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柜终端和自动式配送方法以及自助式配送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寄存柜终端和自动式配送方法以及自助式配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57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0913
优先权日:2012-09-05
申请(专利)号:201510495829.8
申请日:2012-12-25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越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Q50/28,G06Q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5829.8,名称为“寄存柜终端和自动式配送方法以及自助式配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分案原申请的申请号为201210569756.9,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730362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8日)、对比文件2(CN10256785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发射器将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以及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发射器将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以及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用手段,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终端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保证寄存柜资源的合理利用需求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用手段,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16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7-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在特定寄存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下单子系统向客户显示可用的寄存柜,在确定选择的寄存柜处有空柜子资源之后将订单传递给配送系统。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18-21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8-2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25为申请人主动增加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25中处理器、存储装置均是常用的计算机部件,处理器中执行程序是计算机常用方法,因此,当相应引用的权利要求5-8、17-21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2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
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中客户指定的寄存柜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与本寄存柜终端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
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寄存柜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订单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发送的订单。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寄存柜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付模块,用于使客户通过该支付模块完成支付。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寄存柜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订单号接收模块和柜子操作模块,其中:
订单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单号,或用于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
柜子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订单号或所述条形码数据之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
5. 一种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寄存柜终端中客户指定的寄存柜后,该寄存柜终端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与本寄存柜终端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
在客户输入提货凭证后,寄存柜终端对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货凭证是提货码、数字验证码或电子条形码中的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客户下订单时没有进行支付的情况下,在所述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寄存柜终端后,该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之前,所述寄存柜终端使客户通过寄存柜终端的支付模块完成支付。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寄存柜终端之前,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单号,或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然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
9. 一种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和通过网络与所述电子商务系统相连的寄存柜终端,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包括下单子系统、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寄存柜管理子系统,
其中,所述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其中,所述下单子系统用于客户在线下单,并将订单传送给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执行;
其中,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商品,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其中,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与所述下单子系统和所述库房 及配送子系统进行对接,接收所述寄存柜终端发送的信息和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或在客户提货后向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发送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配送方式选择模块,用于当客户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在线下单时,允许客户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以及允许客户选择具体的寄存柜。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货凭证是提货码、数字验证码或电子条形码中的一个。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单子系统在客户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时向客户显示可供选择的寄存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客户先前已选择过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的情况下,所述下单子系统默认地显示客户先前已选择的寄存柜。
17. 一种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由客户通过下单子系统在线做出的订单,其中客户已经选择了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
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向客户显示可用的寄存柜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在确定在所选择的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有空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之后,由所述下单子系统将客户订单传递给库房及配送子系统;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信息,以通知投递完成;
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以及
客户通过所述提货凭证提货。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客户提货完成后,所述寄存柜向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发送信 息,以通知寄存柜的柜子可预留。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在自投递完成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柜子设置为可预留状态。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客户先前已选择过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的情况下,默认地显示客户先前已选择的寄存柜。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或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自动将已超过预定时间的订单设置为过期订单。
2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5-8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23.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5-8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2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7-21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25.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被处理器。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即在权利要求9中新增特征:“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发射器、验证模块、订单号接收模块和柜子操作模块,所述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 单号,或用于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 所述柜子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订单号或所述条形码数据之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权利要求12中删除特征:“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或”这个特征,权利要求17中新增“其中,所述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包括: 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或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之后所述寄存柜打开相应的柜子,然后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柜子中”,将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信息,以通知投递完成”改为“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以通知投递完成”,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8、10-11、22-23,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修改引用关系后,形成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13。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刷卡方式实现了将电子商务前端信息系统和后端物流系统的隔离,需要由送货者向电子商务销售商反馈货物到达信息,电子商务销售商才能获知货物投递成功。而本申请是为了将前端的电子商务系统与后端物流系统紧密结合,与对比文件1恰恰相反,发明目的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的中转箱柜反馈货物送达信息给平台,与本申请寄存柜发送订单号给电子商务系统的目的、触发条件不同。(2)对比文件1提取货物时通过验证购买者卡,不涉及发送提货凭证。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是在接收到寄存格身份信息后发送验证码给第一移动终端,并不涉及本申请的订单号,不会将订单号发送至服务器。(3)关于权利要求1新增技术特征“所述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4)本申请仅需要输入订单号或者扫描条形码即可打开相应的柜子,而对比文件1需要识别送货者卡的有效性。(5)本申请的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下单子系统、库房及配送子系统与对比文件1的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平台不相同。(6)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服务器具体如何检测用户指定的寄存柜是否具有空闲寄存格,权利要求1中的确认寄存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的处理相比对比文件2更加完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和通过网络与所述电子商务系统相连的寄存柜终端,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包括下单子系统、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寄存柜管理子系统,
其中,所述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其中,所述下单子系统用于客户在线下单,并将订单传送给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执行;
其中,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商品,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其中,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与所述下单子系统和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对接,接收所述寄存柜终端发送的信息和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
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发射器、验证模块、订单号接收模块和柜子操作模块,所述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 单号,或用于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
所述柜子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订单号或所述条形码数据之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发射器,用于在客户提货后向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发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配送方式选择模块,用于当客户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在线下单时,允许客户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以及允许客户选择具体的寄存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货凭证是提货码、数字验证码或电子条形码中的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单子系统在客户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时向客户显示可供选择的寄存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在客户先前已选择过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的情况下,所述下单子系统默认地显示客户先前已选择的寄存柜。
7. 一种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由客户通过下单子系统在线做出的订单,其中客户已经选择了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
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向客户显示可用的寄存柜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在确定在所选择的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有空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之后,由所述下单子系统将客户订单传递给库房及配送子系统;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以通知投递完成;
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以及
客户通过所述提货凭证提货;
其中,所述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包括:
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或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之后所述寄存柜打开相应的柜子,然后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柜子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在客户提货完成后,所述寄存柜向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发送信息,以通知寄存柜的柜子可预留。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 包括:
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在自投递完成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柜子设置为可预留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客户先前已选择过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的情况下,默认地显示客户先前已选择的寄存柜。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助式配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或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自动将已超过预定时间的订单设置为过期订单。
1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13.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7-11中任一所述的方法。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页指出:另外中转柜在联网应用后还可以提供物品取走与否的查询,来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可见对比文件1既能在离线不联网情况下将电子商务前端信息系统和后端物流系统相分开又能在联网情况下将前端电子商务系统与后端物流系统紧密结合。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并没有记载对该验证码的处理方法,而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对用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种利用条码的送货流程,此外,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图2可知,各平台之间的关系有连接箭头所示,虚线表示信息流,实线表示信息流和物流,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和集中交互式中转箱之间进行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且卡证箱柜数据平台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平台进行对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2)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3)寄存柜终端的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寄存柜终端的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 所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客户下订单时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向客户显示可用的寄存柜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2)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3)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以通知投递完成;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4)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所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引用独立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13引用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他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改为特征“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来自所述寄存柜终端的与订单商品或者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1)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2)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来自所述寄存柜终端的与订单商品或者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3)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4)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5)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1)对于区别(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中转柜在联网应用后还可以提供物品取走与否的查询,来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是合议组推断得出的结论,并非对比文件1直接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中转箱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不能进行信息交互,故两者之间根本无法直接反馈配送完成信息。对比文件1中信息反馈是为了电子商务平台获知哪些商品被送到、被取走,而本申请的信息反馈是为了触发将提货凭证发送给客户这一动作,二者作用不同。(2)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通过寄存格身份信息已经实现了对投递完成指示,没有动机改进指示投递完成的信息,将其改为订单号。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用于指示投递完成的订单号,不存在技术启示。(3)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通过读卡器验证用户卡的有效性,而本申请通过提货凭证(提货码、数字验证码等),二者形式不同、验证方式不同。(4)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中电子商务平台访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是为了获取购买者指定箱柜地址信息以判断物流的可行性,而本申请是为了确认寄存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二者不同。(5)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涉及本申请中寄存柜柜子状态更新,不存在技术启示。该区别不是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自助式配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和通过网络与所述电子商务系统相连的寄存柜终端,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包括下单子系统、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寄存柜管理子系统,
其中,所述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其中,所述下单子系统用于客户在线下单,并将订单传送给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执行;
其中,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商品,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
其中,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与所述下单子系统和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对接,接收所述寄存柜终端发送的信息和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来自所述寄存柜终端的与订单商品或者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
所述寄存柜终端包括发射器、验证模块、订单号接收模块和柜子操作模块,所述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
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单号,或用于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
所述柜子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订单号或所述条形码数据之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730362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8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256785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助式配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及其支持的电子商务物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电子商务物流系统(相当于自助式配送系统),包括:物流平台(相当于库房及配送子系统)、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相当于寄存柜终端)、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相当于下单子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和卡证箱柜数据平台一起构成了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子商务系统)、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用于购买者发出愿意购买销售商商品货物的要约,购买者同时提供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的标识号,电子商务平台根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提供具体箱柜地址信息判断是否送货(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响应于购买者选择中转箱柜,访问了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下单子 系统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如果可以送货,则把购买者卡号、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标识号和商品货物物流要求一起递交物流平台(相当于所述下单子系统用于客户在线下单,并将订单传送给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执行);物流平台把销售商的商品货物由存放地点(相当于库房)送达购买者要求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相当于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商品,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在物流平台将商品货物送达后,接收、存放商品货物,在购买者刷购买者卡后,打开相应柜门,购买者拿走商品货物(相当于所述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物流平台把成功送达物品的信息反馈给电子商务平台。
卡证箱柜数据平台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平台进行对接(相当于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与所述下单子系统和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对接)(参见图2)。在一定的阶段实现箱柜和卡证箱柜中心的联网(相当于寄存柜终端通过网络与所述电子商务系统相连),则之间可以提供商品货物送达和取走的信息查询(可见,卡证箱柜中心发送查询指令给箱柜,箱柜反馈信息,相当于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接收所述寄存柜终端发送的信息和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方便其他平台的信息反馈流程,中转柜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可见,箱柜存在发射器,发送信息给其他平台、销售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最后1行-第5页第1行)。
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包括:显示屏、读卡器(相当于验证模块)、寄存柜、控制器(相当于柜子操作模块)、按键。读卡器主要识别用户卡的授权,购买者刷卡后,识别卡证有效性(相当于所述验证模块,用于对客户输入的提货凭证进行验证)。使用授权的送货者卡刷卡,中转箱控制器读入卡内商品货物信息,安排空寄存柜的打开、存放、并保存数据。所述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条码读入器7,用于商品货物信息输入(可见,读卡器或条码读入器都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货物信息,相当于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订单信息,或用于接收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中转箱控制器根据读入的送货商品货物信息,打开空寄存柜(相当于所述柜子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所述订单信息或所述条形码数据之后,打开相应的柜子)。此外,购买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例如wap网站,网上购物时,提供了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相当于所述相应的柜子包括客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并且要购买商品时,进入下单用户接口之后选择的寄存柜),物流平台送货员将货物送到该中转箱柜。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所述寄存柜预留确认模块用于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2)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中的一个包括: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接收到来自所述寄存柜终端的与订单商品或者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3)寄存柜终端的发射器,用于在配送员将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所述寄存柜终端后,将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寄存柜终端的订单号接收模块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送货到寄存柜时有柜子可用,如何方便购买者使用寄存柜提货,如何快速反馈配送完成信息给电子商务系统,传送哪些订单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0018]-[0019]段):一种货物自提系统及方法中,用户向服务器建立订单时,指定寄存柜,服务器检测该用户指定的该寄存柜是否具有空闲的寄存格(相当于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在检测结果为是时,为该用户购买的该货物分配该用户指定的该寄存柜中的一空闲的寄存格用以置入该用户购买的货物(可见,该寄存格从空闲状态变为被分配状态,相当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特征“确认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 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用户下订单时确定用户选择的寄存柜是否有可用的柜子,避免投递货物时无柜子可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为,当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并指定中转箱柜时,去确认所指定中转箱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如果有,就分配该柜子,即该柜子变为已预留状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终端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用于提供具体箱柜地址信息并能与箱柜联网交互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去管理中转箱柜的柜子状态,响应电子商务平台的查询,反馈指定中转箱柜的柜子预留情况,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在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0019]-[0025]段):在货物被置入寄存格11并知道该寄存格11的身份信息后,该服务器就将该货物的信息、置入该货物的该寄存格11的身份信息以及置入该货物的该寄存格11的一验证码发送至用户的第一移动终端(相当于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该用户在指定的该寄存柜的验证装置12上输入该验证码后,打开置入该货物的寄存格11并提取该货物。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提货凭证模块,用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提货凭证是购买者的卡证,需要购买者事先向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申请,对比文件2中验证码取货方式,更方便购买者操作,购买者无需办卡带卡即可便捷打开寄存柜取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发放验证码给客户,作为提货凭证。此外,对比文件2的服务器在知道货物被置入寄存格后发送验证码,而公知的,订单号是唯一标识一笔交易的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器收到来自寄存柜的置入货物相关的订单号,由此确定货物被置入寄存柜,然后发送验证码。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物流平台(相当于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都知晓货物配送完成情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物流平台或卡证箱柜数据平台负责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验证码给客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转柜在联网应用后还可以提供物品取走与否的查询,来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说明书第4页最后1行-第5页第1行),可见中转箱柜存在发射器,可以响应于查询,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那么中转柜在联网应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配送员投递完货物后,由中转柜直接与销售商反馈货物送达信息(例如向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反馈),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以获得更高的效率。此外,订单号是唯一标识一笔交易的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限定中转柜反馈信息中包含订单商品订单号,以及配送员向中转柜输入订单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定的阶段实现箱柜和卡证箱柜中心的联网,则之间可以提供商品货物送达和取走的信息查询,方便其他平台的信息反馈流程(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最后1行-第5页第1行)。可见,对比文件1的中转箱柜可以发送货物取走信息给平台。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客户取走货物后,由中转柜发射器向销售商(例如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发送货物取走信息,即实施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商务平台,用于购买者发出愿意购买销售商商品货物的要约,购买者同时提供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的标识号(相当于所述下单子系统包括配送方式选择模块,用于当客户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在线下单时,允许客户选择具体的寄存柜)(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此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允许用户选择货物配送方式,选择寄存柜自提,还是其他方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户在寄存柜的验证装置输入验证码才能打开寄存柜,验证装置可以为一数字键盘,供用户输入验证码(相当于所述提货凭证是提货码、数字验证码)(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此外,电子条形码是常见信息形式,利用条形码作为凭证来输入信息,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商务平台,用于购买者发出愿意购买销售商商品货物的要约,购买者同时提供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的标识号(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为了方便购买者提供中转箱柜的标识号,而向购买者显示可供选择的寄存柜,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为了快速下订单,使用用户的喜好设置或之前订单的数据,例如送货地址,作为订单选项的默认值,是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施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当客户下订单时,默认显示先前所选寄存柜以方便用户。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自助式配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及其支持的电子商务物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页,附图1-4):电子商务物流系统,包括:物流平台(相当于库房及配送子系统)、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相当于寄存柜终端)、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相当于下单子系统)、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用于购买者发出愿意购买销售商商品货物的要约(相当于接收由客户通过下单子系统在线做出的订单),购买者同时提供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的标识号,电子商务平台根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提供具体箱柜地址信息判断是否送货(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响应于购买者选择中转箱柜,访问了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如果可以送货,则把购买者卡号、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标识号和商品货物物流要求一起递交物流平台(相当于由所述下单子系统将客户订单传递给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物流平台把销售商的商品货物由存放地点(相当于库房)送达购买者要求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相当于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商品,根据订单进行备货、进行商品出库,并由配送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客户所选择的寄存柜);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在物流平台将商品货物送达后,接收、存放商品货物,在购买者刷购买者卡后,打开相应柜门,购买者拿走商品货物(相当于客户通过所述提货凭证提货);物流平台把成功送达物品的信息反馈给电子商务平台。
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包括:显示屏、读卡器、寄存柜、控制器、按键。读卡器主要识别用户卡的授权,购买者刷卡后,识别卡证有效性。使用授权的送货者卡刷卡,中转箱控制器读入卡内商品货物信息,安排空寄存柜的打开、存放、并保存数据。所述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条码读入器7,用于商品货物信息输入(可见,读卡器或条码读入器都用于接收配送人员向寄存柜终端输入的货物信息,然后控制器根据商品货物信息,安排空寄存柜的打开、存放,相当于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信息或扫描订单上的条形码所得到的条形码数据,之后所述寄存柜打开相应的柜子,然后由配送人员将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到柜子中)。
至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客户下订单时选择寄存柜自提的配送方式;通过所述下单子系统向客户显示可用的寄存柜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2)响应于客户选择特定的寄存柜,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以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包括柜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记录寄存柜的柜子中的每个是否可预留,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并且在自所订购的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3)所述寄存柜向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与订单商品或包裹相对应的订单号,以通知投递完成;寄存柜终端接收配送人员输入的订单号;(4)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或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
由此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购买者指定配送信息,如何保证送货到寄存柜时有柜子可用,如何方便购买者使用寄存柜提货,如何快速反馈配送完成信息给电子商务系统,传送哪些订单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允许用户选择货物配送方式,选择寄存柜自提,还是其他方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购买者下订单时提供希望送货者送达的集中交互式中转箱柜的标识号的情况下,为了方便购买者提供中转箱柜的标识号,而向购买者显示可用的寄存柜,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0018]-[0019]段):一种货物自提系统及方法中,用户向服务器建立订单时,指定寄存柜,服务器检测该用户指定的该寄存柜是否具有空闲的寄存格(相当于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在检测结果为是时,为该用户购买的该货物分配该用户指定的该寄存柜中的一空闲的寄存格用以置入该用户购买的货物(可见,该寄存格从空闲状态变为被分配状态,相当于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确认在所述特定的寄存柜处是否有可预留柜子资源供订单商品或包裹投递,在接收到客户已经成功下单的指示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已预留状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用户下订单时确定用户选择的寄存柜是否有可用的柜子,避免投递货物时无柜子可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为,当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并指定中转箱柜时,去确认所指定中转箱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如果有,就分配该柜子,即该柜子变为已预留状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用于提供具体箱柜地址信息并能与箱柜联网交互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去管理中转箱柜的柜子状态,响应电子商务平台的查询,反馈指定中转箱柜的柜子预留情况,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在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一定的阶段实现箱柜和卡证箱柜中心的联网,则之间可以提供商品货物送达和取走的信息查询,方便其他平台的信息反馈流程,中转柜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最后1行-第5页第1行),可见中转箱柜可以响应于查询,向销售商反馈货物送达信息。那么中转柜在联网应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配送员投递完货物后,由中转柜向销售商反馈货物送达信息(例如向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反馈),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以获得更高的效率。此外,订单号是唯一标识一笔交易的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限定中转柜反馈信息中包含订单商品订单号,以及配送员向中转柜输入订单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0023]-[0025]段):在货物被置入寄存格11并知道该寄存格11的身份信息后,该服务器就将该货物的信息、置入该货物的该寄存格11的身份信息以及置入该货物的该寄存格11的一验证码发送至用户的第一移动终端(相当于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该用户在指定的该寄存柜的验证装置12上输入该验证码后,打开置入该货物的寄存格11并提取该货物。可见,区别技术特征(4)中部分特征“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提货凭证给客户”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提货凭证是购买者的卡证,需要购买者事先向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申请,对比文件2中验证码取货方式,更方便购买者操作,购买者无需办卡带卡即可便捷打开寄存柜取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发放验证码给客户,作为提货凭证。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物流平台(相当于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和卡证箱柜数据平台(相当于所述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知晓货物配送完成情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物流平台或卡证箱柜数据平台负责在投递完成之后,发送验证码给客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定的阶段实现箱柜和卡证箱柜中心的联网,则之间可以提供商品货物送达和取走的信息查询,方便其他平台的信息反馈流程(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10行,最后1行-第5页第1行)。可见,对比文件1的中转箱柜可以发送货物取走信息给平台。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客户取走货物后,由中转箱柜向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发送货物取走信息,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改变相应箱柜的柜子状态为空置状态。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寄存柜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柜子使用时长,在商品投递完成之时起的预定时间后将所预留的柜子设置为空状态,这些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为了快速下订单,使用用户的喜好设置或之前订单的数据,例如送货地址,作为订单选项的默认值,是常用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施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当客户下订单时,默认显示先前所选寄存柜以方便用户。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而通常货物的物流递送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超过预定时间的订单可以被认为完成了物流递送而无需再维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限定库房及配送子系统或寄存柜管理子系统将超过预定时间的订单设置为过期订单,以方便订单的管理。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实现如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实现如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而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和存储装置(或计算机可读介质),存储装置存储程序,处理器执行该程序以实现某个方法,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1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1行到第5页第1行明确记载了“中转柜在联网应用后还可以提供物品取走与否的查询,来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不是通过物流渠道,这样提高了效率”。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内容可知,中转柜可以经网络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虽未具体限定反馈方式(即是中转柜经过卡证箱柜数据平台间接反馈信息给销售商所在电子商务平台,还是直接反馈信息给电子商务平台,是经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信息),但可以确定的是,中转柜具有发射器,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反馈配送完成信息。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寄存柜终端的发射器用于将订单号发送给所述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包括寄存柜管理子系统、下单子系统),并未记载发射器直接发送订单号给电子商务系统的下单子系统。再次,审查意见中,没有把对比文件1的中转箱柜和卡证箱柜中心之间提供商品货物送达和取走的信息查询,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在货物投递到寄存柜终端后、发送订单号给电子商务系统,所以无需比较这两个步骤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中转箱柜可以响应于查询,向销售商反馈配送完成信息,而除了被动的接受查询,终端主动上报信息也是常见的终端向服务端反馈信息的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中转柜联网的情况下,在配送员投递完货物后,可以由联网的中转柜主动向销售商反馈货物送达信息,无需经过物流平台,也提高了效率。此外,对比文件1的中转柜反馈货物配送完成信息,必然与一个订单相关,而订单号是常见的唯一标识订单的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中转柜发射器发送所接收货物的订单号给平台以指示指定订单货物投递完成。
(2)对比文件2中配送人员选择一个空闲寄存格并将该寄存格的身份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其中没有提到发送订单号。但只有唯一标识寄存格的身份信息是不够的,服务器恐怕无法仅仅通过寄存格身份信息来识别是哪个用户、哪个订单的货物被放置在该格子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收到的寄存格身份信息应该关联到一个订单,服务器收到了标识订单的信息,而订单号是常见的唯一标识订单的信息,因而进一步限定服务器收到寄存柜发送的订单号,用于指示该订单货物投递完成,并触发发送提货凭证。
(3)对比文件1的中转柜的读卡器识别购买者用户卡有效后,相应于购买者应收货的箱柜自动打开。可见,用户卡是一种提货凭证,读卡器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验证模块”的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3)。此外,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限定提货凭证是提货码、数字验证码等,即便作此限定,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在读卡器成本比较高难以实施时,条码读入器可以更方便的读入商品获取信息”、“按键6提供用户向集中交互式寄存柜1的手动输入信息”,刷卡、扫描条码、按键输入是常见信息输入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来在多种信息输入形式中进行选择,并采用相应的提货凭证输入装置、验证方式,也就是如果把对比文件1的刷卡方式改为扫描条码、输入验证码等输入形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4)对比文件1中电子商务平台根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提供具体箱柜地址信息判断是否送货即物流可行性,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响应于客户对箱柜的选择而访问了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即公开了本申请“下单子系统响应于客户对特定的寄存柜的选择,访问寄存柜管理子系统”。至于访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后检查判断的内容不同,这是作为了区别技术特征加以评述(参见审查意见),概括说,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为,当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并指定中转箱柜时,访问卡证箱柜数据平台去确认所指定中转箱柜是否有可预留柜子。
(5)参照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的寄存柜存在空闲和被分配状态,必然存在根据业务流程管理寄存柜状态的模块。在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必然需要对比文件1的某个服务器或平台实现对寄存柜状态的管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对比文件1中各平台的了解,选定能够与箱柜交互信息、能够与其他平台交互信息的卡证箱柜数据平台来实施寄存柜状态的管理,记录柜子状态,根据应用需要来改变柜子状态,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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