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9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1F248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5004.9
申请日:2014-11-07
复审请求人:舟山赛莱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慧
合议组组长:刘俊香
参审员:王金凤
国际分类号:C11D7/46,C11D7/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5004.9,名称为“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舟山赛莱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2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8段(即第1-10页);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微纳米贝壳粉末的制备步骤:将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处理、干燥处理、粗粉碎处理、煅烧膨化处理、冷却处理、微纳米粉碎处理,得到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为50nm-1000nm。
天然助剂添加步骤:向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中添加天然助剂,得到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
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为85-90%;
所述天然洗涤助剂为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为100-500n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贝壳为贻贝、扇贝、牡蛎壳、河蚬壳、花甲壳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除盐脱脂处理中,采用盐酸溶液或氢氧化钠溶液浸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500-120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为600-100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pH值为7-12。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得到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使用方法为:将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按质量比(0.1-1.5):1000投入水中,均匀分散后用于清洗果蔬。”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CN103666855A,公开日:2014年03月26日)公开了一种去除果蔬农药的果蔬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包括:将扇贝壳粉碎,900-950℃的高温下煅烧2-2.5小时,冷却后磨成细粉末,过300目筛网得到粒径为48微米的扇贝壳粉末,在所述扇贝壳粉末中加入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天然助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增加了对贝壳的除盐脱脂及其后的干燥处理步骤;(2)对贝壳粉末进行微纳米粉碎,限定了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以及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3)用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替代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作为天然助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贝壳粉末制备果蔬清洗剂的替代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955864A,公开日:2011年01月26日)公开了一种在制备贝壳粉末前处理贝壳的方法,包括贝壳清水清洗后,用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浸泡洗涤,除去贝壳表面的污垢与残留腐肉的脱盐除脂步骤。而在制备粉体之前对需粉碎材料进行干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贝壳粉末具有吸附功能,粒径越细,其吸附效果越好,为取得更好的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所述贝壳粉末进行微纳米粉碎,使其粒径变得更细以增加吸附能力,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而对所述贝壳粉末的含量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最佳重量百分比,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天然助洗剂,其具有助洗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替代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作为天然助剂,发挥其助洗作用,本申请并没有实验数据表明选择上述天然助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得到的制剂相比,区别特征同样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的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舟山赛莱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在于: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新技术特征“所述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500-700℃”,“将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按质量比(0.1-0.2):1000投入水中,均匀分散后用于清洗果蔬”;将原权利要求1中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由“50nm-1000nm”修改为“50nm-500nm”;删除原权利要求5-6、8;将原权利要求7修改为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的贝壳粉末的粒径不同。对比文件1的制备工艺无法得到粒径小于1μm的扇贝壳粉末,且其是基于氧化钙与水反应生成碱性的氢氧化钙来去除农药,而本发明基于纳米级粒径的贝壳粉末,除了在水中可以产生氢氧化钙外,比表面积加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纳米破碎的方法,没有给予将粒径调整至纳米级的技术启示。(2)贝壳粉末的含量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贝壳粉含量达到98.0-99.0%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得出“加大贝壳粉末用量以提高果蔬去除农残效果”的教导。而本发明85-90%的重量比与对比文件1有较大差距,降低了含量,与上述教导反之。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贝壳去污粉,作用和使用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除贝壳粉外的其他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了β-环糊精等大分子物质,其与贝壳粉之间没有相互结合。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偏硅酸钠等小分子物质结合在贝壳粉空腔内,果蔬清洗剂的助剂结合在纳米级的贝壳粉末内部的空腔中,在洗涤果蔬时与纳米贝壳粉末同时作用,可以提高去除农残的效果。(4)锻烧膨化处理的温度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了900-950℃的高温煅烧,而权利要求1的膨化锻烧的温度为500-700℃,相对于对比文件1节省了燃料、降低了生产成本。(5)清洗果蔬时的用量不同。权利要求1的用量仅为对比文件1的2.5至10分之一。实际使用可以减小用量,节约成本。本申请实施例1记载了吸附率达到75.29%,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农残清除率,没有公开吸附率,没有达到本申请的相同或相似技术效果,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微纳米贝壳粉末的制备步骤:将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处理、干燥处理、粗粉碎处理、煅烧膨化处理、冷却处理、微纳米粉碎处理,得到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
所述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500-700℃;
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为50nm-500nm。
天然助剂添加步骤:向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中添加天然助剂,得到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
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为85-90%;
所述天然洗涤助剂为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将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按质量比(0.1-0.2):1000投入水中,均匀分散后用于清洗果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贝壳粉末可作为去除果蔬残留农药清洗剂的组分,贝壳粉末越细,其更容易溶于水中生产碱性溶液,从而可以提高其清洗效果。而贝壳粉末具有吸附作用是其本身属性(参见王成章、王恬主编,《饲料学》,第2版,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229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吸附剂而言,其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徐建平、唐海主编;王艳等副主编,《环境工程原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6月,第219页),清洗效果也随之增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所述贝壳粉末的粒径进行调整,使之变得更细,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2)对比文件1的贝壳粉末含量值与本申请的很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最终产品清洗性能的需求,对所述含量百分比进行稍微调整。(3)为了减少生产成本,有动机采用成本低廉的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作为天然洗涤助剂。本申请并没实验验证,仅仅通过向微纳米贝壳粉中添加上述物质,上述物质就已经结合到纳米级的贝壳粉末内部的空腔中。(4)对于锻烧膨化处理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节约能源的角度进行稍微调整,降低煅烧温度。此外,贝壳粉的主要成分为碳酸钙,碳酸钙在常压下分解为氧化钙的分解温度约为900℃,本申请在实施例中记载的贝壳粉末煅烧温度为700℃和900℃,复审请求时修改为500℃至700℃。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果在常压下于500℃至700℃煅烧贝壳粉末是难以得到氧化钙,需要对其进行加压,但本申请原始文件并没有记载对其进行了加压处理。(5)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产品用量显著减小,但本申请实施例中仅粗略地给出了农药吸附率的结果,没有指出具体的农药种类和具体的果蔬种类,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不同农药需要的清洗剂用量不一样,不同果蔬表面对农药的吸附性能也不一样。本申请实施例记载了其农药去除率为75.29%-81.27%,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农药清除率为91-93%(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段),可见,在没有明确果蔬和农药种类的情况下,本发明清洗剂就用量而言与对比文件1没有可比性,不能得出本申请的用量显著减小的结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要对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及其后的干燥处理步骤,煅烧温度为500-700℃;(2)对比文件1未公开微纳米粉碎处理,以及贝壳粉末的粒径为50nm-500nm,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85-90%;(3)权利要求1方法中添加了洗涤助剂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中的一种或几种,而对比文件1添加的是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天然助剂;(4)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洗果蔬时所述清洗剂与水的比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不同的基于贝壳粉末的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的除盐脱脂处理是采用氢氧化钠溶液浸泡贝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贝壳去污粉的方法,其中贝壳粉碎之前要用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浸泡洗涤,以除去贝壳表面的污垢与残留腐肉,给予了贝壳粉碎前用氢氧化钠浸泡的技术启示。而在制备粉体之前对需粉碎材料进行干燥是本领域常规选择。煅烧温度500-700℃在本领域常规选择范围内,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煅烧温度,本申请没有证明所述温度范围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粉末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实现的,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粒径48微米的贝壳粉,本申请没有证明50nm-500nm的粒径选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本领域已知贝壳粉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具有吸附分离作用。对于吸附剂而言,其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徐建平等主编,《环境工程原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3月第1版,第219页),因此为取得更好的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所述贝壳粉末进行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纳米粉碎,使其粒径变得更细以增加吸附能力,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而对所述贝壳粉末的含量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3),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天然助洗剂,为了制备不同的清洗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中选择,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选择的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天然助剂,本申请并不能证明选择上述天然助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4)实际为使用方法的特征,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没有实质的限定作用,且具体的使用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可以调整的,本申请特别是实施例也没有记载用量和效果的对应数据,以证明权利要求制得产品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制备的贝壳粉并未都达到纳米级,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限定的粒径尺寸产生了有益效果。而根据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均认为贝壳粉具有吸附分离作用;吸附剂的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效果的普遍技术追求,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小贝壳粉的粒径。(2)对比文件2给予了贝壳粉碎前用氢氧化钠浸泡的技术启示,以及贝壳粉具有吸附分离的作用,基于可以通过吸附作用去除农药残留的公知常识(王丽琼主编,《果蔬汁加工技术》,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06月第1版,第93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贝壳粉的吸附作用来去除农药残留。(3)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是已知的天然洗涤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中进行选择,且本申请既没有实验证明上述助剂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助剂“结合到”(或称“包含在”)贝壳粉末内部的空腔中对农药清除的有益技术效果。(4)出于节约能源的普遍技术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依据实际效果降低煅烧温度。此外,本申请没有证明权利要求限定的500-700℃的煅烧温度具有何种有益效果。(5)本申请没有记载用量与洗涤效果相关的实验数据,无法证明本申请洗涤剂的用量显著低于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所做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由“500-700℃”修改为“500-800℃”。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或2的区别特征在于(1)煅烧膨化处理温度不同;(2)采用的贝壳粉末的粒径不同;(3)除贝壳粉外的其他原料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低于900℃的煅烧膨化处理后不生成大量的氧化钙,通过微纳米粉碎处理得到粒径极小的贝壳粉末,通过吸附作用去除果蔬中的有害残留物质。与对比文件1煅烧得到氧化钙的溶于水生成氢氧化钙,使溶液成碱性从而分解农药不同,本申请500-800℃的煅烧膨化温度下贝壳粗粉中的碳酸钙分解并不完全,未生成大量的氧化钙,因此本申请清洗果蔬不是完全基于氢氧化钙对农药的降解作用,而是基于粒径极小,比表面积加大的特点吸附果蔬中的农药等有害物质。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农药去除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予启示。本申请实施例1-6证明,煅烧温度低于900℃时,在没有大量氧化钙的条件下吸附率可达到75%以上,并不明显低于900-1000℃煅烧的吸附效果。且基于公知常识可知,氧化钙并不是一种安全、理想的日化用品,虽然本申请的吸附率未能达到对比文件1的91-95%,但安全性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述的贝壳粉吸附,其吸附对象是灰尘和污垢,其不溶于水且体积较大,易被吸附,而本申请所吸附的是在水中呈油状的农药残留,吸附难度大,因此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贝壳粉吸附农药残留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β-环糊精、海星皂苷、海藻酸钠均为大分子有机物,与贝壳粉未相互结合,而权利要求1中的助剂偏硅酸钠等均为小分子无机物结合在纳米级贝壳粉的空腔内,可与纳米贝壳粉同时作用,提高去除农残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存在技术启示,本申请不以氧化钙为主要成分,避免了氧化钙对环境和人体的不良影响,通过吸附作用去除农残,对比文件1则没有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微纳米贝壳粉末的制备步骤:将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处理、干燥处理、粗粉碎处理、煅烧膨化处理、冷却处理、微纳米粉碎处理,得到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
所述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500-800℃;
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为50nm-500nm。
天然助剂添加步骤:向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中添加天然助剂,得到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
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为85-90%;
所述天然洗涤助剂为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将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按质量比(0.1-0.2):1000投入水中,均匀分散后用于清洗果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8段(即第1-10页);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贝壳粉末的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微纳米贝壳粉末的制备步骤:将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处理、干燥处理、粗粉碎处理、煅烧膨化处理、冷却处理、微纳米粉碎处理,得到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所述煅烧膨化处理的温度500-800℃;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的粒径为50nm-500nm。天然助剂添加步骤:向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中添加天然助剂,得到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为85-90%;所述天然洗涤助剂为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将所述脱农药果蔬清洗剂按质量比(0.1-0.2):1000投入水中,均匀分散后用于清洗果蔬。”。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去除果蔬农药的果蔬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包括:将扇贝壳粉碎,900-950℃的高温下煅烧2-2.5小时,冷却后磨成细粉末,过300目筛网得到粒径为48微米的扇贝壳粉末,在所述扇贝壳粉末中加入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辅助剂,以促进农药的溶解,制剂的分散和均匀分布,即相对于洗涤助剂(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0014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要对贝壳进行除盐脱脂及其后的干燥处理步骤,煅烧温度为500-800℃;(2)对比文件1未公开微纳米粉碎处理,贝壳粉末的粒径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贝壳粉末占清洗剂的重量百分比85-90%;(3)权利要求1方法中添加了洗涤助剂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中的一种或几种,而对比文件1添加的是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天然助剂;(4)权利要求1限定了清洗果蔬时所述清洗剂与水的比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吸附型的基于贝壳粉末的果蔬清洗剂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所述的除盐脱脂处理是采用氢氧化钠溶液浸泡贝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贝壳去污粉的方法,其中贝壳粉碎之前要用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浸泡洗涤,以除去贝壳表面的污垢与残留腐肉(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予了贝壳粉碎前用氢氧化钠浸泡的技术启示。而在制备粉体之前对需粉碎材料进行干燥是本领域常规选择。500-800℃是本领域的可选择的常规煅烧温度范围,由于贝壳粉主要成分是碳酸钙,其在高温煅烧下,会部分转化为氧化钙, 基于公知常识可知,氧化钙不是一种安全、理想的日化用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动机调整煅烧温度,避免碳酸钙过多氧化为氧化钙,因此为了减少氧化钙的生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降低煅烧温度。对于区别特征(2),粉末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实现的,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粒径48微米的贝壳粉,本申请没有证明50nm-500nm的粒径选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已知贝壳粉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具有吸附分离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3段)。对于吸附剂而言,其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徐建平等主编,《环境工程原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3月第1版,第219页),因此为取得更好的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所述贝壳粉末进行权利要求1所谓的微纳米粉碎,使其粒径变得更细以增加吸附能力,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而对所述贝壳粉末的含量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所述微纳米贝壳粉末占脱农药果蔬清洗剂的最佳重量百分比,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3),偏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天然助洗剂,为了制备不同的清洗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中选择,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选择的β-环糊精、海藻酸钠和海星皂苷等天然助剂,本申请选择这些天然助洗剂效果是可预期的。区别特征(4)实际为使用方法的特征,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没有实质的限定作用,且具体的使用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可以调整的,本申请特别是实施例也没有记载用量和效果的对应数据,以证明权利要求限定的使用比例的有益效果。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贝壳粉末的粒径为100-500nm。与权利要求1关于粒径选择的评述理由类似,对所述贝壳粉末的粒径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没有证明就吸附性而言,权利要求限定的粒径尺寸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贝壳为贻贝、扇贝、牡蛎壳、河蚬壳、花甲壳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贝壳为扇贝(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实施例),贻贝、牡蛎壳、河蚬壳、花甲壳则为常见的贝壳,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除盐脱脂的处理中采用盐酸或氢氧化钠溶液浸泡。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清洗剂的pH为7-12。对比文件1公开了贝壳高温煅烧后主要成分为氧化钙,已知该物质是一种碱性氧化物。氧化钙溶于水使溶液成弱碱性,使得农药分解(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制剂pH大于7。而依据产品的性能要求对清洗剂的pH值进行调整优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最佳的pH值。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作为最佳实施方式的实施例1-6记载的贝壳粉末煅烧温度均≥700℃,其中实施例2-3、5-6的煅烧温度为900℃或1000℃。首先,基于氧化钙不是一种安全、理想的日化用品这一常识,为了降低氧化钙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煅烧温度进行调整,权利要求限定的500-800℃是常规的煅烧温度,其结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二,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贝壳粉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能高效地吸附各种灰生与污垢以及具有软化硬水、吸附分离与离子交换作用”(参见第0013段),即对比文件2给予了贝壳粉可以吸附多种物质,包括溶或不溶于水的物质的技术启示。此外,高温煅烧,会使碳酸钙表面形成细小空腔,有利于吸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贝壳粉去除农残。而对于吸附剂而言,其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徐建平等主编,《环境工程原理》,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3月第1版,第219页),因此为取得更好的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所述贝壳粉末进行权利要求1所谓的微纳米粉碎,使其粒径变得更细以增加吸附能力,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复审通知书中已经指出,本领域公知达到纳米尺寸(1-100nm)的颗粒才称之为纳米材料,具有表面效应、小尺寸效应和宏观量子隧道效应的纳米材料有着不同于传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李华编著,《新科学技术》,现代出版社,2013年03月第1版,第31-32页)。而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作为最佳实施方式的实施例1-6制备了几种粒径的贝壳粉,最小粒径为50nm(实施例1),其余的都大于100nm。也就是说,本申请制备的贝壳粉并未都达到纳米级。其次,即使实施例1制备的贝壳粉达到了纳米级(50nm),但由其获得的75.29%的吸附率反而低于其他粒径较大的制剂。可见,本申请不能证明权利要求限定的粒径尺寸,特别是纳米级粒径对吸附效果的促进,产生了有益效果。而如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根据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可知,贝壳粉具有吸附分离作用;吸附剂的粒径越细,比表面积越大,吸附效果越好,即使对比文件1或2没有给予减小粒径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效果的普遍技术追求,也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小贝壳粉的粒径。第三,硅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钠、水杨酸、柠檬酸作为已知的天然洗涤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进行选择。上述助剂“结合到”了贝壳粉末内部的空腔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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