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热塑性(甲基)丙烯酸树脂的原位聚合产生的复合材料及其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经由热塑性(甲基)丙烯酸树脂的原位聚合产生的复合材料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72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56729
优先权日:2011-10-21
申请(专利)号:201280063248.1
申请日:2012-10-19
复审请求人:阿肯马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英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刘歆洁
国际分类号:B29C70/06,B29C70/48,C08F265/06,C08J5/04,C08J5/24,C08K7/02,C08L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即可以获得的,则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3248.1,名称为“经由热塑性(甲基)丙烯酸树脂的原位聚合产生的复合材料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肯马法国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以权利要求第1-2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合物复合材料,其包含:
(a)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
(b)作为强化物的纤维材料
其中所述纤维材料包含纤维纵横比至少1000的纤维,所述纤维材料为玻璃纤维,
其中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包含基于总组合物至少40重量%的纤维材料,和基于总组合物至多95重量%的纤维材料,
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均聚物或共聚物包含至少8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通过用液态糊浆润湿所述纤维材料的步骤使所述纤维材料和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接触,所述液态糊浆包含在聚合之前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的单体,并且其中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均聚物或共聚物包含至少9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MMA的至少一种均聚物和至少一种共聚物的混合物,或具有不同重均分子量的MMA的至少两种均聚物或两种共聚物的混合物或MMA与不同单体组合物的至少两种共聚物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所述共聚物包含80重量%至99.7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0.3重量%至20重量%的具有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合的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基团的至少一种单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纤维材料呈纤维垫、也可被编织的纤维的非织造、织造粗纱或束、或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7.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液态糊浆润湿所述纤维材料的步骤,所述液态糊浆包含在所述聚合反应步骤之前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单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7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 浆包含溶于一种或多种所述单体中的低聚物或聚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材料的所述润湿步骤是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材料的所述润湿步骤是通过树脂转移模制或通过灌注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选择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酯的单体,使得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酯为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80重量%至99.7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0.3重量%至20重量%的具有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合的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基团的至少一种单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溶解的低聚物或聚合物选自PMMA或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溶解的低聚物或聚合物为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至少8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糊浆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单体的存在量为至少40重量%。
16. 一种用于制造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的制造方法,其包含以下步骤:
a)用液态糊浆浸渍纤维底物,
b)使浸渍所述纤维底物的所述液态糊浆聚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步骤a)中所述纤维底物的浸渍是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并且所述步骤a)和步骤b)是在相同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18. 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
19. 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7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这种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产生的聚合物复合材料。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不包含任何孔。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或通过根据权利要求7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在汽车应用、海洋应用、铁路应用、运动、航天和航空应用、光伏应用或风能应用中的用途。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在汽车应用、航海应用、铁路应用、运动、航天和航空应用、光伏应用、计算机相关应用、电信应用和风能应用中的用途。
23.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为汽车零件、船舶零件、火车零件、运动制品、飞机或直升飞机零件、航天飞船或火箭零件、光伏模块零件、风轮机零件、家具零件、构造或建筑零件、电话或手机零件、计算机或电视机零件、印刷机和影印机零件。
2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或权利要求7至9或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浆不含有任何另外自愿添加的溶剂。
2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或权利要求7至9或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浆不含有任何金属添加剂作为催化地加速所述聚合反应的活化剂。”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7、16、18、19、21-23与对比文件2(EP0097012B1,公告日为1987年4月8日)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7、16、18、19、21-23中还对纤维纵横比以及含量做了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纤维纵横比以及聚合物复合材料中纤维含量对复合材料性能产生的影响是已知的,实际使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需要选择适当纵横比以及适当含量的纤维以确保产品具备目标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7、16、18、19、21-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5、17、20和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US6203911B1,公告日为2001年3月20日)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权利要求1、7、16、18、19、21-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5、17、20和24-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纤维含量和纤维纵横比;(2)对比文件3是用于热固成型,而本申请涉及热塑性材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12-16和18-2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包含基于总组合物至少40重量%的纤维材料,和基于总组合物至多95重量%的纤维材料”修改为“其中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包含基于总组合物至少40重量%且至多95重量%的纤维材料”,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由液体糊浆形成,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液态浆糊包含在聚合之前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单体,并且其中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在权利要求7增加了特征“在聚合反应步骤之前”,将特征“所述液态浆糊包含在聚合反应步骤之前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单体”修改为“其中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删除了权利要求8、9和15;将权利要求11中的“通过树脂转移模制或通过灌注”修改为“通过树脂转移模塑或通过浸渍”,作为新的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特征“其中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19中的“制备这种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生产的聚合物复合材料”修改为“制备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生产的这种聚合物复合材料”,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6;将权利要求24中的“或权利要求”修改为“或根据权利要求”,“自愿添加”修改为“有意添加”,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1;将权利要求25中的“或权利要求”修改为“或根据权利要求”,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2;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如下:
“1. 一种聚合物复合材料,其包含:
(a)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
(b)作为强化物的纤维材料
其中所述纤维材料包含纤维纵横比至少1000的纤维,所述纤维材料为玻璃纤维,
其中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包含基于总组合物至少40重量%且至多95重量%的纤维材料,
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至少8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由液体糊浆形成,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通过用所述液态糊浆润湿所述纤维材料的步骤使所述纤维材料和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至少9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选自MMA的至少一种均聚物和至少一种共聚物的混合物,或具有不同重均分子量的MMA的至少两种均聚物或两种共聚物的混合物或MMA与不同单体组合物的至少两种共聚物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所述共聚物包含80重量%至99.7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0.3重量%至20重量%的具有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合的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基团的至少一种单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其中所述纤维材料呈纤维垫、也可被编织的纤维的非织造、织造粗纱或束、或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7.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聚合反应步骤之前用液态糊浆润湿所述纤维材料的步骤,其中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 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材料的所述润湿步骤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纤维材料的所述润湿步骤是通过树脂转移模塑或通过浸渍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选择用于形成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酯的单体,使得所述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酯为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80重量%至99.7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0.3重量%至20重量%的具有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合的至少一种烯属不饱和基团的至少一种单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溶解的低聚物或聚合物选自PMMA或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所述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其中所述溶解的低聚物或聚合物为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均聚物或共聚物,所述共聚物包含至少8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甲酯。
13. 一种用于制造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的制造方法,其包含以下步骤:
a)用液态糊浆浸渍纤维底物,
b)使浸渍所述纤维底物的所述液态糊浆聚合,
其中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步骤a)中所述纤维基底的浸渍是在封闭式模具中进行,并且所述步骤a)和步骤b)是在相同封闭式模具中进行。
15. 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
16. 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产生的这种聚合物复合材料。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不包含任何孔。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或通过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在汽车应用、海洋应用、铁路应用、运动、航天和航空应用、光伏应用或风能应用中的用途。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在汽车应用、航海应用、铁路应用、运动、航天和航空应用、光伏应用、计算机相关应用、电信应用和风能应用中的用途。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为汽车零件、船舶零件、火车零件、运动制品、飞机或直升飞机零件、航天飞船或火箭零件、光伏模块零件、风轮机零件、家具零件、构造或建筑零件、电话或手机零件、计算机或电视机零件、印刷机和影印机零件。
2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或根据权利要求7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浆不含有任何另外有意添加的溶剂。
2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复合物材料或根据权利要求7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态糊浆不含有任何金属添加剂作为催化地加速所述聚合反应的活化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教导或暗示“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由液体糊浆形成,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 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 mPa*s和10000 mPa*s之间”,对比文件3也没有弥补对比文件2的缺陷,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即可以获得的,则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合物复合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合物复合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8-25行、第6页第2-4行,实施例9):其包含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以及强化纤维材料,其纤维材料可以为玻璃纤维,其中聚合物热塑性丙烯酸基体选自MMA均聚物或共聚物;将15份聚甲基丙烯酸甲酯,85份甲基丙烯酸甲酯,0.02份曙红,2份三苄胺和1份光敏剂混合形成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增强的层压材料,通过暴露在阳光下2小时聚合浸渍的增强材料(由此可以得出基体树脂为液体浆糊形式)。由此可以计算得出均聚物或共聚物中包含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含量为97%(在权利要求1的大于80%的含量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对纤维纵横比以及含量做了限定,而对比文件2未明确该内容;(2)相对所述液体浆料的总重量,所述液体浆料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并且所述液态糊浆的25℃下动态粘度在10mPa*s和10000mPa*s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复合材料性能。
对于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聚合物复合材料中的纤维含量以及纤维的纵横比对复合材料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材料的性能需要容易选择合适的纤维含量以及纤维的纵横比,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聚合物的比例在5:95至95:5的范围内改变,可以改变其它令人满意的结果(参见说明书实施例9),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节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中的单体、及低聚物或聚合物的比例,从而得到所需性能的复合材料。在此基础上,选择“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材料的性能需要容易得到的。对于液态浆糊的动态粘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浸渍效果及产品的最终性能需要容易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通过液态糊浆预聚体浸渍纤维以实现二者混合,并且公开了其中含甲基丙烯酸单体(参见说明书实施例9);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实施例9):将15份聚甲基丙烯酸甲酯,85份甲基丙烯酸甲酯,0.02份曙红,2份三苄胺和1份光敏剂混合形成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增强的层压材料,通过暴露在阳光下2小时聚合浸渍的增强材料。由此可以计算得出均聚物或共聚物中包含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含量为97%(在该权利要求的含量范围内);
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聚合物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
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实施例9):将15份聚甲基丙烯酸甲酯,85份甲基丙烯酸甲酯,0.02份曙红,2份三苄胺和1份光敏剂混合形成的组合物用于制造增强的层压材料,通过暴露在阳光下2小时聚合浸渍的增强材料。由此可以计算得出均聚物或共聚物中包含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含量为97%(在该权利要求的含量范围内),而其它单体的具体种类以及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
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纤维垫、非织造、织造粗纱或束都是纤维在增强材料中常规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
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对于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以及液体浆料的成分比例和粘度,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至6的评述;对于方法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5-41行,实施例9):纤维增强材料先浸渍未固化复合材料,成型成所需的形状,然后固化;液态糊浆中含甲基丙烯酸单体。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2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模塑组合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列第20-25行、第8列第39-65行、第15列第47-50行):使用封闭模具固化纤维复合材料,可使用常规模塑技术如压塑、传递模塑和注塑;
对于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复合材料的性能需要选择液态糊浆聚合单体的组成、比例,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的制造方法。对于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以及液体浆料的成分比例和粘度,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至6的评述;对于具体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5-41行):纤维增强材料先浸渍未固化复合材料,成型成所需的形状,然后固化。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模塑组合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列第20-25行、第8列第39-65行、第15列第47-50行):使用封闭模具固化纤维复合材料,可使用常规模塑技术如压塑、传递模塑和注塑。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浸渍过程也设于封闭模具中以简化制备过程,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对于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至6的评述。在此基础上,包含该复合材料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这种聚合物复合材料的方法产生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对于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7至12的评述。在此基础上,包含由该方法制备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7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机械零件或制品的形状、如是否需要设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8-20分别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或通过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项的方法制备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及根据权利要求15制造的机械或结构化零件或制品的应用。对于权利要求1-12和15,参见上述评述;对于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用于屋顶、汽车等应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4行);而其它结构零件的应用都是本领域的典型工业用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8-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1-22分别引用在前的,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液态浆糊中是否添加另外的溶剂或添加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复合材料的应用需要容易选择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将甲基丙烯酸酯单体与聚合物的比例在5:95至95:5的范围内改变,可以改变其它令人满意的结果(参见说明书实施例9),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节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中的单体、及低聚物或聚合物的比例,从而得到所需性能的复合材料。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72]至[0075]段记载了:“浆糊中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占总液态糊浆的至少40重量%、至多99重量%,低聚物或聚合物占总糊浆的至少1重量%、至多60重量%”,即该数值含量范围的聚合物就可以实现本发明,而该数值范围是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合的。而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选择包含60重量%至80重量%的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一种或多种单体和20重量%至40重量%的也将在聚合之后形成热塑性(甲基)丙烯酸基体的一部分的低聚物或聚合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容易得到的,说明书中也并没有记载该范围的单体与低聚物或聚合物比例范围能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液态糊浆的动态粘度,本领域公知,浆糊的粘度决定其流动性,进而影响其与纤维结合的渗透性,因此液态糊浆的动态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过程及产品的最终性能需要容易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对比文件3,合议组对于独立要求的评述过程中并未引用对比文件3。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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