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21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5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32717.9
申请日:2013-09-23
复审请求人:李和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高燕
国际分类号:B65D8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32717.9,名称为“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和伟,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所述包装用双腔袋通过袋体开口端(10)、袋体尾端(7)及中隔(11)的三道热合密封边形成两个腔体: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其中任何一个腔体可以作为固体制剂腔,而另外一个腔体可以作为液体制剂腔。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用双腔袋由特定的铝塑复合膜热压而成,所述铝塑复合膜基本结构为内层和外层为两塑料层,中间一层为铝层;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所述铝层的厚度为5-100微米,所述内层和外层的厚度为15-200微米;所述铝塑复合膜其最内层用于相互封合;所述铝塑复合膜具有随着封合温度和压力的改变,封合强度会发生变化的特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用双腔袋由特定的铝塑复合膜热压而成,该特殊的铝塑复合膜具有热合温度越高,封合强度越高的特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13),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制剂腔中的冻干赋型制剂为在成型模具中进行冻干后分装入固体制剂腔中的制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制剂腔中的配套溶剂为水、具有一定功效成分的营养液、精华液或能与冻干赋型制剂直接配合使用的各种溶剂。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包装用双腔袋时所述中隔的热合温度或热合压力低于开口端及尾端的热合温度或热合压力,因此本包装用双腔袋达到在保证使用前的袋体密封性的前提下,使用时可以达到通过外力挤压使其压力冲开中隔密封层而将两腔内含物进行混合的目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冻干赋型制剂为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口服药品、外用药品或化妆品。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包装用双腔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用双腔袋在靠近两端的(7)或者(10)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切口(8)。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冻干赋型制剂含有功效成分和粘结剂,且粘结剂:功效成分=1:10至10:1。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粘结剂是可食用、可做化妆品用或者可药用的一种水溶性高分子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功效成分为化学药物、生物药物、中药提取物、维生素、矿物质、化妆有益成分以及其它对人体有益的活性 成分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12. 如权利要求9-11任意一项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冻干赋型制剂还含有骨架支持剂、增稠混悬剂、抗氧化剂、矫味剂和香精、透皮吸收促进剂、pH调节剂中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38046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689649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双腔袋是用于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的包装,两个腔室分别是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其中任何一个腔体可以作为固体制剂腔,而另外一个腔体可以作为液体制剂腔。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2)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所述铝层的厚度为5-100微米,所述内层和外层的厚度为15-200微米。对于上述区别(1),冻干赋型制剂需要与其配套溶剂即配即用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知识,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设置。区别(2)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双腔袋是用于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的包装,两个腔室分别是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其中任何一个腔体可以作为固体制剂腔,而另外一个腔体可以作为液体制剂腔。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2)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所述铝层的厚度为5-100微米,所述内层和外层的厚度为15-200微米。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全文并未指出其制备的为即配即用双腔袋;对比文件1中仅教导了固体可以为粉体,并未教导在被包装物质中使用冻干赋形制剂,而本申请使用的冻干赋形制剂并非粉体,其有固定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包装袋中的被包装物质中使用冻干赋形制剂。
对于区别(2):①压制包装袋的膜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其中一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结构可以使用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而非全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膜结构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膜结构。②塑料层的组成不同:本申请的内层塑料层和外层塑料层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等,而对比文件1的塑料内层组分为LLDPE;与权利要求1的塑料外层对应的对比文件1的相应层应为其“层间移动物质含有层”,该“层间移动物质含有层”组成成分不详(参见对比文件1第9页倒数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层间移动物质含有层”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将其改造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塑料外层。③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层的厚度,尽管实施例里有这些相应层的厚度,但实施例中均为很多层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实施例中的很多层的厚度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各层的厚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在使用前各组分分开保存,而在使用时配制混合,也即是说其公开了一种“即配即用”的包装袋。由公知常识证据“美容师专业技术500问”中记载可知,冻干粉由于与溶剂配制后不稳定,因此在保存时是与溶剂分开保存,而在使用时才配制混合。这也说明冻干赋型制剂需要与其配套溶剂即配即用是本领域中公知的知识。当选择包装容器时,便有动机在包装领域中需求相似的可以实现即配即用功能的包装容器结构。从而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用于放置冻干赋型制剂。2、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固体可以为粉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该包装袋可以用于任何需要即配即用的粉体,由此将其用于冻干赋型制剂仅仅是一种常规应用。3、关于压制包装袋的膜结构,虽然对比文件1中仅在一个实施例中记载可以使用两片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但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两个片材完全一致的教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相同的两片材料作为形成包装袋的材料。并且目前使用的两片包装袋中,大部分也都是采用两片相同的材料制成,因此关于压制包装袋的膜结构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4、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丙烯(PP),或者以聚乙烯(PE)、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都是包装领域中常用的具有热封合性以及良好阻隔性的材料,选择上述材料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材料作为内外层的材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5、复合材料中各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容器大小、阻隔性需求、工艺限制等因素所确定的,其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和计算获得,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双腔袋是用于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的包装,腔体分别作为固体制剂腔或液体制剂腔;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2)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所述铝层的厚度为5-100微米,所述内层和外层的厚度为15-2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混合方便的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作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予以限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不具备创造性。其限定性的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该包装体内部彼此隔离,使用时可以解除该隔离使多种收容物彼此混合,其可用于保存各种营养制剂如维生素制剂等,也可填充水或者水溶液、粉体等。冻干赋型制剂是一种常用的营养制剂形态,其在使用时需要和相应的配套溶剂相混合方可使用以及其需要在使用时方彼此混合以防变质或污染等特性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内部彼此隔离的包装体的两个室作为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分别盛放冻干赋型制剂类的维生素制剂等物质及其相应的配套溶剂,在使用时解除该隔离,以使冻干赋型制剂和相应的配套溶剂彼此混合,以避免其特性所带来的使用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中一个实施例的包装体中的部分容器的形成时,可使用两片相同的层合片材。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其他结构的包装袋体。对比文件1中公开,内层可为LLDPE等材质构成,外层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构成,依据常识,可采用满足需求的其他常规塑料材料作为内层和外层,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等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热封合性能的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袋体的片材可由内层的LLDPE、邻接的铝箔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层合而成,内层可为60微米等厚度,铝箔厚9微米,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为12微米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选取适当范围内的厚度,且这些厚度的选取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冻干赋型制剂是一种常用的营养制剂形态。其在使用时需要和相应的配套溶剂相混合方可使用,以及其需要仅在使用时彼此混合,以防变质或污染等特性并非本领域常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是所述包装袋的上下袋体的每个袋体的基本结构为内层和外层为两塑料层,中间一层为铝层;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相同,而对比文件1的每张层合片材,其具有3层或者更多层结构,每层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可以使铝层两侧的片层结构相同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用双腔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室包装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第8页最后一段,第17页第3段,第18页第1-2段):该包装体内部彼此隔离,使用时可以解除该隔离使多种收容物彼此混合(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包装体周缘被强密封部4密封,包装体具有开口部3和尾端,内部被若干密封部5分隔为两个室6a和6b(相当于本申请的腔体)(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室内可用于保存各种营养制剂如维生素制剂等,也可填充水或者水溶液、粉体等(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1-2段);袋体的片材(相当于本申请的铝塑复合膜)可由内层的LLDPE(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塑料层)、邻接的铝箔(相当于本申请的铝层)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塑料层)采用公知的方法层合而成,内层可为60微米等厚度,铝箔厚9微米,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为12微米厚,内层用于相互封合(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3段,第22页第6段);片材具有随着封合温度和压力的改变,封合强度会发生变化的特性(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3段);开口部3的形状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实施例中的容器可以使用两片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双腔袋是用于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的包装,腔体分别作为固体制剂腔或液体制剂腔;所述固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所述液体制剂腔中包封冻干赋型制剂的配套溶剂;(2)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为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所述铝层的厚度为5-100微米,所述内层和外层的厚度为15-2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混合方便的冻干赋型制剂及配套溶剂包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该包装体内部彼此隔离,使用时可以解除该隔离使多种收容物彼此混合,其可用于保存各种营养制剂如维生素制剂等,也可填充水或者水溶液、粉体等。冻干赋型制剂是一种常用的营养制剂形态,而很多这种营养制剂因其特性所致,在使用时需要和相应的配套溶剂相混合方可使用以及其需要仅在使用时彼此混合以防变质或污染等特性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内部彼此隔离的包装体的两个室作为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分别盛放冻干赋型制剂类的维生素制剂等物质及其相应的配套溶剂,在使用时解除该隔离,以使冻干赋型制剂和相应的配套溶剂彼此混合,以避免其特性所带来的使用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其中一个实施例的包装体中的部分容器的形成时,可使用两片相同的层合片材(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其他结构的包装袋体。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内层可为LLDPE等材质构成,外层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构成(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6段),依据常识,可采用满足需求的其他常规塑料材料作为内层和外层,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等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热封合性能的材料,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内层和外层选择为满足性能需求的相同材料或者不同材料,而这些材料的选用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层可为60微米等厚度,铝箔厚9微米,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为12微米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选取适当范围内的厚度,且这些厚度的选取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前所述,“所述包装用双腔袋由特定的铝塑复合膜热压而成”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3段):强密封部的形成温度采用比弱密封部形成温度高的温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予以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冻干赋型制剂制作方法,且这一方法的采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17页第3段,):形成强密封部的形成温度(即热合温度)比形成弱密封部的温度高,形成强密封部的压力(即热合压力)比形成弱密封部的压力高。而弱密封部即双腔袋的中隔,强密封部即双腔袋的开口端及尾端。如此,可以在保证使用前的袋体密封性的前提下,使得弱密封部的强度小于强密封部,在使用时可以达到通过外力挤压使其压力冲开弱密封部而将两腔内含物进行混合的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都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口服药品、外用药品或化妆品等都是本领域中的对冻干赋型制剂的常规应用。而为了便于开启包装袋,将双腔袋在靠近两端的一侧或两侧设置切口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和递送系统。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冻干赋型制剂的包装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注射装置,其中也公开了一种冻干赋型制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6、8段,第3页第3-4段,第6页倒数第2段,第10页第3、7段,第11页第3-9段,第12页第1-2、4段,第13页倒数第1段):口腔速溶制剂(本申请中的冻干赋型制剂的一种)含有主药(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功效成分)和普鲁兰(本权利要求中的粘结剂的一种),且粘结剂:功效成分=2:5至5:2(落入本权利要求中的1∶10至10∶1的保护范围)。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对冻干赋型制剂成分的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9-11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6、8段,第3页第3-4段,第6页倒数第2段,第10页第3、7段,第11页第3-9段,第12页第1-2、4段,第13页倒数第1段):粘结剂是普鲁兰(为可食用、可做化妆品用或者可药用的一种水溶性高分子材料);主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功效成分)可以为化学药物、生物药物、中药提取物、维生素;口腔速溶制剂(本申请中的冻干赋型制剂的一种)还含有骨架支持剂、增稠助悬剂(即增稠混悬剂)、抗氧化剂、矫味剂和香精、透皮吸收促进剂、pH调节剂中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对冻干赋型制剂成分的选择。至于其他的功效成分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冻干赋型制剂是一种常用的营养制剂形态。其在使用时需要和相应的配套溶剂相混合方可使用,以及其需要仅在使用时彼此混合,以防变质或污染等特性并非本领域常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是所述包装袋的上下袋体的每个袋体的基本结构为内层和外层为两塑料层,中间一层为铝层;内层和外层所使用的塑料均相同,而对比文件1的每张层合片材,其具有3层或者更多层结构,每层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可以使铝层两侧的片层结构相同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该包装体内部彼此隔离,使用时可以解除该隔离使多种收容物彼此混合,其可用于保存各种营养制剂如维生素制剂等,也可填充水或者水溶液、粉体等。冻干赋型制剂是一种常用的营养制剂形态,而很多这种营养制剂因其特性所致,在使用时需要和相应的配套溶剂相混合方可使用以及其需要仅在使用时彼此混合以防变质或污染等特性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内部彼此隔离的包装体的两个室作为固体制剂腔和液体制剂腔分别盛放冻干赋型制剂类的维生素制剂等物质及其相应的配套溶剂,在使用时解除该隔离,以使冻干赋型制剂和相应的配套溶剂彼此混合,以避免其特性所带来的使用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其中一个实施例的包装体中的部分容器的形成时,可使用两片相同的层合片材(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相同的层合片材形成其他结构的包装袋体。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内层可为LLDPE等材质构成,外层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构成(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6段),依据常识,可采用满足需求的其他常规塑料材料作为内层和外层,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丙烯,或者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的共挤出塑料材料等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热封合性能的材料,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内层和外层选择为满足性能需求的相同材料或者不同材料,而这些材料的选用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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