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添加剂在含二氧化钛颗粒涂料制剂中作为改善干燥膜或干燥中膜的不透明度的试剂的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添加剂在含二氧化钛颗粒涂料制剂中作为改善干燥膜或干燥中膜的不透明度的试剂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19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55727
优先权日:2012-07-06
申请(专利)号:201380033969.2
申请日:2013-06-11
复审请求人:可泰克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马振鹏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C09D4/06,C09D133/14,C09D133/02,C09D129/10,C09D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3969.2,名称为“新添加剂在含二氧化钛颗粒涂料制剂中作为改善干燥膜或干燥中膜的不透明度的试剂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可泰克斯公司。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6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US6946510B2,公开日期为2005年9月20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281016A,公开日期为2001年1月24日)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0137]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试剂的用途,所述水溶性共聚物由以下单体构成:
a)4重量%至25重量%的丙烯酸和/或甲基丙烯酸单体和/或任意它们的盐,
b)75重量%至96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 R–X–R' (I)
其中:R表示可聚合的不饱和官能团,R'表示氢或具有1至4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X表示具有随机排列的n个亚乙基氧EO单元和m个亚丙基氧PO单元的结构,m和n均为0至100的整数,其中至少一个是非零的,并且m和n使得m n大于17,所述共聚物具有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其中所述制剂包含4重量%至40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R表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甲酸酯、乙烯基或烯丙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溶性共聚物具有250000克/摩尔至15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共聚物由以下单体构成:
a)5重量%至20重量%的丙烯酸和/或甲基丙烯酸单体和/或任意它们的盐,和b)80重量%至95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溶性共聚物由以下单体构成:
A1)4重量%至15重量%的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A2)1重量%至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和b)80重量%至95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溶性共聚物使得n和m均为非零整数,并且使得n m>50。
7.一种水基涂料制剂,其包含:
-水,
-二氧化钛颗粒,和
-水溶性共聚物,其主要由以下单体构成:
a)4重量%至25重量%的丙烯酸和/或甲基丙烯酸单体和/或任意它们的盐,
b)75重量%至96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R–X–R'(I)
其中:R表示可聚合的不饱和官能团,R'表示氢或具有1至4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X表示具有随机排列的n个亚乙基氧EO单元和m个亚丙基氧PO单元的结构,m和n均为0至100的整数,其中至少一个是非零的,并且m和n使得m n大于17,所述共聚物具有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其中所述制剂包含0.05重量%至5重量%的所述共聚物和4重量%至40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基涂料制剂,其中R表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甲酸酯、乙烯基或烯丙基。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包含15重量%至25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10.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包含选自碳酸钙、高岭土和硅酸盐的至少一种其他颜料矿物填料。”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作为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用途,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溶性共聚物在涂料制剂中作为二氧化钛颗粒分散剂的用途,并且权利要求1中二氧化钛颗粒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涂膜的光学品质。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通过将二氧化钛进行良好分散以达到使用最小量的二氧化钛来取得希望的不透明度的技术教导,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水溶性共聚物作为改善涂料干燥膜或干燥中膜的不透明度的用途;对比文件2指出二氧化钛较为昂贵,因此寻求使用最小量的二氧化钛来取得希望的不透明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降低涂料制剂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降低二氧化钛的含量以达到希望的不透明度;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二氧化钛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涂膜实际性能的需要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二氧化钛合适的含量范围;对于亮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溶性共聚物可用于纸用涂料以获得显著的亮度,且亮度和白度均为入射光的反射程度,且二氧化钛颗粒形状、粒度分布等因素也会影响二氧化钛的白度(或亮度),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该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不改变涂膜的亮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7中二氧化钛颗粒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涂料制剂的成本。而对比文件2指出二氧化钛较为昂贵,因此寻求使用最小量的二氧化钛来取得希望的不透明度,在此基础上,为了降低涂料制剂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降低二氧化钛的含量以达到希望的不透明度,另外,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二氧化钛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涂膜实际性能的需要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二氧化钛合适的含量范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和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亮度的试剂和用途,即对比文件1的水溶性共聚物作为分散剂和该申请的试剂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用途,作用对象和效果都不相同。(2)关于权利要求7,基于现有技术,无法预期包含了该申请的水溶性聚合物的涂料制剂在减少二氧化钛用量的同时,还具有改善的不透明度,而同时亮度没有改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7、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0都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又于2019年11月22日进行了补充答复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要求以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增加“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用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水溶性共聚物的单体对权利要求1和7中水溶性共聚物的单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同时删除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试剂的用途,所述水溶性共聚物由以下单体构成:
A1)4重量%至15重量%的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A2)1重量%至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和b)80重量%至95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 R–X–R' (I)
其中:R表示可聚合的不饱和官能团,R'表示氢或具有1至4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X表示具有随机排列的n个亚乙基氧EO单元和m个亚丙基氧PO单元的结构,m和n均为0至100的整数,其中至少一个是非零的,并且m和n使得m n大于17,所述共聚物具有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其中所述制剂包含4重量%至40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R表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甲酸酯、乙烯基或烯丙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溶性共聚物具有250000克/摩尔至15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共聚物由以下单体构成:
a)5重量%至20重量%的丙烯酸和/或甲基丙烯酸单体和/或任意它们的盐,和b)80重量%至95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水溶性共聚物使得n和m均为非零整数,并且使得n m>50。
6.一种水基涂料制剂,其包含:
-水,
-二氧化钛颗粒,和
-水溶性共聚物,其主要由以下单体构成:
A1)4重量%至15重量%的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A2)1重量%至5重量%的甲基丙烯酸单体或任意它的盐,和b)80重量%至95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单体,R–X–R'(I)
其中:R表示可聚合的不饱和官能团,R'表示氢或具有1至4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X表示具有随机排列的n个亚乙基氧EO单元和m个亚丙基氧PO单元的结构,m和n均为0至100的整数,其中至少一个是非零的,并且m和n使得m n大于17,所述共聚物具有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的分子量,其中所述制剂包含0.05重量%至5重量%的所述共聚物和4重量%至40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基涂料制剂,其中R表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甲酸酯、乙烯基或烯丙基。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包含15重量%至25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
9.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制剂,其中所述制剂包含选自碳酸钙、高岭土和硅酸盐的至少一种其他颜料矿物填料。”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意见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的测试60进行了对比实验并合成了分散剂,获得的共聚物的比粘度为1.55,分子量Mw为 41,500克/摩尔,远小于该申请的分子量范围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而分子量在200000克/摩尔至50000000克/摩尔范围内的聚合物不能作为分散剂使用;该申请说明书表2中所示的测试3-5的制剂黏度μBK10和μBK100均远远小于对比文件1表9中测试60的制剂黏度,因此,对比文件1的弱阴离子型共聚物与该申请的水溶性共聚物是完全不同的物质。(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弱阴离子型共聚物作为矿物材料的水悬浮液的分散剂和/或研磨助剂的用途,是在不降低矿物材料例如二氧化钛的用量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提及权利要求1中水溶性共聚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5段中提及二氧化钛能够改善制剂的不透明度同时改善亮度的用途,共聚物使二氧化钛得到更好地分散,因此制剂的不透明度提升的同时亮度也改善,这进一步说明了制剂中二氧化钛的含量没有减少,如果二氧化钛的含量减少则制剂的亮度不能得到改善。(3)该申请是指在涂料制剂中减少二氧化钛的含量,这与二氧化钛和聚合物二者的比例没有关系,对比文件1中二氧化钛与聚合物的比例低并不代表涂覆在纸张的涂料制剂中所需的二氧化钛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0137]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试剂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弱阴离子水溶性共聚物用于无机颜料分散剂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行-第9栏第21行),以及一种无机颜料悬浮液用于纸张涂覆赋予纸张相同或更优的性质,不透明度、光泽度或印刷性(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行-第48行)。作为分散剂的共聚物包含:a)至少一个具有单羧酸官能团和不饱和乙烯链的阴离子单体;b)可能的至少一个阴离子单体,具有不饱和乙烯链以及二羧酸官能团或磺酸、磷酸或膦酸官能团或其混合物;c)至少一个式(I)所示的非离子单体,其中,m和p为小于或等于150的烯化氧数量,n为小于或等于150的环(I)
氧乙烷数量,q为至少等于1,并且5≤(m n p)q≤150,R1为氢或甲基或乙基,R2为氢或甲基或乙基,R代表可聚合的不饱和基团且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衣康酸、巴豆酸或乙烯基邻苯二甲酸酯,以及不饱和氨基甲酸乙酯,例如丙烯酸氨基甲酸乙酯(丙烯酸聚氨酯)、甲基丙烯酸氨酯等;R`为具有1-5碳原子的烃基;d)可能的丙烯酰胺或异丁烯酰胺类的单体或其衍生物或其混合物;以及e)可能的至少一个交联单体(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3行-第4栏第34行)。所述颜料水性悬浮液中分散剂的用量为相对于颜料干燥重量的0.05-5%,或者0.3-1.0%;颜料选自包含天然碳酸钙,如方解石等,氢氧化镁,高岭土、滑石、二氧化钛或氢氧化铝,或通常用于造纸领域的其他颜料(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8行-第52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公开了一种悬浮液(即是涂料制剂),该悬浮液的制备方法为先将共聚物分散剂加入到水中,然后再加入待分散的无机材料,当无机材料为二氧化钛时,使用干重浓度为60.4%的TiO2,共聚物分散剂干重相对于二氧化钛的干重为0.4%,共聚物的比粘度为0.95,共聚物的组成为a)作为阴离子单体的3.4wt%甲基丙烯酸单体和13.6wt%丙烯酸单体(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单体A1)、单体A2)及用量);b)83wt%的式(I)所示的单体,其中R1为氢,R2为氢,R为甲基丙烯酸酯基,R`为甲基,(m n p)q=4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单体b)及其用量)(参见说明书第37栏第30行-第38栏第29行,表9)。
因此,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用途,并且所限定的共聚物分子量和二氧化钛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用量的基础上而不降低涂料的光学品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于水溶性共聚物的用途和分子量,基于该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尽管使用了分散剂,但是颗粒絮凝现象、特别是在涂料膜干燥期间的颗粒絮凝现象降低了二氧化钛的不透明效果;同时,分散稳定性差往往导致成品涂料的絮凝,从而影响不透明性、光泽、储存稳定性等(“钛白粉应用手册(修订版)”,邓捷等主编,第8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也就是说,分散剂对二氧化钛的分散稳定性效果会影响其颗粒的絮凝,进而影响涂膜干燥的光学品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水溶性共聚物的构成单体,并且记载了水溶性共聚物用作无机颜料的分散剂,以及包括水溶性共聚物和无机颜料的悬浮液用于纸张涂覆时能赋予纸张相同或更优的不透明度、光泽度和印刷性;即表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溶性共聚物对二氧化钛颗粒具有良好的分散效果,并且能够保证涂膜的不透明度、光泽度等光学品质。对于共聚物的分子量,对比文件1实施例9中公开了共聚物的比粘度为0.98,同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4测试了不同分子量的共聚物分散剂,即比粘度不同,结果表明共聚物具有比粘度为不高于10,优选为不高于5且更有选为不高于2,使得无机颜料含量为中至高的水性悬浮液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23栏第34行-第27栏第42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合物的分子量与粘度有关,同时,对于高相对分子质量的润湿分散剂,其相对分子质量在数千乃至几万的具有表面活性的高分子化合物,高分子量分散剂的分子结构和分子量都不固定,是不同分子结构和不同分子量的分子集合,分子量大的在5000-30000之间,有的可能还高些,在选择时还要测试加入分散剂后干涂膜的光泽与基材的附着力、耐久性等各项指标(“涂料工艺(第四版)”,刘登良主编,第650-65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共聚物粘度的基础上,能够基于颜料的分散要求和涂料的性能要求,选择调整共聚物的分子量。
其次,对于二氧化钛的含量。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记载了悬浮液使用干重浓度为60.4%的TiO2,共聚物分散剂干重相对于二氧化钛的干重为0.4%,经计算,实施例9中共聚物分散剂与二氧化钛的重量比为0.004。同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颜料的体积浓度与光泽、遮盖力、着色强度等都有直接关系,当二氧化钛的体积浓度在某一PVC值时(约25%),其不透明度最高,而随着PVC含量增加,不透明度反而下降(“钛白粉应用手册(修订版)”,邓捷等主编,第32-3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基于涂料光学品质的要求,选择调整涂料中二氧化钛的含量。
综上所述,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试剂的用途,但是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基于分散剂对二氧化钛絮凝和对含有二氧化钛涂料的涂膜干燥的光学品质的影响,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钛颗粒与水溶性共聚物的用量比和水溶性共聚物对二氧化钛颗粒具有良好的分散效果,并且能够保证包括水溶性共聚物和无机颜料的悬浮液涂膜的不透明度、光泽度等光学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想到通过利用具有良好分散效果的水溶性共聚物分散剂减少二氧化钛的絮凝,进而获得在减少二氧化钛用量的情况下,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在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有所改善而亮度不发生改变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水溶性共聚物单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式(I)所示的单体中R代表可聚合的不饱和基团且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衣康酸、巴豆酸或乙烯基邻苯二甲酸酯,以及不饱和氨基甲酸乙酯,例如丙烯酸氨基甲酸乙酯(丙烯酸聚氨酯)、甲基丙烯酸氨酯等;实施例9公开了式(I)所示的单体中R为甲基丙烯酸酯基。而权利要求2中未被公开的基团都是常见的可聚合的不饱和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产品的性能需求进行选择调整。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或2的水溶性共聚物的分子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共聚物粘度的基础上,能够根据颜料的分散要求和涂料的性能要求,选择调整共聚物的分子量。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或2的水溶性共聚物的单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式(I)中m和p为小于或等于150的烯化氧数量,n为小于或等于150的环氧乙烷数量,q为至少等于1,并且5≤(m n p)q≤150(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3行-第4栏第34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n和m均为非零整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要求,选择调整n m的具体数值。因此,在权利要求4-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水基涂料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弱阴离子水溶性共聚物用于无机颜料分散剂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行-第9栏第21行),以及一种无机颜料悬浮液用于纸张涂覆赋予纸张相同或更优的性质,不透明度、光泽度或印刷性(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行-第48行),具体内容如前所述,此处不再重复。同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公开了一种悬浮液(即是一种水基涂料制剂),该悬浮液的制备方法为先将共聚物分散剂加入到水中,然后再加入待分散的无机材料,当无机材料为二氧化钛时,使用干重浓度为60.4%的TiO2,共聚物分散剂干重相对于二氧化钛的干重为0.4%,共聚物的比粘度为0.98,共聚物的组成为a)作为阴离子单体的3.4wt%甲基丙烯酸单体和13.6wt%丙烯酸单体(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单体A1)、单体A2)及用量);b)83wt%的式(I)所示的单体,其中R1为氢,R2为氢,R为甲基丙烯酸酯基,R`为甲基,(m n p)q=4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单体b)及其用量)(参见说明书第37栏第30行-第38栏第29行,表9)。
经比较,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共聚物分子量、共聚物和二氧化钛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用量的基础上而不降低涂料的光学品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于共聚物及其分子量,基于该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尽管使用了分散剂,但是颗粒絮凝现象、特别是在涂料膜干燥期间的颗粒絮凝现象降低了二氧化钛的不透明效果;同时,分散稳定性差往往导致成品涂料的絮凝,从而影响不透明性、光泽、储存稳定性等(“钛白粉应用手册(修订版)”,邓捷等主编,第8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也就是说,分散剂对二氧化钛的分散稳定性效果会影响其颗粒的絮凝,进而影响涂膜干燥的光学品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水溶性共聚物的构成单体,并且记载了水溶性共聚物用作无机颜料的分散剂,以及包括水溶性共聚物和无机颜料的悬浮液用于纸张涂覆时能赋予纸张相同或更优的不透明度、光泽度和印刷性;即表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溶性共聚物对二氧化钛颗粒具有良好的分散效果,并且能够保证涂膜的不透明度、光泽度等光学品质。对于共聚物的分子量,对比文件1实施例9中公开了共聚物的比粘度为0.98,同时,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4测试了不同分子量的共聚物分散剂,即比粘度不同,结果表明共聚物具有比粘度为不高于10,优选为不高于5且更有选为不高于2,使得无机颜料含量为中至高的水性悬浮液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23栏第34行-第27栏第42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合物的分子量与粘度有关,同时,对于高相对分子质量的润湿分散剂,其相对分子质量在数千乃至几万的具有表面活性的高分子化合物,高分子量分散剂的分子结构和分子量都不固定,是不同分子结构和不同分子量的分子集合,分子量大的在5000-30000之间,有的可能还高些,在选择时还要测试加入分散剂后干涂膜的光泽与基材的附着力、耐久性等各项指标(“涂料工艺(第四版)”,刘登良主编,第650-65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共聚物粘度的基础上,能够基于颜料的分散要求和涂料的性能要求,选择调整共聚物的分子量。
其次,对于共聚物和二氧化钛的含量。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记载了悬浮液使用干重浓度为60.4%的TiO2,共聚物分散剂干重相对于二氧化钛的干重为0.4%,经计算,实施例9中共聚物分散剂与二氧化钛的重量比为0.004。同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颜料的体积浓度与光泽、遮盖力、着色强度等都有直接关系,当二氧化钛的体积浓度在某一PVC值时(约25%),其不透明度最高,而随着PVC含量增加,不透明度反而下降(“钛白粉应用手册(修订版)”,邓捷等主编,第32-3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基于涂料光学品质的要求,选择调整涂料中二氧化钛的含量。
综上所述,基于分散剂对二氧化钛絮凝和对含有二氧化钛涂料的涂膜干燥的光学品质的影响,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钛颗粒与水溶性共聚物的用量比和水溶性共聚物对二氧化钛颗粒具有良好的分散效果,并且能够保证包括水溶性共聚物和无机颜料的悬浮液涂膜的不透明度、光泽度等光学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利用具有良好分散效果的水溶性共聚物分散剂减少二氧化钛的絮凝,进而获得在减少二氧化钛用量的情况下而不降低涂料的光学品质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的水溶性共聚物单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式(I)所示的单体中R代表可聚合的不饱和基团且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衣康酸、巴豆酸或乙烯基邻苯二甲酸酯,以及不饱和氨基甲酸乙酯,例如丙烯酸氨基甲酸乙酯(丙烯酸聚氨酯)、甲基丙烯酸氨酯等;实施例9公开了式(I)所示的单体中R为甲基丙烯酸酯基。而权利要求7中未被公开的基团都是常见的可聚合的不饱和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产品的性能需求进行选择调整。因此,在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和9
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基于对权利要求6的审查意见可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钛的用量、分散剂与颜料的用量以及所属领域中于二氧化钛含量与不透明度等光学品质的关系,根据涂料光学品质的要求,选择调整涂料中二氧化钛的含量。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颜料水性悬浮液中的颜料选自包含天然碳酸钙,如方解石等,氢氧化镁,高岭土、滑石、二氧化钛或氢氧化铝,或通常用于造纸领域的其他颜料(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8行-第52行);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在使用二氧化钛的同时,选择使用适当的其他颜料矿物填料。因此,在权利要求8和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进行的对比实验。对比实验中获得的共聚物比粘度为1.55,这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9的测试59(测试60中使用的共聚物与测试59相同)中记载的比粘度0.98不同。测试59中使用的共聚物组成为a)作为阴离子单体的3.4wt%甲基丙烯酸单体和13.6wt%丙烯酸单体;b)83wt%的式(I)所示的单体,其中R1为氢,R2为氢,R为甲基丙烯酸酯基,R`为甲基,(m n p)q=45,即与复审请求人对比实验中构成聚合物的单体和用量均不相同,因此,不能证明对比实验中获得的聚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9的测试60中的共聚物相同。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合物的分子量与粘度有关,在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分析此处不再重复,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共聚物粘度的基础上,能够基于颜料的分散要求和涂料的性能要求,选择调整共聚物的分子量。(2)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水溶性共聚物在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中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作为用于改善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并且不改变其亮度的试剂的用途,但是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基于分散剂对二氧化钛絮凝和对含有二氧化钛涂料的涂膜干燥的光学品质的影响,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钛颗粒与水溶性共聚物的用量比和水溶性共聚物对二氧化钛颗粒具有良好的分散效果,并且能够保证包括水溶性共聚物和无机颜料的悬浮液涂膜的不透明度、光泽度等光学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利用具有良好分散效果的水溶性共聚物分散剂减少二氧化钛的絮凝,进而获得在减少二氧化钛用量的情况下,包含二氧化钛颗粒的涂料制剂在干燥膜或干燥过程中的膜的不透明度有所改善而亮度不发生改变的技术效果。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增加了“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制剂包含4重量%至40重量%的二氧化钛颗粒”的情况下,新增的“在减少涂料中二氧化钛颗粒的量时”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无实质限定作用。(3)关于二氧化钛的用量。颜料的体积浓度与光泽、遮盖力、着色强度等都有直接关系,当二氧化钛的体积浓度在某一PVC值时(约25%),其不透明度最高,而随着PVC含量增加,不透明度反而下降(“钛白粉应用手册(修订版)”,邓捷等主编,第32-3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基于涂料光学品质的要求,选择调整涂料中二氧化钛的含量。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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