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44
决定日:2019-12-05
委内编号:1F2698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1850.4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浙江铁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军
合议组组长:何丹超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B23Q1/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1850.4,名称为“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铁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第1-19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88922U,公告日2011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2189405A,公开日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包括设置在横梁(1)上的上导轨(4)和下导轨(5),所述上导轨(4)与下导轨(5)平行设置,上导轨(4)和下导轨(5)滑动连接有移动台(2),所述移动台(2)通过驱动装置(3)沿上导轨(4)和下导轨(5)滑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导轨(4)和下导轨(5)在竖直方向呈上下分布,并且在水平方向呈前后分布,所述移动台(2)上设有分别于上导轨(4)和下导轨(5)配合连接的上滑轨(6)和下滑轨(7),所述上导轨(4)上设有第一导槽(46),所述第一导槽为(46)前后对称分布在上导轨(4)的两侧,所述下导轨(5)上设有第二导槽(51),所述第二导槽(51)呈上下对称分布在下导轨(5)的两侧;所述上导轨(4)位于第一导槽(46)的一侧设有第一限位边(41)、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第四限位边(44)和第五限位边(45),所述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和第四限位边(44)设置在第一限位边(41)和第五限位边(45)之间,所述第一限位边(41)与第二限位边(42)相连,所述第四限位边(44)与第五限位边(44)相连,所述第三限位边(43)分别与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相连,所述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和第四限位边(44)形成第一导槽(46);所述横梁(1)上设有安装上导轨(4)的上安装台(11),所述上安装台(11)上设有分布在上导轨(4)前后两侧的上限位台(12)和长槽(13),所述长槽(13)设置在所述上导轨(4)的外侧;所述上限位台(12)凸出于上安装台(11)台面,并与第五限位边(45)紧密贴合;所述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倾斜设置,所述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之间形成大于90°的夹角,所述第一导槽(46)为开口逐渐增大的喇叭结构;所述上限位台(12)的高度低于第四限位边(44)的高度;所述上滑轨(6)设有第一滑槽(62),所述上导轨(4)卡接在第一滑槽(62)内;所述第一滑槽(62)内设有卡接在第一导槽(46)内的第一导块(61),所述第一导块(61)包括与第二限位边(42)贴合的第一挡边(611)、与第三限位边(43)贴合的第二挡边(612)以及与第四限位边(44)贴合的第三挡边(613),所述横梁(1)还设有下安装台(14),所述下导轨(5)安装在下安装台(14)上,所述下安装台(14)上设有分布在下导轨(5)上下两侧的下限位台(15)和固定座(16),所述下限位台(15)设置在下导轨(5)的下方并与下导轨(5)的下端面贴合,所述固定座(16)设置在下导轨(5)的上方并与下导轨(5)的上端面贴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滑轨(7)上设有与下导轨(5)卡接的第二滑槽(72),所述第二滑槽(72)上设有卡接在第二导槽(51)内的第二导块(71)。”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上导轨位于第一导槽的一侧还设有第一限位边和第五限位边,第二限位边、第三限位边和第四限位边设置在第一限位边和第五限位边之间,第一限位边与第二限位边相连,第四限位边与第五限位边相连;横梁上设有安装上导轨的上安装台,上安装台上设有分布在上导轨前后两侧的上限位台和长槽,长槽设置在上导轨的外侧,上限位台凸出于上安装台台面,并与第五限位边紧密贴合,第二限位边和第四限位边之间形成大于90°的夹角,上限位台的高度低于第四限位边的高度,横梁还设有下安装台,下导轨安装在下安装台上,下安装台上设有分布在下导轨上下两侧的下限位台和固定座,下限位台设置在下导轨的下方并与下导轨的下端面贴合,固定座设置在下导轨的上方并与下导轨的上端面贴合。该区别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上下导轨、上下导轨滑座,但是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具体为:对比文件1的上导轨和下导轨为常见的长条形导块,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导槽及其相关结构;对比文件1的上下导轨滑座是凹形座套在上下导轨外轮廓,仍存在导向不稳定的问题;对比文件1上导轨在横梁顶部,下导轨在横梁侧面,而本申请上导轨在横梁侧面,下导轨在横梁底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下导轨、上下导轨滑座的相关结构,并且这些特征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比如导轨与滑轨之间配合,安装台与前两者的配合,结构相互影响,层层递进实现结构紧凑,确保结构稳定和安装精度;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下导轨、上下导轨滑座的相关结构,其附图8中只公开了安装导轨的安装板,并未文字公开限位台、长槽及相关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个数控机床,没有具体公开导轨导向结构,没有公开上下导轨和滑轨相关结构,其与对比文件1风马牛不相及。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包括设置在横梁(1)上的上导轨(4)和下导轨(5),所述上导轨(4)与下导轨(5)平行设置,上导轨(4)和下导轨(5)滑动连接有移动台(2),所述移动台(2)通过驱动装置(3)沿上导轨(4)和下导轨(5)滑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导轨(4)和下导轨(5)在竖直方向呈上下分布,并且在水平方向呈前后分布,所述移动台(2)上设有分别于上导轨(4)和下导轨(5)配合连接的上滑轨(6)和下滑轨(7),所述上导轨(4)上设有第一导槽(46),所述第一导槽为(46)前后对称分布在上导轨(4)的两侧,所述下导轨(5)上设有第二导槽(51),所述第二导槽(51)呈上下对称分布在下导轨(5)的两侧;所述上导轨(4)位于第一导槽(46)的一侧设有第一限位边(41)、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第四限位边(44)和第五限位边(45),所述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和第四限位边(44)设置在第一限位边(41)和第五限位边(45)之间,所述第一限位边(41)与第二限位边(42)相连,所述第四限位边(44)与第五限位边(44)相连,所述第三限位边(43)分别与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相连,所述第二限位边(42)、第三限位边(43)和第四限位边(44)形成第一导槽(46);所述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倾斜设置,所述第二限位边(42)和第四限位边(44)之间形成大于90°的夹角,所述第一导槽(46)为开口逐渐增大的喇叭结构;所述横梁(1)上设有安装上导轨(4)的上安装台(11),所述上安装台(11)上设有分布在上导轨(4)前后两侧的上限位台(12)和长槽(13),所述上限位台(12)凸出于上安装台(11)台面,并与第五限位边(45)紧密贴合;所述上限位台(12)的高度低于第四限位边(44)的高度;所述上滑轨(6)设有第一滑槽(62),所述上导轨(4)卡接在第一滑槽(62)内;所述第一滑槽(62)内设有卡接在第一导槽(46)内的第一导块(61),所述第一导块(61)包括与第二限位边(42)贴合的第一挡边(611)、与第三限位边(43)贴合的第二挡边(612)以及与第四限位边(44)贴合的第三挡边(613);所述横梁(1)还设有下安装台(14),所述下导轨(5)安装在下安装台(14)上;所述下安装台(14)上设有分布在下导轨(5)上下两侧的下限位台(15)和固定座(16),所述下限位台(15)设置在下导轨(5)的下方并与下导轨(5)的下端面贴合,所述固定座(16)设置在下导轨(5)的上方并与下导轨(5)的上端面贴合;所述下滑轨(7)上设有与下导轨(5)卡接的第二滑槽(72),所述第二滑槽(72)上设有卡接在第二导槽(51)内的第二导块(7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上下导轨,从结构上看均是由导轨滑座套设于外轮廓的,从安装上看均是安装在横梁上,而至于通过安装槽来安装的安装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审查意见中没有将对比文件1中的导轨安装槽认定为第一导槽;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上下导轨滑座,均属于凹形座,且需要与导槽配合,从安装上看两者的安装方式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上下导轨、上下导轨滑座,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虽然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没有描述,但附图中明显确定滑座导轨的安装方式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导轨设有第一限位边、第二限位边、第三限位边、第四限位边、第五限位边,相互依次连接,导块的第二挡边与导轨的第三限位边贴合;(2)上限位台和长槽分布在上导轨两侧,下限位台和固定座分布在下导轨两侧,上限位台与第五限位边紧密贴合,上限位台的高度低于第四限位边,下限位台与下导轨的下端面贴合,固定座与下导轨的上端面贴合。上述区别(1)属于常规导轨形状,而区别(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附图2示出了导轨和滑座之间相互配合的形状,两者带有明显的V字形凹凸结构,导轨上的V字形凹槽构成了导槽,而滑座上的V字形凸块构成了导块。该结构与本申请相关结构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导槽在两个倾斜段之间具有一个平面段,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槽的两个倾斜段直接相连。对于该区别,本申请这样的导轨形状为常规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比如CN201439170U(公开日2010年04月21日)这一专利文献中采用的导轨就是这样的形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上下导轨和上下滑座的安装位置相同,上导轨都位于横梁顶部,下导轨都位于横梁侧面。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申请中上导轨位于横梁侧面,下导轨位于横梁底面,从本申请附图1所示上导轨4和下导轨5的位置可以明显看出,其所在位置与复审请求人描述的不一致;对比文件1中附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导轨、滑轨的安装位置,两者之间的配合关系,上导轨安装在一个安装槽内,上导轨和下导轨都具有定位块2,其作用适用于导轨的安装定位;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长槽及其相关结构,也没有公开限位台和长槽分别位于导轨两侧,以及限位台与导轨侧边的位置关系,这些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上下导轨和上下滑轨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安装台与导轨和滑轨相互影响,层层递进实现多方面的结构紧凑,确保结构稳定和安装精度,而对比文件1对于发生振动引起的非正向左右偏移无法有效限制,仍存在导向移动不够稳定的问题;对比文件2没有文字和图标说明导轨两侧具有限位台和长槽,限位台与导轨的一个端面贴合,限位台的高度低于导轨V形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龙门机床横梁导轨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龙门镗铣加工中心Y轴导轨布设结构,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包括横梁1、L形溜板4(即,移动台)、上导轨3、上导轨滑座5(即,上滑轨)、下导轨7、下导轨滑座8(即,下滑轨),在横梁1顶面开设有Y向呈矩形凹槽的导轨安装槽(即,上安装台),导轨安装槽边侧设置有定位孔,定位块2(即,上限位台)通过螺钉固定在定位孔上,上导轨3通过纵向螺栓套合固定在导轨安装槽上;L形溜板4上横向板下表面对应于上导轨3空间位置开设有Y向矩形凹槽开口向下的滑座安装槽,滑座安装槽底面与L形溜板4上横向板上表面之间均布四个通孔,上导轨滑座5动配合套在上导轨3外廓后,其上部套合在滑座安装槽内并用四个螺栓通过四个通孔实施两者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8段);从附图2可以明显看出,上导轨3和下导轨7平行设置,在竖直方向呈上下分布,在水平方向呈前后分布;溜板4连同滑枕由伺服电机(即,驱动装置)带减速箱、滚珠丝杠驱动溜板4作Y向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0段);从附图2中上导轨3和下导轨7的形状可以明显看出,上导轨3和下导轨7均设有导槽(即,第一导槽、第二导槽),导槽对称分布在导轨的两侧,导槽为V形槽(具有倾斜设置的第二限位边和第四限位边),V形槽的夹角大于90度,为开口逐渐增大的喇叭结构;从附图2中上导轨滑座5和下导轨滑座8的形状可以明显看出,滑座具有滑槽,滑槽内卡接在导槽内的V形凸块(即,导块),V形凸块的两个边(即,第一挡边、第三挡边)贴合V形槽的两个边(即,第二限位边和第四限位边);从附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下导轨7和下导轨滑座8的结构与上导轨3和上导轨滑座5的结构相同,都具有导轨安装槽(即,下安装台)和定位台(即,下限位台);从附图2中定位台的结构可以看出,定位台凸出安装槽底面,下导轨7的定位台设置在导轨固定螺栓的上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导轨设有第一限位边、第二限位边、第三限位边、第四限位边、第五限位边,相互依次连接,导块的第二挡边与导轨的第三限位边贴合;(2)上限位台和长槽分布在上导轨两侧,下限位台和固定座分布在下导轨两侧,上限位台与第五限位边紧密贴合,上限位台的高度低于第四限位边,下限位台与下导轨的下端面贴合,固定座与下导轨的上端面贴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导轨的安装和移动精度。
对于区别特征(1),限定的五条边的导轨和导块形状属于常规的导轨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控钻铣床,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2附图8可以看出,直线导轨安装板3.05上在导轨两侧具有限位台和长槽,限位台与导轨的一个端面贴合,限位台的高度低于导轨V形槽(即,低于第四限位边),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固定座”,其属于常规的导轨固定元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本申请中的上下导轨和上下滑轨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安装台与导轨和滑轨相互影响,层层递进实现多方面的结构紧凑,确保结构稳定和安装精度,而对比文件1对于发生振动引起的非正向左右偏移无法有效限制,仍存在导向移动不够稳定的问题;(2)对比文件2没有文字和图标说明导轨两侧具有限位台和长槽,限位台与导轨的一个端面贴合,限位台的高度低于导轨V形槽。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表述了“本发明通过设置上下两根导轨,对移动台进行上下和前后方向进行限位,减少了移动台前后窜动,提高了移动的稳定性,同时将移动台的重力分散到横梁两个不同的位置,避免横梁应力集中而发生变形,提高了龙门机床的加工精度”,而对比文件1同样在移动台的上下设置两根导轨,分别进行上下和前后方向限位。因此,对比文件1已将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关键技术手段公开,可以实现本申请说明书中表述的上述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表述的对比文件1对于非正向左右偏移无法有效限制,以及导向不够稳定的问题,复审请求人没有进行说理,合议组不清楚该观点的依据。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2虽然文字部分中没有对导轨的限位台和长槽结构进行描述,也没有在附图8中对两部分进行单独的附图标记,但从附图8相关截面图中可以明显看出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限位台和长槽结构,以及限位台的高度低于导轨V形槽的相互位置关系。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观点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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