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加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71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1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0437.8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魏会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仵涛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王莹
国际分类号:B28B23/02,B28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那么,该发明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0437.8,名称为“一种智能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魏会芳,申请日为2016年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690704A,公开日为2016年6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5632125A,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钢筋桁架楼层板生产的智能加工装置,包括主工作台(1),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工作台(1)一侧设有辅助工作台(1),所述主工作台(1)上设有成形机构和冷却机构,所述成形机构位于冷却机构的左测,所述辅助工作台(1)上设有传送机构、切断机构和承装机构,所述传送机构位于切断机构的左侧,所述切断机构位于承装机构左侧,所述传送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的安装板(2)、设置在安装板(2)上沿长度方向运动的一组一号滑轨(3)、设置在一组一号滑轨(3)上方的支撑架(4)、设置在支撑架(4)支腿上的一号滑轮(5)、设置在其中一个支腿上的一号气缸(6)共同构成的,所述切断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的底座(7)、设置在底座(7)上的立柱(8)、设置在立柱(8)上的横梁(9)、设置在横梁(9)下表面中心处且伸缩端向下的二号气缸(10)、设置在二号气缸(10)伸缩端上的矩形板(11)、设置在矩形板(11)上的双面刀头(12)共同构成的,所述承装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沿长度方向的一组二号滑轨(13)、设置在一组二号滑轨(13)上方的一对门型架(14)、设置在门型架(14)支腿上的二号滑轮(15)、设置在一对门型架(14)上的矩形无盖壳体(15)、设置在其中一个支腿上的三号气缸(16)共同构成的,所述主工作台(1)侧表面设有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的外表面上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所述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的,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分别与一号气缸(6)、二号气缸(10)、三号气缸(16)、成形机构和冷却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成形机构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上的基座(17)、设置在基座(17)上的冷却箱体(18)、设置在冷却箱体(18)上的融化箱盖(19)、设置在冷却箱体(18)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A(20)、设置在冷却箱体(18)外侧且伸缩端伸入冷却箱体(18)内的三号气缸(16)、设置在三号气缸(16)伸缩端的矩形推板(21)、设置在冷却箱体(18)另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B(22)、嵌装在圆形开口B(22)内的圆筒(23)共同构成的;
所述冷却机构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上的矩形壳体(24)、贯通矩形壳体(24)的一号圆形通孔(25)、设置在矩形壳体(24)外表面上对称一号圆形通孔(25)两侧均设有固定钉(26)、设置在固定钉(26)上的横杆(34)、设置在横杆(34)中心处且贯通一号圆形通孔(25)的实心圆轴(27)、设置在矩形壳体(24)内下表面且高于一号圆形通孔(25)的支架(35)、开在支架(35)侧表面上的二号圆形通孔(25)、设置在矩形壳体(24)内侧表面上的制冷片(33)和温度传感器(28)共同构成的;
所述冷却箱体(18)的圆形开口B(22)处的圆筒(23)与矩形壳体(24)的圆形通孔(25)一侧相搭接,所述传送机构与圆形通孔(25)另一侧相搭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3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筋桁架楼层板生产的智能加工装置,包括主工作台(1),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工作台(1)一侧设有辅助工作台(1),所述主工作台(1)上设有成形机构和冷却机构,所述成形机构位于冷却机构的左测,所述辅助工作台(1)上设有传送机构、切断机构和承装机构,所述传送机构位于切断机构的左侧,所述切断机构位于承装机构左侧,所述传送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的安装板(2)、设置在安装板(2)上沿长度方向运动的一组一号滑轨(3)、设置在一组一号滑轨(3)上方的支撑架(4)、设置在支撑架(4)支腿上的一号滑轮(5)、设置在其中一个支腿上的一号气缸(6)共同构成的,所述切断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的底座(7)、设置在底座(7)上的立柱(8)、设置在立柱(8)上的横梁(9)、设置在横梁(9)下表面中心处且伸缩端向下的二号气缸(10)、设置在二号气缸(10)伸缩端上的矩形板(11)、设置在矩形板(11)上的双面刀头(12)共同构成的,所述承装机构是由设置在辅助工作台(1)上沿长度方向的一组二号滑轨(13)、设置在一组二号滑轨(13)上方的一对门型架(14)、设置在门型架(14)支腿上的二号滑轮(15)、设置在一对门型架(14)上的矩形无盖壳体(15)、设置在其中一个支腿上的三号气缸(16)共同构成的,所述主工作台(1)侧表面设有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的外表面上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所述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 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的,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分别与一号气缸(6)、二号气缸(10)、三号气缸(16)、成形机构和冷却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成形机构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上的基座(17)、设置在基座(17)上的冷却箱体(18)、设置在冷却箱体(18)上的融化箱盖(19)、设置在冷却箱体(18)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A(20)、设置在冷却箱体(18)外侧且伸缩端伸入冷却箱体(18)内的三号气缸(16)、设置在三号气缸(16)伸缩端的矩形推板(21)、设置在冷却箱体(18)另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B(22)、嵌装在圆形开口B(22)内的圆筒(23)共同构成的;
所述冷却机构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1)上的矩形壳体(24)、贯通矩形壳体(24)的一号圆形通孔(25)、设置在矩形壳体(24)外表面上对称一号圆形通孔(25)两侧均设有固定钉(26)、设置在固定钉(26)上的横杆(34)、设置在横杆(34)中心处且贯通一号圆形通孔(25)的实心圆轴(27)、设置在矩形壳体(24)内下表面且高于一号圆形通孔(25)的支架(35)、开在支架(35)侧表面上的二号圆形通孔(25)、设置在矩形壳体(24)内侧表面上的制冷片(33)和温度传感器(28)共同构成的;
所述冷却箱体(18)的圆形开口B(22)处的圆筒(23)与矩形壳体(24)的圆形通孔(25)一侧相搭接,所述传送机构与圆形通孔(25)另一侧相搭接;
所述支撑架(4)上表面开有半圆形通槽(29) ;所述矩形推板(21)与冷却箱体(18)横截面大小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内容与提交复审请求书时的意见相同,仍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没有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审查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做出了修改,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那么,该发明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1、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本申请说明书在技术领域部分记载了本申请“涉及钢筋桁架楼层板生产线设备领域,特别是一种智能加工装置”。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也提到,“本申请为一种钢筋桁架楼层板生产的智能加工装置,其用于钢筋桁架楼层板生产线设备领域中”,“本申请的装置的目的是进行加工钢筋桁架楼层板”。从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方案及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看出,本申请的装置包括主工作台和辅助工作台,主工作台上设有成形机构和冷却机构,辅助工作台上设有传送机构、切断机构和承装机构。说明书还描述了上述机构的具体结构,其中“成形机构是由设置在主工作台上的基座、设置在基座上的冷却箱体、设置在冷却箱体上的融化箱盖、设置在冷却箱体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A、设置在冷却箱体外侧且伸缩端伸入冷却箱体内的三号气缸、设置在三号气缸伸缩端的矩形推板、设置在冷却箱体另一侧表面上的圆形开口B、嵌装在圆形开口B内的圆筒共同构成的”。另外,本申请说明书第17段还对其工作过程进行了描述,其中提到“辅助工作台上设有传送机构、设置在其中一个支腿上的一号气缸不停做活塞运动将安装板上沿长度方向运动的一组一号滑轨上的融化的浆液传送给切断机构,设置在底座上的立柱、设置在立柱上的横梁、设置在横梁下表面中心处且伸缩端向下的二号气缸、设置在二号气缸伸缩端上的矩形板不停的冲压,把成型的浆液,切一定量的小段”。
合议组认为:(1)综合本申请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加工过程大致为:先将某种原料融化成浆液,再成型为管状物,然后冷却切割。然而,本申请的装置中并未限定将原料融化的部件,相反,其成形机构还包含了“冷却箱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是如何将原料融化成形的。(2)本申请的目的是加工得到钢筋桁架楼层板,而钢筋桁架楼层板包含钢筋桁架、混凝土等,具有一定的结构,并非由均一材质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种原料在融化后冷却能够直接得到钢筋桁架楼层板,也不清楚如何用制备管状物的装置得到板状的产品。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申请没有达到公开充分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3)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内容与复审请求书相同,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没有对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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