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耦合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耦合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65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499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6743.3
申请日:2015-10-28
复审请求人:湖南工程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永奇
合议组组长:刘洪尊
参审员:史晶
国际分类号:A61K49/22,A61B8/00,G01N2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6743.3,名称为“一种耦合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工程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8536 A,公开日为1989年12月27日)相比,区别在于(1)耦合剂的原料除了10-90%的蜂蜜以外还包含余量的糖,(2)省略了三乙醇胺,以及(3)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魏建新等,横波测试技术的实验室研究,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3年12月,第38卷,第6期,第630-635页)相比,区别在于(1)耦合剂的原料除了10-90%的蜂蜜以外还包含余量的糖,以及(2)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然而,对比文件3(CN102107012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蜂蜜型耦合剂中可以加入其他适宜作为耦合剂的原料(例如氨基多糖,以及羧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等改性多糖),以获得组合型耦合剂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蜂蜜型耦合剂可用于管道表面的高精密超声探伤,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将蜂蜜用于高精度氧化膜厚度测量的技术启示,而蜂蜜和糖的重量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容易确定和调整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乙醇胺具有防锈和消泡增润作用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原料简单易得、且不需要防锈或消泡增润作用时,则在耦合剂中省略三乙醇胺其功能也相应消失。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9以及涉及耦合剂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在其它说明中还指出权利要求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以及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质量百分比为10-90%的蜂蜜和余量的糖组成,其中,糖为单糖、二糖或多糖中的一种或以上的混合物;所述单糖选自果糖、半乳糖或核糖;所述二糖选自乳糖、麦芽糖或蔗糖;所述多糖选自淀粉、纤维素、壳聚糖、壳寡糖或葡甘聚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由10%蜂蜜,10%淀粉和余量的果糖制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由40%蜂蜜,5%麦芽糖和余量的乳糖制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由50%蜂蜜和余量的白砂糖制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由50%蜂蜜和余量的麦芽糖制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由80%蜂蜜和余量的淀粉制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的粘度粘度大于300mpa.s。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为工业耦合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为横波耦合剂。
10. 制备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蜂蜜和糖类混合,加热并搅拌至混合物呈液态,自然冷却后获得琥珀色膏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60~10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80~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时间为10~30min。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时间为20~30min。”
申请人湖南工程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共13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与对比文件1或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成本低且适用于高频超声波换能器的耦合剂,以简单高效地测得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内壁氧化膜的厚度,对此对比文件1、2、3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10%蜂蜜,10%淀粉和余量的果糖制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40%蜂蜜,5%麦芽糖和余量的乳糖制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50%蜂蜜和余量的白砂糖制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60%蜂蜜和余量的麦芽糖制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所述耦合剂由80%蜂蜜和余量的淀粉制得。
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的粘度粘度大于300mpa.s。
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为工业耦合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耦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合剂为横波耦合剂。
9. 制备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蜂蜜和糖类混合,加热并搅拌至混合物呈液态,自然冷却后获得琥珀色膏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60~100℃。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80~100℃。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时间为10~30min。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备耦合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时间为20~30mi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结合对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公开内容的分析,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基于与对比文件1或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成本低且适用于高频超声波换能器的耦合剂,以简单高效地测得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内壁氧化膜的厚度,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用于横波频率在10MFZ以上时测量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内壁氧化膜的厚度,而常见的横波耦合剂无法测量出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内壁氧化膜的厚度。对比文件3公开的医用耦合剂为纵波耦合剂,纵波耦合剂不能作为横波耦合剂使用,且对比文件3的耦合剂中所用氨基多糖不能与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中所用天然多糖等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4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金属超声探伤或人体超声探测的蜂蜜型耦合剂,含有95~97%(重量)的蜂蜜、0.4~5%(重量)的三乙醇胺,并可根据探伤面的光洁情况适当加入30-50%的温开水。该耦合剂可代替甘油用于高精密超声探伤,对于锅炉、管道、粗糙表面的测厚灵敏度也很高(参见权利要求3-5,说明书第5-6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2)二者耦合剂中蜂蜜的含量不同,且权利要求1所述耦合剂中还含有一定量的淀粉和果糖;(3)权利要求1所述耦合剂中不含三乙醇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生产成本低且适用于精密探测的超声波检测用耦合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了其“耦合剂可代替甘油用于高精密超声探伤,对于锅炉、管道、粗糙表面的测厚灵敏度也很高”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而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即属于管道表面的高精密超声测量,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用超声耦合剂,以重量百分比计含有氨基多糖0.1-10%,甘油5-15%,其中,氨基多糖可以提供适宜的粘性,更易吸收水分,更易溶胀,形成均一、稳定的粘性体系,避免了天然多糖易沉淀分层的缺陷,现实中,耦合剂使用的多糖均为改性多糖,如羧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目的与引入氨基的目的相同(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2-35段)。因此,虽然对比文件3提供了氨基多糖可用于医用超声耦合剂中以使所述耦合剂兼具杀菌抑菌作用,但其本身也教导了天然多糖可以用于制备耦合剂,而且将同样作为耦合剂的多种物质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淀粉、果糖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糖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将其用于耦合剂均可以提供类似的粘性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性质类似的其他糖来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氨基多糖、改性多糖,并与对比文件1的蜂蜜型耦合剂组合使用。至于蜂蜜和各类糖的重量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容易确定和调整的,本申请亦未证明采用特定的用量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乙醇胺具有防锈和消泡增润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防锈和消泡增润作用时,可以基于原料简单易得的考虑在耦合剂中省略三乙醇胺,同时其作用也相应消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形式上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与权利要求1相比,耦合剂中蜂蜜的含量不同,其余糖类成分的种类不同,其保护范围也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分别在于:(1)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2)耦合剂的组成原料中蜂蜜的含量不同,且所述耦合剂原料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糖类;(3)本申请的耦合剂原料中不含三乙醇胺。然而,麦芽糖、乳糖、白砂糖等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糖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将其用于耦合剂均可以提供类似的粘性效果,而蜂蜜和各类糖的重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容易确定和调整的,本申请亦未证明采用特定糖类及与蜂蜜用量的具体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耦合剂的粘度和用途。但所述粘度是耦合剂的常用粘度,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根据探伤面的光洁情况适当加入30-50%的温开水”(参见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部分),即公开了其粘度是可以调节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耦合剂用于金属超声探伤或人体超声探测,即公开了其为工业耦合剂;本领域已知横波可用于高精密度探伤,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耦合剂可代替甘油用于高精密超声探伤,对于锅炉、管道、粗糙表面的测厚灵敏度也很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所述耦合剂作为横波耦合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耦合剂的制备方法。由于该制备方法是常规的混合物制备方法,加热温度和时间也是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耦合剂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地球物理勘探的横波测试中,蜂蜜是最佳的耦合剂,但在使用时还需适当调整(参见摘要,第634页左栏第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2)权利要求1所述耦合剂的组成原料中除了含10%的蜂蜜之外还含有10%的淀粉和余量的果糖。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生产成本低且适用于精密探测的超声波检测用耦合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其耦合剂可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横波可用于高精密度探伤,而对比文件2已明确公开了蜂蜜是横波测试的最佳耦合剂,即给出了可以将蜂蜜用于例如氧化膜厚度的高精密度测量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医用超声耦合剂,以重量百分比计含有氨基多糖0.1-10%,甘油5-15%,其中,氨基多糖可以提供适宜的粘性,更易吸收水分,更易溶胀,形成均一、稳定的粘性体系,避免了天然多糖易沉淀分层的缺陷,现实中,耦合剂使用的多糖均为改性多糖,如羧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目的与引入氨基的目的相同(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2-35段)。因此,虽然对比文件3提供了氨基多糖可用于医用超声耦合剂中以使所述耦合剂兼具杀菌抑菌作用,但其本身也教导了天然多糖可以用于制备耦合剂,而且将同样作为耦合剂的多种物质组合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淀粉、果糖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糖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将其用于耦合剂均可以提供类似的粘性效果,与氨基多糖、改性多糖一样,都是“可以提供适宜的粘性,更易吸收水分,更易溶胀,形成均一、稳定的粘性体系”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性质类似的其他糖来代替氨基多糖、改性多糖,与对比文件1的蜂蜜型耦合剂组合使用。至于蜂蜜和各类糖的重量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容易确定和调整的,本申请亦未证明采用特定的用量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形式上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与权利要求1相比,耦合剂中蜂蜜的含量不同,其余糖类成分的种类不同,其保护范围也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分别在于:(1)限定了所述耦合剂用于低合金耐热无缝钢管氧化膜厚度测量;(2)耦合剂的组成原料中蜂蜜的含量不同,且所述耦合剂原料中还含有一定量的糖类。然而,麦芽糖、乳糖、白砂糖等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糖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将其用于耦合剂均可以提供类似的粘性效果,而蜂蜜和各类糖的重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容易确定和调整的,本申请亦未证明采用特定糖类及与蜂蜜用量的具体选择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耦合剂的粘度和用途。但所述粘度是耦合剂的常用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粘度;对比文件2中用于横波测试技术用于地球物理勘探,即用于工业用途,相应地其耦合剂为工业耦合剂;本领域已知横波可用于高精密度探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横波测试技术,相应地其中所述耦合剂为横波耦合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3请求保护所述耦合剂的制备方法。由于该制备方法是常规的混合物制备方法,加热温度和时间也是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耦合剂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本身已经教导了天然多糖可以用于制备耦合剂,而且天然多糖如淀粉可用作耦合剂也是公知常识,例如,日本无损检测学会编,李衍译,《超声波探伤 A》,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06,第119页公开了浆糊(淀粉)具有适当粘性,可用作探伤耦合剂,本申请仅仅是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可用于制备耦合剂的物质来制备耦合剂。其次,一方面,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2提供的金属管壁氧化膜厚度检测结果,本申请的几个耦合剂样品以及样品11的超声波耦合剂既可用于纵波检测也可用于横波检测,因此,复审请求人有关纵波耦合剂不能用作横波耦合剂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该表2的检测结果数据只是表明本申请的耦合剂可用于检测金属管壁氧化膜的厚度,但没有证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已知的其他耦合剂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对于天然多糖用于制备耦合剂时存在的缺陷如易沉淀分层,本申请并未记载克服该缺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没有证实克服了该缺陷。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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