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53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3001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910107764.3
申请日:2019-02-02
复审请求人:龙游亿莱达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史卫萍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2G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可根据实际需求而灵活选择得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910107764.3,名称为“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龙游亿莱达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9年02月02日,公开日为2019年05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线盒主体(1)和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 所述线盒主体(1)内侧壁上设置有自底部向开口端垂直延伸的若干加强筋结构(3),所述加强筋结构(3)的端面(31)用于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依托,同时所述端面(31)上设置有螺纹孔(32),用于通过旋入其内的螺栓结构(4)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固定;其中,所述端面(31)相对于所述开口端内沉,从而使得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至少部分沉入所述线盒主体(1)内部,且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至少平行相对设置的两侧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的内壁贴合;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包括对称设置的两部分,且各部分均通过三侧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的一端贴合;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每一部分通过偶数个所述加强筋结构(3)进行依托,且各所述加强筋结构(3)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线盒主体(1)相对且平行设置的两第一侧壁(11)上;用于连接两所述第一侧壁(11)的两第二侧壁(12)上均设置有凹陷区域(13),所述凹陷区域(13)突出于所述第二侧壁(12)内表面,且其内设置有用于供电线穿设的通孔;所述第二侧壁(12)上设置有限位筋结构(6);所述限位筋结构(6)平行于所述加强筋结构(3)且其端部设置有凸起结构(61),所述凸起结构(61)伸入位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上的第一槽口内且贴合,所述凸起结构(61)周围的平面(62)用于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依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区域(13)的通孔内设置有塞头(5),用于对未使用的通孔进行封堵。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螺母固定板(7),所述螺母固定板(7)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连接,其上设置有一字型凹槽(71),所述一字型凹槽(71)内放置有螺母(72),所述螺母(72)在所述一字型凹槽(71)底部和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限制下仅沿所述一字型凹槽(71)长度方向移动,用于对贯穿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螺栓结构进行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固定板(7)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连接,具体为,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与所述线盒主体(1)贴合的一个侧壁上设置有第二槽口,所述螺母固定板(7)上设置有U型卡块(73),所述U型卡块(73)的开口端插入所述第二槽口内,对所述第二槽口的边缘进行贴合包覆,同时包覆后在所述第二槽口所在的侧壁上形成平齐的外表面,所述外表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贴合。”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584259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用于连接两所述第一侧壁的两第二侧壁上均设置有凹陷区域,所述凹陷区域突出于所述第二侧壁内表面,且其内设置有用于供电线穿设的通孔;(2)所述第二侧壁上设置有限位筋结构,所述限位筋结构平行于所述加强筋结构且其端部设置有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伸入位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的第一槽口内且贴合,所述凸起结构周围的平面用于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对比文件2(CN20471719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给出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CN20297814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05日)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CN20408910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5(CN203774722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均补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定位通过凸起结构61伸入第一槽口内且贴合,凸起结构61周围的平面62用于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依托,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中的卡槽是与凸起结构配合实现相邻束线槽的卡接,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4中的固定槽与支撑板一体成型,螺母放置在固定槽中且可移动,而本申请的螺母固定板是分体式结构并与安装支架安装连接在一起的,这在加工阶段降低了加工难度,通过在安装是也无需使用任何的连接件,并且定位后通过包覆形成齐平的外表面,保证外表面与线盒主体的贴合,因此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螺母固定板的背景技术,而并未公开本申请的这种螺母固定板安装结构,此外,对比文件5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对比文件5并不存在特征的等同,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线盒主体(1)和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所述线盒主体(1)内侧壁上设置有自底部向开口端垂直延伸的若干加强筋结构(3),所述加强筋结构(3)的端面(31)用于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依托,同时所述端面(31)上设置有螺纹孔(32),用于通过旋入其内的螺栓结构(4)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固定;其中,所述端面(31)相对于所述开口端内沉,从而使得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至少部分沉入所述线盒主体(1)内部,且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至少平行相对设置的两侧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的内壁贴合;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包括对称设置的两部分,且各部分均通过三侧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的一端贴合;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每一部分通过偶数个所述加强筋结构(3)进行依托,且各所述加强筋结构(3)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线盒主体(1)相对且平行设置的两第一侧壁(11)上;用于连接两所述第一侧壁(11)的两第二侧壁(12)上均设置有凹陷区域(13),所述凹陷区域(13)突出于所述第二侧壁(12)内表面,且其内设置有用于供电线穿设的通孔;所述第二侧壁(12)上设置有限位筋结构(6);所述限位筋结构(6)平行于所述加强筋结构(3)且其端部设置有凸起结构(61),所述凸起结构(61)伸入位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上的第一槽口内且贴合,所述凸起结构(61)周围的平面(62)用于对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进行依托;
还包括螺母固定板(7),所述螺母固定板(7)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连接,其上设置有一字型凹槽(71),所述一字型凹槽(71)内放置有螺母(72),所述螺母(72)在所述一字型凹槽(71)底部和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限制下仅沿所述一字型凹槽(71)长度方向移动,用于对贯穿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的螺栓结构进行固定;
所述螺母固定板(7)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连接,具体为,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与所述线盒主体(1)贴合的一个侧壁上设置有第二槽口,所述螺母固定板(7)上设置有U型卡块(73),所述U型卡块(73)的开口端插入所述第二槽口内,对所述第二槽口的边缘进行贴合包覆,同时包覆后在所述第二槽口所在的侧壁上形成平齐的外表面,所述外表面与所述线盒主体(1)贴合;
所述螺母固定板(7)的材质为金属材料,或塑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线盒壳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区域(13)的通孔内设置有塞头(5),用于对未使用的通孔进行封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螺钉固定板件,该板件固定于具有一定深度的盒体中,而该深度造成板件纵深距离上的可移动性,需要一限位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卡槽和卡台的设计,通过卡台两端的凸起结构进行卡台结构的限位,其实质是限定卡台进入卡槽的深度,同时,卡台两端凸起的设置也是对卡槽两端左、右壁的一种支撑,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相应特征是相同的;(2)如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长方形接线盒6内嵌装有板件(相当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该板件具有凹槽、螺钉,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板件固定的详细结构,也没有公开配合螺钉的螺母如何安装,对比文件4公开了螺母在凹槽底部的限制下仅沿凹槽长度方向移动,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实质相同,都是通过可移动位置的螺母提高装置安装的简便性,放置螺母的凹槽置于支架上或盒体上仅是简单的要素变更,该位置的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都是对装置便携地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该放置螺母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板件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的安装结构应用U型卡块将固定板7“挂在”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两侧,可使螺栓安装部位左右调节,而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U型凹槽62“挂在”上压板4两侧,可使销轴安装部位左右调节;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使部件在同一水平面上,而选用“槽”结构进行嵌入式安装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通过U型卡块73将螺母固定板7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2固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U型凹槽62将活动夹块6与上压板4进行固定,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进行两部件的相对固定,且实现螺栓或销轴安装位置可调,与应用该固定结构的装置整体是何功能无关,另外,固定结构均用于电缆或电线的安装,因此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长方形接线盒6内嵌装有板件,该板件通过螺钉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螺钉的固定需要螺母的配合,为使螺母安置于某处而不至于悬空、掉落而造成安装不便,容易想到设置一结构放置螺母,对比文件4公开了螺母放置方式,如图2所示,螺母2-6放置于固定槽2-5中,其中固定槽2-5(相当于螺母固定板7)悬空固定且与支撑板塑铸成一体,即公开了“对螺母进行固定以及并对其进行活动空间预留”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为便于拆卸而选择非一体成型的结构,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拆卸的连接结构,其中U型凹槽62可对上压板4进行卡紧固定,且实现螺栓或销轴安装位置可调,可见,以上技术特征仅仅是功能上的叠加,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对于新增技术特征“螺母固定板的材质为金属材料,或塑料”,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固定槽与支撑板塑铸成一体可为聚乙烯,即固定槽可为聚乙烯材质。本申请中技术方案仅仅是各结构功能的简单叠加,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两第二侧壁上设置有凹陷区域,所述凹陷区域突出于所述第二侧壁内表面,用于供电线穿设的通孔设置在所述凹陷区域内;(2)限位筋结构的端部为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周围的平面用于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3)还包括螺母固定板,所述螺母固定板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连接,其上设置有一字型凹槽,所述一字型凹槽内放置有螺母,所述螺母在所述一字型凹槽底部和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限制下仅沿所述一字型凹槽长度方向移动,用于对贯穿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螺栓结构进行固定;所述螺母固定板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连接,具体为,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与所述线盒主体贴合的一个侧壁上设置有第二槽口,所述螺母固定板上设置有U型卡块,所述U型卡块的开口端插入所述第二槽口内,对所述第二槽口的边缘进行贴合包覆,同时包覆后在所述第二槽口所在的侧壁上形成平齐的外表面,所述外表面与所述线盒主体贴合;(4)所述螺母固定板的材质为金属材料或塑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1)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明确看出,线盒主体的第二侧壁上设置有限位筋结构(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限位筋结构平行于加强筋结构且其上端部伸入位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的第一槽口内且贴合。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为了能够利用该限位筋结构对安装支架进行进一步的支撑或依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端部设置为凸起结构,并在在距离上端部一定距离的位置设置台阶式平面结构,以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或支撑;(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体式结构和分体式结构两者均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两者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例如:一体式结构无需再设置额外的连接部件结构,减少了需要另外设置连接部件或结构的麻烦,但是其在前期制造时难度较大(相应地制造成本也较高),且后期无法对其中某个部件单独地进行拆卸维修或更换,如果其中一个部件损坏的话,一般需要整体更换,因此后期维修和更换成本也较高;而分体式结构尽管需要设置另外的连接部件或结构,但是在前期制造时可以分别制造相应部件,能够有效地降低整体制造难度(相应地也会降低制造成本),并且,后期当其中的某个分体式部件损坏时,可以仅对该损坏的这个部件进行拆卸维修或更换,能够有效地降低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和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工程中可根据需要灵活地选择一体式结构或分体式结构。而具体的分体式结构和安装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结构容易想到的;(3)本复审通知书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不再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相关理由不予置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对比文件4公开的盒体与本申请的线盒主体结构不同,内部安装形式也不同,对比文件4公开的盒体内胆与本申请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结构完全不同,最终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4的螺母可移动结构与本申请的相应结构及具体安装方式也不相同,即使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螺母固定结构一体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侧壁上,而根本无法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这种分体式结构的螺母固定板;并且,本申请的这种螺母固定板从材料以及加工上均摆脱了盒体结构的限制,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这种分体式结构的螺母固定板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可根据实际需求而灵活选择得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584259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4717198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4:CN20408910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线盒壳体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防水灯头安装盒(参见说明书9-12段、附图1),其包括接线盒6,该接线盒6包括线盒主体和开关插座安装支架(参见图1,图中未单独标识),线盒主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自底部向开口端垂直延伸的若干加强筋结构(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加强筋结构的端面用于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所述端面上设置有螺纹孔,用于通过旋入其内的螺栓结构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固定(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其中,所述端面相对于开口端内沉,使得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至少部分沉入线盒主体内部,且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至少平行相对设置的两侧面与线盒主体的内壁贴合,开关插座安装支架包括对称设置的两部分,各部分均通过三侧面与线盒主体的一端贴合,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每一部分通过两个加强筋结构进行依托(参见图1),各加强筋结构分别对称设置在线盒主体相对且平行设置的两第一侧壁上,线盒主体还包括用于连接两第一侧壁的两第二侧壁(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第二侧壁上设有供电线穿设的通孔;并且,第二侧壁上设置有限位筋结构(参见图1,图中未标识),限位筋结构平行于加强筋结构且其上端部伸入位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的第一槽口内且贴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两第二侧壁上设置有凹陷区域,所述凹陷区域突出于所述第二侧壁内表面,用于供电线穿设的通孔设置在所述凹陷区域内;(2)限位筋结构的端部为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周围的平面用于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3)还包括螺母固定板,所述螺母固定板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连接,其上设置有一字型凹槽,所述一字型凹槽内放置有螺母,所述螺母在所述一字型凹槽底部和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限制下仅沿所述一字型凹槽长度方向移动,用于对贯穿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螺栓结构进行固定;所述螺母固定板与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连接,具体为,所述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与所述线盒主体贴合的一个侧壁上设置有第二槽口,所述螺母固定板上设置有U型卡块,所述U型卡块的开口端插入所述第二槽口内,对所述第二槽口的边缘进行贴合包覆,同时包覆后在所述第二槽口所在的侧壁上形成平齐的外表面,所述外表面与所述线盒主体贴合;(4)所述螺母固定板的材质为金属材料或塑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电线进行更好的引导以及提高第二侧壁的强度,如何利用限位筋结构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支撑,如何便于螺母与螺栓的配合以及螺母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连接,以及选择合适材质的螺母固定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插入式管接头(参见说明书第7-11段、附图1):该管接头包括上下侧壁和两个上下侧壁的左右侧壁(相当于第二侧壁),每个第二侧壁均设置有凹陷区域,该凹陷区域突出于左右侧壁的内表面,凹陷区域内设置有用于供管件穿设的通孔。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也能够达到对穿设于通孔内的相应部件进行更好引导以及提高侧壁整体强度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第二侧壁上设置限位筋结构,该限位筋结构的上端部伸入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第一槽口内进行限位的技术内容,为了能够利用该限位筋结构对安装支架进行进一步的支撑或依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上端部设置为凸起结构,并在在距离上端部一定距离的位置设置台阶式平面结构,以对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依托或支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调式预埋盒(参见说明书第14-22段、附图1-3),其包括盒体1(相当于线盒主体)和设置于其内且与盒体1紧密贴合的盒体内胆2(相当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内胆2包括方形边框2-1、沿方向边框2-1四角延伸到盒体1底部的支撑柱2-2、以及沿方形边框相对两边延伸到盒体1中间的支撑板2-3,两个支撑板2-3上对应设置具有固定槽2-5的螺母固定结构(相当于螺母固定板),固定槽2-5内设有可沿槽的方向活动的螺母2-6(相当于凹槽,螺母仅沿凹槽长度方向移动),螺母2-6用于对贯穿内胆2的螺栓结构进行固定。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设置螺母固定板并使螺母在固定板的凹槽内沿凹槽的长度方向移动以便于通过螺母与螺栓配合将外部开关插座面板与安装支架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设置螺母固定板,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将凹槽设置为一字型或其他形状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只要保证螺母能够沿着该凹槽的长度方向移动即可。另外,对比文件4公开的螺母固定结构(相当于螺母固定板)是与盒体内胆(相当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一体的,而本申请中螺母固定板7和开关插座安装支架是分体的,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体式和分体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两者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工程中可根据需要灵活地进行选择;当采用分体式螺母固定板时,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具有的一字型凹槽,在螺母固定板上设置与之对应的一字型凹槽,以获得螺母在螺母固定板的一字型凹槽底部和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限制下,仅沿螺母固定板的一字型凹槽长度方向移动的结构;为了避免螺母固定板相对于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转动,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第二槽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螺母固定板上设置U型卡块,以与第二槽口进行卡合从而对螺母固定板进行固定;并且,为了保证安装支架相应侧壁卡合后的平整性,容易想到包覆后在第二槽口所在的侧壁上形成齐平的外表面,从而不影响该外表面与线盒主体的紧密贴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金属材料或塑料以形成螺母固定板以保证螺母固定板的整体强度或绝缘性能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图1可以看出,凹陷区域的通孔内设置有堵头8(即塞头),用于对未使用的通孔进行封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明确看出,安装支架5通过相应的螺钉与设置在壳体内部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进行固定连接,与螺钉配合的连接部位应该是位于左右两侧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这是很明显的,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左右两侧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的与螺钉配合的具体固定部件(如螺母等),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螺母固定板结构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时,根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上述结构,显然能够想到应当是在左右两侧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设置相应的螺母固定结构,而并不是像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在两侧第一侧壁上固定设置螺母固定结构,因为复审请求人指出的这种结合方式并不符合对比文件1的设计初衷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思维逻辑;
(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考虑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螺母固定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时,由于对比文件4的螺母固定结构本质是在螺母下方和上方均设置限位结构以防止螺母向下或向上脱离,并且是螺母能够在此限位结构内可滑动,因此必然也会想到在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设置可对螺母进行上部和下部限位的限位结构,在具体设计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厚度是有限的,为了不过多地增大其整体厚度而使螺母能够可滑动地限位于其内部,会很容易想到仅在开关插座安装支架的与螺钉对应的部分区域设置螺母可滑动式限位结构;并且,不论是一体是结构还是分体式结构,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两者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工程中可根据需要灵活地进行选择,当选择分体式螺母固定结构时,也会很容易地想到利用开关插座安装支架上已有的槽口与分体式的螺母固定板进行卡合,这样的改进并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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