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调节内燃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39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3201
优先权日:2014-06-04
申请(专利)号:201510550900.8
申请日:2015-06-03
复审请求人:GE延巴赫两合无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02D4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到所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0900.8,名称为“用于调节内燃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GE延巴赫两合无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即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3/0006497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3670731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带有多于一个气缸(2)的内燃机(1)的方法,其中,依据所需输出功率,各个气缸(2)能够按照可预设的模式进行关断,所述模式由点火指令和中断点火指令的时间序列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借助于一种计算规则按下述方式导出:就点火顺序而言在设置为中断的气缸(2)之间的间隔为奇数,其中,所述模式可描述为由点火指令跟不点火指令组成的列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为中断的气缸之间的间隔数与所述的气缸数互素。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通过一种算法依据气缸数进行描述。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3,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通过一种基于点火顺序的算法这样导出,即,使得点火指令均匀分配于各列气缸上。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改变所述模式,其中,该时间间隔为1至2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间隔为5-10秒。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随时间的改变这样进行,即,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不点燃状态渡越到点燃状态中并且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点燃状态渡越到不点燃状态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仅一个气缸(2)从不点燃状态渡越到点燃状态中并且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点燃状态渡越到不点燃状态中。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气缸(2)始终保持不进行气缸关断。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功率需求提高时,将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段延长至少一个继续的点火指令。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功率需求减少时,将带有点火中断指令的列表段延长至少一个继续的点火中断指令。”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是对于点火指令和中断指令的规律性限定。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表3仅公开了代表5个气缸点火和6个气缸点火的可能性子序列,并没有公开选择这些序列的规则和原理。对比文件2未对该技术特征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较之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因此至少基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1也应当具备创造性,其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68]段记载的序列中的子序列均是6个点火气缸和5个点火气缸之间过渡切换的,其是针对期望ECC为5.5的序列表述,因此点火气缸数目才会变动。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0]段内容限定了当请求扭矩增加时从5.0的ECC变为6.0的ECC,选定序列的ECC可以逐渐从5.0变为6.0,但当完全过渡到变为满足扭矩增加需求的6.0的ECC,则必然会选择6-6-6-6…的循环以满足扭矩需求,如说明书第[0034]中记载的“当ECC是整数,例如1,2,3,…,n,其中n是发动机的气缸数量,多个预定模式中的每一个可以与期望ECC相对应”,由此可知,当ECC为5.0时,其多个预定模式5_01,…,5_56与其对应选择运转;当ECC为6.0时,其多个预定模式6_01,…,6_28与其对应选择运转。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4]中记载了“当ECC是整数,例如1,2,3,…,n,其中n是发动机的气缸数量,多个预定模式中的每一个可以与期望ECC向对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其组合得知在5个气缸点火时,由标识符5_01的子序列”、“标识符5_56的子序列”组成的点火指令5_01、5_01、5_01(000111110001111100011111)变为5_01、5_56、5_01(000111111111100000011111),即限定了点火气缸数量不变,且往一个预设的带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添加3个带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从而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中经所有气缸移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现有技术中,尽管预设了多种用于气缸关断的模式并且这些模式能彼此交替,却仍有以下缺点:在模式切换时,多个气缸从点燃状态过渡到未点燃状态,以及反过来从未点燃状态过渡到点燃状态。但若某一气缸例如仅点火了一次,然后就又关断,出于热学的原因这是不利的。此外不利的是,每个循环周期有多个气缸改变了其状态。因此在从一个用于气缸关断的模式向另一用于气缸关断的模式过渡期间会出现:多个其点火顺序连续相继的气缸被关断,即产生一个较长的不含点火事件的序列。本申请的目的在于,给出一种改进的用于跳过气缸点燃的方法,其中热负荷均匀分配于各气缸上。
(2)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建议将带有点燃指令的列表条目延长一个增量,而将带有中断点火指令的列表条目同时也增大相同的增量,从而实现负载在时间上均匀地分配于气缸上。因此点火指令移位了可选的增量。通过使点火指令移位一个可选的增量而实现了:带有点火指令的序列或者说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当中“迁移”,也就是说移动经过所有气缸。由此以非常简单的方式实现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将负荷和热输入均匀分配于发动机上。
(3)在对比文件2中当不同的停用模式在相应循环内实施时,得到的可变停用模式可能不是周期性的。仅作为示例,停用模式可以是随机的和/或伪随机的。因此,一些可变停用模式引起不希望车辆振动。扭矩输出、发动机速度、对根据频率而变的脉冲扭矩的车辆敏感性和/或其它因素可造成给定停用模式的N&V。在根据本发明原理的气缸停用系统中,未来停用模式(仅作为示例,对于接下来两个循环)针对车辆的给定操作条件被选择以最小化N&V(包括最小化谐振振动和脉冲振动),最小化空气进气和排气噪音,且最大化扭矩传输平稳性。停用模式基于给定数量的先前停用模式(仅作为示例,先前6个循环)来选择。当车辆的操作条件变化时,相应地选择不同未来停用模式。
(4)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热负荷均匀分配于各气缸上。对比文件2的模式变化的目的在于最小化噪声和振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停用模式可以是随机的和/或伪随机的。例如如在[0060]段中公开的那样,模式如下改变(仅选择ECC为5):10110101→10110101→11010110→11010110→11011010→11011010…。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当中随机“迁移”。列表区段可能移动经过仅仅一部分气缸。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考虑控制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当中移动经过所有气缸以为了将负荷和热输入均匀分配于发动机上。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调节带有多于一个气缸(2)的内燃机(1)的方法,其中,依据所需输出功率,各个气缸(2)能够按照可预设的模式进行关断,所述模式由点火指令和中断点火指令的时间序列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借助于一种计算规则按下述方式导出:就点火顺序而言在设置为中断的气缸(2)之间的间隔为奇数,其中,所述模式可描述为由点火指令和跟着的不点火指令组成的列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从而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中经所有气缸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为中断的气缸之间的间隔与气缸数互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通过一种算法依据气缸数进行描述。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通过一种基于点火顺序的算法这样导出,即,使得点火指令均匀分配于各列气缸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改变所述模式,其中,该时间间隔为1至2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间隔为5-10秒。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随时间的改变这样进行,即,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不点燃状态渡越到点燃状态中并且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点燃状态渡越到不点燃状态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仅一个气缸(2)从不点燃状态渡越到点燃状态中并且使尽可能少的气缸(2)从点燃状态渡越到不点燃状态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气缸(2)保持不进行气缸关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功率需求提高时,将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段延长至少一个继续的点火指令。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是随时间可改变的,方式是:在功率需求减少时,将带有点火中断指令的列表段延长至少一个继续的点火中断指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调节带有多于一个气缸的内燃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跳过点火燃料喷射装置和方法,其适用于带有多于一个气缸的内燃机,进一步公开了一种用于调节带有多于一个气缸的内燃机的方法,其中,依据输出功率,各个气缸能够按照预设的跳过点火模式进行关断,该模式由点火指令和中断点火指令的时间序列组成(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0);且该模式借助于一种计算规则按下述方式导出:就点火顺序而言,在16气缸中,采用点火一个气缸,跳过随后的两个气缸,即在设置为中断的气缸之间的间隔为奇数3(即该间隔数与气缸数互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0028]段,说明书附图1-7);内燃机气缸以A-B-C-A-B-C-A的模式工作,也即以6-5-5-6-5-5-6气缸量的模式循环工作(即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如B模式后,改变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进行调整,补充相同数量的不点火信号到列表位置,使得点火数量和不点火数量不变)(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段,说明书附图5-6)。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从而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中经所有气缸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负荷和热输入均匀分配于发动机上。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瞬变操作时用于可变气缸停用的递归点火模式算法,其进一步公开了当请求扭矩变化时,期望有效气缸数也会变化,例如为了自5个气缸工作变为6个气缸工作时,选定序列的有效气缸数可以逐渐从5变为6,例如5-6-5-5-6-5-6-6-5-6,相应的5个气缸点火和6个气缸点火的序列有多个,如表3所示,如5_01标识符序列为00011111,5_56标识符序列为11111000,6_01标识符序列为00111111,6_28标识符序列为11111100(选择5_01,随后选择5_56,即是在可预设的时间间隔之后,往一个可预设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位置上添加一定数量的至少一个其他带有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并对带有不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补充相同数量的带有不点火信号的列表位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60]-[0071]段,说明书附图1-6)。
对比文件2的模式变化的目的在于最小化噪声和振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此外,在对比文件2中停用模式可以是随机的和/或伪随机的,带有点火指令的列表区段在内燃机运行当中随机“迁移”,列表区段可能仅仅移动经过一部分气缸而不是所有气缸。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目前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将负荷和热输入均匀分配于发动机上”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1要求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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