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振动锤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62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4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2429.5
申请日:2016-04-27
复审请求人:安徽康迪纳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高燕
国际分类号:B65D88/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2429.5,名称为“振动锤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康迪纳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振动锤连接装置,包括套设在气缸(10)外部的套筒(20),其特征在于:套筒(20)的后端管口处的内壁上周向设置挡块(30),气缸(10)缸体后端连接有固定板(40),挡块(30)限制固定板(40)向外移动,固定板(40)上设置螺栓(50),螺栓(50)延伸到套筒(20)后端管口外部并穿过端盖板(60)后与螺母(70)相连;所述的螺栓(50)与固定板(40)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两者焊接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板(40)的内侧板面上平行间隔设置两立板(42),两立板(42)上同芯开设通孔,该两通孔与气缸(10)尾部端盖上连接孔同芯布置且由销轴(80)穿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板(40)的外侧板面上固接有套管(43),套管(43)管腔为内螺纹与螺栓(50)螺纹连接,位于固定板(40)上通孔处的螺栓(50)与固定板(40)焊接为一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挡块(30)间隔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挡块(30)为环形的挡圈。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与气缸(10)长度方向垂直的固定板(40)的周边间隔设置缺口(41),缺口(41)与挡块(30)的轮廓形状对应,缺口(41)与挡块(30)位置正对时固定板(40)从套筒(20)后端沿轴向置入套筒(20)内,旋转固定板(40)使缺口(41)与挡块(30)错位时挡块(30)限制固定板(40)向外移动。
7. 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与气缸(10)长度方向垂直的固定板(40)为圆形的板,固定板(40)的直径小于套筒(20)前端法兰盘的口径,固定板(40)从套筒(20)前 端沿轴向置入套筒(20)内,挡块(30)限制固定板(40)向外移动。
8. 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振动锤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与气缸(10)长度方向垂直的固定板(40)为周边间隔设置缺口(41)或者为圆形的板,固定板(40)的直径小于套筒(20)前端法兰盘的口径,固定板(40)从套筒(20)前端沿轴向置入套筒(20)内,挡块(30)限制固定板(40)向外移动。”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70004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振动锤连接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螺栓与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两者焊接为一体。然而,采用螺纹紧固件(螺栓连接、螺柱连接和螺钉连接)实现可靠的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实际应用中,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螺栓和固定板的位置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做出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最核心的技术特征就是将螺栓50固定在固定板40上。由于螺栓50是事先固定在固定板40上,可以实现轻松的装配,并且由于螺母70连接到螺栓50上,需要进一步预紧拧紧时,可以方便固定螺栓50以防止其随动而导致连接失败的现象发生。因此看似十分简单的变化,但具有突出而又显著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使连接可靠的同时方便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采用类似螺柱连接的方式(即旋入固定板后的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类似螺钉连接的拉紧螺栓27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使用时间越久,螺栓与固定板的螺纹连接越容易松动,从而影响螺栓与固定板的位置精度。因此,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螺栓和固定板的位置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振动锤连接装置。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螺栓与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两者焊接为一体。然而,采用螺纹紧固件(螺栓连接、螺柱连接和螺钉连接)实现可靠的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连接固定气缸与套筒时,为了使连接可靠的同时方便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选择采用类似螺柱连接的方式(即旋入固定板后的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类似螺钉连接的拉紧螺栓27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当连接结构的稳固性达不到使用者需求时,采用适当的稳固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做出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采用连接部件将两个部件连接起来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可以使连接更便捷且稳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面对的技术问题。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寻求适当的连接手段以满足应用的需求。因而,为了使连接可靠的同时方便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采用类似螺柱连接的方式(即旋入固定板后的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类似螺钉连接的拉紧螺栓27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此外,为增强连接的操作便利性而依据本领域的常识所做的适当的改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连接结构的稳固性达不到使用者需求时,采用适当的稳固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拉紧螺栓与螺纹连接孔的连接耗时耗力,且容易连接失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将螺栓和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二者焊为一体,在保证螺栓和固定板的连接的可靠性同时保证两者间的垂直关系,使得装配轻松,且不易失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振动锤连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料斗推力激振器(实质上也是一种振动锤),其也涉及一种推力激振器的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9]段,以及附图1-5):该装置包括套设在气缸10外部的套筒20,套筒20的后端管口处的内壁上周向设置凸块24(相当于挡块),气缸10的缸体12后端连接有堵头23(相当于固定板),凸块24限制堵头23向外移动,堵头23上设置拉紧螺栓27(也是一种螺栓),拉紧螺栓27延伸到套筒20后端管口外部并穿过端盖26(相当于端盖板);堵头23的盘面上设有与拉紧螺栓27配合的螺纹连接孔233(即螺纹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螺栓与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两者焊接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方式连接固定气缸与套筒。
在采用连接部件将两个部件连接起来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可以使连接更便捷且稳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面对的技术问题。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寻求适当的连接手段以满足应用的需求。对比文件1中采用拉紧螺栓连接的方式对套管和气缸进行连接,当这一连接方式不能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操作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识会寻求其他可替代的连接方式。然而,采用螺纹紧固件(螺栓连接、螺柱连接和螺钉连接)实现可靠的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工程制图”,苏梦香,第123-130页,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的第125和129页以及图6-13],因而,在连接固定气缸与套筒时,为了使连接可靠的同时方便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选择采用类似螺柱连接的方式(即旋入固定板后的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类似螺钉连接的拉紧螺栓27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并且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为增强连接的操作便利性而依据本领域的常识所做的适当的改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连接结构的稳固性达不到使用者需求时,采用适当的稳固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对此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9]段,以及附图3):堵头23(相当于固定板)的内侧板面上平行间隔设置两支板232(相当于立板),两支板232上同芯开设通孔,该两通孔与气缸10尾部端盖上铰接孔121(相当于连接孔)同芯布置且由铰接轴50(相当于销轴)穿连(参见附图3)。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9]段,以及附图3):堵头23(相当于固定板)的盘面(即外侧板面)上固接有挡圈234(相当于套管)。在此基础上,当将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设置时,为进一步提高螺栓与固定板的位置精度,设置套管管腔为内螺纹与螺栓螺纹连接,在固定板上设置通孔,并将位于固定板上通孔处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此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9]段,以及附图1-5):凸块24(相当于挡块)间隔设置;与气缸10长度方向垂直的堵头23(其形成固定板)的周边间隔设置缺口231,缺口231与凸块24的轮廓形状对应,缺口231与凸块24位置正对时堵头23从套筒20后端沿轴向置入套筒20内,旋转堵头23使缺口231与凸块24错位时凸块24限制堵头23向外移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克服焊接容易出现的断裂现象,将振动锤与所要锤击的设备(比如煤斗)可拆卸式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将振动锤的套筒通过法兰与所需要锤击的设备的外壁采用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气缸既可以从套筒的后端套入也可以从套筒的前端套入,当气缸从套筒的前端套入时,将固定板设置为圆形的板或者在固定板的周边间隔设置缺口都是可行的,对应的,挡块可以间隔设置也可以将挡块设置为一整个环形挡圈,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对此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从而容易得到“挡块为环形的挡圈”、“与气缸长度方向垂直的固定板为圆形的板,固定板的直径小于套筒前端法兰盘的口径,固定板从套筒前端沿轴向置入套筒内,挡块限制固定板向外移动”以及“与气缸长度方向垂直的固定板为周边间隔设置缺口或者为圆形的板,固定板的直径小于套筒前端法兰盘的口径,固定板从套筒前端沿轴向置入套筒内,挡块限制固定板向外移动”所述的结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和7-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中拉紧螺栓与螺纹连接孔的连接耗时耗力,且容易连接失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将螺栓和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二者焊为一体,在保证螺栓和固定板的连接的可靠性同时保证两者间的垂直关系,使得装配轻松,且不易失败。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螺栓与固定板上的螺纹孔配合后再将两者焊接为一体。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方式连接固定气缸与套筒。在采用连接部件将两个部件连接起来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连接方式可以使连接更便捷且稳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面对的技术问题。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寻求适当的连接手段以满足应用的需求。对比文件1中采用拉紧螺栓连接的方式对套管和气缸进行连接,当这一连接方式不能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操作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识会寻求其他可替代的连接方式。采用螺纹紧固件(螺栓连接、螺柱连接和螺钉连接)实现可靠的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工程制图”,苏梦香,第123-130页,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的第125和129页以及图6-13],因而,为了使连接可靠的同时方便拆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采用类似螺柱连接的方式(即旋入固定板后的螺栓穿过端盖板后与螺母相连)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类似螺钉连接的拉紧螺栓27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替换,也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并且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实际应用中,当机械部件操作的便利性以及稳定性等存在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依据常识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满足使用需求。为增强连接的操作便利性而依据本领域的常识所做的适当的改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连接结构的稳固性达不到使用者需求时,采用适当的稳固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一步的,采用焊接固定的方式将螺纹连接后的螺栓与固定板焊接为一体,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对此无需创造性劳动的付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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