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库测试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22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78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60942.3
申请日:2014-06-12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徐颖
参审员:周述虹
国际分类号:G06F11/14;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609423,名称为“数据库测试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729361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获取主数据库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并向备份数据库发起第二数据操作请求,以及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为与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相对应的一种数据库测试装置,因而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获取在预设时间内对所述主数据库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
根据所获取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
当所述备份数据库根据所述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执行相应的数据操作时,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测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在预设
时间内对所述主数据库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包括:
获取预设时间内所述主数据库所接收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
存储所获取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生成压力文本文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获取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包括:
读取所述压力文本文件中存储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
根据所读取的所述压力文本文件中存储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其中,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的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与所读取的所述压力文本文件中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成比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所述 测试结束时,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数据回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数据回滚,包括:
获取并解析所述备份数据库在预定时间内的二进制日志文件,得到明文日志文件,所述明文日志文件中包括预定时间内所述备份数据库的事务的信息,所述事务信息中包括数据操作语句;
将所述事务信息中的数据操作语句替换为所述数据操作语句的反向操作语句;
将数据操作语句替换为反向数据操作语句的事务按照时间顺序倒置;
将所述事务中的反向数据操作语句按照所述反向数据操作语句相应的数据操作语句的时间顺序进行倒置,得到回滚日志文件
所述回滚日志文件被所述备份数据库执行,进行数据回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经过数据回滚的备份数据库与所述主数据库进行同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操作语句包括:数据删除语句、数据插入语句和数据更新语句中至少一种。
8. 根据1-7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库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数据库和所述备份数据库均为MySQL数据库。
9. 一种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停止单元,适于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
获取单元,适于获取在预设时间内对所述主数据库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请求单元,适于根据所获取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
测试单元,适于当所述备份数据库根据所述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执行相应的数据操作时,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测试。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获取子单元,适于获取预设时间内所述主数据库所接收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
存储子单元,适于存储所获取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生成压力文本文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请求单元包括:
读取子单元,适于读取所述测试压力文本文件中存储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
请求子单元,适于根据所读取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其中,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与所读取的压力文本文件中存储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成比例。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回滚单元,适于当数据库测试结束时,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数据回滚。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滚单元包括:
解析子单元,适于获取并解析所述备份数据库在预定时间内的二进制日志文件,得到明文日志文件,所述明文日志文件中包括预定时间内所述备份数据库的事务的信息,所述事务信息中包括数据操作语句;
替换子单元,适于将所述事务信息中的数据操作语句替换为所述数据操作语句的反向操作语句;
第一倒置子单元,适于将数据操作语句替换为反向数据操作语句的事务按照时间顺序倒置;
第二倒置子单元,适于将所述事务中的反向数据操作语句按照所述反向数据操作语句相应的数据操作语句的时间顺序进行倒置,得到回滚日志文件,所述回滚日志文件被所述备份数据库执行,进行数据回滚。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同步单元,适于将经过数据回滚的备份数据库与所述主数据库进行同步。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操作语句包括:数据删除语句、数据插入语句和数据更新语句中至少一种。
16. 根据9-15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数据库和所述备份数据库均为MySQL数据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测试期间,会影响数据库集群中的数据库对外服务的性能,同时,本领域中采用主备架构的目的一般是用于灾备,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不是用于灾备,是在主数据库正常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利用备份数据库进行测试。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主数据库和备数据库之间属于相互冗余的关系,在数据库测试中主备数据库均为测试对象,也就是说对数据库的测试可以是依据需要针对二者之一或者二者同时进行,这显然是数据库测试的基本常识。进一步的,数据库在线测试,即在不中断数据库业务的同时进行测试操作属于基本的数据库应用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根据需要选择主备库之一进行测试,并使用另一未测试的数据库维持正常业务,这明显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显而易见的,针对主备冗余架构这一基本数据架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有该架构的数据库时,自然可以直接应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数据库进行测试,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在线测试以及在线测试中轮流使用主备库维持正常业务也明显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复审请求人应当正确理解主备数据库架构的含义和应用方式,主数据库和备份数据库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其名称仅用于标识当前应用中各数据库的功能和系统属性,并且可以随时任意切换。另一方面,灾备仅仅是具有主备架构数据库的常见应用场景之一,数据库出现故障绝非触发主备库切换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数据库在常规使用当中,经常需要基于实际应用对主备库进行热切换或者使得二者并行运行。因此,在非灾备环境下直接使用备份数据库也属于常规应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申请日2014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729361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库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7]段,第4页第[0065]段-第5页第[0074]段,第7页第[0087]-[0100]段,图1-3)公开了一种数据库性能测试方法(即一种数据库测试方法),包括:获取数据库的业务工作日志,从业务工作日志中提取SQL语句,其中,业务工作日志可以是业务的实时访问日志,也可以是数据库中存储的业务的历史访问日志(相当于获取在预设时间内对所述数据库的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其中,日志所记录的时间段相当于预设时间);获取到业务的工作日志后,压力模型生成模块从业务的工作日志中提取SQL语句,并依据SQL语句生成压力测试数据,压力执行模块发送生成的压力测试数据给数据库集群;在压力执行模块发送压力测试数据的过程中,监控模块采集数据库性能信息。
根据上述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根据所获取的所述第一数据操作请求,向所述备份数据库发起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当所述备份数据库根据所述相应的第二数据操作请求执行相应的数据操作时,对所述备份数据库进行测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影响主数据库性能的情况下,测试数据库的真实性能。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到业务的工作日志后,压力模型生成模块从业务的工作日志中提取SQL语句,并依据SQL语句生成压力测试数据,压力执行模块发送生成的压力测试数据给数据库集群;在压力执行模块发送压力测试数据的过程中,监控模块采集数据库性能信息。而本申请是首先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的前提下,向备份数据库发起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并在备用数据库中进行测试。
然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的视角来分析,各个特征之间有内部的关联性。压力测试的真实性,是因为压力测试的数据来源于主数据库;压力测试过程中不影响主数据库的性能,是因为压力测试在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停止复制的前提下,在备份数据库中进行压力测试。主备数据库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以及使用方法是保证本申请可以实现的基础。因此,不能将其割裂成一个个的特征,从而得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是将压力测试数据发送给不同的数据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可以实现在不影响主数据库性能的情况下,测试数据库的真实性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数据库测试装置,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因而权利要求9-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3、针对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在计算机领域中,使用主备数据库、对主备数据库之间使用的切换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但是,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到业务的工作日志后,压力模型生成模块从业务的工作日志中提取SQL语句,并依据SQL语句生成压力测试数据,压力执行模块发送生成的压力测试数据给数据库集群;在压力执行模块发送压力测试数据的过程中,监控模块采集数据库性能信息。而本申请是首先停止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的复制的前提下,向被备份数据库发起第二数据操作请求,并在备用数据库中进行测试。
然而,本申请的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的视角来分析,各个特征之间有内部的关联性。压力测试的真实性,是因为压力测试的数据来源于主数据库;压力测试过程中不影响主数据库的性能,是因为压力测试在备份数据库对主数据库停止复制的前提下,在备份数据库中进行压力测试。主备数据库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以及使用方法是保证本申请可以实现的基础。因此,不能将其割裂成一个个的特征,从而得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是将压力测试数据发送给不同的数据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可以实现在不影响主数据库性能的情况下,测试数据库的真实性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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