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智能塑壳断路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智能塑壳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33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531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9038.7
申请日:2012-12-31
复审请求人:苏州君丰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1H71/02,H01H7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教导,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9038.7,名称为“具有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智能塑壳断路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君丰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母案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3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03/058788A1,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7日)、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1435355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3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智能塑壳断路器,包括塑壳断路器本体,塑壳断路器本体包括底座和上盖,上盖包括面板和侧壁;其特征在于:面板和侧壁设有相连的缺口,上盖内设有正对侧壁上的缺口设置的第一通信接口插座;该智能塑壳断路器还包括通信协议转换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的内侧端也即接近所述第一通信接口插座的一端位于上盖内部,并设有与第一通信接口插座相配合的第一通信接口插头,其壳体外侧端也即远离第一通信接口插座的一端设有第二通信接口插座;通信协议转换器位于缺口中;上盖侧壁在其缺口两侧的壁体上各设有一个导向滑块,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在正对导向滑块的两侧端各设有一个导向滑槽,导向滑槽和导向滑块的配合导向,使得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沿着垂直于上盖中设有缺口的侧壁的方向往复移动;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设有液晶显示屏、调试按键和两个信号指示灯;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的液晶显示屏和调试按键与上盖面板位于上盖同一侧,使其在本质上成为塑壳断路器本体操作面板的一部分;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设有两个定位插销,所述底座或侧壁上设有与定位插销相配合的定位孔,当通信协议转换器滑动到位后,定位插销可插接在定位孔中以将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固定在所述缺口中;所述定位插销可伸缩的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当各定位插销缩进时,其底部插入相应的定位孔中,从而把通信协议转换器定位在缺口中;再按一次各定位插销后,定位插销则从定位孔中弹出,从而可以拆卸该通信协议转换器;所述上盖内还设有用于把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沿导向滑槽延伸方向弹出的复位弹簧、设有容置复位弹簧的滑孔以及一个具有防脱部的滑杆;所述滑杆位于滑孔中,所述复位弹簧套设在滑杆一端上,所述滑杆的另一端抵接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的内侧端上;当定位插销不再插入定位孔中时,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将被滑杆顶出;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远离第一通信接口插座的外侧端,与上盖中设有缺口的侧壁相平,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插座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的外侧端端面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均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教导,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与实质审查过程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03/058788A1,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1435355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31日)。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智能塑壳断路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电机过载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段,第11页第5段,第14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1和3):由附图1和3可知,保护装置包括塑壳断路器本体1,塑壳断路器本体1包括底座41和上盖46,上盖46包括面板和侧壁,侧壁设有缺口,上盖内设有正对侧壁上的缺口设置的通信接口插座8,智能塑壳断路器包括通信协议转换器9,通信协议转换器9的内侧端位于上盖46内部,并设有与通信接口插座8相配合的第一通信接口插头,通信协议转换器9壳体外侧端设有第二通信接口插座,壳体外侧端设有第二通信接口插座,通信协议转换器9位于上盖侧壁的缺口中,上盖侧壁在其缺口壁上设有两个导向滑槽,通信协议转换器9壳体在正对导向滑槽的位置设有两个导向滑块,导向滑块和导向滑槽的配合导向,使得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沿着垂直于上盖中设有缺口的侧壁的方向往复移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缺口为面板和侧壁相连的缺口,导向滑槽和导向滑块所设置的位置对调、且设置在通讯协议转换器壳体的两侧和缺口的两侧壁上;2)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设有两个定位插销,所述底座或侧壁上设有与定位插销相配合的定位孔,当通信协议转换器滑动到位后,定位插销可插接在定位孔中以将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固定在所述缺口中;所述定位插销可伸缩的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当各定位插销缩进时,其底部插入相应的定位孔中,从而把通信协议转换器定位在缺口中;再按一次各定位插销后,定位插销则从定位孔中弹出,从而可以拆卸该通信协议转换器;3)所述上盖内还设有用于把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沿导向滑槽延伸方向弹出的复位弹簧、设有容置复位弹簧的滑孔以及一个具有防脱部的滑杆;所述滑杆位于滑孔中,所述复位弹簧套设在滑杆一端上,所述滑杆的另一端抵接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的内侧端上;当定位插销不再插入定位孔中时,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将被滑杆顶出;4)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设有液晶显示屏、调试按键和两个信号指示灯;5)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远离第一通信接口插座的外侧端,与上盖中设有缺口的侧壁相平,所述第二通信接口插座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的外侧端端面上,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的液晶显示屏和调试按键与上盖面板位于上盖同一侧,使其在本质上成为塑壳断路器本体操作面板的一部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缺口;(2)方便通信协议转换器的固定和装卸;(3)使通讯协议转换器具有显示和调试功能;(4)使断路外观整齐美观。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侧壁设有缺口,上盖侧壁在其缺口壁上设有两个导向滑槽,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设有两个导向滑块的基础上,将该缺口设置成面板和侧壁相连的缺口,并将导向滑槽设置于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两侧,将导向滑块设置在缺口的两侧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装置的实际结构和导向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万能断路器外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附图1和2):壳体1上设有与断路器的控制器位置相对应的长条形通槽11,通槽11分为上、下两侧,其中控制器防护罩2安装在通槽11的上侧,所述的控制器防护罩2为透明体,沿通槽11的上侧边沿设有若干个插孔13,在控制器防护罩2上相应凸长有插销21,所述的控制器防护罩2通过插销21插置在插孔13内而固定在壳体1上。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控制器防护罩2通过插销21插置在插孔13内而固定在壳体1上的技术内容,但其中插销21和插孔13为机械连接,与本申请中定位插销可伸缩的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定位插销通过其插入和弹出实现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拆卸的技术手段是实质不同的;并且,本申请中定位插销还和复位弹簧配合使用,当定位插销不再插入定位孔中时,通信协议转换器将被滑杆顶出,以实现通信协议转换器的便捷拆卸。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5),本申请中定位插销还和复位弹簧配合使用,当定位插销不再插入定位孔中时,通信协议转换器将被滑杆顶出,以实现通信协议转换器的便捷拆卸;通信协议转换器上液晶显示屏等相关部件的设置,都能够实现其对应的功能,其机械结构也跟本申请中通信协议转换器的整体结构及其连接关系有关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断路器的控制器通过在断路器壳体上设置有定位插销,以及在断路器壳体上设置与定位插销相配合的定位孔,当控制器滑动到位后定位插销可插接在定位孔中以将控制器壳体固定在断路器的缺口中。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定位销与定位孔配合来固定控制器壳体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其使用于对比文件1的通信协议转换器的固定安装结构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定位插销还和复位弹簧配合使用,其设置位置及其工作原理上相互关联,具体为:当通信协议转换器滑动到位后,定位插销可插接在定位孔中以将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固定在所述缺口中;定位插销可伸缩的设置在通信协议转换器壳体上。当各定位插销缩进时,其底部插入相应的定位孔中,从而把通信协议转换器定位在缺口中。再按一次各定位插销后,定位插销则从定位孔中弹出,从而可以拆卸该通信协议转换器;当定位插销不再插入定位孔中时,所述通信协议转换器将被滑杆顶出,从而将其顺利取下。上述通信协议转换器的结构及其机械拆卸原理与证据2中公开的插销21和插孔13的机械连接和取下实质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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