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培养细胞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64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32495
优先权日:2011-11-07
申请(专利)号:201280066260.8
申请日:2012-11-07
复审请求人:葛莱娜第一生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娟娟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C12M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6260.8,名称为“用于培养细胞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葛莱娜第一生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31日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培养细胞的装置,该装置包含底壁,至少一个侧壁以及上壁用于形成可与外界隔开的内部体积,在使用时包含细胞的液体培养物存在于所述底壁上,由所述至少一个侧壁封闭,气体可通过配置在所述上壁中的至少一个供应管路直接向其体积供应并且气体可通过配置在所述上壁中的至少一个与供应管路不同的排放管路直接从其排放,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壁具有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用于直接将气体供应至内部体积,其中所述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的距离小于所述中心轴与所述至少一个侧壁之间的最小距离的一半;
所述上壁为盖子,而所述底壁具有底部连接部件,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可部分连接至被设置为盖子的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优选地连接在其中,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或所述供应管路开口包含一个或多个直通孔以在连接的情况下允许气体进入内部;以及
除了分别用于向和从内部空间供应和/或排放培养材料的所述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外,所述上壁还具有与所述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分开的至少一个入口孔和/或出口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供应管路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的距离小于所述中心轴与所述至少一个侧壁之间的最小距离的四分之一,优选地,所述装置的中心轴与供应管路的中心轴一致。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至少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底壁和上壁之间提供至少一个中间底部与至少一个中间侧壁,提供至少一个中间空间,在使用时在该中间空间中另一种具有细胞的液体培养物可存在于中间底部,由所述至少一个中间侧壁围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中间侧壁具有与所述供应管路连接的通道,该通道形成气体沿底壁方向的通道并且其还包含至少一个直通孔用于将气体供应至所述中间空间。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通向子体积的通道中提供至多两个,优选恰好一个直通孔子体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两个直通孔位于界定所述通道的通道壁的远离通道管路的一侧。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中间底部可拆卸地连接至另一个中间侧壁或借助于连接机构连接至所述侧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连接机构由底部连接部件的尾部以及所述至少一个中间底部的通道的尾部组成,其中设置每个尾部使其可连接在所述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或者连接在所述通道的通道孔,其中每个尾部或所述供应管路开口或通道孔具有至多两个直通孔,在连接的状况下气体可通过该直通孔供应至所述装置中的各个培养物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和/或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连接机构还具有远离所述底壁或所述中间底部的阶梯式的侧壁上边缘和/或阶梯式的中间侧壁上边缘以及具有上壁的互补阶梯式的上壁边缘和/或具有互补阶梯式的中间底部边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连接机构还在所述上壁边缘和/或所述中间底部的边缘以及在所述至少一个侧壁和/或中间侧壁的上边缘具有卡扣机构,所述卡扣机构包括至少一个凸起和至少一个凹槽。
10. 根据权利要求6-9的至少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指向底壁方向的至少两个指状物,该指状物各自以其一个末端连接到所述上壁和/或所述中间底部面向底壁的一侧,并且其被布置在由所述供应管路和/或所述通道管路周围,并且其在连接的情况下被固定在壁凹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和/或所述通道具有与所述指状物配合的壁凹。
12. 根据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8-11的至少一项所述的装置, 依赖权利要求7,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和在所述底部连接部件的尾部下方的至少一个通道的一部分为圆锥形的,该圆锥形部分还具有放射状延伸的法兰盘。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入口孔和/或出口孔相对于上壁分散配置,同时所述分散配置的入口孔和/或出口孔优选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的距离大于中心轴与所述至少一个侧壁之间的最小距离的一半。
14. 根据至少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入口孔和/或出口孔的位置靠近装置的侧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入口孔和/或出口孔,所述供应管路以及排放管路的中心轴位于一个虚拟的平面,该虚拟平面横向延伸至上壁。
16. 根据权利要求13-15的至少一项所述的装置,依赖于权利要求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一个或多个中间底部提供通道开口,该通道开口与所述上壁中的入口孔和/或出口孔大体上对齐以便形成培养液体的通道管路。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通道开口由垂直延伸至中间底壁的中间壁界定,使得所述通道管路与各自内部空间连通。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管路的横截面和所述通道的横截面之间的比例大于2:1,优选大于5:1。
1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底壁具有至少一个用于传感器的传感器腔。
2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具有圆柱形结构。
21. 根据权利要求3和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道是中空的以便在连接的情况下提供通道,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的上侧在连接的情况下形成通路的终点。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基本上相同地设置所述 通道和底部连接部件。
2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可借助于与所述供应管路连接的喷嘴将气体供应至底壁上的培养物。
2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至少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中间侧壁的高度在4-10mm的范围内。
25. 一种用于向和从培养细胞的装置供应和排放液体的灌注系统,该灌注系统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装置,供应池以及出口,其中所述装置具有用于向装置的内部供应液体的供应管线,以及与供应管线分开的用于从装置内部排放液体的排放管线,其中底壁中的供应管线以及排放管线可借助于胶管分别连接至所述供应池和所述出口。
2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装置或灌注系统的用途。”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培养细胞的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381561A,公开日期:2002年11月27日)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限定上壁为盖子;(2)本申请对底部连接部件和供应管路做出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堆叠使用的多层细胞培养装置。对于区别 (1),在细胞培养装置中,采用盖结构作为顶部结构是常规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 (2),对比文件2(WO03085080A1,公开日期:2003年10月16日)给出了设置多层细胞培养装置并如何进行流体供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多层细胞培养装置有利于利用有限的空间进行细胞培养,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将相关结构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装置结合,设置多层堆叠的细胞培养装置;虽然,对比文件2中相关管路用于传输培养基,但是其公开的相关管路也适用于细胞培养时的气体输送,进行所述气体输送也并不需要对管路结构进行加工,并不会使管路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灌注系统,在细胞培养装置中,为进行培养液的更新循环,设置供应和排放管路,通过管道分别连接至供应池和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具体选择胶管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在前权利要求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相关装置进行植物细胞、冠瘿组织、毛状根、芽、 鳞茎、球茎、茎尖、幼苗等的培养。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葛莱娜第一生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是应用软材料设计的用于培养植物细胞的培养装置,基于对比文件3的装置无法想到使用盖子以及培养贴壁细胞,也无法想到堆叠的多层结构,也没有提示提供具有可以连接至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的底部连接部件的装置,也没有指示使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具有直通孔。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细胞结构装置,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知道如何应用堆叠以及如何来供应流体可以在整个培养区域更好地分配。(2)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装置,其必要技术特征还在于:上壁具有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所述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的距离小于所述中心轴与所述至少一个侧壁之间的最小距离的一半。然而,在具有气体供应和气体排放的培养装置中,以中心方式设置供应管路并非是常规选择,与此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彼此对立地设置在装置的侧壁附近,以确保气体将从供应管路流出、穿过整个底部、到达排放管路。鉴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装置的供应管路的中心配置方式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供应管路、排放管路、入口孔和/或出口孔设置在上壁,上壁为盖子,底壁具有底部连接部件,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可部分连接至被设置为盖子的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优选地连接在其中,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或所述供应管路开口包含一个或多个直通孔以在连接的情况下允许气体进入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多层培养装置提供另一种流体供应管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采用多层培养板对细胞进行培养时,为最上层培养板添加盖子,用于封闭培养环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供应气体以及培养基的管路、孔设置在多层培养板的盖子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由对比文件2的图4可知,其所公开的多层培养板均含有空气管,两层培养板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的培养环境,其中上层培养板的空气管与下层培养板的空气管(类似于底部链接部件)之间套叠联通,形成完整的通道,与本申请所述的供应管路、底部链接部件的作用类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这种套叠装置之间只要保留一定缝隙就能够实现气体进入到相应的培养层中,即将供应管路、底部链接部件部分连接,或者连接其中,通过两者中所含的一个或多个直通孔来实现气体进入培养层,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此外,将排放气体的管路设置在上壁上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可以将培养装置的进气管、出气管均设置在培养容器上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教导下,选择将排放管路设置在多层培养装置的上壁(盖子)上也是很容想到的,通过简单的设置便可以实现对气体的排放。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灌注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多层培养装置供应液体的供应管以及排放液体的排放管;此外,在细胞培养装置中,为进行培养液的更新循环,设置供应和排放管路,通过管道分别连接至供应池和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具体选择胶管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在前权利要求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多层培养装置能够用于动物细胞的培养。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壁中的排放管路,其排放管路位于底壁中,与供应管路相同,使得供应的流体不能最佳的分布在培养板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供应的流体更好地分布在培养区域,而非提供另一种供应管路。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可以考虑许多替代方案来优化空气在培养基上的分布,而不只是提供另一种供应管路。对比文件3也没有提供通过供应管路相对于排放管路的特定定位,可以实现最佳的空气分布,而且,在不能堆叠的装置中寻求解决方案是没有启示的。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在本申请之前,人们认为通过在供应管路的相对角/相对侧设置排放管路来实现最佳空气分布,而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按照常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期本申请的设置不会将气体流过整个底部,因此,本申请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的设计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空气最佳分布而做的常规设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4年07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培养细胞的装置,该装置包含底壁,至少一个侧壁以及上壁用于形成可与外界隔开的内部体积,在使用时包含细胞的液体培养物存在于所述底壁上,由所述至少一个侧壁封闭,气体可通过配置在所述上壁中的至少一个供应管路直接向其体积供应并且气体可通过配置在所述上壁中的至少一个与供应管路不同的排放管路直接从其排放,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壁具有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用于直接将气体供应至内部体积,其中所述中心配置的供应管路与所述装置的中心轴的距离小于所述中心轴与所述至少一个侧壁之间的最小距离的一半;
所述上壁为盖子,而所述底壁具有底部连接部件,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可部分连接至被设置为盖子的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优选地连接在其中,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或所述供应管路开口包含一个或多个直通孔以在连接的情况下允许气体进入内部;以及
除了分别用于向和从内部空间供应和/或排放培养材料的所述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外,所述上壁还具有与所述供应管路和排放管路分开的至少一个入口孔和/或出口孔。”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细胞培养板以及多层细胞培养装置。该细胞培养板包括:(a)具有中央气孔的底板,用于允许空气流动;(b)围绕所述底板形成的侧壁;(c)安装在所述中央气孔周围的凸出空气管;(d)培养基供应管,其安装在所述底板的与所述侧壁相邻的部分中,所述培养基供应管设计成使得当将多个所述细胞培养板一个在另一个上方连接时,培养物的上细胞培养板的培养基供给管的下部与下细胞培养板的内部连通。该多层细胞培养装置包含多个细胞培养板,每个细胞培养板彼此连接,内部空间被密封,每个细胞培养板具有底板(相当于底壁)和围绕所述底板形成的侧壁;(b)通过连接的细胞培养板的中心形成的空气通道(相当于供应管路设置在中心轴),以便与每个所述细胞培养板的内部空间连通,具有空气入口和出口(相当于设置了供应管路、排放管路);(c)培养基供给通道,其沿着连接的细胞培养板的侧壁与所述空气通道平行地形成,以便与培养基入口和出口开口连通每个所述细胞培养板的内部空间(相当于设置了入口孔和/或出口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10,图1-4)。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供应管路、排放管路、入口孔和/或出口孔设置在上壁,上壁为盖子,底壁具有底部连接部件,所述底部连接部件可部分连接至被设置为盖子的上壁的供应管路的供应管路开口,优选地连接在其中,其中所述底部连接部件或所述供应管路开口包含一个或多个直通孔以在连接的情况下允许气体进入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多层培养装置提供另一种流体供应管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采用多层培养板对细胞进行培养时,为最上层培养板添加盖子,用于封闭培养环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供应气体以及培养基的管路、孔设置在多层培养板的盖子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底部连接部件以及其与供应管路的连接方式,但是由对比文件2的图4可知,其所公开的多层培养板均含有空气管,两层培养板之间形成相对封闭的培养环境,其中上层培养板的空气管与下层培养板的空气管(类似于底部链接部件)之间套叠联通,形成完整的通道,与本申请所述的供应管路、底部链接部件的作用类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这种套叠装置之间只要保留一定缝隙就能够实现气体进入到相应的培养层中,即将供应管路、底部链接部件部分连接,或者连接其中,通过两者中所含的一个或多个直通孔来实现气体进入培养层,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该选择并没有给整个培养装置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将排放气体的管路设置在上壁上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培养器,该培养器包含上部(即上壁)、侧壁、底壁,由此形成可与外界隔开的内部体积,包含植物细胞等的培养液存在于底壁上,由侧壁封闭,上壁上有进气管、出气管(相当于供应管路、排放管路)用于直接向内部体积供应气体和排放气体,上壁上还有向培养器中投入培养物和培养液的孔(相当于入口孔和/或出口孔),用塞头塞紧(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实施例1、说明书附图)。即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可以将培养装置的进气管、出气管均设置在培养容器上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教导下,选择将排放管路设置在多层培养装置的上壁(盖子)上也是很容想到的,通过简单的设置便可以实现对气体的排放。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4对权利要求1的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
参照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4、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而为了使气体进入相应培养层,将直通孔设置在通道壁的远离通道管路的一侧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图4可知,每一层培养板的底部与另一层侧壁连接在一起(参见对比文件2图4),而选择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或者借助于连接机构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两层培养板之间,设置相应的支撑、连接机构,来实现多层培养板连接固定和所需气体等成分的有效流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7-9所述的具体连接机构,例如通道上下支撑固定留有直通孔、边缘互补阶梯式连接、通过凸起凹槽卡扣式连接等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通孔附件设置支撑结构,例如指状物以及相应的壁凹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空气管为圆锥形(参见图1-4),当上下空气管连接起到一定的连接固定作用时,在该空气管上设置放射状延伸的法兰盘起到固定支撑作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技术选择多层培养板之间具体的连接方式和设置相应的连接部件。因此,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培养基供给通道,其沿着连接的细胞培养板的侧壁与所述空气通道平行地形成,以便与培养基入口和出口开口连通每个所述细胞培养板的内部空间(相当于设置了入口孔和/或出口孔);由图4可知该通道开口与培养基供应管开口大体上对齐形成培养液体的通道管路,通道开口由垂直延伸至中间底壁的中间壁界定,使得所述通道管路与各自内部空间连通(参见权利要求1、10,图1-4)。而选择将入口孔和/或出口孔、供应管路以及排放管路的中心轴位于一个虚拟的平面,该虚拟平面横向延伸至上壁;以及具体通道管路和通道的横截面的比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底壁设置传感器腔放置传感器,方便监控培养情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层培养装置是圆柱形;还公开了通道是中空的,细胞培养单元中的培养基供应管相当于底部连接部件,通过图4可以确定供应管在连接情况下形成通路的终点;也公开了相同地设置所述通道和底部连接部件(参见对比文件2图1-4)。而利用供应管路连接的喷嘴将气体供应至底壁上进行细胞培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中间侧壁的高度落入常规的培养皿的高度选择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灌注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多层培养装置供应液体的供应管以及排放液体的排放管(参见图1-4);此外,在细胞培养装置中,为进行培养液的更新循环,设置供应和排放管路,通过管道分别连接至供应池和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到的;具体选择胶管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24所述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所述的灌注系统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在前权利要求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多层培养装置能够用于动物细胞的培养(参见权利要求1、10)。因此,在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使用多层培养板对细胞进行培养时,为了实现气体的均匀分布,选择合适的供气和排气管道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无论是对比文件2的设置方式,还是本申请所述的设置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通过有限试验获得管道设置的位置,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所述的供应管路、排放管路的设置并没有给所述培养装置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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