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230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64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6809.8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伟
合议组组长:李鹏飞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A61B5/117;A61B5/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6809.8,名称为“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502424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所述胎儿监护系统包括多个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无线监护探头以及接收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数据并显示的无线基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监护系统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与该使用者的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身份数据绑定,产生该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并存储上述身份识别码及指纹数据;
B)当无线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将该指纹数据传输到所述无线基站;
C)所述无线基站接收到所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
D)所述无线探头将监测到的生理参数和接收到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一起发送到所述无线基站上;
E)在监护显示屏上建立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显示由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携带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生理参数所形成的曲线;
还包括如下步骤:
F)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进一步包括如下步骤:
E1)判断所述无线探头传输来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是否在现有的显示窗口中,如是,执行步骤E3);否则,执行步骤E2);
E2)新建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 口,并划分存储区域存储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参数;
E3)将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数据存储在该查找到的窗口对应的存储区域内,并与该存储区内已有的监护生理数据衔接,同时,在该窗口显示新接收到的监护生理数据形成的曲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身份数据包括通过人机交互装置输入并存储的使用者姓名、年龄和孕周信息;所述身份识别码是不会重复的唯一识别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中生成的提示信息包括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显示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指示灯提示,发出语音提示,发出提示音。
5. 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身份识别码产生单元:用于监护系统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与该使用者的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身份数据绑定,产生该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并存储上述身份识别码及指纹数据;
指纹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在当无线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将该指纹数据传输到所述无线基站;
身份识别码传输单元:用于在所述无线基站接收到所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调用身份识别码产生单元;
身份识别码显示单元:用于所述无线探头将接收到的使用者姓名显示在该无线探头的显示屏上;将监测到的生理参数和接收到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一起发送到所述无线基站上;
显示窗口建立单元:用于在监护显示屏上建立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 /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显示由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携带所述身份识别码的生理参数所形成的曲线;
偏离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窗口建立单元进一步包括:
身份识别码判断模块:判断所述无线探头传输来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是否在现有的显示窗口中,如是,调用显示窗口确认模块;否则,调用显示窗口新建模块;
显示窗口新建模块:用于新建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并划分存储区域存储携带该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参数;
显示窗口确认模块:用于将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数据存储在该查找到的窗口对应的存储区域内,并与该存储区内已有的监护生理数据衔接,同时,在该窗口按时间顺序显示新接收到的监护生理数据形成的曲线。”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系统用于胎儿监护,使用的探头是无线探头,胎儿监护系统包括多个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无线监护探头以及接收无线探头发送的数据并显示的无线基站,步骤B)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后将指纹数据传输到无线基站;步骤C)无线基站接收到所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没有公开此时步骤A)中的使用者的身份数据是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存储身份识别码;没有公开步骤D)、步骤E)和步骤F)。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置、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置、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方法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设备,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中所列的区别技术特征外,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装置还包括指纹数据传输单元,实施步骤B),身份识别码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C),身份识别码显示单元,用于实施步骤D);显示窗口建立单元,实施步骤E);偏离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实施步骤F)。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置、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胎儿监护系统包括多个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无线监护探头以及接收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数据并显示的无线基站;2)当无线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将该指纹数据传输到所述无线基站;3)所述无线基站接收到所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4)在监护显示屏上建立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显示由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携带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生理参数所形成的曲线;5)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5),本申请解决了如何实现对胎儿实时性与连续性监护的问题,具体地,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无线交互的监护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胎儿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护,以及在监护数据不连续时重新进行监护,而对比文件1仅在现有结构上增加了指纹识别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公开了多个无线探头与一个无线基站的无线交互系统,而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一个探头与一个控制器的组合方式,控制器的接口是有限的,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法联想到将一个控制器与多个探头、多个指纹识别器共同工作的技术方案,并且,“无线探头”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特征“当无线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表明了无线探头使用和采集指纹两个工作同时进行的技术方案,即在进行身份确认的同时进行监护操作,而对比文件1是完成指纹识别后才进行图像检测,完全没有对检测开始时即进行指纹获取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采用控制器生成提示信息,而并非由无线探头自身生成提示信息,且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者通过无线探头进行身份确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无线探头”、“无线基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例如设置无线基站、无线基站进行指纹匹配以及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是对胎儿的特征信息的监护,例如心率,这种数值型的监护数据才可能形成生理参数的曲线,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超声检测设备提供的仅仅是图像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联想到如何将图像信息通过生理参数曲线的方式进行展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复审请求人认为是对监护数据进行连续性纠错,解决数据连续性问题,而并非数据准确性问题。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胎儿监护,使用无线探头,胎儿监护系统包括多个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无线监护探头以及接收无线探头发送的数据并显示的无线基站;步骤B)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后将指纹数据传输到无线基站;步骤C)无线基站接收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没有公开此时步骤A)中使用者的身份数据是存储在监护系统中的,该监护系统还存储身份识别码;2)步骤D)所述无线探头将监测到的生理参数和接收到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一起发送到所述无线基站上;步骤E)在监护显示屏上建立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显示由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携带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生理参数所形成的曲线;3)步骤F)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方法的装置,如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设备及方法,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设置指纹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B),设置身份识别码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C),设置身份识别码显示单元,用于实施步骤D);设置窗口建立单元,用于实施步骤E);设置偏离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实施步骤F)。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步骤B)、步骤C)、步骤D)、步骤E)、步骤F)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相应地,在装置中设置不同的单元以实施这些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C)所述无线基站接收到所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可见,本申请除了由无线基站进行用户身份信息识别外,还需要进一步由用户确认识别的信息是否正确,能够进一步降低数据出错或无线探头与用户错位的情况出现。而对比文件1中的超声检查室超声主机同一时间仅检查一个病人,无需病人对系统调取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而妇产科由于资源限制,存在同一监护主机对应检查不同孕妇的探头,为避免探头之间的混用,导致病人资料的混淆对身份信息的核对要求更高。对比文件1对使用者通过无线探头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方案完全没有公开和教导。(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F)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本申请属于医疗监护仪器的数据处理领域,为了监护数据的准确,还进一步公开了上述步骤F,以对监护数据进行连续性纠错,即通过判断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来判断监护是否中断,该功能是基于前数据曲线连续性来判断获取的信息是否异常,而对比文件1,其采用的超声检测仅仅是进行单帧图像的采集,然后由医生根据单幅图像进行病情诊断,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联想到采用连续的单帧图像判断后续图像数据是否存在连续性的异常,即使为了提高检测数据准确性,也仅仅是对当前状态反复查看并选取几个图像信息,通知书中“在将探头用于胎儿监护的情况下,对于生理参数、如胎儿心率偏离正常值的时间超过设定时间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能存在数据异常等故障问题”的意见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同时,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通过连续数据识别数据异常的技术方案,而其他病灶识别的场景无需采用连续数据进行数据异常的识别,此外,认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为是公知常识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9页第1段):
该方法利用目前已经证明非常稳定的指纹识别技术,使用病人自身的生物特征,和超声诊断设备结合起来,正确地辨识病人的身份(相当于可以确定探头使用者的身份)。
该超声诊断设备包括换能器(相当于探头),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51:通过指纹识别器采集病人指纹;52:将采集到的指纹与数据库中所有的指纹比对;53:控制器判断是否找到匹配的指纹,如果找到则执行步骤54,否则执行步骤57;在步骤 54 中,控制器已经可以断定当前的病人以前有过检查记录,因此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相当于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等信息。其中ID信息尤为重要,在DICOM国际标准中,病人的ID信息应该唯一标识这个病人的身份,病人的所有检查都必须正确地跟病人的ID相关联。因此在步骤54中,当前的病人的ID直接从数据库中获取,而不能再次赋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段-最后1段;由以上公开内容可知,数据库中存储有指纹信息,控制器找到匹配的指纹,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等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监护系统中病人的指纹与姓名、性别、ID等信息是绑定在一起的,且被存储在数据库中,即公开了步骤A)中监护系统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与该使用者的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身份数据绑定,产生该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并存储身份识别码及指纹数据);
步骤51中,通过指纹识别器采集病人指纹(隐含公开了步骤B)中当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
步骤52中,控制器得到采集的指纹信息,并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所有以往病人的指纹信息比对,在步骤53中,控制器判断是否在数据库中找到和新采集的指纹相匹配的指纹(相当于在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果找到,则转入步骤54,否则执行步骤57,在步骤54中,控制器已经可以断定当前的病人以前有过检查记录,因此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等信息。步骤57因为在数据库中没有找到和当前病人的指纹相匹配的指纹信息,在显示器上弹出传统的“New Patient”对话框,让医生输入病人的信息;在步骤58中,医生使用键盘手工输入病人的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信息,病人的ID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号码,在这个步骤中,即使医生出现了输入错误,也并不影响病人身份的辨识,因为系统在查询病人信息时,并不是采用这些条件来查询的,而是直接用指纹信息来匹配查询的。在步骤59中,控制器要将新釆集的病人的指纹信息存入数据库,以备下次这个病人再来检查时可以正确地匹配指纹。在步骤510中,控制器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医生输入的病人信息之间建立关联,以便能够使用指纹信息来查询相应的病人信息(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7页第1段;基于以上公开内容可知,步骤57中当没有在数据库中找到和当前病人的指纹相匹配的指纹信息,则在后续步骤58-510中,医生输入病人信息与采集的指纹信息建立关联,生成病人ID,即公开了步骤C)中如无,返回步骤A)中、执行监护系统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与该使用者的身份数据绑定,产生该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并存储指纹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用于胎儿监护,使用无线探头,胎儿监护系统包括多个相同或不同类型的无线监护探头以及接收无线探头发送的数据并显示的无线基站;步骤B)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后将指纹数据传输到无线基站;步骤C)无线基站接收到指纹数据后,在其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有,将该指纹数据绑定的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所述无线探头,无线探头生成提示信息,以便使用者确认;如无,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或返回步骤A),没有公开此时步骤A)中使用者的身份数据是存储在监护系统中的,该监护系统还存储身份识别码;
2)步骤D)所述无线探头将监测到的生理参数和接收到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一起发送到所述无线基站上;步骤E)在监护显示屏上建立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显示由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携带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生理参数所形成的曲线;
3)步骤F)判断所述无线探头发送的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是否超过设定时间,如是,要求无线探头重新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如否,继续接收监护数据;其中,所述正常值是对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将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系统用于胎儿监护上、满足多个对象的检测需求、如何存储和分析指纹数据;2)如何提供监护显示信息;3)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用于医疗领域中的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该设备在进行超声诊断时具有病人身份辨识功能,而胎儿监护属于医疗领域,其需要利用超声设备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测,同样面临着孕妇身份辨识的常规需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应用于胎儿监护中,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声诊断设备中包括探头,而无线探头或有线探头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探头,使用无线探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例如避免线缆的缠绕而容易作出的一种常规选择,进一步地,在胎儿监护系统中使用多个相同或者不同类型的无线探头,则是为了满足多个被监测对象、满足不同监测诊断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此外,在选择使用无线探头的基础上,为了进行数据的无线传输、分析和存储指纹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无线基站进行处理,进一步地,在将取得的使用者的指纹数据传输到无线基站、无线基站接收到指纹数据后,在无线基站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设置方式;同时,为了便于医护人员或孕妇了解无线探头的使用匹配是否正确等情况,在存储区查到相同指纹数据时,将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无线探头并在无线探头上生成提示信息,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进而为了获得信息的反馈以保证身份识别的准确性而在提示时增加一个确认环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备操作使用中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而在未查到时,执行重新录入使用者指纹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没有查找到有相同的指纹数据时,返回步骤A)重新进行指纹数据与身份数据的绑定,至于将身份数据事先存储在监护系统中,并在产生身份识别码后,存储该身份识别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效率、便于后续的查询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入病人信息对话框的内容包括病人ID号、病人姓名等,在此基础上,无线探头将监测到的生理参数和接收到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一起发送到无线基站上,以便于后续的监护管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超声诊断设备包括有显示器,负责对图像进行显示以及一些用户界面的显示,而当超声设备应用于胎儿监测如胎心监护时,其监测数据通常包括胎心率曲线和宫缩压力波形等生理参数曲线,因而提供监护显示屏显示这些生理参数的曲线以进行监护观察,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置,且为了区别多个无线探头的使用者而建立一个带有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生理参数数据偏离正常值的时间太久,其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的问题,此时探头重新获取使用者指纹,进而重新监测,否则,继续接收监护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监测参数的需求、如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的考虑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至于正常值的取值由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消除系统误差而容易想到的一个正常值的常规设定方式。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显示窗口的具体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无线探头传输过来的数据,如果该数据中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已经存在于现有的显示窗口中,则将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数据存储在该查找到的窗口对应的存储区域内,并与该存储区内已有的监护生理数据衔接,同时,在该窗口显示新接收到的监护生理数据形成的曲线,这是出于便于观察和分析参数数据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处理方式,并且当无线探头传输来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未在现有的显示窗口中时,则先新建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并划分存储区域存储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参数,这是出于便于观察和分析新的参数数据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医生使用键盘手工输入病人的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信息(相当于通过人机交互装置输入使用者姓名、年龄),病人的 ID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号码(相当于身份识别码是不会重复的唯一识别码);在步骤 54 中,控制器已经可以断定当前的病人以前有过检查记录,因此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相当于病人的姓名、年龄被存储在系统中)。此外,在胎儿监护时,孕妇的孕周是一个常规的考量信息,因而通过人机交互装置输入并存储使用者的孕周信息,这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提示信息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文字或声音均是常规的提示信息类型,具体选用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提示、指示灯提示、语音提示或提示音提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胎儿监护系统中确认无线探头使用者身份方法的装置,如前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指纹识别器的超声诊断设备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9页第1段):
该方法利用目前已经证明非常稳定的指纹识别技术,使用病人自身的生物特征,和超声诊断设备结合起来,正确地辨识病人的身份(相当于可以确定探头使用者的身份)。
该超声诊断设备包括换能器(相当于探头),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51:通过指纹识别器采集病人指纹;52:将采集到的指纹与数据库中所有的指纹比对;53:控制器判断是否找到匹配的指纹,如果找到则执行步骤54,否则执行步骤57;在步骤 54 中,控制器已经可以断定当前的病人以前有过检查记录,因此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相当于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等信息。其中ID信息尤为重要,在DICOM国际标准中,病人的ID信息应该唯一标识这个病人的身份,病人的所有检查都必须正确地跟病人的ID相关联。因此在步骤54中,当前的病人的ID直接从数据库中获取,而不能再次赋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段-最后1段;由以上公开内容可知,数据库中存储有指纹信息,控制器找到匹配的指纹,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等信息,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监护系统中病人的指纹与姓名、性别、ID等信息是绑定在一起的,且被存储在数据库中,即公开了具有身份识别码产生单元,用于监护系统取得使用者指纹数据,与该使用者的存储在该监护系统中的身份数据绑定,产生该使用者的身份识别码,并存储身份识别码及指纹数据);
步骤51中,通过指纹识别器采集病人指纹(隐含公开了当探头开始使用时,取得使用者的指纹数据);
步骤52中,控制器得到采集的指纹信息,并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所有以往病人的指纹信息比对,在步骤53中,控制器判断是否在数据库中找到和新采集的指纹相匹配的指纹(相当于在存储区域查找是否有相同的指纹数据),如果找到,则转入步骤54,否则执行步骤57,在步骤54中,控制器已经可以断定当前的病人以前有过检查记录,因此自动加载此病人的姓名、性别、ID等信息。步骤57因为在数据库中没有找到和当前病人的指纹相匹配的指纹信息,在显示器上弹出传统的“New Patient”对话框,让医生输入病人的信息;在步骤58中,医生使用键盘手工输入病人的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信息,病人的ID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号码,在这个步骤中,即使医生出现了输入错误,也并不影响病人身份的辨识,因为系统在查询病人信息时,并不是采用这些条件来查询的,而是直接用指纹信息来匹配查询的。在步骤59中,控制器要将新釆集的病人的指纹信息存入数据库,以备下次这个病人再来检查时可以正确地匹配指纹。在步骤510中,控制器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医生输入的病人信息之间建立关联,以便能够使用指纹信息来查询相应的病人信息(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7页第1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设置指纹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B),设置身份识别码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C),设置身份识别码显示单元,用于实施步骤D);设置窗口建立单元,用于实施步骤E);设置偏离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实施步骤F)。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实施各个步骤的相应功能单元。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步骤B)、步骤C)、步骤D)、步骤E)、步骤F)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相应地,在装置中设置不同的单元以实施这些步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方式,即设置指纹数据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B),设置身份识别码传输单元,用于实施步骤C),设置身份识别码显示单元,用于实施步骤D);设置窗口建立单元,用于实施步骤E);设置偏离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实施步骤F),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显示窗口建立单元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无线探头传输过来的数据,如果该数据中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已经存在于现有的显示窗口中,则将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数据存储在该查找到的窗口对应的存储区域内,并与该存储区内已有的监护生理数据衔接,同时,在该窗口显示新接收到的监护生理数据形成的曲线,这是出于便于观察和分析参数数据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处理方式,相应地,并且当无线探头传输来的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未在现有的显示窗口中时,则先新建一个带有所述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及其绑定信息的显示窗口,并划分存储区域存储携带该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的监护生理参数,这是出于便于观察和分析新的参数数据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所以,根据上述处理过程,相应地设置身份识别码判断模块、显示窗口新建模块、显示窗口确认模块以实现上述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如前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用于医疗领域中的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该设备在进行超声诊断时具有病人身份辨识功能,虽然其未提及胎儿监护的具体应用环境,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胎儿监护属于医疗领域,其需要利用超声设备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测,同样面临着孕妇身份辨识的常规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应用于胎儿监护中,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同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孕妇超声检测中存在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监护中使用多个相同或者不同类型的无线探头,是满足多个被监测对象、满足不同监测诊断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同时,由于存在医疗资源不足,在使用多个探头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医护人员或孕妇了解无线探头的使用匹配是否正确等情况,将使用者姓名和/或身份识别码发送到无线探头并在无线探头上生成提示信息,这也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进而为了获得信息的反馈以保证身份识别的准确性而在提示时增加一个确认环节,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备操作使用中所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
2)虽然对比文件1的超声诊断未明确其能够获得曲线形式的诊断数据,但是,如前评述,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具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超声诊断设备应用于胎儿监护中,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而在本领域中胎儿监测如胎心监护,就是利用超声多普勒原理来检测胎儿胎心的,将超声波探头置于孕妇腹部,通过信号描记瞬间的胎心变化形成监护图形的曲线,其通常包括胎心率曲线和宫缩压力波形。可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探头用于胎儿监护的情况下,其观察到诊断数据包括曲线,而若是发生生理参数、如胎儿心率偏离正常值的时间超过设定时间的情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能是存在数据异常等故障问题,而为了排除该故障,选择重新启动采集指纹进而重新监测,这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手段,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此外,对于正常值的取值由前期监护数据取平均值而得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消除系统误差而容易想到的一个正常值的常规设定方式。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启示将其具体应用于本领域的胎儿监护时,是容易获得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进而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外,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已经进行了充分说理。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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