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17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0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2278.9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B1/00;F25B49/02;F25D2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2278.9,名称为“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34404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2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于2018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设置在第一回路(100)上的第一换热器(10)、节流元件(91)、第二换热器(20)和压缩机(50),所述第一换热器(10)上设置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出水口(12)之间连接有第二回路(30),且所述第二回路(30)经过所述第二换热器(20);所述第二回路(30)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第二换热器(2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加热装置(40),以防止所述第二换热器(20)结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第二回路位于进水口和第二换热器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加热装置,以防止第二换热器结霜”,在空调运行的起始阶段,通过增加加热器对第二换热器进行加热并防止结霜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将加热装置设置在第二回路位于进水口和第二换热器之间的回路段上,而不是在壳体的对应于第二换热器的位置添加加热装置可以在空调系统刚刚启动阶段有效防止结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给出了通过热水回路对蒸发器3化霜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空调系统在启动阶段,冷凝器的温度还不是很高,其自身散发的热量不足以给热水回路提供足够的热量,此时,为了持续给蒸发器提供充足的热量以防止其结霜,就需要在蒸发器上游的热水回路段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蒸发器上游的热水回路设置加热装置从而保证在热水进入蒸发器时就已经达到化霜的温度,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本次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与提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一致。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设置在第一回路(100)上的第一换热器(10)、节流元件(91)、第二换热器(20)和压缩机(50),所述第一换热器(10)上设置有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出水口(12)之间连接有第二回路(30),且所述第二回路(30)经过所述第二换热器(20);所述第二回路(30)位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第二换热器(2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加热装置(40),以防止所述第二换热器(20)结霜;所述第二回路(30)包括至少一条分流支路(31),所述至少一条分流支路(31)均经过所述第二换热器(20);所述第二回路(30)包括第一管道,所述第一管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进水口(11)和所述出水口(12)连通,且所述第一管道上具有至少一条支路管道,所述至少一条支路管道形成所述至少一条分流支路(31);所述第二回路(30)穿过所述第二换热器(20)的部位与所述第二换热器(20)的翅片贴靠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40)为电加热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换热器(20)的外周设置有多排所述翅片,至少一条所述分流支路(31)与一排所述翅片贴靠设置,并沿所述翅片的排列方向延伸。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换热器(20)上设置有化霜感温包(110)。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回路(100)的位于所述第一换热器(10)和所述节流元件(91)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第一过滤器(90);
所述第一回路(100)的位于所述节流元件(91)和所述第二换热器(2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第二过滤器(92)。
6、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回路(100)的位于所述第二换热器(20)和所述压缩机(5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气液分离器(70);
所述第一回路(100)的位于所述压缩机(5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1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高压压力开关(60);
所述第一回路(100)的位于所述压缩机(50)与所述气液分离器(70)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低压压力开关(8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2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1。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泵热水器及其除霜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5]段,附图5,第四实施例):一种热泵热水器,包括依次设置在第一回路上的冷凝器2(对应于“第一换热器”)、节流部件10(对应于“节流元件”)、蒸发器3(对应于“第二换热器”)和压缩机1,冷凝器2上设置有进水口23和出水口24,进水口23和出水口24之间连接有第二回路,且第二回路经过蒸发器3,第二回路包括第一管道,第一管道的两端分别与进水口23和出水口24连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在空调系统上,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在热泵热水器上;(2)第二回路位于进水口和第二换热器之间的回路段上设置有加热装置,以防止第二换热器结霜;(3)第二回路包括至少一条分流支路,至少一条分流支路均经过第二换热器,第一管道上具有至少一条支路管道,至少一条支路管道形成至少一条分流支路,第二回路穿过第二换热器的部位与第二换热器的翅片贴靠设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热泵热水器与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系统的制冷循环相同,且二者均存在相同的问题,即蒸发器在低温环境下容易结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系统结构应用于空调系统上。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空调运行的起始阶段,通过增加加热器对第二换热器进行加热并防止结霜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将加热装置设置在第二回路位于进水口和第二换热器之间的回路段上,而不是在壳体的对应于第二换热器的位置添加加热装置可以在空调系统刚刚启动阶段有效防止结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给出了通过热水回路对蒸发器3化霜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空调系统在启动阶段,冷凝器的温度还不是很高,其自身散发的热量不足以给热水回路提供足够的热量,此时,为了持续给蒸发器提供充足的热量以防止其结霜,就需要在蒸发器上游的热水回路段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蒸发器上游的热水回路段设置加热装置从而保证在热水进入蒸发器时就已经达到化霜的温度,该技术手段的采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加大热水回路与第二换热器的接触面积,有效防止结霜,在第二回路中多设置一条经过第二换热器的分流支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能力,在第一管道上设置之路管道以形成分流支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加强换热,使热水回路穿过换热器并与翅片贴靠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加热器是空调除霜领域常见的加热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换热器的外周设置翅片且热水分流支路与翅片贴靠并沿翅片排列方向延伸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温度检测装置300设置在蒸发器3上实时检测蒸发器工质入口处的温度T(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附图5)。化霜感温包是本领域常见的温度检测装置。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换热器和节流元件之间设置过滤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换热器和压缩机之间的回路上设置气液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为了防止空调系统内压力过高或过低,在压缩机与换热器之间的回路上设置高压压力开关并且在压缩机与气液分离器之间的回路上设置低压压力开关以防止损坏压缩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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