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修改设备通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55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9572
优先权日:2013-09-20
申请(专利)号:201410452982.8
申请日:2014-09-05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346,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2982.8,名称为“修改设备通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3(US2012/0220338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0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列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76488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316712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CN201601841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10-15与权利要求1-7相同,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6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可读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代码包括:
指示模块,所述指示模块检测用于设备的设备通知的用户知晓指示,其中包括:监控传感器输出;以及
通知模块,所述通知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用户知晓指示来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并且同时维持通知响应选项;
其中,所述传感器输出包括照相机输出或麦克风输出;
当监控所述照相机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增加;
当监控所述麦克风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增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包括结束所述设备通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包括结束所述设备通知的音频部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根据所述设备的加速度的变化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根据用于所述设备的环境照明的变化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根据识别出用户正在看所述设备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根据对所述设备的触摸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8.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使用处理器来检测用于设备的设备通知的用户知晓指示,其中包括:接收传感器输出;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用户知晓指示来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并且同时维持通知响应选项;
其中,所述传感器输出包括照相机输出或麦克风输出;
当监控所述照相机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增加;
当监控所述麦克风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增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知响应选项包括响应呼入的电话的选项。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包括结束所述设备通知。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包括结束所述设备通知的音频部分。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设备的加速度的变化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用于所述设备的环境照明的变化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识别出用户正在看所述设备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对所述设备的触摸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设备通知;以及
指示对所述设备通知的修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8、10-15与权利要求1-7相同,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44-49段和附图4A-4H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其中,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设备通知,通知数据被存储在缓冲区中且在保持时段不被覆盖,所述通知数据用于指示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所述监控传感器输出包括监控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所述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被存储在所述缓冲区中,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位于所述采样时段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本申请通过上述新增特征,能够基于采样时段中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前后的传感器输出来清楚的确定用户是否知晓指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可读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代码包括:
指示模块,所述指示模块检测用于设备的设备通知的用户知晓指示,其中包括:监控传感器输出;以及
通知模块,所述通知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用户知晓指示来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并且同时维持通知响应选项;
其中,所述传感器输出包括照相机输出或麦克风输出;
当监控所述照相机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增加;
当监控所述麦克风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增加;
其中,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设备通知,通知数据被存储在缓冲区中且在保持时段不被覆盖,所述通知数据用于指示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
所述监控传感器输出包括监控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所述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被存储在所述缓冲区中,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位于所述采样时段中。
8. 一种方法,包括:
通过使用处理器来检测用于设备的设备通知的用户知晓指示,其中包括:接收传感器输出;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用户知晓指示来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并且同时维持通知响应选项;
其中,所述传感器输出包括照相机输出或麦克风输出;
当监控所述照相机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增加;
当监控所述麦克风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增加;
其中,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设备通知,通知数据被存储在缓冲区中且在保持时段不被覆盖,所述通知数据用于指示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
所述监控传感器输出包括监控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所述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被存储在所述缓冲区中,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位于所述采样时段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US 2012/0220338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0日;
对比文件1:CN 10176488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2:CN 10316712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4:CN 201601841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面部追踪处理手机事件的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30]段、图1-3):一种装置100,例如电话,包括警报装置102、光学输入装置例如相机104,以及耦合到警报装置102和光学输入装置104的控制器106。控制器106可以包括用于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功能的逻辑。逻辑可以包括由软件控制的微处理器、分立的逻辑比如特定用途集成电路(ASIC)、可编程逻辑器件、包含指令的存储装置,等等。逻辑还可以完全实现为存储在非易失性有形介质中的软件(相当于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能够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可读代码),其由处理器执行以实施所描述的功能。在一个实施例中,控制器响应于一预定事件通过警报装置102发起一警报(相当于设备通知),预定事件例如是一通来电。控制器106配置为识别光学输入装置104是否检测到人脸。响应于确定光学输入装置104检测到人脸(相当于检测到用户知晓指示),控制器106停止该警报(相当于修改所述设备通知)。在光学装置104检测到人脸之后,控制器106在停止警报之后,保持电话呼叫以允许来电被接听(相当于同时维持通知响应选项)。计算机系统200还包括一主存储器206,诸如耦合到总线202的随机存取存储器(RAM)或其他动态存储装置,用于存储由处理器204执行的信息和指令。主存储器206还可以用于存储处理器204执行指令期间的临时变量或其他中间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传感器输出还包括麦克风输出,当监控所述照相机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增加;当监控所述麦克风输出时,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前,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是低的;在所述设备通知之后,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增加;(2)响应于接收到所述设备通知,通知数据被存储在缓冲区中且在保持时段不被覆盖,所述通知数据用于指示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所述监控传感器输出包括监控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所述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被存储在所述缓冲区中,所述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位于所述采样时段中。据此区别特征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检测用户知晓指示以及提高检测的准确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使用照相机,根据检测到的人脸信息来检测是否存在用户知晓指示,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使用其他传感器以及其他常见的感测方式来确定用户已经知晓了新事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照相机图像亮度水平由低到高的变化、麦克风输出声音、手机运动状态发生改变,等等,这些都是本领域中能够说明用户对发生新事件提醒的设备进行了操作,也即表明用户已经知晓新事件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计算机系统还可以包括用于存储临时变量或中间信息的存储器,给出了将计算机执行指令期间的数据例如通知数据临时存储在缓冲区中不被覆盖的技术启示,而对采样时段中的设备通知、传感器输出进行处理,通过前后数据对比,获得更准确的检测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通过照相机的图像亮度水平、麦克风输出声音水平的变化来检测用户知晓指示,设置缓冲区用于临时存储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和采样时段的传感器输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0027]段):控制器106确定是否接收到预定手势以触发警报的停止。例如,对于一通来电呼叫,以一个方向点头可以指示接听该来电(可选地使用喇叭),而以第二方向点头可以指示忽略该来电,这时来电呼叫可以直接转到语音信箱(相当于结束所述设备通知)。另外一种手势还可以用于忽略该来电者及其将来的来电,和/或自动转接到语音信箱。在光学装置104检测到人脸之后,控制器106在停止警报(相当于结束所述设备通知的音频部分)之后,保持电话呼叫以允许来电被接听。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翻转静音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2]段):移动终端监控响铃状态,当出现响铃且确定移动终端翻转时,产生模拟按键消息,根据所产生的模拟按键消息使移动终端静音。所述确定移动终端翻转具体为:由加速度传感器感知移动终端的运动状态,确定移动终端是否翻转(相当于根据设备的加速度的变化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在于检测用户知晓指示的手段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距离传感器和手势操作实现手机来电静音的系统及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4]段):通过通讯模块接入来电信息,并对应播放手机来电铃音;远红外距离传感器接收到用户手势对应在手机屏幕上方晃过的感应信号(相当于根据设备的环境照明的变化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并发送给微处理器;微处理器对上述感应信号进行处理,并产生关闭手机喇叭的控制指令;CPU控制喇叭关闭,使手机处于静音状态。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在于检测用户知晓指示的手段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0027]段):控制器106确定脸部的角度和/或头部关于光学输入装置的倾斜,这使得控制器106可以确定光学输入装置104所检测到的用户或人是否知道该警报(也即,用户正在关注所述设备)。而用户正在关注通常包括用户正在看,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根据识别出用户正在看所述设备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用户正在看来检测用户知晓指示。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在来电呼叫状态时可方便进入静音状态的移动终端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2]段):当人手触摸到感应部件13后,处于来电呼叫状态的移动终端装置会自动转换到静音状态,关闭铃声,但不影响用户接听(相当于根据对所述设备的触摸来检测所述用户知晓指示)。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在于检测用户知晓指示的手段的选择。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10-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0-15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7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上述评述,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6对权利要求8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在光学装置104检测到人脸之后,控制器106在停止警报之后,保持电话呼叫以允许来电被接听(相当于通知响应选项包括相响应呼入的电话的选项)。控制器响应于一预定事件通过警报装置102发起一警报(相当于检测设备通知),响应于确定光学输入装置104检测到人脸,控制器106停止该警报(相当于指示对所述设备通知的修改)。可见,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其计算机系统还可以包括用于存储临时变量或中间信息的存储器(参见对比文件3第[0030]段),给出了将计算机执行指令期间的数据临时存储在缓冲区中不被覆盖,用于执行后续的通知或数据处理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中设置采样周期的目的即在于间歇性地开启对外部数据的采集、响应或分析,以及记录上一个、下一个时间的状态,因此对采样时段中的设备通知、传感器输出进行分析处理,基于设备通知的开始时间前后的传感器输出来清楚地确定用户是否知晓指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并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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