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虾、蟹诱饵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虾、蟹诱饵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32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617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0168.X
申请日:2015-08-12
复审请求人:集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奚缨
合议组组长:樊继红
参审员:喻江霞
国际分类号:A01K9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原料组分和重量百分比,虽然单个原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但组合后的原料组分和重量百分比构成的区别技术特征,不但解决了不同于该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0168.X,名称为“一种虾、蟹诱饵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集美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OO3/OO35861A1,公开日为2003年02月20日;
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利用氨基酸饲料新技术”,刘超等,第271-272页,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04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为,
原料混合:以鱼碎肉、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作为低值鱼下脚料和大豆蛋白为原料经充分破碎和混合,其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鱼碎肉5%~20%,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三者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
交联:原料充分混合后添加转谷氨酰胺酶使其交联成肉糜;
挤压成型:将所述肉糜挤压造粒成型;
成型后的物料烘干即得成品;
所述交联中,转谷氨酰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混合中,破碎采用设备为绞肉机,其中转速为270r/min。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混合中,混合采用设备为滚揉机,其中滚揉转速6rp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联中,转谷氨酰胺酶交联温度为2~30℃,反应时间为4~8h。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成型中,挤压造粒采用的设备为双螺旋挤压造粒机,其中螺杆直径为100mm,造粒直径为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值鱼为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
7. 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肉食动物的改良蛋白质结构的饵料,特别是用于肉食性鱼类的饲料,因此该饲料的制备方法也可用于制备虾、蟹诱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蛋白质原料的具体组成不同,转谷氨酞胺酶的用量不同,并且肉糜是通过挤压造粒成型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常用的组分,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对比文件3),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饵料适用于肉食鱼类,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制备虾蟹饵料,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转谷氨酞胺酶与蛋白质交联的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造粒得到的饲料颗粒能够成团、形状稳定,本申请的目的是饲料持水性好,入水后不分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制备入水不易松散诱饵的启示。(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的原料都是粒度小的粉态、液态的原料,而本申请中采用的鱼碎肉、下脚料都不是粉态的原料,而是破碎形成碎块,本申请中不仅利用了大豆蛋白与转谷氨酞胺酶的交联,还利用大豆蛋白交联的产物与鱼碎肉、下脚料结合,以解决诱饵诱捕率低、入水易松散的双重问题。(3)对比文件1的大豆粉与本申请的大豆蛋白不同:大豆蛋白的蛋白质含量高于大豆粉,具有更好的交联效果。(4)蛋白质用量和转谷氨酞胺酶用量不同:本申请的大豆蛋白和鱼碎肉、下脚料相互配合,大豆蛋白的用量是关键因素,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大豆蛋白和鱼碎肉、下脚料的结合启示,以及大豆蛋白用量的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明确公开了:对于虾蟹饵料入水不易松散的原因是转谷氨酰胺酶发生的交联粘合,增强了诱饵组织弹性。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充分混合后添加转谷氨酰胺酶使得颗粒饵料呈现足够的强度和持久稳定的形状,将该原料加入到水中,必然会实现入水不易松散的技术效果。(2)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对原料充分破碎后的具体形态进行限定;其次,鱼碎肉、下脚料虽然蛋白质含量不及大豆蛋白,但其所包含的蛋白质成分仍然会和转谷氨酰胺酶进行交联反应,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采用鱼碎肉、鱼头、鱼内脏,其腥香味同样会吸引虾蟹,因此,采用鱼碎肉、下脚料作为饵料原料,能够提高诱捕率并且入水不易松散,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蛋白质含量越高,在转谷氨酰胺酶催化下,交联作用最好,因此选择大豆蛋白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见的蛋白质原料,例如低值鱼下脚料、大豆蛋白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蛋白质选择的参数范围是本领域采用大豆蛋白含量的常规数值范围,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达到本领域虾蟹饵料所具有的不易分散、具有腥香味的常规效果。至于转谷氨酰胺酶的含量,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酶含量、反应时间和温度比较,本申请采用2-30℃反应4-8小时符合转谷氨酰胺酶常规的反应温度和时间,而随着酶含量的增加,其蛋白质的交联作用会进一步加强,从而形成结构更稳定的饲料颗粒,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制备饲料或饵料的步骤相同,同样以蛋白质原料为底物、以转谷氨酞胺酶为催化剂,实现原料与转谷氨酞胺酶的交联,即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添加转谷氨酞胺酶,使原料发生交联粘合,增强诱饵组织弹性”,以使诱饵不易松散的技术原理和相应的技术效果已被对比文件1所揭示;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原料混合中的组分和重量百分比不同,具体为:鱼碎肉5%~20%,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并且用于制备虾、蟹诱饵。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饵料适用于肉食鱼类,而虾蟹与肉食鱼类同属于肉食性水产动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6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合议组就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针对性说明,合议组认为,基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主要原料、制备步骤以及反应机理相同出发,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实现本申请相应的技术效果,即饵料呈现足够的强度和持久稳定的形状;至于本申请的原料组分和重量百分比,本领域通常将鱼碎肉、低值鱼下脚料等作为诱集如鱼、虾、蟹这些肉食性水产动物的引诱剂,以提高诱捕率并且使之入水不易松散;对于大豆蛋白质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蛋白质含量越高、在转谷氨酰胺酶催化下、交联作用最好的技术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选择鱼碎肉、低值鱼下脚料以及大豆蛋白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大豆蛋白和其他原料的含量、数值范围以及转谷氨酰胺酶的含量及其反应条件,均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实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为了获得诱捕率高的诱饵,所述制备方法中,采用的组分和含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中基于提高饲料强度的方案对诱饵的持水性启示并不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教导的强度高、形状持久的饲料制备方案,不能获得持水性能较好的诱饵方案;为了获得诱捕率高的诱饵,本申请中原料混合步骤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鱼碎肉5%~20%,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三者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在交联步骤中,转谷氨酰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本申请所述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通过多种原料配合,不仅解决了下脚料粘结性差、不利于形成稳定结构的问题,而且保证了诱饵的持水性,以及腥味释放快速的效果,从而获得了高的诱捕效率。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再次进行了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修改是: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4、6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诱饵以大豆蛋白充当底物,它可以使转谷氨酰胺酶取得更好的交联效果。(2)本申请以鱼碎肉、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作为低值鱼下脚料,这些原料鱼腥味浓,容易吸引虾蟹。(3)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中,根据实施例1-3制作的饵料与市售饵料的对照,说明了本申请所制备的诱饵具有持久释放腥味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为,
原料混合:以鱼碎肉、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作为低值鱼下脚料和大豆蛋白为原料经充分破碎和混合,其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分别为:鱼碎肉5%~20%,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三者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低值鱼为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
交联:原料充分混合后添加转谷氨酰胺酶使其交联成肉糜;转谷氨酰胺酶交联温度为2~30℃,反应时间为4~8h;
挤压成型:将所述肉糜挤压造粒成型;
成型后的物料烘干即得成品;
所述交联中,转谷氨酰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混合中,破碎采用设备为绞肉机,其中转速为270r/min。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混合中,混合采用设备为滚揉机,其中滚揉转速6rp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成型中,挤压造粒采用的设备为双螺旋挤压造粒机,其中螺杆直径为100mm,造粒直径为5mm。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在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诱捕率高、入水不易松散、可以满足不同持水性需求的虾、蟹诱饵。”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肉食动物的改良蛋白质结构的饵料,特别是用于肉食性鱼类的饲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6段、31-39段):以往,由碳水化合物形成的饵料聚合键(即饵料原料的结合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颗粒饵料易碎的问题,没办法让颗粒饵料的直径大于2.5-3.3mm(参见说明书第10段);本发明的目的在于使颗粒饵料呈现足够的强度和持久稳定的形状。本发明以含有天然或变形形态的蛋白质原料中,添加转谷氨酞胺酶,以此作为催化剂,通过蛋白质原料与转谷氨酞胺酶的交联作用形成较强的共价键,可以使得颗粒饵料呈现足够的强度和持久稳定的形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14段)。其中,蛋白质原料指的是含有蛋白质成分的天然或非天然形式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鱼粉,浓稠鱼汁,浓稠鱼汁浓缩物,血粉,羽毛粉,骨粉,角粉,小麦蛋白,玉米蛋白,大豆粕,菜粕等,也可以使用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蛋白质原材料,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组成蛋白质原料(参见说明书第21-22段);
原料混合:实施例1中,将500克鱼粉(即蛋白质原料)和500ml水混合形成面团然后加入绞肉机,其中鱼粉包括蛋白质72.5%、脂肪8.7%、灰分11.8%、水8.5%;实施例2中,蛋白质量要比鱼粉低20%,将500克大豆渣(即蛋白质原料,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大豆蛋白)和700ml水混合形成面团然后加入绞肉机,其中大豆渣包括蛋白质56.5%、脂肪1.0%、灰分7.1%、水7.9%;
交联:上述原料充分混合后添加一定量的转谷氨酞胺酶,作为催化剂的作用在氨基酸之间形成共价键,可以使得颗粒饵料呈现足够的强度和持久稳定的形状(即本申请所述的交联成肉糜);
加压形成或挤出成型:将上述产物共加入绞肉机后进行造粒成直径约6.5mm的颗粒(即本申请的肉糜是通过挤压造粒成型的);
成型后的物料进行烘干即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39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原料混合中的组分和重量百分比不同,具体为:鱼碎肉5%~20%,作为低值鱼的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三者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低值鱼为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转谷氨酰胺酶交联温度为2~30℃,反应时间为4~8h;并且用于制备虾、蟹诱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肉食动物的改良蛋白质结构的饵料,特别是用于肉食性鱼类的饲料,本领域知晓,水产养殖中饲料与饵料均是水生动物的食物,在水产界饲料与饵料是同义词。而虾、蟹类多为肉食性水生动物,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用于肉食性鱼类的饲料的基础上,将其饲料的制备方法用于制备虾、蟹诱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制备饲料或饵料的方法,其制备饲料或饵料的步骤与本申请相同,均包括原料混合、交联、挤压成型、成型后的物料烘干即得成品的制备步骤,并且同样以蛋白质原料为底物、以转谷氨酞胺酶为催化剂,实现原料与转谷氨酞胺酶的交联,以增强诱饵组织弹性和持久稳定形状。在原料混合步骤中,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使用了含蛋白质的鱼粉与水混合后添加一定量转谷氨酞胺酶交联成呈现足够强度和持久稳定形状的颗粒饵料,而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采用了大豆渣与水混合后添加一定量转谷氨酞胺酶交联成呈现足够强度和持久稳定形状的颗粒饵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鱼碎肉、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作为低值鱼下脚料是本领域常用的饵料组分,由于它们具有强烈的鱼腥味,引诱作用明显,可诱集肉食性、杂食性鱼类,包括属于肉食性水产动物的虾蟹。再者,鱼粉一般由全鱼制成,也可以用鱼品加工厂的不可食部分,如鱼头、鱼尾、鱼鳍、鱼骨、鱼内脏等制成,常用的鱼种为鲱鱼、沙丁鱼等,具体参见对比文件3(第271-272页),可见,鱼粉包括了鱼下脚料。此外,众所周知,大豆蛋白是存在于大豆种子中的诸多蛋白质的总称,大豆经脱脂脱溶可加工出多种大豆蛋白产品,其主要品种包括了大豆粉、浓缩大豆蛋白等。然而,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完全相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对比文件1所实现的“增强诱饵组织弹性和持久稳定形状”外,还具有诱捕率高、入水不易松散、可以满足不同持水性的需求。据此,在原料混合中的组分选择和含量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并且在原料混合后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以及转谷氨酰胺酶交联温度和反应时间也不尽相同。虽然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作为低值鱼、且其鱼碎肉和作为下脚料的鱼头、鱼内脏或鱼尾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饵料组分,如上面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但依据诱捕率高、入水不易松散、可以满足不同持水性需求出发,选取“鱼碎肉5%~20%,作为低值鱼的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中至少一种的下脚料60%~93%,大豆蛋白2%~20%,三者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低值鱼为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 之后,将该三种原料混合后交联转谷氨酰胺酶,并且“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为1重量‰~7重量‰,转谷氨酰胺酶交联温度为2~30℃,反应时间为4~8h;并且用于制备虾、蟹诱饵”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本申请的原料组分和含量,以及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根据上述对比文件3所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单独或相互结合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的任何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中,将实施例1-3制作的饵料及对照组(市售安徽四季王鱼饵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能王”)饵料用于抓捕螃蟹,2小时后都能抓到1-3只螃蟹,观察捕蟹网中饵料状态,实施例1-3制作的饵料两小时后均有少许松散,而对照组饵料已经全部溶解。继续抓捕试验过程中,再次经过2小时后,实施例1-3制作的饵料再次分别捕到1-3只螃蟹,而对照组未捕到螃蟹。由此进一步说明了采用本申请的原料组分和含量,以及交联中转谷氨酞胺酶的添加量,所制备的诱饵具有持久释放腥味的效果,进而满足了本申请的可控制诱饵在水中的弹性强度,进而满足不同持水性的要求。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以一定比例的鱼碎肉、将鲭鱼、蓝圆鲹、沙丁鱼、鲱鱼、鳀鱼的鱼头、鱼内脏或鱼尾作为低值鱼下脚料和大豆蛋白三种原料混合后添加转谷氨酰胺酶交联,这些原料入水不易松散,满足不同持水性并且鱼腥味浓,能够高效吸引虾蟹,诱捕率高。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由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虾、蟹诱饵的制备方法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虾、蟹诱饵的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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