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小书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小书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62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73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30137.5
申请日:2017-01-17
复审请求人:邬惠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章鹏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张帆
国际分类号:A45C7/00;A47B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30137.5,名称为“便携小书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邬惠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948381U,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 205073689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便携小书箱,由左书箱、右书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其特征是: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中间有隔板,分隔成几个空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外侧面中部加工有凹槽,背景板可以插入其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上部加工有卡槽;幕布杆可以卡在左书箱和右书箱的卡槽里;幕布穿在幕布杆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便携式小书箱,由左书箱、右书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外侧面中部加工有凹槽,背景板可以插入其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上部加工有卡槽,幕布杆可以卡在左书箱和右书箱的卡槽里;幕布穿在幕布杆上。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邬惠林(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是个小书架,综合对比文件2折叠式戏偶剧场,有电器部分,有灯光部分,有拉杆部分,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本申请的创新之处是,本申请独创的便携设计,既可以做书架,又可以组合成小舞台,用手指头伸在小舞台中间表演指偶舞台戏。本申请结构极其简单,左书箱和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中间有隔板,分隔成几个空间;左书箱和右书箱外侧面中部加工有凹槽,背景板可以插入其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上部加工有卡槽;幕布杆可以卡在左书箱和右书箱的卡槽里;幕布穿在幕布杆上。总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和2的合起来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所以本发明完全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便携小书箱,由左书箱、右书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外侧面中部加工有凹槽,背景板可以插入其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上部加工有卡槽,幕布杆可以卡在左书箱和右书箱的卡槽里;幕布穿在幕布杆上。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由于本申请的便携小书箱属于生活领域,而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也属于娱乐的生活领域,这两种生活领域的小装置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便携小书箱的结构是公知常识,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也是娱乐生活中的公知常识,在生活娱乐中当我们需要搭建一个简单的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时,由于背景板和幕布杆需要支撑物才能竖直立起来,此时如果身边有小书箱的话,必然会想到使用小书箱来作为支撑物,将小书箱的前面上部分设置一个开槽,用于把幕布杆放置在卡槽内,从而使得幕布杆可以在左右书箱的支撑下横着悬挂在书箱上部,而此时幕布就可以穿在幕布杆上了。在幕布设置好后,如果想设置背景板,则很容易想到在幕布后面怎样把背景板竖立起来,同样由于左右两个书箱的存在,就会想到利用书箱作为支撑将背景板竖立起来,在具体设置时也很容易想到在左右书箱的外侧面中部分别设置一个凹槽,从而可以使得背景板能够插入到凹槽中进行固定。
(2)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书架,其和本申请的领域相同,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折叠式戏偶剧场,其不是指偶舞台,但是其在舞台的设置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从而引入了对比文件2,进一步对比文件1-2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便携式小书箱的结构,且其能够达到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结构并不是常见的,创新之处在于合起来可以装书,打开可以做书架,又可以组合成小舞台。其与对比文件1-2合起来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1月1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段,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小书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书架,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0010段,附图1):该新型书架包括架体1和底座2,在架体1的底端固接底座2,且底座2为中空结构,并在底座2中空腔体内设置抽屉3,在底座2的前表面固接音乐播放器4和电子表5,在架体1的外表面固接相框6和温度计7。
经对比可知,书架1相当于本发明中的左书箱或右书箱,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书架中间有隔板,把该架体1分隔成了2个空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便携小书箱,由左书箱、右书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外侧面中部加工有凹槽,背景板可以插入其间,所述左书箱和右书箱上部加工有卡槽,幕布杆可以卡在左书箱和右书箱的卡槽里;幕布穿在幕布杆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左右书箱来搭建小舞台。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折叠式戏偶剧场,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0016段,附图1- 4):该折叠式戏偶剧场包括剧场框架1、剧场背景1-1,幕布2(相当于本发明中的幕布)、底部聚光灯3、外接电源接口4、定滑轮5、幕布拉绳6、拉环6-1、舞台顶板7、横档7-1,卡槽7-2,光影灯8、顶部聚光灯9、控制电路10、道具箱11、支撑架12、场景板13、舞台背景板14、舞台台板15、戏偶16以及戏偶操作杆17;幕布2通过固定于剧场框架1顶部的定滑轮5与幕布拉绳6的一侧连接;幕布拉绳6的另一侧连接有拉环6-1;底部聚光灯3安装于剧场框架1的前下方底部;外接电源接口4安装剧场框架1的一侧下部;舞台顶板7的一侧与剧场框架1的后中部活动链接,舞台顶板7以链接处为轴垂直旋转;光影灯8安装在舞台顶板7上的横档7-1的下侧;顶部聚光灯9安装在舞台顶板7水平状态时的靠近剧场框架1一侧的下部;控制电路10安装于剧场框架1背部一侧;道具箱11安装于剧场框架1背部另一侧;支撑架12的一侧与剧场框架1的背部活动链接,支撑架12可以以链接处为轴水平旋转;场景板13为上部两侧横向突出,没有底部的框形板状,其正面印刷表演需要的场景板图案,可从舞台顶板7上的卡槽7-2中插入或取出;舞台背景板14为上部两侧横向突出的,板状其正面印刷表演需要的背景图案,可从舞台顶板7上的卡槽7-2中插入或取出;舞台台板15一侧与剧场框架1的背部下方活动链接,舞台台板15可以以链接处为轴垂直旋转,戏偶操作杆17固定连接于戏偶16底部,表演时戏偶16置于打开状态的舞台台板15上面,表演人手持戏偶操作杆17操作戏偶16。
经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幕布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幕布;舞台背景板1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背景板。
在木偶表演中,经常采用对称的结构对幕布进行支撑,从而提供表演或展示的空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依据生活常识,利用两个书架来简易地搭建一个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需要支撑幕布和背景板,无疑会想到利用两个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书架,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的书箱,使两个书箱设置在两侧,利用常见的卡槽来支撑幕布杆,且该幕布穿在幕布杆上,这些设置均是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为了能够稳固地支撑一背景板,在该左、右书箱的外侧面中部加工有用来插入该背景板的凹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为了便于携带使该左右书箱大小形状一样,从而构成便携小书箱,其也是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于本申请的便携小书箱属于生活领域,而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也属于娱乐的生活领域,这两种生活领域的小装置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便携小书箱的结构是公知常识,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由背景板、幕布杆、幕布组成也是娱乐生活中的公知常识,在生活娱乐中当我们需要搭建一个简单的用于指偶舞台戏的表演舞台时,由于背景板和幕布杆需要支撑物才能竖直立起来,此时如果身边有小书箱的话,必然会想到使用小书箱来作为支撑物,将小书箱的前面上部分设置一个开槽,用于把幕布杆放置在卡槽内,从而使得幕布杆可以在左右书箱的支撑下横着悬挂在书箱上部,而此时幕布就可以穿在幕布杆上了。在幕布设置好后,如果想设置背景板,则很容易想到在幕布后面怎样把背景板竖立起来,同样由于左右两个书箱的存在,就会想到利用书箱作为支撑将背景板竖立起来,在具体设置时也很容易想到在左右书箱的外侧面中部分别设置一个凹槽,从而可以使得背景板能够插入到凹槽中进行固定。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书架,其和本申请的领域相同,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折叠式戏偶剧场,其不是指偶舞台,但是其在舞台的设置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从而引入了对比文件2,进一步对比文件1-2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便携式小书箱的结构,且其能够达到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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