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广告刊登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76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5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95653.8
申请日:2012-08-17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孙重清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95653.8、名称为“广告刊登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797461A,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广告的播放。为了管理广告的播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通过审核的广告信息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利用一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广告刊登系统,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每个用户终端包括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一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该服务器包括: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广告的播放。为了管理广告的播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通过审核的广告信息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利用用户终端上的一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一种广告刊登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S4、该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广告的播放。为了管理广告的播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通过审核的广告信息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接着利用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一种广告刊登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T3、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T4、该广告播放模块接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播放该广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广告的播放。为了管理广告的播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通过审核的广告信息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利用用户终端上的一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10-12、16-19、21-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权利要求第1-24项,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一用户终端,每个用户终端包括:
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
一信息储存设备,用于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入设备包括至少一USB接口。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并在接收到确认回复后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每个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用于直接在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该广告刊登系统还包括一信息传输服务器,该信息传输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相连,用于在所有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播放模块 为一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
8. 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两个用户终端和一服务器,其中每个用户终端均和该服务器相连,每个用户终端包括:
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一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服务器包括:
一信息储存设备,用于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入设备包括至少一USB接口。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并在接收到确认回复后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服务器还包括一信息共享单元,该信息共享单元用于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播放模块为一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
14.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该广告刊登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该输入设备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S2、该信息储存设备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S3、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S4、该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为:
该输入设备通过至少一USB接口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a、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a、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b、该审核确认模块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
S33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确认回复;
S34b、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每个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所述步骤S3之后还有一步骤S40a:
该通讯装置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 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该广告刊登系统还包括一信息传输服务器,该信息传输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相连,所述步骤S3之后还有一步骤S40b:
该用户终端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信息传输服务器,由该信息传输服务器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20.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T1、该输入设备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T2、该信息储存设备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T3、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T4、该广告播放模块接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播放该广告信息。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TX为:
该输入设备通过至少一USB接口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T3包括以下步骤:
T31a、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T32a、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所述步骤T3包括以下步骤:
T31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T32b、该审核确认模块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
T33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确认回复;
T34b、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4.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服务器还包括一信息共享单元,所述步骤T3后还有一步骤T40:该信息共享单元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6页,27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下权利要求的编号指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编号。原从属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撰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有一组新从属权利要求7-10,新从属权利要求7、8、9、10与原从属权利要求2、3、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致。原从属权利要求1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8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原从属权利要求1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4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6。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9撰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0。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0有一组新从属权利要求21-23,新从属权利要求21、22、23与原从属权利要求15、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致。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20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4。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5-6、12、18、24。相应调整各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用户终端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移动终端不管在结构上,还是实现功能上、应用场景均不相同,也不相当,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用户终端;其次,本申请的信息传输服务器与对比文件1的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在系统中的连接关系以及实现的功能是不相同的,也不相当,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信息传输服务器。2、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各个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广告发布进行统一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使得用户可自行在一台公共场所的用户终端输入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在多台用户终端上进行广告播放,省去了联络多方并经过系统繁琐的流程,从而实现了在多台用户终端上进行高效、便捷地刊登广告。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一用户终端,每个用户终端包括:
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
一信息储存设备,用于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每个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用于直接在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入设备包括至少一USB接口。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并在接收到确认回复后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播放模块为一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
6. 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一用户终端,每个用户终端包括:
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
一信息储存设备,用于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该广告刊登系统还包括一信息传输服务器,该信息传输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相连,用于在所有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入设备包括至少一USB接口。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并在接收到确认回复后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播放模块为一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
11. 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至少两个用户终端和一服务器,其中每个用户终端均和该服务器相连,每个用户终端包括:
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一广告播放模块,用于在收到一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服务器包括:
一信息储存设备,用于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一审核确认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
该服务器还包括一信息共享单元,该信息共享单元用于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 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输入设备包括至少一USB接口。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并在接收到确认回复后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广告播放模块为一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
16.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该广告刊登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该输入设备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S2、该信息储存设备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S3、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S4、该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每个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所述步骤S3之后还有一步骤S40a:
该通讯装置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l为:
该输入设备通过至少一USB接口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a、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a、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b、该审核确认模块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
S33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确认回复;
S34b、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0.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广告刊登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该输入设备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S2、该信息储存设备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S3、该审核确认模块在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S4、该广告播放模块在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时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用户终端的数量为至少两个,该广告刊登系统还包括一信息传输服务器,该信息传输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相连,所述步骤S3之后还有一步骤S40b:
该用户终端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信息传输服务器,由该信息传输服务器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l为:
该输入设备通过至少一USB接口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a、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a、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3.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所述步骤S3包括以下步骤:
S31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S32b、该审核确认模块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
S33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确认回复;
S34b、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4.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T1、该输入设备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T2、该信息储存设备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
T3、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时,发出一确认播放信息;
T4、该广告播放模块接收到该确认播放信息,播放该广告信息;
该服务器还包括一信息共享单元,所述步骤T3后还有一步骤T40:该信息共享单元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T1为:
该输入设备通过至少一USB接口接收广告信息及发布人信息的输入, 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T3包括以下步骤:
T31a、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T32a、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广告刊登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发布人信息包括一移动电话的号码,所述步骤T3包括以下步骤:
T31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进行的表征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通过审核的输入;
T32b、该审核确认模块向该移动电话发出一播放询问信息;
T33b、该审核确认模块接收到确认回复;
T34b、该审核确认模块发出该确认播放信息至该广告播放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阶段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指出: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6-20行)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到广告数据库104中读取广告信息,按照广告信息中的广告模式将该广告商的广告内容传输给业务应用系统110;业务应用系统110将广告内容发送给业务用户终端120。(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22行)所述的业务应用系统可以为:游戏业务系统,数字电视系统等系统中的一种或多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播放广告模块的用户终端。在播放广告的用户终端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其次,对比文件1的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能在广告播放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输,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信息传输服务器相同。对比文件1中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将广告内容传输给业务应用系统110;业务应用系统110将广告内容发送给业务用户终端120(相当于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通过业务应用系统110与业务用户终端120相连)。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信息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相连”不能理解为信息服务器与每个用户终端直接相连。2、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一段就公开了:话音业务系统、短消息系统、多媒体消息系统、网络游戏业务系统、电子邮箱系统、流媒体业务系统、彩铃业务系统、即时消息系统、数字电视系统等很多网络应用系统都实现了广告业务信息发布功能。可见对比文件1在已经实现了在网络应用系统进行大面积广告发布的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本申请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能方便快捷的在多台用户终端上播放广告的基础就是播放终端之间能通过网络进行广告信息传输。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公共场所的用户终端也能输入广告信息,因此在一台终端上输入审核后信息共享发送给全网终端播放广告,高效、便捷。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1-25行)本实施例中的入口(Portal)服务器101包含防火墙210、信息输入单元220、信息处理单元230。信息输入单元220包含:用户信息获取模块221、用户信息输入模块222、广告信息输入模块223。(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4-16行)广告信息输入模块223提供了广告商Web接口,广告商通过该接口接收广告商信息及其设置的包含广告内容和广告模式的广告信息,并发送给信息处理单元230。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广告发布人通过Web接口输入广告信息。在播放广告的用户终端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具有播放广告功能的终端处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因此,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用户终端;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信息传输服务器;3、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各个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广告发布进行统一控制,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在公共场所的用户终端实现广告刊登的便捷性,两者不同。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797461A,公开日为2006年07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行-第15页第2行,图1-12):(参见说明书第2第21行-第4页第7行)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包含:广告业务入口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广告业务中心处理设备;所述的广告业务入口设备,提供业务接入接口,接收包含广告内容和广告模式的广告信息,并存储到数据存储设备(相当于信息储存设备,用于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所述广告业务中心处理设备,从数据存储设备中获取所述包含广告内容和广告模式的广告信息,按照广告信息中的广告模式将包含广告内容的广告信息传输给业务应用系统。广告审核模块,从数据存储设备中读取广告任务,对广告任务进行审核,设置广告任务是否通过审核的标志,或者广告审核模块直接将通过审核的广告任务发送给广告业务中心处理设备。所述广告业务中心处理设备可以包含广告任务单元和广告输出单元;广告输出单元根据所述目标用户信息将包含广告内容的广告信息发送给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0行)业务应用系统110将广告内容发送给业务用户终端120。(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22行)所述的业务应用系统可以为:游戏业务系统,数字电视系统等系统中的一种或多种(相当于至少两个用户终端)。
(参见说明书第10第22行-第11页第20行,图1)第一较佳实施例:本实施例的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100包含:入口 (Portal)服务器101、用户数据库102、广告数据库104(相当于信息储存设备)、广告中心服务器 103。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到广告数据库104中读取广告信息,按照广告信息中的广告模式将该广告商的广告内容传输给业务应用系统110或其他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140;业务应用系统110将广告内容发送给业务用户终端120。广告模式可以包括下列a)b)c)d)四种设置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a)设置具体的用户列表,用于向指定用户发送广告(相当于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b)设置用户属性满足的条件,用于向用户属性符合指定条件的用户发送广告;
(参见说明书第11第21行-第12页第19行,图2)本实施例中的入口(Portal)服务器101包含防火墙210、信息输入单元220、信息处理单元230。广告信息输入模块223提供了广告商Web接口,广告商通过该接口接收广告商信息及其设置的包含广告内容和广告模式的广告信息,并发送给信息处理单元230。广告商注册模块232接收广告信息输入模块223发送的广告商信息,建立相应帐号,接收注册或更新的各种广告商信息,并将其存储到广告数据库104中。广告任务生成模块233接收广告信息输入模块223发送的广告内容和广告模式的广告信息,根据其中的广告模式生成广告任务,并存储到广告数据库104中(相当于信息储存设备,用于接收并储存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这里生成的广告任务可以包括:任务编号、输入时间、广告提供者(相当于发布人信息)、广告标题、广告内容或广告内容的位置、广告模式、审核状态、执行状态、来源——本地或其他广告系统等任务信息。广告审核模块234(相当于审核确认模块),从广告数据库104读取广告任务,对任务进行审核(相当于审核广告任务中广告内容、广告模式等全部内容),并将通过审核的广告任务发送给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广告审核模块234可以包含自动审核程序,该程序可以定时到广告数据库104中查询并获取广告任务进行自动审核,并设置是否通过审核的标志。广告任务的审核标志有三种审核状态:未审核、审核通过、驳回。广告任务的初始状态为未审核,只有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的广告任务才会被发送给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执行。广告审核模块234还可以提供审核接口,供运营商的管理维护人员通过该接口查看和审核广告任务。
(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3段,图3)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包含:广告任务单元310、广告输出单元320。广告任务单元310,接收入口Portal服务器101发送来的通过审核的广告任务,根据广告任务中的广告模式查询用户数据库102,获得目标用户地址,并查询广告数据库104根据其中的任务模式确定目标业务应用系统/目标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并从广告数据库104中读出对应的广告内容,将目标用户地址、目标业务应用系统/目标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广告内容发送给广告输出单元320,执行广告任务。(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2行-第15页第2行)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与业务应用系统110的接口可以为Push(推)接口。Push接口主动将广告内容等广告信息推送到业务应用系统110。广告信息包括广告内容,还可以包括目标用户地址等。然后业务应用系统110根据目标用户地址将广告内容提供给用户终端。(相当于该服务器还包括一信息共享单元,该信息共享单元用于将该确认播放信息、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发送至不具有该广告信息及该发布人信息的用户终端中由具有审核权限的对象所指定的至少一个用户终端。)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每个用户终端包括: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2)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用于直接在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3)本申请中用户终端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而对比文件1服务器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输入到用户终端;(2)如何使用户终端具有信息传输的功能;(3)如何使用户终端能存储广告审核广告。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广告的投放通常是大面积投放,播放终端具有通讯装置,便于播放终端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能提高广告传输的速度与便利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广告存储和广告审核由服务器来完成,广告播放由其他终端完成。播放终端也具有存储功能、和审核功能时提高整个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集中度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部分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相应的内容。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每个用户终端包括: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2)本申请中用户终端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而对比文件1服务器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输入到用户终端;(2)如何使用户终端能存储广告审核广告。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广告存储和广告审核由服务器来完成,广告播放由其他终端完成。播放终端也具有存储功能和审核功能时提高整个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集中度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广告刊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部分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相应的内容。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本申请中每个用户终端包括:一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并将该发布人信息及该广告信息复制至该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广告商通过Web接口,将广告商信息、广告内容等发送至入口服务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播放广告的终端也能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复制到服务器上。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整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部分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相应的内容。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用户终端的输入设备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2)用户终端还包括一通讯装置,用于直接在用户终端间进行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传输;(3)本申请中用户终端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而对比文件1服务器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输入到用户终端;(2)如何使用户终端具有信息传输的功能;(3)如何使用户终端能存储广告审核广告。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广告的投放通常是大面积投放,播放终端具有通讯装置,便于播放终端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能提高广告传输的速度与便利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广告存储和广告审核由服务器来完成,广告播放由其他终端完成。播放终端也具有存储功能、和审核功能时提高整个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集中度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部分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相应的内容。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用户终端的输入设备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2)本申请中用户终端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而对比文件1服务器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输入到用户终端;(2)如何使用户终端能存储广告审核广告。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广告存储和广告审核由服务器来完成,广告播放由其他终端完成。播放终端也具有存储功能和审核功能时提高整个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集中度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广告刊登系统的广告刊登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及其发布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部分内容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相应的内容。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用户终端的输入设备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2)本申请中用户终端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而对比文件1服务器包括信息储存设备、审核确认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将发布人信息和广告信息输入到用户终端;(2)如何使用户终端能存储广告审核广告。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游戏业务系统的用户终端或者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来播放广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游戏终端通常是电脑,电脑具有键盘、鼠标、语音麦克风、USB等输入设备。数字电视系统的用户终端也具有USB接口等输入设备。而且对于室外公共场所播放广告的设备上设置USB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播放广告的位置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广告存储和广告审核由服务器来完成,广告播放由其他终端完成。播放终端也具有存储功能、和审核功能时提高整个广告发布系统的功能集中度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12、17、21、25。用户终端具有USB接口作为输入设备,用于接收发布人信息及广告信息的输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8、13、18、22、2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25行)广告审核模块,从数据存储设备中读取广告任务,对广告任务进行审核,设置广告任务是否通过审核的标志,或直接将通过审核的广告任务发送给广告业务中心处理设备。(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5-19行)广告审核模块234还可以提供审核接口,供运营商的管理维护人员通过该接口查看和审核广告任务。审核接口是Web接口,运营商的管理维护人员可以通过该接口进行人工审核,Web接口从广告数据库104查询并获取广告任务,并以网页形式显示出来,同时接收维护人员的处理审核信息,根据审核信息更新广告任务的审核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些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9、14、19、23、27。广告商信息包括手机号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手机随身携带便于联系。广告商信息包括移动审核确认模块通过审核后,与发布人移动电话进行联系,询问是否播放广告,收到发布人确认播放的信息后再发送确认播放信息给广告播放模块,在播放广告的流程中为发布人提供看一次撤销播放的机会,这种审核与播放之间设置撤销的机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10、15。采用有内置音箱的LED显示屏播放广告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LED显示屏具有发光强度大室外显示清晰的突出优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业务应用系统110将广告内容发送给业务用户终端120。所述的业务应用系统可以为:游戏业务系统,数字电视系统等系统中的一种或多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播放广告模块的用户终端。对比文件1入口(Portal)服务器101包含信息处理单元230,信息处理单元230包含广告审核模块。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已有的功能模块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在本地或远程服务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的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100包含:入口 (Portal)服务器101、用户数据库102、广告数据库104(相当于信息储存设备)、广告中心服务器 103。广告业务中心服务器103,到广告数据库104中读取广告信息,按照广告信息中的广告模式将该广告商的广告内容传输给业务应用系统110或其他广告业务信息发布系统140。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与本申请有所不同,但是在广告播放终端直接设置通讯装置进行广告信息传输,或者广告播放终端之间通过服务器进行广告信息的传输,这两种传输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1在已经实现了在网络应用系统进行大面积广告发布的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广告发布人通过Web接口输入广告信息。在播放广告的用户终端设置输入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样在具有播放广告功能的终端处也能完成广告信息的输入,为发布广告提供了另一种便捷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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