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号码查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逆向号码查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26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3208
优先权日:2013-05-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923.4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崔丽艳
国际分类号:G06F17/21;H04M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923.4,名称为“逆向号码查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0127992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1日)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要求显示的信息不仅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并且也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该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他实体;(2)权利要求1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顺序将信息进行显示,并且该呼叫计费程序中是由呼叫接收方针对呼叫成本进行计费,而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用户可以进行免费呼叫。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上述区别(1)、(2)以提高用户体验,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而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中的“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web浏览器”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执行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相对应,权利要求11实施权利要求2-9的任一所述方法,则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7]段;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包括:
利用web平台接收包括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web内容;
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
使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并且
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且并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它实体,并且所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包括显示哪些电话号码可以免费呼叫的指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包括显示与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中的至少一个的所有者相关联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使用之前,显示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能够从该web平台进行呼叫的通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通知包括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中的至少一个旁边显示图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使用之前,接收与针对所识别的电话号码的呼叫相关联的指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使用之前,经由该web平台向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之一进行呼叫。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显示之后,经由该web平台向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之一进行呼叫。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其中该web平台包括web浏览器。
10. 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当被执行时,该指令实施一种web浏览器,其被配置为实施一种方法,包括:
利用该web浏览器接收包括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web内容;
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
使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并且
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且并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它实体,并且所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
11. 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当被执行时,该指令实施一种web浏览器,其被配置为实施如权利要求2-9的任一个所述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多只公开了查询和在表面呈现与被呼叫的电话号码相关联的细节,没有公开(1)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来显示信息,也没有涉及(2)查询和在表面呈现与被呼叫的电话号码并非必然相关联的其他细节。此外,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3年05月15日之前一般的终端应用也并不具有实现上述区别特征的功能,因此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未公开的特征(1),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某一些显示的电话号码,用户可以进行免费呼叫;还公开了与用户更相关的、或者由第三方付费的电话号码,可更显著地显示在网页中,从而更容易建立呼叫;价格信息可挨着号码显示,使得用户在呼叫之前注意到呼叫成本;并且在本领域中根据费用价格进行排序,是方便用户选择需要付费号码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从而方便用户选择需要付费号码。关于上述未公开的特征(2),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信息,为了让用户更好地了解与该号码相关联的信息,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对象之间的相似度来为用户推荐对象,属于web平台中为了提高给用户提供更多更广的内容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亚马逊推荐系统就使用了“item-to-item”这样的协同过滤算法来为用户推荐与当前物品相似的其他物品,既保证了推荐物品符合用户习惯又扩大了用户的选择范围,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的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相似实体推荐的方式,查找与拥有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实体相似的其他实体并将其显示给用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识别包括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其中所述识别包括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包括:
利用web平台接收包括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web内容;
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其中所述识别包括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
使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并且
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且并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它实体,并且所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
“10. 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当被执行时,该指令实施一种web浏览器,其被配置为实施一种方法,包括:
利用该web浏览器接收包括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web内容;
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其中所述识别包括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
使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并且
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且并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它实体,并且所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7]段;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10127992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浏览器检测电话号码的通信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行-第22页第30行、图4a-5):图4a示出了当在显示器208上打开以供查看时将看到的web客户端应用程序221的示例用户界面。首先下载网页内容(相当于利用web平台接收包括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web内容),检测该网页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当于识别出现在该web内容中的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针对检测到的电话号码在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将查询到的相关联信息返回;可以提供从工具栏223或从客户端222检索的诸如年龄,性别等的用户信息。可以提供与网页域相关的信息,以便可以针对网页的上下文定制用于重新呈现网页的指令(相当于使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在图4b中,在电话号码周围放置一个盒子,并插入一个可点击图标形式的控件。如果用户点击该图标,则工具栏应用程序223启动客户端应用程序222并向其用信号传递相关联的电话号码,然后客户端应用程序222使用该电话号码通过基于分组的网络108与相关电话建立呼叫。图4c,当用户将鼠标光标移动到免费电话“0800”号码的插入呼叫图标上时,则用诸如“免费呼叫”之类的消息覆盖该号码。与用户更相关的、或者由第三方付费的电话号码,可更显著地显示在网页中,从而更容易建立呼叫。价格信息可挨着号码显示,使得用户在呼叫之前注意到呼叫成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如下:
(1) 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且并非必然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信息,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被叫方相似的其它实体;
(2) 所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
(3)所述识别包括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处理逆向号码查找的相关联信息,以及识别电话号码的具体方式,从而使得用户更方便地选择所需的号码。
针对区别特征(1),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信息,为了让用户更好地了解与该号码相关联的信息,显示与该逆向号码查找相关联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根据对象之间的相似度来为用户推荐对象,属于web平台中为了提高给用户提供更多更广的内容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亚马逊推荐系统就使用了“item-to-item”这样的协同过滤算法来为用户推荐与当前物品相似的其他物品,既保证了推荐物品符合用户习惯又扩大了用户的选择范围,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用户的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相似实体推荐的方式,查找与拥有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实体相似的其他实体并将其显示给用户,以达到上述目的。
针对区别特征(2),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某一些显示的电话号码,用户可以进行免费呼叫;还公开了与用户更相关的、或者由第三方付费的电话号码,可更显著地显示在网页中,从而更容易建立呼叫;价格信息可挨着号码显示,使得用户在呼叫之前注意到呼叫成本;并且在本领域中根据费用价格进行排序,是方便用户选择需要付费号码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显示是按照根据呼叫计费程序确定的经排序的顺序进行的,其中在所述呼叫计费程序中呼叫接收方而不是主叫方被针对呼叫的成本而计费,从而方便用户选择需要付费号码。
针对区别特征(3),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数字格式来识别电话号码,且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页第25行-第21页第20行):可以考虑特定网页的上下文,例如,如果帐号与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格式,则可以忽略银行网页上的号码,也就是说,在识别电话号码时,不仅考虑了数字格式,还考虑了网页的上下文。而语境逻辑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需要考虑的上下文,例如,本领域当句子中出现电话号码时,通常也会出现“呼叫”、“联系人”、“姓名”等词语,这是本领域的常见逻辑,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呼叫”、“联系人”、“姓名”等词语出现在数字旁边,则该数字大概率是电话号码,也就是说,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显示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包括显示出哪些电话号码可以免费呼叫这一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行-第22页第30行、附图4c),即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与逆向号码查找的相关联的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包括显示其他相关联的用途,例如位置搜索服务,也可以通过逆向查找获得该电话号码的附加信息,例如所有者的姓名信息等(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9-27行)。为了更好地用户体验,将上述信息显示出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在使用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之前的显示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用户将鼠标移动到呼叫图标时,会出现例如“免费通话”的提示信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0页第10-15行、图4c),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显示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能够从该web平台进行呼叫的通知这一附加技术特征。此外,将上述显示通知的过程设置在web平台呼叫的具体哪一操作之前属于实施web平台呼叫系统时的常规选择,为了实现web平台的呼叫功能,将这一显示过程设置在使用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操作之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该显示通知包括在该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中的至少一个旁边显示图标。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用户将鼠标移动到呼叫图标时会出现例如“免费通话”的提示信息,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在使用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之前接收与呼叫相关联的指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通话建立之前要显示出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的呼叫计价信息,也要显示出哪些电话号码可以免费呼叫的指示(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行-第22页第30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接收与针对所识别的电话号码的呼叫相关联的指示这一技术特征。此外,将该接收指示过程设置在web平台呼叫的具体哪一操作之前属于实现web平台呼叫系统的常规选择,为了更好地实现web平台的用户呼叫功能,将这一接收指示过程设置在使用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操作之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在使用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之前的呼叫操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经由该web平台向所述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之一进行呼叫这一技术特征,至于将上述呼叫过程设置在web平台呼叫的具体哪一操作之前,则属于实现web平台呼叫系统时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web平台的用户呼叫体验,将这一呼叫过程设置在使用电话号码进行逆向号码查找操作之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在显示相关联信息之后的呼叫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话号码被识别之后,显示可点击的图标,当用户点击该图标就可以经由web平台向对应的电话号码发出呼叫(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行-第22页第30行)。在显示相关联信息之后进行呼叫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该web平台包括web浏览器,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0-31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的程序、web浏览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行-第7页第30行、第12页第30-31行),其指令实施的方法实际上是权利要求1实施的方法步骤,因此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包括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存储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的程序、web浏览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行-第7页第30行、第12页第30-31行),因此当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数字格式来识别电话号码,且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页第25行-第21页第20行):可以考虑特定网页的上下文,例如,如果帐号与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格式,则可以忽略银行网页上的号码,也就是说,在识别电话号码时,不仅考虑了数字格式,还考虑了网页的上下文。而语境逻辑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需要考虑的上下文,例如,本领域当句子中出现电话号码时,通常也会出现“呼叫”、“联系人”、“姓名”等词语,这是本领域的常见逻辑,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呼叫”、“联系人”、“姓名”等词语出现在数字旁边,则该数字大概率是电话号码,也就是说,采用语境逻辑来确定该web内容中的数字是否为电话号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