翅片式蒸发器及其分液控制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翅片式蒸发器及其分液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77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3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1828.2
申请日:2016-01-1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林颖
国际分类号:F25B49/02;F25B4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1828.2,名称为“翅片式蒸发器及其分液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017417A,公开日为2013年4月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7段(第1-8页)及说明书附图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翅片式蒸发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分液支路,在所述每个分液支路上设置有制冷剂流量调节阀和温度传感器;
在所述翅片式蒸发器与压缩机的连接管路上设置一温度传感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翅片式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分液支路上的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分液支路的出口处。
3、 一种翅片式蒸发器的分液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翅片式蒸发器中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
获取压缩机的吸气温度;
根据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和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对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和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对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包括:
根据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之间的差值,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包括:
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进行控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进行控制,包括:
确定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预设压缩机吸气温度门限值之间的大小关系;
根据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之间的差值,和确定的大小关系,确定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的调整比例;
根据确定的各个分液支路的调整比例,调整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
7、一种翅片式蒸发器的分液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翅片式蒸发器中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压缩机的吸气温度;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和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对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之间的差值,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进行控制。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大小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预设压缩机吸气温度门限值之间的大小关系;
比例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温度与所述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之间的差值,和确定的大小关系,确定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的调整比例;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确定的各个分液支路的调整比例,调整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调节阀的开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是用于获取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的,并未采集获得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温度,而是采用测量每个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的方式,并未测量压缩机的吸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所得到的是饱和吸气温度,而本申请中的温度传感器是设置在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测量的是实际的吸气温度,两者测量的位置不同,测量后的结果也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是设置在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测量位置与本申请的测量位置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本申请设置的是温度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设置的是压力传感器,本申请是通过调节蒸发器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来解决分液不均的技术问题并避免压缩机吸气带液,而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调节蒸发器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来避免压缩机吸气带液,二者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翅片式蒸发器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在翅片式蒸发器与压缩机连接管路上设置温度传感器或是压力传感器是可以基于不同的参数选择考量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本次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与提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及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均未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一致: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7段(第1-8页)及说明书附图1-4。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翅片式蒸发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发器系统及蒸发器流量控制方法,该蒸发器系统可以应用于各种型号和结构的蒸发器,比如铜管翅片式蒸发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5]段,附图2):包括多个回路(对应于“分液支路”),在每个回路上设置有电子膨胀阀211、212、213(对应于“制冷剂流量调节阀”)和温度传感器221、222、223,在翅片式蒸发器与压缩机的连接管路上设置一压力传感器231。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在翅片式蒸发器与压缩机的连接管路上设置的是温度传感器而不是压力传感器。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温度作为控制参数来改变调节蒸发器每个回路的制冷剂流量。
关于该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是用于获取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的,并未采集获得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温度,而是采用测量每个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的方式,并未测量压缩机的吸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所得到的是饱和吸气温度,而本申请中的温度传感器是设置在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测量的是实际的吸气温度,两者测量的位置不同,测量后的结果也不相同,在实际使用中,压力值不能直接等价于制冷剂的实际温度,实际吸气温度是制冷剂的实际温度,两者从根本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段记载了“蒸发器200具有三个回路,在每个回路的入口分别设置有一个电子膨胀阀211、212、213,在每个回路的出口设置有一个温度传感器221、222、223,所有回路共用一个压力传感器231,压力传感器231设置在蒸发器出口,用于采集蒸发器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并将该蒸发压力作为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根据上述记载内容并结合附图2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是设置在压缩机的吸气管路上的,测量位置与本申请的测量位置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本申请设置的是温度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设置的是压力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是,由对比文件1的压力传感器231测出的压力值可以得到饱和吸气温度,通过该饱和吸气温度值与各回路温度传感器221、222、223测得的温度值可以得到过热度,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方法是通过该各回路的过热度与对应回路的目标过热度的比较结果来控制进入对应回路的制冷剂流量,这种技术手段的实施可以避免出现压缩机回气带液或严重过热,使蒸发器能力得到完全发挥。而本申请通过压缩机吸气管路上设置的温度传感器7测得的实际吸气温度与各个分液支路上设置的温度传感器测得的温度进行比较,也是基于比较结果控制进入对应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避免压缩机吸气带液。也就是说,本申请是通过调节蒸发器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来解决分液不均的技术问题并避免压缩机吸气带液,而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调节蒸发器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来避免压缩机吸气带液,二者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翅片式蒸发器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在翅片式蒸发器与压缩机连接管路上设置温度传感器或是设置压力传感器是可以基于不同的参数选择考量而作出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回路上的温度传感器221、222、223设置在回路的出口处(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翅片式蒸发器的分液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发器系统及蒸发器流量控制方法(对应于“分液控制方法”),该蒸发器系统可以应用于各种型号和结构的蒸发器,比如铜管翅片式蒸发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5]段,附图2):获取翅片式蒸发器中各回路(对应于“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获取蒸发器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并将该蒸发压力作为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计算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根据计算得到的过热度与对应回路的目标过热度的比较结果控制各回路的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从而对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获取的是压缩机的吸气温度,并根据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与该吸气温度的比较结果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温度作为控制参数来改变调节蒸发器每个回路的制冷剂流量。
关于该区别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段公开了:根据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及各回路温度传感器获取的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温度,计算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根据计算得到的过热度与对应回路的目标过热度的比较结果控制各回路的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从而对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基于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同的控制目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际测量的参数作为控制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力传感器的情况下,在相同位置上用温度传感器进行替换从而将该温度传感器实际测量的温度与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温度进行比较进而控制制冷剂流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对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包括对各回路的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进行控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了:将设定的各回路的目标过热度预先通过程序写入控制器201中,控制器201根据计算得到的某个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与设定的该回路的目标过热度比较,控制该回路的电子膨胀阀开大或关小进而增大或减小该回路的制冷剂流量。基于上述公开内容,给出了可以通过过热度与目标过热度的比较确定制冷剂流量调节阀开度调整比例从而调整其开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同的控制目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际测量的参数作为控制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力传感器的情况下,在相同位置上用温度传感器进行替换从而将该温度传感器实际测量的温度与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温度进行比较进而控制制冷剂流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翅片式蒸发器的分液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发器系统及蒸发器流量控制方法(对应于“分液控制方法”),该蒸发器系统可以应用于各种型号和结构的蒸发器,比如铜管翅片式蒸发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5]段,附图2):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翅片式蒸发器中各回路(对应于“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第二获取模块,获取蒸发器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并将该蒸发压力作为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蒸发压力;控制模块,计算各回路出口气态制冷剂的过热度,根据计算得到的过热度与对应回路的目标过热度的比较结果控制各回路的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从而对各回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获取的是压缩机的吸气温度,并根据各个分液支路的出口温度与该吸气温度的比较结果对各个分液支路的制冷剂流量进行控制。该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用温度作为控制参数来改变调节蒸发器每个回路的制冷剂流量。
关于该区别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均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8-10的评述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4-6的相关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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