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螺旋式中耕除草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99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69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4428.1
申请日:2016-08-18
复审请求人:贵州省烟草公司黔西南州公司 南充富牌农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晓磊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王四珍
国际分类号:A01B49/02(2006.01),A01B39/08(2006.01),A01B39/14(2006.01),A01B39/18(2006.01),A01B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4428.1,名称为“螺旋式中耕除草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贵州省烟草公司黔西南州公司、南充富牌农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8日,公开日为 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9666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452134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旋式中耕除草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前方的两套螺旋中耕器和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后方的可调式铧犁,两套螺旋中耕器分别安装于微耕机的左右两侧;所述螺旋中耕器包括与微耕机螺旋连接固定的螺旋轴和沿螺旋轴的长度方向设置同直径、等螺距的螺旋刀,所述螺旋轴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所述螺旋刀的中心形成有与螺旋轴的横截面相配合的正六边形通孔,所述螺旋刀套装在螺旋轴上、仅螺旋刀的左右两侧分别与螺旋轴采用点焊的方式固定连接;位于微耕机左侧的螺旋中耕器的螺旋刀旋向为右旋、位于微耕机右侧的螺旋中耕器的螺旋刀旋向为左旋;所述螺旋刀的边缘形成有锯齿,螺旋刀的盘面上形成有凹槽,凹槽内焊接有除草刀,除草刀嵌入凹槽内、且除草刀的安装部与螺旋刀的盘面重合后共面;
所述可调式铧犁包括与微耕机固定连接的可调支架、位于可调支架左右两侧的两块分土板,两块分土板的边缘焊接形成一个V形尖,可调支架焊接在两块分土板之间,两块分土板上分别铰接有一块整平板;所述可调支架还包括调节杆,所述调节杆上设有多个螺纹孔,多个螺纹孔沿调节杆的轴向等距设置;两块整平板与调节杆之间均设有调节块,调节块的一端与整平板铰接、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到调节杆上的螺纹孔内;
所述螺旋刀的横截面为等边三角形;螺旋刀利用凹槽的凹面与除草刀焊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式中耕除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轴上还设有内凹的圆弧底,圆弧底位于螺旋刀的螺距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螺旋式中耕除草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还设置有分级破土器,所述分级破土器包括与分土板螺栓连接的一根矩管和套装并焊接在矩管上的三个V字形破土尖,相邻V字形破土尖之间固定连接有压缩弹簧,三个V字形破土尖同轴线设置,三个V字形破土尖的工作面从左至右逐级增大。”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用于中耕,相应的微耕机前方工作部件为螺旋中耕器;螺旋刀与螺旋轴的固定方式为:仅螺旋刀的左右两侧分别与螺旋轴采用点焊的方式固定连接;且可调式铧犁的调节块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到调节杆上的螺纹孔内;(2)本申请螺旋刀的盘面上形成有凹槽,凹槽内焊接有除草刀,除草刀嵌入凹槽内、且除草刀的安装部与螺旋刀的盘面重合后共面,螺旋刀利用凹槽的凹面与除草刀焊接;(3)本申请中螺旋刀的横截面为等边三角形。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如何防止杂草缠绕的技术问题,面对此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除草刀与螺旋刀的其它连接方式来解决该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粉垄刀与螺旋叶片的连接方式同样可以起到增加工作面和防杂草缠绕的效果,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粉垄刀与螺旋叶片之间采用焊接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申请人将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螺旋轴上还设有内凹的圆弧底,圆弧底位于螺旋刀的螺距之间;(2)所述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还设置有分级破土器,所述分级破土器包括与分土板螺栓连接的一根矩管和套装并焊接在矩管上的三个V字形破土尖,相邻V字形破土尖之间固定连接有压缩弹簧,三个V字形破土尖同轴线设置,三个V字形破土尖的工作面从左至右逐级增大。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是:提高中耕除草效率和培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旋式中耕除草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前方的两套螺旋中耕器和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后方的可调式铧犁,两套螺旋中耕器分别安装于微耕机的左右两侧;所述螺旋中耕器包括与微耕机螺旋连接固定的螺旋轴和沿螺旋轴的长度方向设置同直径、等螺距的螺旋刀,所述螺旋轴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所述螺旋刀的中心形成有与螺旋轴的横截面相配合的正六边形通孔,所述螺旋刀套装在螺旋轴上、仅螺旋刀的左右两侧分别与螺旋轴采用点焊的方式固定连接;位于微耕机左侧的螺旋中耕器的螺旋刀旋向为右旋、位于微耕机右侧的螺旋中耕器的螺旋刀旋向为左旋;所述螺旋刀的边缘形成有锯齿,螺旋刀的盘面上形成有凹槽,凹槽内焊接有除草刀,除草刀嵌入凹槽内、且除草刀的安装部与螺旋刀的盘面重合后共面;
所述可调式铧犁包括与微耕机固定连接的可调支架、位于可调支架左右两侧的两块分土板,两块分土板的边缘焊接形成一个V形尖,可调支架焊接在两块分土板之间,两块分土板上分别铰接有一块整平板;所述可调支架还包括调节杆,所述调节杆上设有多个螺纹孔,多个螺纹孔沿调节杆的轴向等距设置;两块整平板与调节杆之间均设有调节块,调节块的一端与整平板铰接、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到调节杆上的螺纹孔内;
所述螺旋刀的横截面为等边三角形;螺旋刀利用凹槽的凹面与除草刀焊接;
所述螺旋轴上还设有内凹的圆弧底,圆弧底位于螺旋刀的螺距之间;
所述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还设置有分级破土器,所述分级破土器包括与分土板螺栓连接的一根矩管和套装并焊接在矩管上的三个V字形破土尖,相邻V字形破土尖之间固定连接有压缩弹簧,三个V字形破土尖同轴线设置,三个V字形破土尖的工作面从左至右逐级增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将对比文件1中螺旋刀与转轴之间的硬性连接结构设置为圆弧过渡,进而在螺旋轴上将螺旋刀的螺距之间设置为内凹的圆弧底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遵循流线型结构可降低阻力的大原则下所进行的适应性设置;(2)为了减轻破土压力设置多级犁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分级破土器包括三个工作面逐渐增大的破土尖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降低破土阻力而仿照犁铧铧尖的形状所进行的适应性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896669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452134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螺旋式中耕除草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起垄机,其上的螺旋形的刀片上安装有削泥片,可同时达到除草的效果,故其实质上也是一种螺旋式除草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0段,图1-4):该装置包括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前方的两套螺旋起垄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螺旋中耕器)和配套安装在微耕机后方的可调式铧犁,两套螺旋起垄器分别安装于微耕机的左右两侧;所述螺旋起垄器包括与微耕机螺旋连接固定的转轴1(即本申请中的螺旋轴)和沿转轴的长度方向设置同直径、等螺距的螺旋形的刀片2(即本申请中的螺旋刀),所述转轴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参见图1),所述刀片的中心形成有与转轴的横截面相配合的正六边形通孔,所述刀片套装在转轴1上,位于微耕机左侧的螺旋起垄器的刀片旋向为右旋、位于微耕机右侧的螺旋起垄器的刀片旋向为左旋,刀片的边缘形成有锯齿;
可调式铧犁包括与微耕机固定连接的可调支架、位于可调支架左右两侧的两块犁头11(即本申请中的分土板),两块犁头的边缘形成一个V形尖,可调支架设置在两块犁头之间,两块犁头上分别铰接有一块包含起泥板12、压泥板13、延展片14的整平板;所述可调支架还包括调整杆17(即本申请中的调节杆),调整杆上设有多个限位孔,多个限位孔沿调整杆的轴向等距设置;两块整平板与调整杆之间均设有连杆19(即本申请中的调节块),连杆的一端与整平板铰接,另一端和调整套18铰接,调整套套装在调整杆上,通过螺钉和调整杆上的限位孔固定;而当采用螺钉固定时,该限位孔必然是螺纹孔。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归纳为:(1)本申请用于中耕,相应的微耕机前方工作部件为螺旋中耕器;螺旋刀与螺旋轴的固定方式为:仅螺旋刀的左右两侧分别与螺旋轴采用点焊的方式固定连接;且可调式铧犁中调节块的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到调节杆上的螺纹孔内,两块分土板的边缘通过焊接方式形成V形尖,可调支架通过焊接的方式设置在两块分土板之间;(2)本申请螺旋刀的盘面上形成有凹槽,凹槽内焊接有除草刀,除草刀嵌入凹槽内、且除草刀的安装部与螺旋刀的盘面重合后共面,螺旋刀利用凹槽的凹面与除草刀焊接;(3)本申请中螺旋刀的横截面为等边三角形;(4)螺旋轴上还设有内凹的圆弧底,圆弧底位于螺旋刀的螺距之间;(5)在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还设置有分级破土器,分级破土器包括与分土板螺栓连接的一根矩管和套装并焊接在矩管上的三个V字形破土尖,相邻V字形破土尖之间固定连接有压缩弹簧,三个V字形破土尖同轴线设置,三个V字形破土尖的工作面从左至右逐级增大。
根据上述区别可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完成中耕培土任务并提高中耕除草器的工作效率和培土效果,如何防止杂草缠绕,如何使刀具更耐用并使螺旋刀具有正向和反向推运土壤的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利用螺旋工作部件破土并将土推到两侧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将其用于中耕除草,相应的微耕机前方工作部件为螺旋中耕器,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对该螺旋工作部件的具体用途所作的常规选择。其次,为了实现螺旋刀与螺旋轴的固定,选择仅螺旋刀的左右两侧分别与螺旋轴采用点焊的方式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就螺旋刀和螺旋轴的具体固定方式所作的常规选择;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两块犁头的边缘形成一个V形尖,可调支架设置在两块犁头之间”的基础上,具体通过焊接的方式以进行部件间的牢固固定,即两块分土板的边缘通过焊接方式形成V形尖,可调支架通过焊接的方式设置在两分土板之间,同样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就具体固定方式所作的常规选择;最后,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连杆(即本申请中的调节块)的安装方式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不影响铧犁宽幅调节的情况下,将调节块另一端直接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到调节杆上的螺纹孔内,属于本领域为了简化安装结构而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深耕深松粉垄钻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37-39段,图1、6-7):该装置中螺旋叶片2(即螺旋刀)的盘面上形成有凹槽201,凹槽内螺栓连接有粉垄刀3(因刀片在粉垄时同时具有除草功能,故粉垄刀即为本申请中的除草刀),粉垄刀嵌入凹槽内、且粉垄刀的安装部与螺旋叶片的盘面重合后共面(参见图6)。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工作面和防杂草缠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为了能够牢固地固定除草刀,而使除草刀与螺旋刀的固定方式为焊接,即螺旋刀利用凹槽的凹面与除草刀焊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具体固定方式所作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特别是其图3仅公开了螺旋形的刀片的螺旋形状,而并未对刀片的截面形状进行任何记载,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螺旋刀的横截面为三角形,也未公开螺旋刀的横截面为等边三角形,更未给出对螺旋刀的截面形状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1、7):螺旋叶片2(即本申请中的螺旋刀)是等厚度的片状的螺旋刀,即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对螺旋刀的截面形状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其次,由于在现有技术中,通常通过对刀片的材质进行改良以提高刀具的刚度和强度从而使其更耐用,通过对螺旋形状、角度等进行调整以使螺旋刀具有正、反向推运功能,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刀具更耐用并使螺旋刀具有正向推运土壤和反向推运土壤的功能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对螺旋刀的横截面进行改进,即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首先,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转轴1(即本申请中的螺旋轴)的横截面为正六边形;而并未进一步公开对螺旋轴的形状进行调整,也未给出对螺旋轴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轴1采用无缝钢管制造,其横截面为圆形;即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螺旋轴的外表面为平滑过渡的外表面,其不会增加沿螺旋刀移动的土壤的阻力,因此,其也并未给出对螺旋轴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其次,由于在现有技术中,螺旋中耕器通常采用空心或实心的圆管作为螺旋轴,其位于螺距之间的部分为圆弧过渡,对土壤的阻力小。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小土壤对螺旋轴产生的阻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其容易想到采用横截面为圆形的螺旋轴代替对比文件1中横截面为正六边形的螺旋轴,而没有动机在横截面为正六边形的螺旋轴上形成内凹的圆弧底且圆弧底位于螺旋刀的螺距之间;即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在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还设置有分级破土器,更未公开该分级破土器的具体结构;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能够对两螺旋形的刀片2的安装空隙部分的“隆起”进行破土,其采用了“在临近挡泥板的螺旋形的刀片2上安装削泥片3”的技术手段,通过削泥片对挡泥板前方的土壤进行松扩;也就是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进一步改善“隆起”破土效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培土效果的技术问题时,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只是对削泥片进行调整,而没有动机在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设置分级破土器,更没有动机对分级破土器的具体机构进行改进;即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深耕深松粉垄钻头,其是在深耕深松粉垄设备中使用的一个工作部件,其并不能给出在可调式铧犁的前端设置分级破土器的技术启示。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5),也并未给出采用上述设置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具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5)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刀具更耐用并使螺旋刀具有正向推运土壤和反向推运土壤的功能,同时能够提高中耕除草器的工作效率和培土效果。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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