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及其操控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68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1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5705.3
申请日:2015-01-19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中国)研发中心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艾攀
国际分类号:G06F3/048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是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5705.3,名称为“移动终端、及其操控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中国)研发中心、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13/0300697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了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终端,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得,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8-10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可得,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US2014/0164975A1,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2日)公开,其余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能够想到,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9)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1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用于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屏幕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存储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将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向侧屏显示控制模块和/或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发出对应的更新信息;
侧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侧屏界面;
主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主屏操控动作执行对应的操控指令,和/或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进一步包括:
主屏监测识别模块,用于监测识别主屏的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屏幕显示控制模块;
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进一步用于接收所述主屏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的主屏操控动作,将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主屏显示控制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进一步包括:
单手控制设置模块,用于对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参数进行设置和存储。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操控系统。
5.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根据预先存储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
对应更新侧屏界面和/或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监测识别主屏的主屏操控动作,执行该主屏操控动作。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预先对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参数进行设置和存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为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时,所述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并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具体包括:
判断侧屏单手控制区域是否被下拉菜单按键占用,如果是,则对应更新所 述侧屏界面中的下拉菜单按键向对应的方向移动;否则执行下一步;
判断主屏是否被应用程序占用,如果是,则向该应用程序发送对应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否则执行下一步;
判断当前桌面是否被选中,如果是,则确定当前桌面的焦点,将上、下、左、右滑动动作转化为向上、下、左、右方向移动的指令,根据该移动指令移动当前桌面的所述焦点;否则,将上、下、左、右滑动动作转化为向上、下、左、右方向移动的指令,根据该移动指令切换当前桌面的序号。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为所述侧屏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时,所述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并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具体包括:
判断侧屏单手控制区域是否被下拉菜单按键占用,如果是,则对应更新所述侧屏界面中的下拉菜单按键向对应的方向移动;否则执行下一步;
判断主屏是否被应用程序占用,如果是,则向该应用程序发送对应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否则执行下一步;
判断当前桌面是否被选中,如果是,则确定当前桌面的焦点,将上、下、左、右滑动动作转化为向上、下、左、右方向移动的指令,根据该移动指令移动当前桌面的所述焦点;否则,将上、下、左、右滑动动作转化为向上、下、左、右方向移动的指令,根据该移动指令切换当前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为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或侧屏双击动作时,所述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并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判断主屏是否被应用程序占用,如果被占用且为单击动作,则向该应用程序发送对应的单击指令,如果被占用且为双击动作,则向该应用程序发送终止指令;如果没有被占用,则执行下一步;
判断当前是否有选中桌面,如果有选中桌面且为单击动作,则向该选中桌面中的焦点处的应用程序发送启动指令,如果有选中桌面且为双击动作,则向该选中桌面发送取消选中的指令;如果没有选中桌面且为单击动作,则将当前 桌面作为选中桌面,如果没有选中桌面且为双击动作,则不做处理。
11.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侧屏中分页显示键盘键位,在监测到对某键位的点击动作后,输入该键位对应的键值。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监测到对侧屏解锁键的触发动作后,向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发出解锁指令,并获取主屏解锁绘制图案,显示与该主屏解锁绘制图案的键位结构相同的辅解锁绘制图案,该辅解锁绘制图案中的各个键位值映射显示为非重合的字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其中,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加入了特征“其中,当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当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将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分为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的相关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针对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的划分方式进行针对主屏所显示内容的操作控制的相关技术方案,更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教导或启示。由于侧屏的宽度很小,对比文件1的附图11的设计使得当手触动标签B时并不会同时遮挡标签A和C,显然,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这种设计给出了为了在侧屏区域避免误操作而将在不同宽度范围上的多个标签设置于在长度方向上相交错的技术教导和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也并不存在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同时存在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的相关技术方案的技术教导和启示,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没有任何先前已公开文献的前提下,根本无法想到在宽度方向上进行任何操作空间设计,而只能在侧屏的尺寸足够的长度方向上寻求突破。更何况,已有认知中,将宽度如此小的侧屏部分划分为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则必然导致对左、右区域进行操作时产生对中心区域的误操作,因此现有技术和认知所能够给出恰恰是否定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即不应当将侧屏部分划分为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而是应当沿侧屏的长度方向上划分多个区域。2、对于侧屏区域宽度小的情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针对中心区域的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采用不同的发送方式能够实现了针对中心区域的动作以及与其相邻区域的动作之间的区分,从而通过侧屏的单手控制实现了针对主屏所显示内容的准确的操作控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用于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屏幕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存储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将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向侧屏显示控制模块和/或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发出对应的更新信息;
侧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侧屏界面;
主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主屏操控动作执行对应的操控指令,和/或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其中,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
5.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根据预先存储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
对应更新侧屏界面和/或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其中,当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当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及独立权利要求5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由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位于所述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个区域来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跳转项目1130为控制区域,由对比文件1的图14相关方案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1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图11的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分别落入侧屏中呈纵向排列的不同虚拟快捷区域中,这些不同虚拟快捷区域在侧屏横向方向上并不重叠,同时,图11中的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如果在侧屏中横向方向相重叠,将因为它们位于同一个虚拟快捷区域中而产生混乱。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法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跳转项目1130横向堆叠于一起而不错落排列,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给出在侧屏宽度范围进行分区的技术启示。另外,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与触控区域(虚拟快捷区域、侧屏单手控制区域)二者并非同类概念,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的作用是显示并用以提示所显示的内容,而触控区域的作用是接收触控信号,所以,对于对比文件1中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的错落分布的显示方式并不能对触控区域的划分起到任何启示作用;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对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不同区域的控制动作的发送方式的区分,以及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的位置判断,来进一步实现用户通过侧屏单手控制区域进行精确控制的目的。这在对比文件1中既未公开,更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及独立权利要求5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用于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屏幕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存储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将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向侧屏显示控制模块和/或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发出对应的更新信息;
侧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侧屏界面;
主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主屏操控动作执行对应的操控指令,和/或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其中,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
其中,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由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位于所述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个区域来区别。
5. 一种移动终端的操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
根据预先存储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
对应更新侧屏界面和/或主屏界面;
其中,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
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
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
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
其中,当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当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
其中,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由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位于所述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个区域来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1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是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0300697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US2014/0164975A1,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2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弯曲显示器的移动终端的操作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0046]、[0067]-[0107] 、[0138]-[0146]、[0154]-[0157]、[0172]段,附图1、4-8、10-14、27、28):便携式终端中,弯曲显示器100被划分为便携式终端的正面的主区域110和侧面的子区域120,并且便携式终端可以根据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显示屏幕,以及接收用于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的控制输入,可以使用从便携式终端提供的环境设置或单独的应用来定义便携式终端的右手模式和左手模式,便携式终端可以仅使用对应于所确定的模式的便携式终端的一侧的子区域120来操作输入和输出,例如,当便携式终端被设置为右手模式时,通过右侧10的子区域120处理输入和输出,当便携式终端设置为左手模式时,可以通过左侧20的子区域120处理输入和输出;控制器370通过分割为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的弯曲显示器100上的子区域120提供与便携式终端的操作状态相对应的信息,根据子区域120上的交互控制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并且在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对应的屏幕;如图28所示,如果在步骤2801中接收到事件输入,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3中确认输入事件的类型,并且可以在步骤2805确定输入事件是内部事件还是外部事件;如果输入事件是内部事件(步骤2805的“是”),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7中识别内部事件的类型,如控制器370可以确定内部事件是否是运动事件,滚动事件,放大/缩小事件,上/下滑动事件,跳转事件或剪贴事件(相当于“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用于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如果内部事件的类型被识别,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9中确定关于内部事件的功能,并且可以在步骤2811中根据确定的功能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如,控制器370确定与输入的运动事件相对应的功能(隐含公开了“存储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并且可以根据运动事件的快捷命令,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例如释放便携式终端的锁定模式或执行应用(例如,呼叫功能),如图5-8关于解锁的实施例中显示了在对子区域120的交互后,依据相应的功能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的屏幕显示内容发生变化(相当于“屏幕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将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隐含公开了“将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发送给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向侧屏显示控制模块和/或主屏显示控制模块发出对应的更新信息”),控制器370可以确定对应于输入跳转事件的转变范围,并且控制转移便携式终端的内容屏幕的操作,控制器370可以生成与输入剪贴事件相对应的剪贴数据,并将剪贴数据存储在剪贴板中,或者控制将存储在剪贴板中的剪贴数据复制到主区域110的执行画面的操作;控制器370可以在步骤2813中根据内部事件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并控制相应的屏幕显示,例如,控制器370可以根据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之一上的内部事件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控制结果的显示,具体为控制器370可以根据主区域110上的运动事件显示结果屏幕,根据主区域110上的跳转事件显示结果屏幕,并且根据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至少之一上的剪贴事件来显示结果屏幕。在剪贴事件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剪贴项目被剪贴到子区域120的状态,或者显示放入到子区域120的剪贴项目的剪贴数据被并入到主区域110的执行画面的状态(相当于“侧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侧屏界面;主屏显示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接收到的主屏操控动作执行对应的操控指令,和/或根据收到的更新信息更新主屏界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2)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当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监测识别模块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给所述屏幕显示控制模块;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由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位于所述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个区域来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单手操作的效率和便利性;(2)如何区分不同区域上的动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侧屏区域的划分方式,但是其说明书第[0107]段公开了“如图14,子区域120可以被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快捷区域1400以执行快捷命令”,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侧屏进行分区以执行不同命令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1中还公开了跳转项目1130的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可以看到,在侧屏的长度和宽度范围上,错落分布着多个文件夹框,则对比文件1进一步给出了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长度和宽度范围上对侧屏进行分区,而在整个屏幕区域面积比较小的情况下,若要对该区域进行划分以实现多个不同的功能,为了节省面积以及方便手指操作,将屏幕划分为相邻的多个区域是容易想到的,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侧屏划分成上下左中右区域,这是可选的一种分区方式。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73]-[0078]段)“内部事件410可以被分类为运动事件,滚动事件,放大/缩小事件,上/下滑动事件,跳转事件,剪贴事件等;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运动事件,表示执行与用户的运动相对应的快速命令的事件,用户可以通过运动事件直接执行便携式终端的特定功能;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滚动事件,表示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滚动的事件,用户可以通过子区域120上的滚动事件输入(例如,在子区域120的可选位置上的向上或向下的滑动)滚动控制当前观看的屏幕,例如电子书,内容列表(即,音乐,运动图像等),画廊和浏览器;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放大/缩小事件,表示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放大或缩小的事件;上/下滑动事件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表示用于调整预设值(即,显示亮度,体积大小等)的事件;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跳转事件,表示用于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部分(类别)的事件”,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侧屏动作与主屏对应的功能和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并基于常用的触控方式实现相应的功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动作响应的实时性方面对动作予以区分,例如按照不同的时间方式发送动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侧屏上不同区域的动作采用不同的时间方式进行发送,以对不同区域上的动作进行区分。此外,为了实现精确控制,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触控的位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长按动作是位于中心区域、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一个区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存在主屏监控识别模块用来监测识别主屏的操作动作并在主屏上进行显示,但是其中涉及的实施例中对于主屏的触摸操作,其实现时必然存在对主屏动作的监测和识别,并将其结果显示在主屏上。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从便携式终端提供的环境设置或单独的应用来定义便携式终端的右手模式和左手模式,便携式终端可以仅使用对应于所确定的模式的便携式终端的一侧的子区域120来操作输入和输出”,其公开了“对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参数进行设置”,而设置参数后必然要进行存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了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终端,即其公开了移动终端。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操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弯曲显示器的移动终端的操作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0046]、[0067]-[0107] 、[0138]-[0146]、[0154]-[0157]、[0172]段,附图1、4-8、10-14、27、28):便携式终端中,弯曲显示器100被划分为便携式终端的正面的主区域110和侧面的子区域120,并且便携式终端可以根据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显示屏幕,以及接收用于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的控制输入,可以使用从便携式终端提供的环境设置或单独的应用来定义便携式终端的右手模式和左手模式,便携式终端可以仅使用对应于所确定的模式的便携式终端的一侧的子区域120来操作输入和输出,例如,当便携式终端被设置为右手模式时,通过右侧10的子区域120处理输入和输出,当便携式终端设置为左手模式时,可以通过左侧20的子区域120处理输入和输出;控制器370通过分割为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的弯曲显示器100上的子区域120提供与便携式终端的操作状态相对应的信息,根据子区域120上的交互控制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功能操作,并且在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中的至少一个上显示对应的屏幕;如图28所示,如果在步骤2801中接收到事件输入,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3中确认输入事件的类型,并且可以在步骤2805确定输入事件是内部事件还是外部事件;如果输入事件是内部事件(步骤2805的“是”),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7中识别内部事件的类型,如控制器370可以确定内部事件是否是运动事件,滚动事件,放大/缩小事件,上/下滑动事件,跳转事件或剪贴事件(相当于“监测识别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侧屏操控动作”),如果内部事件的类型被识别,则控制器370在步骤2809中确定关于内部事件的功能,并且可以在步骤2811中根据确定的功能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例如,控制器370确定与输入的运动事件相对应的功能(隐含公开了“预先存储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并且可以根据运动事件的快捷命令,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例如释放便携式终端的锁定模式或执行应用(例如,呼叫功能),如图5-8关于解锁的实施例中显示了在对子区域120的交互后,依据相应的功能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的屏幕显示内容发生变化(相当于“根据预先存储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将所监测到的侧屏操控动作转化为主屏操控动作”),控制器370可以确定对应于输入跳转事件的转变范围,并且控制转移便携式终端的内容屏幕的操作,控制器370可以生成与输入剪贴事件相对应的剪贴数据,并将剪贴数据存储在剪贴板中,或者控制将存储在剪贴板中的剪贴数据复制到主区域110的执行画面的操作;控制器370可以在步骤2813中根据内部事件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并控制相应的屏幕显示,例如,控制器370可以根据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之一上的内部事件来控制便携式终端的操作控制结果的显示,具体为控制器370可以根据主区域110上的运动事件显示结果屏幕,根据主区域110上的跳转事件显示结果屏幕,并且根据主区域110和子区域120至少之一上的剪贴事件来显示结果屏幕。在剪贴事件的情况下,可以显示剪贴项目被剪贴到子区域120的状态,或者显示放入到子区域120的剪贴项目的剪贴数据被并入到主区域110的执行画面的状态(相当于“执行所述主屏操控动作;对应更新侧屏界面和/或主屏界面”)。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具体包括: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所述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分别对应主屏上、下、左、右滑动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单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选中或触发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双击动作对应主屏的退回到上一级或退出动作;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对应主屏锁屏动作;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分别对应主屏焦点的上、下、左、右移动动作;(2)当监测到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后,直接发送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当监测到所述侧屏操单手控制区域的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后,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循环发送对应的长按动作;所述中心区域长按动作和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由所述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受力中心点位于所述中心区域以及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个区域来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单手操作的效率和便利性;(2)如何区分不同区域上的动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侧屏区域的划分方式,但是其说明书第[0107]段公开了“如图14,子区域120可以被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快捷区域1400以执行快捷命令”,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侧屏进行分区以执行不同命令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1中还公开了跳转项目1130的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可以看到,在侧屏的长度和宽度范围上,错落分布着多个文件夹框,则对比文件1进一步给出了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长度和宽度范围上对侧屏进行分区,而在整个屏幕区域面积比较小的情况下,若要对该区域进行划分以实现多个不同的功能,为了节省面积以及方便手指操作,将屏幕划分为相邻的多个区域是容易想到的,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侧屏划分成上下左中右区域,这是可选的一种分区方式。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73]-[0078]段)“内部事件410可以被分类为运动事件,滚动事件,放大/缩小事件,上/下滑动事件,跳转事件,剪贴事件等;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运动事件,表示执行与用户的运动相对应的快速命令的事件,用户可以通过运动事件直接执行便携式终端的特定功能;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滚动事件,表示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滚动的事件,用户可以通过子区域120上的滚动事件输入(例如,在子区域120的可选位置上的向上或向下的滑动)滚动控制当前观看的屏幕,例如电子书,内容列表(即,音乐,运动图像等),画廊和浏览器;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放大/缩小事件,表示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放大或缩小的事件;上/下滑动事件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表示用于调整预设值(即,显示亮度,体积大小等)的事件;可以通过子区域120输入跳转事件,表示用于执行在主区域110上显示的屏幕的部分(类别)的事件”,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侧屏动作与主屏对应的功能和权利要求5中的不同,但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并基于常用的触控方式实现相应的功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动作响应的实时性方面对动作予以区分,例如按照不同的时间方式发送动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侧屏上不同区域的动作采用不同的时间方式进行发送,以对不同区域上的动作进行区分。此外,为了实现精确控制,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触控的位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长按动作是位于中心区域、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一个区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存在主屏监控识别模块用来监测识别主屏的操作动作并在主屏上进行显示,但是其中涉及的实施例中对于主屏的触摸操作,其实现时必然存在对主屏的动作监测和识别,并将其结果显示在主屏上。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从便携式终端提供的环境设置或单独的应用来定义便携式终端的右手模式和左手模式,便携式终端可以仅使用对应于所确定的模式的便携式终端的一侧的子区域120来操作输入和输出”,其公开了“预先对侧屏单手控制区域的参数进行设置”,而参数设置后必然要进行存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了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对应关系,包括了在侧屏上的上、下、左、右滑动动作,上、下、左、右区域的长按动作,单击动作和双击动作对应实现主屏上的菜单/桌面的移动指令,启动或取消选中指令。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设置侧屏操控动作与主屏操控动作的具体对应关系,并基于常用的触摸方式实现相应的功能。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移动键盘的终端和用于显示其移动键盘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6]、[0072]段,附图1、3):具有移动键盘的终端可以在数据显示器110上显示通过显示器100输入的字符,并且可以在键盘显示器120上显示移动键盘,终端或显示器100支持触摸方式,数据显示器110是显示用户通过键盘显示器120上显示的移动键盘输入的数据,即字母,数字或符号的区域,用户可以通过触摸来在键盘显示器120上显示的键中选择他/她想要的字母,数字或符号,并且在数据显示器110上显示所选择的字母,数字或符号,移动键盘应用程序可能会以固定的形式生成某些键,如图1所示,键盘显示器120上仅固定地显示六个字符,在这种情况下,当用户触摸并拖动键盘显示器120时,移动键盘应用程序可以生成键盘,其中字符逐行移动(即公开了“在其他屏中分部分显示键盘键位,在监测到对某键位的点击动作后,输入该键位对应的键值”)。而将该另一个屏幕设置为侧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同时由于空间有限,对于键的显示采用分页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5,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使用子区域的上下滑动来释放锁定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其他屏中分部分显示键盘键位,在监测到对某键位的点击动作后,输入该键位对应的键值”,在此基础上,当主屏采用绘制图案进行解锁,而侧屏显示键盘键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键位输入密码来绘制解锁线条轨迹,即能够想到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所给出的解锁方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如对比文件1第[0094]-[0101]段、第[0146]段、第[0154]-[0157]所记载的:如果接收到用于选择文件夹框的跳转事件,可持终端确定接收跳转事件输入的文件夹框的文件夹,并显示该确定的文件夹的内容屏幕;当内部事件2721是跳转事件2735时,控制器370将通过主区域110控制相关屏幕的显示,根据响应于子区域120的输入跳转事件2735的跳转命令,控制可持终端的功能,如图10-12所示。由上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作用并不仅是提示所显示的内容,而是接收跳转事件的输入,由控制器生成跳转命令,进而主区域显示相应文件夹的屏幕,即对比文件1中的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也起到了接收触控信号的作用,因此其错落分布的显示方式能够对触控区域的划分起到启示作用。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图13-18说明了执行快捷命令的操作,图10-12说明了支持快速(部分)运动的操作,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得出图11的三个跳转项目1130(A、B、C)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分别落入侧屏中呈纵向排列的不同虚拟快捷区域中。
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侧屏区域的划分方式,但是其说明书第[0107]段公开了“如图14,子区域120可以被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虚拟快捷区域1400以执行快捷命令”,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侧屏进行分区以执行不同命令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1中还公开了跳转项目1130的文件夹框的显示形式,可以看到,在侧屏的长度和宽度范围上,错落分布着多个文件夹框,则对比文件1进一步给出了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长度和宽度范围上对侧屏进行分区,而在整个屏幕区域面积比较小的情况下,若要对该区域进行划分以实现多个不同的功能,为了节省面积以及方便手指操作,将屏幕划分为相邻的多个区域是容易想到的,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侧屏划分成上下左中右区域,这是可选的一种分区方式。
2、在动作响应的实时性方面对动作予以区分,例如按照不同的时间方式发送动作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侧屏上不同区域的动作采用不同的时间方式进行发送,以对不同区域上的动作进行区分。此外,为了实现精确控制,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触控的位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受力中心点的位置来判断长按动作是位于中心区域、上、下、左、右区域中的哪一个区域。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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