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快速测试的数字读取的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快速测试的数字读取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07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80395
优先权日:2013-08-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57658.4
申请日:2014-08-18
复审请求人:奥普瑞垦光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树玲
合议组组长:许敏
参审员:支辛辛
国际分类号:G01N21/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目前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7658.4,名称为“用于快速测试的数字读取的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申请人为奥普瑞垦光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83399 A,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9段以及于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快速测试件的数字评估的装置,包括基本壳体(6)、增加部分(7)、光源、用于光学成像的光学组件、具有作为接收元件(24)的CCD线的电路板(23)、显示组件(11)、用于数据传输的电接口、用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插入的开口、电流源和针对性地作为开关的操作元件(12),其中
-所述用于光学成像的光学组件包括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具有狭缝状开口的针孔缝隙,所述针孔缝隙被布置为使得狭缝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并且其中所述具有狭缝状开口的针孔缝隙集成在所述基本壳体(6)中,并且其中所述具有狭缝状开口的针孔缝隙构造为当所述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所述CCD线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
-传输/接收单元存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借助电磁波进行测试信息的无接触加载和存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优选地具有0.1mm至0.5mm的宽度并且所述狭缝的长度比所述宽度长4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电子电路和天线已集成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电路板能够通过电磁波的方式从所述快速测试件和包装上的转发器自动地且无接触地读取测试专用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读取装置借助于“智能测试件”中的无接触数据传输来存储测试结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通过集成在所述基本壳体(6)中的两个LED来实现所述光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光源的波长能够适应于测试。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能源供应的电池隔间(21)位于所述基本壳体(6)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位于所述基本壳体(6)内部的各区域被设计为不旋光的。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位于所述基本壳体(6)内部的各区域为无光泽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以如下方式布置所述光源:产生横向光照并且该横向光照成一定角度以使得干扰反射不存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本壳体(6)具有用于防止所述快速测试件位移或变形的定位辅助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基本壳体(6)包括弹性轮廓(柔性舌)(18),所述弹性轮廓将所述快速测试件对着壳体上的固定挡块按压。”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作为接受元件的CCD线电路板,传输/接收单元存在于电路板上,用于测试信息的无接触加载和存储,具有狭缝状开口的针孔缝隙构造为当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CCD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提供了书籍《摄影技术技法》作为针孔成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证据。
奥普瑞垦光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光源的光轴及其相对光学成像轴的倾斜角设置为使得所有反射均不能从所述观察窗口去往所述接收元件”,将技术特征“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控制线和测试线”修改为“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将权利要求1-2中的“具有狭缝状开口的针孔缝隙”、“针孔缝隙”、“狭缝”统一为“狭缝缝隙”,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优选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快速测试件的数字评估的装置,包括基本壳体(6)、增加部分(7)、光源、用于光学成像的光学组件、具有作为接收元件(24)的CCD线的电路板(23)、显示组件(11)、用于数据传输的电接口、用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插入的开口、电流源和针对性地作为开关的操作元件(12),其中
-所述用于光学成像的光学组件包括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狭缝缝隙,所述狭缝缝隙被布置为使得所述狭缝缝隙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集成在所述基本壳体(6)中,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构造为当所述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所述CCD线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
-传输/接收单元存在于所述电路板上,用于借助电磁波进行测试信息的无接触加载和存储,
-所述光源的光轴及其相对光学成像轴的倾斜角设置为使得所有反射均不能从所述观察窗口去往所述接收元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狭缝缝隙具有0.1mm至0.5mm的宽度并且所述狭缝缝隙的长度比所述宽度长4倍。”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狭缝缝隙构造为当所述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所述CCD线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仅需使用狭缝缝隙来进行光学成像,无需单独的透镜,由于狭缝缝隙的形状,基于窄狭缝的成像特性(“暗箱原理”)而实现透镜的成像功能,本申请的狭缝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狭缝。对比文件1未公开狭缝255实际具备调整亮度和光斑大小的功能。对比文件1的狭缝255具有使光线双向通过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使光双向通过的缝隙替换为本申请的用于增加CCD上的亮度的狭缝缝隙。其次,对比文件1未公开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光源的光轴及其相对光学成像轴的倾斜角设置为使得所有反射均不能从所述观察窗口去往所述接收元件”限定的光源布置方式,本申请避免了干扰反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首先,针对修改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并未记载控制线和测试线设置在观察窗口中,即便“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理解为“控制线和测试线存在于观察窗口中”,对比文件1(附图2C,2D)也已公开。其次,针对修改的狭缝缝隙,对比文件1的狭缝或缝隙255即是权利要求1中的“狭缝缝隙”。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缝隙的作用,但客观上公开了使用狭缝缝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预料到该缝隙具有亮度调节、光斑大小调节的作用。再次,针对“光源光轴”和“成像轴”之间的角度设置问题,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7]段)公开了光源可以位于与测试设备成大于、小于或等于90度的角,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这些角中选择合适的横向照射,即产生横向光照,使得探测器与反射光方向与入射角符合反射定律,或在其附近以避免干扰反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过有限的试验选到合适的角度使得反射光不得入检测窗口中,而只有“来自特定角度处的标记被分析物和/或指示物的光”(参见说明书第[0107]段)能够被接收到。这种角度布置也从文献CN102439428A、CN101105499A(说明书第6页,附图4)、US2008/0116359A1得到印证。因此,审查员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的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针对修改后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原说明书第68段记载了流体穿过测试条扩散并且在观察开口(3)的方向上流动,在测试条上,垂直于流动方向,以条状线形式施加了试剂,在其中发生变色反应,第一线(4)(即“捕获线”)显示待检测被分析物的浓度,第二线(即控制线(5))显示测试的有效性,第71段记载了测量装置放置于测试盒的观察开口(3)上,第84段记载了可以看到具有控制线(5)和测试线(4)的用于测试评估的部分,此外结合图1和图7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观察窗口即说明书中的观察开口(3),尽管在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二者的含义是相同的。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表达的是观察窗口与测试线和控制线之间的相对空间位置关系,从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以及图1和图7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测试线和控制线设置于或者说存在于观察窗口这个开口部分中,因而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其它修改同样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9段以及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目前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快速测试件的数字评估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诊断化验系统,包括测试设备和扫描设备,测试设备连同合适的扫描设备能够被用于检测样本中的被分析物,测试设备和扫描设备可被配置为各自可以是手持的、电池供电的,测试设备包括横向流动测试条,扫描设备可以包括电磁辐射源25、光学组件30、检测器35、微处理器40(位于电路板或其它安装配置43上)、机架45、USB端口,检测器可以是电荷耦合器件CCD、CMOS器件或LED光电二极管,检测器可被配置为提供扫描测试样本收集的一系列二维图像帧或一维线的信号,微处理器位于电路板上,机架可以包括接口区域50,该接口区域具有狭缝或缝隙55(在图4中还被示出为255),在使用期间能量可通过该狭缝或缝隙55被从能量源引导至例如测试设备20,机架可以包括键盘,键盘可以包括电源开关键等,外壳可以包括显示器、打印机,机架可以包括包围输出端口或其它数据端口等的可移除罩,数据端口可被配置为接受可移除存储器设备,机架还可以包括对准系统和挡光板,用于围绕接口区域,扫描仪可被配置为与包含可检测反应产物和指示物的测试条和基底交互,其中测试条和基底可以形成测试设备的一部分,扫描仪可以包括设计用于接收基底和包括基底的测试设备的接收端口,接收端口可以使得测试设备在样本输入开口上游的可按压装置已被按下的情况下仅能被插入接收端口,由图2可以看出,扫描设备的狭缝或缝隙255平行于测试条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测试线267(参见说明书第45、57、64、68-71和图1-6)。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测试设备和扫描设备的诊断化验系统,测试设备包括横向流动测试条,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快速测试件的数字评估的装置;对比文件1的机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壳体和增加部分,对比文件1的电磁辐射源、CCD检测器和电路板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源、具有接收元件的CCD线的电路板;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器、USB端口和接口区域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组件、用于数据传输的电接口和用于快速测试件插入的开口;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和电源开关键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流源和针对性地作为开关的操作元件。
此外,关于对比文件1中的狭缝或缝隙255是否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集成在壳体中的狭缝缝隙,这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设置位置上说,对比文件1中的狭缝或缝隙255设置在壳体的基底部分,是壳体的一部分,并非是集成在壳体中;从功能上说,对比文件1中的狭缝或缝隙255用于将来自壳体内部的光源的光照射到壳体外部的测试条,并且来自壳体外部的测试条的光能够通过该狭缝或缝隙255进入壳体内部的检测器,即该狭缝或缝隙255的唯一功能是作为通光窗口,并不能作为光学成像元件使用,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狭缝缝隙是作为光学组件使用,在不需要使用附加的光学成像组件的情况下,通过小孔成像原理进行光学成像。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集成在壳体中的狭缝缝隙”。
由此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传输/接收单元存在于电路板上,用于借助电磁波进行测试信息的无接触加载和存储;(2)用于光学成像的光学组件包括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狭缝缝隙,所述狭缝缝隙被布置为使得所述狭缝缝隙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集成在所述基本壳体中,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构造为当所述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所述CCD线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光源的光轴及其相对光学成像轴的倾斜角设置为使得所有反射均不能从观察窗口去往接收元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地对测试件进行光学成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处理器40位于电路板上,电路板上典型地伴随着一个或多个存储器设备和其它电子部件(参见说明书第71段)。将传输/接收单元设置于电路板上以借助电磁波进行测试信息的无接触加载和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如何通过暗箱或小孔成像原理进行光学成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不同的实施例中,扫描设备可以是依赖于从例如测试设备的基底检测的信号的反射、透射、荧光、化学生物发光、磁性、电磁和/或电流分析扫描仪(参见说明书第62段)。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成像原理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利用暗箱原理成像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通过狭缝调节成像图案亮度的启示。此外,尽管基于暗箱原理进行光学成像属于公知的物理学知识,例如参见书籍《摄像技术技法》(中国摄影函授学院主编,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日期为1986年8月,第11页)以及书籍《中学生实用百科全书》(刘迅等主编,南海出版公司出版,出版日期为1991年1月,第664页),但并不意味将该原理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后的具体装置结构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目前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如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作为光学成像元件的狭缝缝隙被布置为使得所述狭缝缝隙平行于所述快速测试件的设置在观察窗口中的控制线和测试线,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集成在所述基本壳体中,并且其中所述狭缝缝隙构造为当所述快速测试件的图案在所述CCD线上重现时,增加所述图案在所述CCD线上的亮度,光源的光轴及其相对光学成像轴的倾斜角设置为使得所有反射均不能从观察窗口去往接收元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前置审查意见中给出的CN102439428A、CN101105499A、US2008/0116359A1也均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2)而取得了在即使不使用光学透镜的情况下也能简单地实现较高的测量精确度和分辨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