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30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47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4605.2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奚缨
合议组组长:李晴
参审员:王涵
国际分类号:A01K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该现有技术给出的教导结合其掌握的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涉及的技术方案,同时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4605.2,名称为“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幅(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包括橡胶管(1)、池塘底泥表层和固定装置(3),其特征是:还包括PVC管(2),所述橡胶管(1)与PVC管(2)连接,PVC管(2)通过固定装置(3)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所述橡胶管(1)与鼓风机(4)连接;所述橡胶管(1)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4)连接;一台鼓风机(4)能够对若干根橡胶管(1)鼓风;所述鼓风机(4)的功率为2.5-3Kw;
所述固定装置(3)包括竹竿(3-1)和若干个固定部件(3-2),竹竿(3-1)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PVC管(2)通过若干个固定部件(3-2)与竹竿(3-1)固定连接;所述固定部件(3-2)为绳子或铁丝;
所述PVC管(2)距离底部5-10cm处设有一个开口,开口通过两通阀与橡胶管(1)连接;PVC管(2)顶部设有一个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cm,底部距池塘底泥表层10-15cm;
使用时,开启鼓风机(4),空气沿着橡胶管(1)到达PVC管(2),在气体上升的作用下使得下层水被动提升至水体表面以上形成水花,达到上下水层交换和增氧效果。”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O305344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4047632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养殖池曝气净水组合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产养殖微孔管道曝气增氧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流立管采取PVC管,还包括橡胶管且与PVC管连接,橡胶管与鼓风机连接且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连接,一台鼓风机能对若干根橡胶管鼓风,鼓风机功率为2.5-3KW,固定装置还包括竹竿,竹竿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PVC管通过若干个固定部件与竹竿固定连接,PVC管距离底部5-1OCm处设有一个开口且开口通过两通阀与橡胶管连接,PVC管顶端高于水面3-5cm,使用时开启鼓风机空气沿橡胶管到达PVC管,固定部件为绳子或铁丝。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5、6、8删除,并将这些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橡胶管(1)与PVC管(2)连接”,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及调整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由于水流自下而上流动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滤材的阻隔作用,因此水流速度较慢,以及依靠气石进行的气提作用力小于本申请的鼓风机风力,所以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较本申请低。2)本申请中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厘米,下层水流上升后可以与空气充分接触再流至水面形成表面水流,由于与空气接触形成表面水流因此增氧量较大。3)对比文件1中环流效果不如本申请,不能如本申请在池塘中心水域产生环流以起到整个池塘范围的增氧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其特征是:包括橡胶管(1)、PVC管(2)和固定装置(3);PVC管(2)通过固定装置(3)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所述PVC管(2)距离底部5-10cm处设有一个开口,开口通过两通阀与橡胶管(1)连接;PVC管(2)顶部设有一个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cm,底部距池塘底泥表层10-15cm;所述橡胶管(1)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4)连接;一台鼓风机(4)能够对若干根橡胶管(1)鼓风;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均匀地间隔设置在整个池塘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固定装置(3)包括竹竿(3-1)和若干个固定部件(3-2),竹竿(3-1)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PVC管(2)通过若干个固定部件(3-2)与竹竿(3-1)固定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固定部件(3-2)为绳子或铁丝。
4. 如权利要求5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鼓风机(4)的功率为2.5-3kW。”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修改文本,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并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前置审查的审查文本。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24段,图1),而“或逆时针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顺时针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采取的常规设置,该设置方向不改变出水沿池壁的环流作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存在技术困难,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下是显而易见的,其仍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指出: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导流立管借助于曝气组件8的作用使养殖污水自下而上穿越导流立管6增氧,即与本申请同样取得了上下水层交换和增氧的技术效果,其与对比文件1不同点在于供气结构不同,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供气结构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流立管进行上下水层交换和增氧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进供气结构有动机将同属于本领域的对比文件2的供气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其通过鼓风机风力提高上下水层效率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2)对比文件1图1示出了弯头顶端高于水面,而高出的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流和增氧效果的考虑采取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1导流立管位置在池壁,不必然表示其不能在中心水域形成环流,其与水动力等有关。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 04月 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公开了通过导流立管进行上下水层交换、表层水循环流动和增氧的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并且,对比文件1中其上端与直角弯管5承插连通后的导流立管6相当于本申请的管2,该管通过固定装置9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且直角弯管5的弯头相当于本申请中管2顶部设有的弯头;对比文件1中软性气管11相当于本申请的橡胶管1;两者区别在于具体结构细节的改进,具体的区别在于:1)导流立管采取PVC管,PVC管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cm,PVC管距离底部5-1Ocm处设有一个开口且开口通过两通阀与橡胶管连接;2)橡胶管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连接,一台鼓风机能对若干根橡胶管鼓风;3)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均匀地间隔设置在整个池塘中。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进行了相应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相对于现有技术,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其意见陈述书中意见与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同时复审请求人强调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
对此,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合议组指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和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评述意见中,合议组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事实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规知识和具备的常规能力来加以判断的,其中未使用对比文件2,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对比文件2的意见,合议组在此不予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该意见陈述书中意见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坚持认为相对于现有技术,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有效克服了传统增氧机表面局部增氧、动态增氧效果差的缺陷,实现养殖水体立体循环和均衡增氧,有效地提高了鱼类的安全性,提高了养殖容量,降低了养殖成本”(参见说明书第4段)。具体到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由权利要求1-4加以体现。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曝气组件的净水养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0022】-【0029】段,图1-3):具有养殖池曝气组合装置1,其沿着养殖池2内壁均匀设置若干个,且在图1中示出该组合装置顺时针设置,该组合装置1包括直角弯管(即弯头)5、导流立管6、曝气组件8,抱箍9。直角弯管5带有与养殖池壁呈切向布置的出水口12,参见附图1,示出了弯头顶端高于水面;对于导流立管6,其上端与直角弯管5承插连通,外表面与抱箍9(即固定部件)相连接,下端与养殖池2底部(即池塘底泥表层)保持15-20cm间距,并且导流立管6内置曝气组件8,该曝气组件8由气石10和软性气管11组成,气石10通过端部气口与软性气管11连通,软性气管11置于直角弯管出水口12外,直角弯管的出水口12与养殖池壁呈切向布置。借助于曝气组件8的气提作用,养殖污水自下而上穿越导流立管6增氧,增氧后的养殖水体经直角弯管5后流出,并且该组合装置1出水沿池2壁形成环流,使得养殖水体在得以增氧的同时实现水体循环的水流运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图1示出了弯头顶端高于水面,自然实现了下层水流上升后可以与空气充分接触再流至水面形成表面水流的效果,基于对比文件1中气提作用和水流流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空气经气管到达导流立管6后在气体上升的作用下,使得养殖池下层水被动提升到水体表面形成水花,达到上下水层交换和增氧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一种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公开了通过导流立管进行上下水层交换、表层水循环流动和增氧的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并且,对比文件1中其上端与直角弯管5承插连通后的导流立管6相当于本申请的管2,该导流立管通过固定装置9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且直角弯管5的弯头相当于本申请中管2顶部设有的弯头;对比文件1中软性气管11相当于本申请的橡胶管1;两者区别在于具体结构细节的改进,具体为:1)导流立管采取PVC管,PVC管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cm,PVC管距离底部5-1Ocm处设有一个开口且开口通过两通阀与橡胶管连接;2)橡胶管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连接,一台鼓风机能对若干根橡胶管鼓风;3)所述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均匀地间隔设置在整个池塘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提高供风效率以实现池塘水体立体循环的增氧装置。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对于导流立管6的管材没有具体说明,然而PVC管、橡胶管是本领域常规管材,将位于水体中的导流立管6和输送气体的软性气管11,分别采取PVC管材和橡胶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图1中示出了弯头顶端高于水面,而高出的距离即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与空气接触形成表面水流和增氧效果,通过有限试验就可获取的数值;至于导流立管与气管即橡胶管的连接方式,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气管11是位于导流立管6内,从养殖水体在导流立管6中自下而上穿越导流立管6的过程来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但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对此并无体现),对比文件1中的水流还需要经过导流立管6中滤材的阻隔作用以及气石的溶氧增氧作用,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导流立管6中增加滤材的作用在于吸附污水中的有机物,当出于成本、加快水流速度等考虑取消该滤材后,该吸附功能的自然取消并不影响到导流立管的气提作用,且自然加快了水流速度和提高了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技术需求能够容易地做到或者预见到的;由于养殖池2中水流最终是在空气到达导流立管6后在气体上升的作用下,使得养殖池下层水被动提升到水体表面形成水花达到上下水层交换和增氧效果的,出于简化结构便于气体输送考虑,将对比文件1的气管与导流立管的设置方式改变成在导流立管的底部5-10cm处设置与气管连通的开口且在此借助于常规两通阀与该气管连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经过有限试验即可获得,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气管风力来源,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说明经软性气管11向导流立管6中的气石10通气的方式,但采用气石实现溶氧增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实现方式在于,利用气泵或鼓风机的风力使气体通过通气软管进入气石,以在水中产生微孔气泡并将气泡溶于水中以达到溶氧增氧的目的,众所周知,通过气石后进行的气提作用力自然小于无气石的气提作用力,然而无论导流立管内是否具有气石,均需要采用外部供风的气泵或鼓风机经气管向导流立管6内供风,为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并提高供风效率,取消导流立管6内的气石,使用鼓风机将外部供风经气管输送到导流立管6内以直接作用于养殖水体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无任何技术障碍,由此取消了气石的溶氧增氧作用但显然提高了气提作用,相应地提高了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软性气管11采用橡胶管并且软性气管11通过三通管、四通管或五通管与鼓风机连接,同时根据池塘大小,为简化结构并提高供风效率,用一台鼓风机对若干根气管11鼓风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若干个包括导流立管6的组合装置均匀设置于养殖池2内壁并且导流立管6下端与养殖池2底部保持15-20cm 间距,并且,根据图1可见,包括导流立管6的组合装置1顺时针设置,增氧后的养殖水体经组合装置1的直角弯管5后流出,并且该组合装置1的出水沿池塘壁的环流,使得养殖水体在得以增氧的同时实现水体循环的水流运动。虽然对比文件1中其增氧装置均贴附养殖池内壁安装,但增氧后的养殖水体会在养殖池内壁边缘形成环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池塘水体立体循环更好的效果,增加该组合装置或者将该组合装置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均匀间隔地设置在整个池塘中即可,对此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导流立管组件位于池壁,不必然表示其不能在中心水域形成环流,其与该组件的设置数量、水动力等有关。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装置包括竹竿和若干个固定部件,竹竿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PVC管通过若干个固定部件与竹竿固定连接”。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包括若干个抱箍9(即固定部件,参见图1),导流立管6通过抱箍9与养殖池壁固定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池塘固定导流立管6的固定装置,而竹竿是本领域常规固定部件,为了固定导流立管6于池塘底泥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竹竿固定于池塘底泥表层并通过若干个抱箍将导流立管6与竹竿固定连接,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部件为绳子或铁丝”。绳子或铁丝是本领域常规固定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抱箍基础上,为了提供另一种固定方式容易想到采取上述常规固定部件,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鼓风机的功率为2.5-3kW”。然而鼓风机功率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即可得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强调:1)对比文件1中,由于水流自下而上流动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滤材的阻隔作用,因此水流速度较慢,以及依靠气石进行的气提作用力小于本申请的鼓风机风力,所以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较本申请低。2)本申请中弯头顶端高于水面3-5厘米,下层水流上升后可以与空气充分接触再流至水面形成表面水流,由于与空气接触形成表面水流因此增氧量较大。3)对比文件1中环流效果不如本申请,不能如本申请在池塘中心水域产生环流以起到整个池塘范围的增氧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导流立管6中曝气组件8的作用,将养殖污水自下而上穿越导流立管6以进行上下水层交换、表层水循环流动和增氧的池塘立体循环增氧装置,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样涉及通过上下水层交换进行水体增氧的技术内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点在于养殖水体在导流立管6中自下而上穿越导流立管6的过程不同,对比文件1中还需要经过滤材的阻隔作用,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导流立管6中增加滤材的作用在于吸附污水中的有机物,当出于成本、加快水流速度等考虑取消该滤材后,该吸附功能自然取消但并不影响到导流立管的气提作用,且自然加快了水流速度和提高了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至于“依靠气石进行的气提作用力小于本申请的鼓风机风力”,众所周知,气石的作用在于溶氧增氧,通过气石后进行的气提作用力自然小于无气石的气提作用力,然而无论导流立管内是否具有气石,均需要采用外部供风的气泵或鼓风机经气管向导流立管6内供风,为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并提高供风效率,取消导流立管6内的气石,使用鼓风机将外部供风经气管输送到导流立管6内以直接作用于养殖水体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无任何技术障碍,由此只是取消了气石的溶氧增氧作用但显然提高了气提作用,还相应地提高了池塘中上下水层换层效率,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1图1示出了弯头顶端高于水面,自然实现了下层水流上升后可以与空气充分接触再流至水面形成表面水流的效果,高出的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与空气接触形成表面水流和增氧效果的考虑采取的常规设置。3)对此,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的评述意见,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导流立管组件位于池壁,不必然表示其不能在中心水域形成环流,其与该组件的设置数量、水动力等有关。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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