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机组系统及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68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87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1276.0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玲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W8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惯用手段应用于该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1276.0,名称为“空调机组系统及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申请人按照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对权利要求5进行修改,克服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94165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空调机组(1);
无线网关(2),用于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以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之间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通讯、和/或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与外部设备(8)之间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无线连接;
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第一无线通讯装置,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包括第二ZigBee模块(5)和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6),所述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所述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关(2)包括用于与所述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WIFI模块(3)和用于对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网的第一ZigBee模块(4),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之间通过UART/SPI(7)实现数据交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
5. 一种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
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通过外部网络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连接,以通过所述外部设备对所述空调机组(1)进行远程操控;
将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其中,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
将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 换的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以使所述空调机组(1)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ZigBee网关,以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并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接入所述外部网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ZigBee网关通过UART/SPI(7)在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与所述外部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智能设备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3的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6和7的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5中,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协议转换网关与本申请的第一无线通讯装置的数量、位置、结构不同,两种设置方式没有优劣之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看到本申请时,不会想到要改变网关的数量、位置和结构;(2)无线网关包括用于与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WIFI模块和用于对多个空调机组组网的第一ZigBee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上行通信模块为以太网通信模块,属于协议转换网关,协议转换网关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无线网关。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空调机组(1);
无线网关(2),用于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以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之间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通讯、和/或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与外部设备(8)之间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无线连接;
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第一无线通讯装置,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包括第二ZigBee模块(5)和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6),所述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所述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
所述无线网关(2)包括用于与所述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WIFI模块(3)和用于对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网的第一ZigBee模块(4),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连接;
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之间通过UART/SPI(7)实现数据交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
3. 一种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
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通过外部网络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连接,以通过所述外部设备对所述空调机组(1)进行远程操控;
将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其中,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
将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以使所述空调机组(1)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
提供ZigBee网关,以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并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接入所述外部网络;
所述ZigBee网关通过UART/SPI(7)在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与所述外部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智能设备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第(1)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电器设备3通过通信模块与协议转换网关5通信,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协议转换网关相当于无线网关,从对比文件1图2中可以看出每个空调机组均与一个无线通讯装置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中协议转换网关与本申请中无线网关的数量、位置、结构均是相对应的;对于上述第(2)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协议转换网关5包括主控芯片、上行通信模块、下行通信模块及相应的外围电路;上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无线路由器2、互联网服务器之间的通信,上行通信模块可以是无线WIFI模块(与本申请相同);下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电器设备3之间的通信,下行通信模块可以是短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如ZigBee模块(与本申请相同),而为了实现电器设备之间的通信,由作为下行通信模块的ZigBee模块对多个空调机组组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协议转换网关与本申请的无线网关具有相同的组件,能起到相似的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和3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2、4,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智能设备为空气质量仪,对比文件1中无线控制终端按其字面意思为执行控制功能的终端。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空调机组(1);
无线网关(2),用于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以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之间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通讯、和/或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与外部设备(8)之间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无线连接;
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第一无线通讯装置,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包括第二ZigBee模块(5)和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6),所述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所述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
所述无线网关(2)包括用于与所述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WIFI模块(3)和用于对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网的第一ZigBee模块(4),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连接;
所述WIFI模块(3)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4)之间通过UART/SPI(7)实现数据交互;
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通过所述无线网关(2)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其中,所述智能设备为空气质量仪。
2. 一种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
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通过外部网络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连接,以通过所述外部设备对所述空调机组(1)进行远程操控;
将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2)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其中,每个所述空调机组(1)均与一个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连接;
将第二ZigBee模块(5)通过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6)与所述空调机组(1)连接,以使所述空调机组(1)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
提供ZigBee网关,以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1)组成无线局域网络、并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接入所述外部网络;
所述ZigBee网关通过UART/SPI(7)在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与所述外部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将智能设备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中,以与所述空调机组(1)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其中,所述智能设备为空气质量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8日答复2019年09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394165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家居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7]段,图2-4):智能家居系统,可以是楼宇或房间内的空调系统,包括接入互联网1的无线路由器2,在无线路由器2的无线信号覆盖范围内的多个电器设备3(相当于多个空调机组)上设置有通信模块,通信模块与电器设备3的主控模块通信,用户通过无线控制终端4(相当于外部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连接至附近的无线路由器2;协议转换网关5(相当于无线网关)与无线路由器2和电器设备3之间通信连接,用于不同通信协议之间数据的传输与转换;每个电器设备3通过各自的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协议转换网关5通信(相当于每个空调机组均与一个无线通讯装置连接,所述空调机组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协议转换网关5包括主控芯片、上行通信模块、下行通信模块及相应的外围电路;上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无线路由器2、互联网服务器之间的通信,上行通信模块可以是无线WIFI模块(相当于无线网关包括用于与所述外部设备无线连接的WIFI模块);下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电器设备3之间的通信,下行通信模块可以是短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如ZigBee模块(相当于所述无线网关包括第一ZigBee模块),电器设备3可以使用ZigBee通信(相当于第一通讯装置包括第二ZigBee模块),无线控制终端4通过无线路由器2与协议转换网关5相连,而协议转换网关又与多个电器设备3相连(相当于所述多个空调机组与外部设备之间通过无线网关无线连接)。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智能家电之一或它们的组合(相当于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由于协议转换网关用于不同通信协议之间数据的传输与转换,因此其中的WIFI模块与ZigBee模块必然是相连接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无线网关用于将多个空调机组组成无线局域网络,以使所述多个空调机组之间通过所述无线局域网络进行通讯,无线网关的第一ZigBee模块用于对所述多个空调机组组成无线局域网络;智能设备通过无线网关加入无线局域网中,以与空调机组通过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智能设备为空气质量仪;(2)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包括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所述第二ZigBee模块通过所述转换芯片与所述空调机组连接;(3)WIFI模块与所述第一ZigBee模块之间通过UART/SPI实现数据交互。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空调机组具体如何与无线网关进行通信连接、实现空气质量监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协议转换网关5和电器设备3均可以包括ZigBee模块,并且协议转换网关5可以通过ZigBee模块与电器设备3通信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而为了实现在多个设备之间如空调、其他智能设备之间进行通信,在多个设备之间使用ZigBee组成局域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实现空调、其他智能设备之间的相互通讯,能够想到将协议转换网关5和多个电器设备3之间通过ZigBee组成局域网进行数据交换;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0]段):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智能家电之一或它们的组合,而空气质量仪是常见的智能设备,为了实现空气质量监测,将空气质量仪通过无线网关加入智能家居网络中与空调机组进行数据交换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中央空调机组采用CAN总线协议连接传输数据、使用串口与CAN总线转换芯片进行协议转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空调机组接收到通信模块传来的控制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实现协议转换,并通过转换芯片将通信模块与空调机组连接,以实现将ZigBee通信模块的信号传送到空调机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WIFI模块与ZigBee模块之间常见的通讯接口包括I2C,UART,SPI,USB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选择WIFI模块与ZigBee模块之间通过UART/SPI进行数据交互。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家居系统,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2-4):智能家居系统包括接入互联网1的无线路由器2,在无线路由器的无线信号覆盖范围内的多个电器设备3通过无线路由器2组成无线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楼宇或房间内的空调系统(相当于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组成无线局域网络);电器设备3上设置有通信模块,通信模块与电器设备3的主控模块通信连接,优选的,通信模块为WIFI模块;可以视使用环境的空间大小,设置多个无线路由器2用以覆盖多组电器设备3;用户通过无线控制终端4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连接至附近的无线路由器2,无线控制终端则经由无线路由器2通过局域网对电器设备3进行访问、控制或管理(相当于将所述无线局域网通过外部网络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无线连接,以通过外部设备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远程操控);协议转换网关5(相当于无线网关)与无线路由器2和电器设备3之间通信连接,用于不同通信协议之间数据的传输与转换;每个电器设备3通过各自的通信模块(相当于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协议转换网关5通信(相当于每个空调机组均与一个无线通讯装置连接,所述空调机组通过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与所述无线网关之间建立无线网络连接);协议转换网关5包括主控芯片、上行通信模块、下行通信模块及相应的外围电路;上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无线路由器2、互联网服务器之间的通信,上行通信模块为以太网通信模块,可以是无线WIFI模块;下行通信模块用于实现与电器设备3之间的通信,下行通信模块可以是短距离无线通信模块,如ZigBee模块(相当于所述第一无线通讯装置包括ZigBee模块)、高速/低速UWB模块,也可以是有线的总线通信模块,如CAN总线模块、RS232/485总线模块、Modbus总线模块、LonWorks总线模块、Profibus总线模块、HART总线模块等。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智能家电之一或它们的组合(相当于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将第二ZigBee模块通过用于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与所述空调机组连接,以使所述空调机组加入所述无线局域网络;提供ZigBee网关,以将所述多个空调机组组成无线局域网络、并将所述无线局域网络接入所述外部网络;智能设备加入无线局域网中,以与空调机组通过无线局域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智能设备为空气质量仪。(2)所述ZigBee网关通过UART/SPI在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与所述外部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空调机组具体如何与无线网关进行通信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协议转换网关5和电器设备3均可以包括ZigBee模块,并且协议转换网关5可以通过ZigBee模块与电器设备3通信连接,协议转换网关的上行通信模块为以太网通信模块,可以是无线WIFI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因此该区别特征实质上在于使用ZigBee网关将空调机组、智能设备组成局域网,以及空调机组通过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加入局域网。而为了实现在多个设备之间进行通信,在具备ZigBee模块的多个设备之间使用ZigBee网关组成局域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实现空调机组、智能设备之间的相互通讯,能够想到将协议转换网关5和多个电器设备3之间通过ZigBee网关组成局域网,并且经WIFI将所述无线局域网接入外部网络;此外,ZigBee模块收到的数据处理成串口形式、中央空调机组采用CAN总线协议连接传输数据、使用转换芯片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协议转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将空调机组、智能设备接入局域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在串口与CAN总线之间进行转换的转换芯片实现协议转换,将ZigBee模块通过转换芯片与空调机组连接,以实现将空调机组、智能设备加入无线局域网进行数据交换;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0]段):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智能家电之一或它们的组合,而空气质量仪是常见的智能设备,为了实现空气质量监测,将空气质量仪通过无线网关加入智能家居网络中与空调机组进行数据交换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WIFI模块与ZigBee模块之间常见的通讯接口包括I2C,UART,SPI,USB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选择通过UART/SPI在所述无线局域网络与所述外部网络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0]段)电器设备3作为被控终端可以是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智能家电之一或它们的组合(相当于所述空调机组系统还包括智能设备)。而空气质量仪是常用的智能家电,为了实现空气质量监测,将空气质量仪通过无线网关加入智能家居网络中与空调机组进行数据交换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予以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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