容易想到通过在塔架段的上下各设置一个托架的方式实现堆叠。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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