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55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9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66232.4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吉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从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将其中的结构进一步改进后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由此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66232.4,名称为“一种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吉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529899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对比文件2(CN10146558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对比文件3(CN105720779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回收装置包括磁电转换部分和能量收集部分;
所述的磁电转换部分包括:
外壳,其为一矩形中空的壳体,内部均匀设置有多个并列平行空腔;其中每个空腔内设置有一个拉伸弹簧;以及
拉伸弹簧,其设置于外壳的内部的空腔中,其中一端固定在外壳内侧的上部,另一端与质量块相连;
所述质量块,其内部有永磁体;
电感线圈,其设置在外壳的空腔内并且质量块的外面;质量块和永磁体在电感线圈内部能够振动;
所述的能量收集部分包括电能存储电路;
电感线圈骨架,其固定在空腔的内部,中间有通孔;以及
电感线圈磁芯,其设置在电感线圈骨架的内部并且与所述通孔过盈配合;
漆包线,其绕在电感线圈骨架上;
所述电感线圈的内阻计算公式:
R=ρlR/S;
其中ρ为材料的电阻系数,单位为Ω?m;lR为电阻长度,单位为m;S为电阻横截面积,单位为m2;
绕组线圈的长度和横截面积为:
绕组线圈的电阻为:
其中,d2为螺旋线圈的外径,单位为m;d1为螺旋线圈的内径,单位为m;w0为线圈横截面积的长度,单位为m;w1为线圈横截面积的厚度,单位为m;μ为占空比;
线圈匝数:
螺旋线圈的电感工程近似计算为:
其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计算公式,通过对电感线圈的参数、匝数和电阻等特征的限定,能使整个装置适应实际环境,达到良好的和环境共振产生电感电量的效果;(2)多个平行空腔是为了感应多个不同频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为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该能量回收装置具有线圈,线圈具有电阻值与电感值,那么客观上必然具有计算该线圈电阻值与电感值的计算公式,该电阻值与电感值的计算公式并不会对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的结构产生影响;(2)多个平行空腔是用于固定多个拉伸弹簧,而不是感应多个不同频率。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计算公式为本领基本计算公式及本领域常见的经验公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多个平行空腔用于固定多个拉伸弹簧,而非感应多个不同频率;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未考虑所述计算公式的特征,复审通知书偏离了驳回决定的意见;(2)不认可对所述计算公式为公知常识的认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从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将其中的结构进一步改进后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由此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同驳回决定:
对比文件1:CN105529899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46558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5720779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频率振动能量回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效稳定电磁发电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0021]段、附图1-4):本发明提出了一种高效稳定电磁发电装置,如图3所示,包括壳体1(相当于外壳),以及位于壳体1内部的拾振系统3和感应线圈2,拾振系统3位于感应线圈2(相当于电感线圈)内部,拾振系统包括多个拾振弹簧K1,K2,……Kn(相当于拉伸弹簧),每个拾振弹簧的一端与壳体1固定连接,另一端分别与永磁铁M1,M2,……Mn(相当于内部有永磁体的质量块)固定连接,拾振弹簧K1,K2,……Kn的振动方向与线圈的轴线方向平行,使拾振弹簧由于外界振动而带动永磁铁运动时,能使感应线圈中的磁通量变化,从而产生感应电动势,输出电压与功率(相当于磁电转换部分)。其中拾振弹簧K1,K2,……Kn具有多组共振频率,其中,至少为三组共振频率。与拾振弹簧相连的永磁铁也具有至少三组共振频率,从而使该电磁发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和功率在不同频率的外界振动下保持连续(相当于多频率振动)。其中,缠绕在壳体1内部的感应线圈2可以为多层感应线圈,壳体1可以为圆柱形,从而感应线圈2缠绕在该圆柱形壳体1内壁上(相当于电感线圈设置在外壳的空腔内,有永磁体的质量块能够在线圈内部振动),形成圆柱形线圈。此外,从附图3中可以知晓,壳体1内部设置有空腔,感应线圈2设置在永磁铁M1,M2,……Mn的外面。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壳体为矩形,内部均匀设置有多个并列平行空腔,每个空腔内设置有一个拉伸弹簧,而对比文件1外壳为圆柱形,外壳内腔为一个腔体,在腔体内设有多个并列平行拉伸弹簧;(2)权利要求1为能量回收装置,还包括能量收集部分,能量收集部分包括电能存储电路:电感线圈骨架,固定在空腔的内部,中间有通孔;电感线圈磁芯,设置在电感线圈骨架的内部并且与所述通孔过盈配合;漆包线,绕在电感线圈骨架上;(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电感线圈的内阻计算公式:R=ρlR/S;其中ρ为材料的电阻系数,单位为Ω?m;lR为电阻长度,单位为m;S为电阻横截面积,单位为m2;绕组线圈的长度和横截面积为: 绕组线圈的电阻为: 其中,d2为螺旋线圈的外径,单位为m;d1为螺旋线圈的内径,单位为m;w0为线圈横截面积的长度,单位为m;w1为线圈横截面积的厚度,单位为m;μ为占空比;线圈匝数: 螺旋线圈的电感工程近似计算为: 其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弹簧振动产生的能量进行存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磁振动发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1]-[0055]段以及附图1-5):支撑架4的结构形式可以为多种,例如:支撑架4可以由多个板组成了长条状的盒体等等,轴套5竖直的设置在支撑架4上,线圈3套设在轴套5外,磁铁1滑设在轴套5内,弹簧的上端通过轴套5与支撑连接,下端与磁铁1连接;磁铁1会在轴套5内上下移动,从而使套设在轴套5外的线圈3不断切割磁感线而产生电流。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为矩形的特征,虽然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壳体内部均匀设置多个并列平行空腔的特征,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轴套将内设的弹簧分别隔开成多个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弹簧振动单元,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如何设置多个并列平行的弹簧振动单元的教导,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壳体内部均匀设置多个并列平行空腔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且将壳体内部均匀设置多个并列平行空腔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往复式发电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4):往复式发电模块3包括:外管30(相当于电感线圈骨架)、磁柱31、线圈32(相当于漆包线)、轭铁环33、加重质量块34、弹簧35、端盖36以及线圈背铁37(相当于电感线圈磁芯)。该外管30为具有一容置空间300的中空管,线圈32则依序以正转与反转方式分段缠绕于该外管30的外壁上,磁柱32的两端设置加重质量块34,且于该加重质量块34于端盖36之间设置有弹簧35,为加强导磁,于线圈32之外还设有环绕该线圈32的线圈背铁37,图4为可进行二维空间运动的能量回收发电装置4(相当于能量收集部分),可利用往复式发电模块40、41所产生的电力对蓄电池43进行蓄电(相当于电能存储电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弹簧振动产生的能量进行收集和存储的具体结构,因而给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进行能量存储的教导,而当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显然电感线圈骨架会固定在空腔的内部,而此外,将电感线圈磁芯置于线圈骨架的外部或内部、以及线圈骨架与线圈磁芯的具体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电感线圈的内阻、绕组线圈的长度和横截面积、绕组的电阻、线圈匝数、螺旋线圈的电感的计算公式均为本领域基本计算公式及本领域常见的经验公式,经验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似估算,为常规系数参数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做的近似估算的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上述计算公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主要意见为:(1)驳回决定中未考虑所述计算公式的特征,复审通知书偏离了驳回决定的意见;(2)不认可对所述计算公式为公知常识的认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程序是因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权审批程序的延续,不能把复审程序和实质审查阶段的程序割裂开来,它们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虽然复审通知书中对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认定与驳回决定不完全一致,但是复审通知书中对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和证据(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与驳回决定的认定是一致的。而本复审决定书是在复审通知书满足听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以上程序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其次,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电感线圈的内阻、绕组线圈的长度和横截面积、绕组的电阻、线圈匝数、螺旋线圈的电感的计算公式均为本领域基本计算公式及本领域常见的经验公式,经验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似估算,为常规系数参数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1中所做的近似估算的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上述计算公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需要考虑的占空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近似估算时会考虑到的因素,并非复审请求人独创,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有对上述估算的经验公式所能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记载,也并未有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特别强调的占空比因素的效果的记载。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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