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41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18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5325.4
申请日:2015-02-03
复审请求人: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韩薇
参审员:闫周
国际分类号:B23P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5325.4,名称为“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2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47560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1609779U,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圆柱形钻头夹具(1)、钻头(2)、支撑杆(5)和车刀(4);所述钻头(2)的刀刃上设置有规则排列的锯齿(3);
所述钻头夹具(1)上设置有一个中心孔(102)和一个与所述中心孔(102)垂直连通的第一螺纹孔(101),所述第一螺纹孔(101)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所述第一紧定螺钉(61),所述钻头(2)的刀柄插入钻头夹具(1)上的所述中心孔(102)内,所述第一紧定螺钉(61)压紧所述钻头(2),使所述钻头(2)与所述钻头夹具(1)相固定;
所述钻头夹具(1)上还设置有一个方孔(103)和一个直角槽(104),所述直角槽(104)位于所述方孔(103)一侧,所述直角槽(104)上设置有一个第二螺纹孔(105),所述第二螺纹孔(105)与所述方孔(103)垂直相通,所述第二螺纹孔(105)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所述支撑杆(5)插入所述方孔(103)内,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压紧所述支撑杆(5),使所述支撑杆(5)与所述钻头夹具(1)相固定;
所述支撑杆(5)的端部设置有一个方形槽(51)和第三螺纹孔(52),所述第三螺纹孔(52)内通过螺纹连接有一个第三紧定螺钉(63),所述车刀(4)的刀柄插在方形槽(51)内,所述第三紧定螺钉(63)压紧所述车刀(4),使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相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5)在所述方孔(103)内的位置可以通过调松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后进行上下调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的夹角可以通过调松所述第三紧定螺钉(63)后进行调节。
4. 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刀具调节工序和孔粗加工工序;
所述刀具调节工序的步骤如下:1)调节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夹角的角度,使夹角角度等于代加工孔的倒角角度;2)根据代加工孔的孔深调节所述支撑杆(5)与所述钻头夹具(1)之间的相对位置,使固定在所述支撑杆(5)上的车刀(4)的刀头与钻头(2)的头部顶端距离为待加工孔的孔深;
所述刀具调节工序步骤1)的具体内容如下:调松第三紧定螺钉(63),调节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的角度为待加工倒角的角度,调整完成后锁紧第三紧定螺钉(63);
所述孔粗加工工序的步骤如下:①将锚板孔粗加工装置上所述钻头夹具(1)与钻床主轴相连接;②启动机床进行孔的加工,使钻孔、攻牙、倒角三道工序一次进刀完成;③退刀,取出锚板,加工完成;
所述孔粗加工工序步骤②的具体内容如下:机床启动后开始进刀,钻头(2)首先接触锚板开始钻孔;当钻头(2)的顶部攻入锚板后,随着钻头(2)的进一步进刀,设置在钻头(2)刀刃上锯齿(3)开始接触到孔表面并对孔表面进行微料切削,使孔表面产生牙纹,为精加工的铰刀减轻负担;随着钻头(2)的持续进给,车刀(4)的刀刃开始接触到孔的端部,并对孔的端部进行倒角加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是针对锚板孔的粗加工,且其钻头的刀刃上设置有规则排列的锯齿。(2)本申请中钻头夹具和支撑杆分体设置,并限定了具体连接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车刀体和车刀杆一体设计;以及本申请中采用螺钉固定,钻头夹具为圆柱形,而对比文件1采用螺栓,且其还设置有外圆车刀、内圆倒角车刀;本申请钻头固定方式不同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工工件、安装载体和工作原理不同,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都属于组合刀具,但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锚板整体轮廓形式多样,板体上开设有数目不等且按照一定规律分布的圆孔,圆孔内表面粗糙度较高,需要进行粗精加工,孔的端部开设有倒角。而传统的锚板孔粗加工一般是通过半自动钻床通过多次换刀,分工序进行加工,这种加工方法效率低下,特别是对于多孔的锚板,极为耗费时间和人力,大大影响了锚板的产量,为提高生产效率设计的一款组合刀具;而对比文件是安装在车床上的,不能实现对锚板进行加工,本申请在对锚板孔的组加工过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具有显著的进步。故将本申请技术方案本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显著的进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可以得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取得的显著进步。所以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圆柱形钻头夹具(1)、钻头(2)、支撑杆(5)和车刀(4);所述钻头(2)的刀刃上设置有规则排列的锯齿(3);所述钻头夹具(1)上设置有一个中心孔(102)和一个与所述中心孔(102)垂直连通的第一螺纹孔(101),所述第一螺纹孔(101)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所述第一紧定螺钉(61),所述钻头(2)的刀柄插入钻头夹具(1)上的所述中心孔(102)内,所述第一紧定螺钉(61)压紧所述钻头(2),使所述钻头(2)与所述钻头夹具(1)相固定;所述钻头夹具(1)上还设置有一个方孔(103)和一个直角槽(104),所述直角槽(104)位于所述方孔(103)一侧,所述直角槽(104)上设置有一个第二螺纹孔(105),所述第二螺纹孔(105)与所述方孔(103)垂直相通,所述第二螺纹孔(105)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所述支撑杆(5)插入所述方孔(103)内,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压紧所述支撑杆(5),使所述支撑杆(5)与所述钻头夹具(1)相固定;所述支撑杆(5)的端部设置有一个方形槽(51)和第三螺纹孔(52),所述第三螺纹孔(52)内通过螺纹连接有一个第三紧定螺钉(63),所述车刀(4)的刀柄插在方形槽(51)内,所述第三紧定螺钉(63)压紧所述车刀(4),使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相固定;所述支撑杆(5)在所述方孔(103)内的位置可以通过调松所述第二紧定螺钉(62)后进行上下调节;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的夹角可以通过调松所述第三紧定螺钉(63)后进行调节。
2. 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刀具调节工序和孔粗加工工序;
所述刀具调节工序的步骤如下:1)调节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夹角的角度,使夹角角度等于代加工孔的倒角角度;2)根据代加工孔的孔深调节所述支撑杆(5)与所述钻头夹具(1)之间的相对位置,使固定在所述支撑杆(5)上的车刀(4)的刀头与钻头(2)的头部顶端距离为待加工孔的孔深;
所述刀具调节工序步骤1)的具体内容如下:调松第三紧定螺钉(63),调节所述车刀(4)与所述支撑杆(5)之间的角度为待加工倒角的角度,调整完成后锁紧第三紧定螺钉(63);
所述孔粗加工工序的步骤如下:①将锚板孔粗加工装置上所述钻头夹具(1)与钻床主轴相连接;②启动机床进行孔的加工,使钻孔、攻牙、倒角三道工序一次进刀完成;③退刀,取出锚板,加工完成;
所述孔粗加工工序步骤②的具体内容如下:机床启动后开始进刀,钻头(2)首先接触锚板开始钻孔;当钻头(2)的顶部攻入锚板后,随着钻头(2)的进一步进刀,设置在钻头(2)刀刃上锯齿(3)开始接触到孔表面并对孔表面进行微料切削,使孔表面产生牙纹,为精加工的铰刀减轻负担;随着钻头(2)的持续进给,车刀(4)的刀刃开始接触到孔的端部,并对孔的端部进行倒角加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出发。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其通过设置钻头、锯齿、车刀使得钻孔、攻牙、倒角三道工序一次进刀完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刀具,其具有钻头、车刀,显然,其能够实现钻孔、倒角一次进刀完成。即两者均是为了提高孔系加工的效率,而将多种刀具集成在一起。因此,对比文件1可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以其作为起点进行改进,而对于攻牙,则是根据加工对象的需求进行设置,当加工需要在钻孔后攻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锯齿,如对比文件2中在钻头上设置了锯齿,进而可实现钻孔、攻牙。故,根据加工对象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之基础上,能够想到设置具有钻头、锯齿、车刀的组合刀具,进而提高工件加工效率。2、本申请设置组合刀具的目的是提高加工效率,而对比文件1的组合刀具也同样能够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目的,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根据锚板孔加工需求,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设,如增设锯齿。进一步,对比文件1中组合刀具中的钻头、车刀也均可以拆卸、更换,虽然具体结构存在部分差异,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之常规设置,如对比文件1采用一体成型其成本高(如模具复杂),但其不需要组装,且稳固,因此可实现刀具快速安装;而本申请采用分体设置,则方便加工,且易更换,但存在组合不牢固的风险;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一体设置,也可采用分体设置,并且两者均能够达到调节刀具高度的技术效果。上述两种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之劳动。综上,在对比文件1之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存在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主要体现在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锚板孔的粗加工效率,而锚板孔的加工必须在铣床上进行,不能在车床上进行,而锚板上的板孔数量较多,且每个孔都不在锚板的中心处,此外锚板的形状有多种,所以通过铣床结合本申请的组合刀具和加工方法,才能对锚板孔的粗加工提高加工效率。对比文件2中的钻头结构与本申请所用的钻头结构不一样,故起到的作用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锚板孔的加工中对比文件2的钻头是不适用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通过合刀具和加工方法与铣床结合,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锚板孔粗加工效率低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刀具和技术方案是不具备加工锚板孔的能力;因此在针对锚板孔的加工效率低的这一技术问题上,本申请提出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从而可以在锚板孔的粗加工中,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车刀,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2):车刀体2(即钻头夹具)、钻头5、车刀杆1(即支撑杆)、外圆车刀4和倒角车刀6、7;所述车刀体2上设置有一个中心孔21和一个与所述中心孔21垂直连通的第一螺纹孔,所述第一螺纹孔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第一紧定螺栓,所述钻头5通过钻套插入车刀体上的所述中心孔内,所述第一紧定螺栓压紧所述钻头,使得所述钻头与所述车刀体相固定;所述车刀体2与车刀杆1一体设计,所述车刀杆1中部设有第二安装槽12(即方形槽)和螺纹孔,顶部端部设有第一安装槽11;所述螺纹孔通过螺纹连接有一个紧定螺栓,所述外圆倒角车刀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车刀)的刀柄插在第二安装槽内,所述紧定螺栓压紧外圆倒角车刀7,使所述外圆倒角车刀与所述车刀杆相固定;内圆倒角车刀6设置在钻套端面,外圆车刀4设置在第一安装槽11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将多个加工刀具组合在一起,使得一次装刀就可完成加工,提高了生产效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针对锚板孔的粗加工,且其钻头的刀刃上设置有规则排列的锯齿;(2)本申请中钻头夹具和支撑杆分体设置,并限定了具体连接形式,而对比文件1中车刀体和车刀杆一体设计;以及本申请中采用螺钉固定,钻头夹具为圆柱形,而对比文件1采用螺栓,且其还设置有外圆车刀、内圆倒角车刀;(3)本申请钻头固定方式不同于对比文件1支撑杆方孔内的位置可以通过调松第二紧定螺钉后进行上下调节;(4)车刀与支撑杆之间的夹角可以通过调松第三紧定螺钉后进行调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这样一种组合车刀以提高生产效率,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锚板孔的粗加工时,为了到达上述效果,其能够容易想到采用上述装置,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根据锚板孔加工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增设其它刀具,经分析,在钻头刀刃上设置锯齿可实现攻牙,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钻头,其中在刃面的刀锋上设置有锯齿(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显然,当在钻头刀刃上设置锯齿后,其也能够实现攻牙加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在锚板孔钻孔中进行攻牙时,其能够容易想到在钻头的刀刃上设置有规则排列的锯齿,进而通过攻牙为后续精加工减轻负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采用一体设置,通过在安装槽12中对车刀的位置进行调节,而出于制造方便等目的,将钻头夹具和支撑杆分体设计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种常规手段,进而可通过调节支撑杆的位置调节车刀的位置,在车刀安装槽则仅调整其角度,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采用圆柱形钻头夹具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手段;并且,为了限制支撑杆转动,设置方孔用于其固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手段。因此,当将钻头夹具和支撑杆分体设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钻头夹具上设置有一个方孔和一个直角槽,所述直角槽位于所述方孔一侧,所述直角槽上设置有一个第二螺纹孔,所述第二螺纹孔与所述方孔垂直相通,所述第二螺纹孔内通过螺纹配合连接有所述第二紧定螺钉,所述支撑杆插入所述方孔内,所述第二紧定螺钉压紧所述支撑杆,使所述支撑杆与所述钻头夹具相固定,进而可实现支撑杆的调节。而对于采用螺栓或者螺钉固定,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其钻头通过钻套固定,出于便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直接将钻头刀柄插入钻头夹具中心孔通过螺钉固定,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中还设置了外圆车刀和内倒角车刀,而此均可以根据实际加工需要进行取舍,当仅需要外圆倒角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支撑杆的端部设置有一个方形槽和第三螺纹孔,用于外圆倒角车刀的安装固定,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3)和(4),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第二安装槽中设置多个螺纹孔用于外圆倒角车刀高度的调节。而当将支撑杆与钻头夹具分体设计后,对于支撑杆在方孔内的位置通过调松第二紧定螺钉后进行上下调节,以及车刀与支撑杆之间的夹角通过调松第三紧定螺钉后进行调节,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锚板孔高效粗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车刀以及其使用方法,其首先调节各个刀具的角度以及高度,然后外圆车刀对外圆表面切削加工,随后钻头进行钻孔,当外圆车刀切削至工件尾部时,倒角车刀进行倒角加工(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在使用组合车刀时,其同样首先调整刀具的位置,然后进行相应加工,即包括刀具调节工序和孔粗加工工序。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针对锚板孔的粗加工,且其钻头的刀刃上设置有锯齿;刀具调节工序的具体步骤、所述孔粗加工工序的具体步骤。
虽然对比文件1中加工时是工件旋转运动,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选择将工件固定而刀具进行旋转,此为本领域在机床加工中的常规手段。进一步,如权利要求1所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加工需要在钻头刀刃上设置锯齿,如对比文件2就给出了在刀刃设置锯齿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可根据加工需要取消外圆车刀和内圆倒角车刀,且将车刀体和车刀杆分体设计,即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加工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装置用于锚板孔高效粗加工时,其也能够想到首先调整各个刀具的角度位置,然后进行相应加工,即:包括刀具调节工序和孔粗加工工序;所述刀具调节工序的步骤如下:1)调节所述车刀与所述支撑杆之间夹角的角度,使夹角角度等于代加工孔的倒角角度;2)根据代加工孔的孔深调节所述支撑杆与所述钻头夹具之间的相对位置,使固定在所述支撑杆上的车刀的刀头与钻头的头部顶端距离为待加工孔的孔深;所述刀具调节工序步骤1)的具体内容如下:调松第三紧定螺钉,调节所述车刀与所述支撑杆之间的角度为待加工倒角的角度,调整完成后锁紧第三紧定螺钉;所述孔粗加工工序的步骤如下:a、将锚板孔粗加工装置上所述钻头夹具与钻床主轴相连接;b、启动机床进行孔的加工,使钻孔、攻牙、倒角三道工序一次进刀完成;c、退刀,取出锚板,加工完成;所述孔粗加工工序步骤b的具体内容如下:机床启动后开始进刀,钻头首先接触锚板开始钻孔;当钻头的顶部攻入锚板后,随着钻头的进一步进刀,设置在钻头刀刃上锯齿开始接触到孔表面并对孔表面进行微料切削,使孔表面产生牙纹,为精加工的铰刀减轻负担;随着钻头的持续进给,车刀的刀刃开始接触到孔的端部,并对孔的端部进行倒角加工;进而实现一次装刀完成加工,提高生产效率,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2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存在部分区别,但并不意味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就具备了创造性,还需要判断该区别是否为公知手段或者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如果所述区别为公知手段,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申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在考虑对比文件的作用与启示时,并非将本申请和每一篇对比文件各自的发明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较,而是考虑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各自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为接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进行判断。而通过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来看,其完全将两者整体进行对比,并未考虑到创造性判断中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由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来看,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分析本申请与该现有技术的区别,进一步判断该区别属于本领域之公知常识,进而确定本申请之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进一步,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刀具安装在钻床上,加工时刀具旋转,而对比文件的刀具安装在车床上,加工时工件转动,即本申请能够实现高速作业。然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组合刀具,且其同样可实现钻孔、倒角,其与本申请一样,均能达到一次装刀实现多工序加工的功能,且提高了生产效率。因此,为了减少刀具更换和调整的时间,提高加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采用上述组合刀具;并且由于锚板孔加工工序所需刀具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对比文件1中所述组合刀具进行改设以适应锚板孔加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组合刀具用于锚板孔加工的技术启示,而至于其具体刀具类型的设置,则可根据加工需要合理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加工对象不同,故其加工顺序也不同,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锚板孔的加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知晓对其先进行钻孔,再攻牙,然后倒角,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面对具体工件时所进行的常规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如本申请的加工装置时,当采用该装置用于锚板孔加工,将工件固定,而装置安装在机床主轴上,并在其带动下转动实现对工件的加工,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刀具安装在车床或钻床上,其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得到如本申请之组合刀具,且对于组合刀具实现高速作业,则仅仅是对其主轴旋转形式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故,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不成立,其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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