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下管道查询方法及地下管道查询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地下管道查询方法及地下管道查询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46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30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5125.3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姜楠
国际分类号:G06K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5125.3、发明名称为“一种地下管道查询方法及地下管道查询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射频识别技术在地下管网中的应用”,王喜斌等,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第22卷,第4期,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1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是通过标签编码获取信息;将所述第一管道信息显示在所述RFID读卡设备的显示单元上;(2)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3(“电力井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应用”,杨启明等,电子测试,2015年第21期,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US8001858B2,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3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是通过标签编码获取信息探测定位设备根据经校验有效的ID码,从设备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中查找与该ID码对应的地点名称,确定该管道的其他相关信息,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信息;(2)是通过标签编码获取信息;将所述第一管道信息显示在所述RFID读卡设备的显示单元上;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CN10191594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是通过标签编码获取信息探测定位设备根据经校验有效的ID码,从设备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中查找与该ID码对应的地点名称,确定该管道的其他相关信息,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信息。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下管道查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射频识别RFID读卡设备中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设置在第一地下管道上的RFID标签内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
基于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获取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
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
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获取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包括:
通过所述RFID读卡设备中的无线通讯模块将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其中,所述数据处理中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确定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
通过所述无线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所述第一管道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所述无线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所述第一管道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管道信息显示在所述RFID读卡设备的显示单元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信息为用于提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施工人员在所述第一区域内存在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或所述提示信息为用于提示所述施工人员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信息。
5. 一种地下管道查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RFID标签,设置在第一地下管道上;所述RFID标签中存储有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
RFID读卡设备,包括:RFID读取模块,用于读取所述RFID标签中存储 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并基于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获取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无线通讯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并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第一管道信息,以及至少一根其他管道的管道信息,并基于第一管道信息以及至少一根其他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其中,所述数据处理中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确定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标签为无源RFID标签。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为客户识别模块SIM卡。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显示单元,与所述无线通讯模块连接,所述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第一管道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2、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并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标签内设置提示信息需要提前设置虽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并不能通过这样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提示信息更能贴合管道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获取的管道信息来生成提示信息,以便达到更好的预警效果,其次,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能够在标签内设置提示信息,但是只能提示施工人员具有危险的管道,但是并不能够提示施工人员所述危险管道所处的位置,以在施工过程中更好的处理,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能够根据实时检测到多根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提示信息,可以达到更好的预警效果,使得本申请的提示能够更贴合当前管道的实际情况。因此,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选择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存在以下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工作效率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安全性”,而并非是如复审通知书中所说的“如何获取管道附近一定区域的其他管道信息并进行提示”。(2)根据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方案,也仅能推测出当地下管线出现故障时,通过在地下管线上方埋设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快速、准确的找到出现故障的地下管线的位置,提高抢修的效率,即对比文件4所针对的是如何提高抢修效率的层面。因此,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在提高抢修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即在探测出存在故障的地下管道的位置之后,还需要获取该地下管道周围的其他管道的信息,基于多个地下管道的信息生成提示信息来进行警示,来提高施工的安全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通过获取第一管道信息以及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的信息,生成提示信息,能够解决施工过程安全性不高的问题,实现提高施工过程中安全性的问题,因此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CN10191594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电力井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应用”,杨启明等,《电子测试》,2015(21),137-139页,2015年12月;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下管道查询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管道信息查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4]段-[0039]段、附图1-2):预埋步骤,在埋设地下管道的同时将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相当于RFID标签)埋设于地下管道上方,并事先在所述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中存储有ID码以及地下管道的信息;探测步骤,由探测定位设备发送电磁波信号,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接收到该电磁波信号后反馈包含其ID码以及地下管道信息的无线信号给探测定位设备(相当于通过射频识别RFID读卡设备中的RFID读取模块读取设置在第一地下管道上的RFID标签内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验证步骤,探测定位设备对所述ID码和地下管道信息进行校验处理,将校验有效的ID码和地下管道信息上传做进一步处理并存储记录;定位步骤,根据ID码确定该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所埋设的地点名称,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并根据地下管道信息中包含的相邻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确定管线的走向。预先在探测定位设备内置入与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在进行探测定位前,在计算机和探测定位设备中设置与每个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的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中的ID码与其埋设的地点名称相对应,探测定位设备根据经校验有效的ID码,从设备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中查找与该ID码对应的地点名称,确定该管道的其他相关信息(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获取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该探测定位设备可以通过读取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中的关于相邻的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确定地下管线的走向;也可以通过在GIS系统上标注这些不同ID码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位置从而建立该地下管线的示踪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管道附近一定区域内其他管道信息并进行提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中,需要对地下管道进行维修施工时,必然需要考虑需要维修的管道周围是否有其他线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预先在探测定位设备内置入与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在探测定位设备内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包括:管材、管径、埋设年限、定位标识器的埋设深度和埋设的地理坐标以及相邻的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等,根据ID码确定该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所埋设的地点名称,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应用需求不同可以选用不同探测距离的产品,也可以选用不同频率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应用到不同的行业如:燃气、水务、电力、电信等(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即对比文件4的方法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的管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施工时,为了避免对其他线路的影响,获取需要施工的管道位置附近区域的其他管线信息或施工线路图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已经获取到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以及在探测定位设备内预先写入地理坐标等地下管道信息的情况下,获取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而在现有技术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对于一些危险线路、周围管道信息设置警示,例如:附近具有高压线、有燃气管道,施工危险,避免明火,施工提前联系xxxx等,保证人员安全,对其进行提示是也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获取第一管道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0-3节):当使用手持式探测仪查找电子标识器或电缆专用标签,将探测仪识读的ID编码通过蓝牙传输至平板电脑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将与ID编码对应的电缆属性、井沟内电缆照片、剖面图等信息从后台数据库中调取并显示(相当于通过所述RFID读卡设备中的无线通讯模块将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其中,所述数据处理中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确定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的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数据中心获取标签编码对应的管道信息,而当需要在RFID读卡设备中显示时,通过其内的无线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所述第一管道信息进行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4]段-[0039]段、附图1-2):探测定位设备包括与MCU处理器相连接的液晶显示屏24,用于在设备操作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第0-3节):当探测仪接收到信号时会发出声音告知操作者,并会在探测仪屏幕上显示该标识器或标签所存储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施工过程中,在现有技术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对于一些危险线路、周围管道信息设置警示,例如:附近具有高压线、有燃气管道,施工危险,避免明火,施工提前联系xxxx等,保证人员安全,对其进行提示是也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地下管道查询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管道信息查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4段-0039段、附图1-2):预埋步骤,在埋设地下管道的同时将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埋设于地下管道上方,并事先在所述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中存储有ID码以及地下管道的信息(相当于RFID标签,设置在第一地下管道上,所述RFID标签中存储有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探测步骤,由探测定位设备发送电磁波信号,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接收到该电磁波信号后反馈包含其ID码以及地下管道信息的无线信号给探测定位设备(RFID读卡设备,包括:RFID读取模块,用于读取所述RFID标签中存储的第一管道标签编码);验证步骤,探测定位设备对所述ID码和地下管道信息进行校验处理,将校验有效的ID码和地下管道信息上传做进一步处理并存储记录;定位步骤,根据ID码确定该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所埋设的地点名称,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并根据地下管道信息中包含的相邻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确定管线的走向。预先在探测定位设备内置入与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在进行探测定位前,在计算机和探测定位设备中设置与每个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的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中的ID码与其埋设的地点名称相对应,探测定位设备根据经校验有效的ID码,从设备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中查找与该ID码对应的地点名称,确定该管道的其他相关信息(相当于基于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获取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该探测定位设备可以通过读取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中的关于相邻的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确定地下管线的走向;也可以通过在GIS系统上标注这些不同ID码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位置从而建立该地下管线的示踪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无线通讯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并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第一管道信息;其中,所述数据处理中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确定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2)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其中,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为以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所处位置确定出的第一区域内包括的管道;基于所述第一管道信息及所述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生成并输出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获取第一管道信息以及如何获取管道附近一定区域内其他管道信息并进行提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0-3节):当使用手持式探测仪查找电子标识器或电缆专用标签,将探测仪识读的ID编码通过蓝牙传输至平板电脑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将与ID编码对应的电缆属性、井沟内电缆照片、剖面图等信息从后台数据库中调取并显示(相当于通过所述RFID读卡设备中的无线通讯模块将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其中,所述数据处理中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管道标签编码确定出所述第一地下管道的第一管道信息),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2的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数据中心获取标签编码对应的管道信息,而当需要在RFID读卡设备中显示时,通过其内的无线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据处理中心发送的所述第一管道信息进行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中,需要对地下管道进行维修施工时,必然需要考虑需要维修的管道周围是否有其他线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预先在探测定位设备内置入与ID码对应的地下管道信息;在探测定位设备内预先写入的地下管道信息包括:管材、管径、埋设年限、定位标 识器的埋设深度和埋设的地理坐标以及相邻的定位标识器的方位信息等,根据ID码确定该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所埋设的地点名称,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应用需求不同可以选用不同探测距离的产品,也可以选用不同频率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应用到不同的行业如:燃气、水务、电力、电信等(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即对比文件4的方法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的管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施工时,为了避免对其他线路的影响,获取需要施工的管道位置附近区域的其他管线信息或施工线路图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已经获取到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以及在探测定位设备内预先写入地理坐标等地下管道信息的情况下,获取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而在现有技术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对于一些危险线路、周围管道信息设置警示,例如:附近具有高压线、有燃气管道,施工危险,避免明火,施工提前联系xxxx等,保证人员安全,对其进行提示是也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第1.2节):标识直埋电缆与电力井的标识器就是低频RFID产品,该产品内部是一个无源RFID芯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通过SIM卡利用网络运营商进行无线通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4]段-[0039]段、附图1-2):探测定位设备包括与MCU处理器相连接的液晶显示屏24(相当于显示单元),用于在设备操作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第0-3节):当探测仪接收到信号时会发出声音告知操作者,并会在探测仪屏幕上(相当于显示屏)显示该标识器或标签所存储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复审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确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复审请求人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管道附近一定区域的其他管道信息并进行提示,而获得其他管道的信息并提示的进一步的目的即保证抢修时不要破坏周围管道,提高安全性。本复审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从技术方面来说的,而复审请求人是从效果方面来说的,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
(2)在本领域中,需要对地下管道进行维修施工时,必然需要考虑需要维修的管道周围是否有其他线路。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根据标签ID码确定该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所埋设的地点名称,确定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应用需求不同可以选用不同探测距离的产品,也可以选用不同频率的无线射频定位标识器应用到不同的行业如:燃气、水务、电力、电信等(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即对比文件4的方法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的管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施工时,为了避免对其他线路的影响,获取需要施工的管道位置附近区域的其他管线信息或施工线路图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已经获取到管道埋设的具体位置以及在探测定位设备内预先写入地理坐标等地下管道信息的情况下,获取获得至少一根其它管道的管道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容易实现的技术手段。而在现有技术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对于一些危险线路、周围管道信息设置警示,例如:附近具有高压线、有燃气管道,施工危险,避免明火,施工提前联系xxxx等,保证人员安全,对其进行提示是也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