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显示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文本显示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72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3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7166.8
申请日:2015-09-0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琼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17/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7166.8,名称为“文本显示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838112B,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若一致,才进行语言切换及后续文本的字号调整操作;(2)本申请是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通过相关的步骤来得到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然后通过循环来缩小字号从而使得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目标文本内容,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目前翻译后文本占据的面积和文本区的大小之间的比值计算翻译后文本的各字符的大小,从而进行显示,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在对比文件2(CN101127035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本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若一致,则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计算文本行数,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高度值;
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若否,则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返回所述获取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的步骤;
若是,则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本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过程包括步骤:
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3. 一种文本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二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切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切换模块获取到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时,或者根据缩小模块的结果,结合所述目标文本内容以及当前字号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高度值;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缩小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否时,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参数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显示长度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行数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文本行数;所述文本行数的计算方法是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尺寸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文本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原说明书第[0056]段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
(1)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若一致,则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2)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计算文本行数,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高度值;
(3)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若否,则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返回所述获取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的步骤;若是,则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述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
2、对比文件2由于是绘制的过程,并没有预先固定的目标文本,因此,采用的手段不可能计算行数,并且结合行数等来获取高度值。
3、对比文件1是一整个页面的文本的翻译,而本申请是文本框。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本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若一致,则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计算文本行数,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高度值;
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若否,则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返回所述 获取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的步骤;所述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
若是,则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文本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过程包括步骤:
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3. 一种文本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二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切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切换模块获取到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时,或者根据缩小模块的结果,结合所述目标文本内容以及当前字号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高度值;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缩小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否时,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所述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参数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显示长度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行数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文本行数;所述文本行数的计算方法是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尺寸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文本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和4的内容分别补入原权利要求1和3,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2。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问题;(2)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3)对比文件1采用面积作为判断与本申请的通过高度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来判断不同,通过面积来比较不能够使得转换后的文字完整显示同时字号最大化;(4)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仅仅给出绘制过程不断缩小字体大小的方法,而针对一个完整的文本内容,如何获得转换语言后的文字完整显示同时字号最大化的效果,没有给出启示;(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给出区分不同文本显示区域的启示;(6)对比文件2不可能公开了本申请的根据目标文本内容计算行数,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在不能完整显示则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的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本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若一致,则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计算文本行数,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高度值;
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若否,则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返回所述获取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的步骤;所述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
若是,则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所述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过程包括步骤: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2. 一种文本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第二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
切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切换模块获取到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时,或者根据缩小模块的结果,结合所述目标文本内容以及当前字号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高度值;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缩小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否时,将当前字号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所述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
显示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定结果为是时,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按照默认字号显示语言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参数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显示长度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
行数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文本行数;所述文本行数的计算方法是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
尺寸获取单元,用于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且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
申请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838112B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127035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文本显示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翻译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8]段):对包括在输入图像200的文本区中的图像进行字符识别,从而生成文本区文本数据,该文本区文本数据包含有关经识别的字符的类型的信息和诸如字符大小、行距、页边距等的设置信息(相当于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翻译步骤,翻译所述文本区中的文本数据,通过操作单元5或通信接口3提供的命令分别指定包含在输入图像200中的文本的语言和翻译后文本的语言,并且根据该命令在翻译处理103中进行翻译,由短划线进行的分组形成了布局结构处理器500,用于生成翻译后文本与图形数据,该数据在其文本区包含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相当于“获取语言切换指令,根据所述语言切换指令获取需要将文本显示区域中的当前文本内容切换成的目标语言”和“根据所述目标语言对所述当前文本内容进行语言切换,获取切换后的目标文本内容”);
在文本量计算处理104中,计算由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表示的翻译后文本的数据量并将其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7中(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在区域大小计算处理105中计算文本区201和图形区202的大小(即面积)并将其存储在易失性存储器6中,在文本量/区域大小比较处理106中,计算对由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表示的翻译后文本成像获得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与要容纳该图像的文本区201的大小之间的比值(相当于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
在文本量/区域大小比较处理106中,计算对由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表示的翻译后文本成像获得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与要容纳该图像的文本区201的大小之间的比值,在文本大小缩放处理107中,根据目前翻译后文本占据的面积和文本区的大小之间的比值(该比值已经在文本量/区域大小比较处理106中获得)计算翻译后文本的各字符的大小,使得当对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成像时,该图像可以容纳在文本区201中(相当于根据尺寸信息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其中,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成像获得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相当于“所述尺寸信息”,要容纳该图像的文本区201相当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
CPU 8基于进行文本量/区域大小比较处理106所获得的结果,进行文本大小缩放处理107,在文本大小缩放处理107中,根据目前翻译后文本占据的面积和文本区的大小之间的比值(该比值已经在文本量/区域大小比较处理106中获得)计算翻译后文本的各字符的大小,使得当对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成像时,该图像可以容纳在文本区201中(文本大小缩放处理包括了缩小处理,即缩小字号,即相当于缩小当前字号);
在重构处理109中,使用进行文本大小缩放处理107和图形缩放处理108获得的结果,重构翻译后文本与图形数据,将从输入图像200的文本区201中获得的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存储在翻译后文本与图形数据的文本区201中,指定包含在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中的字符大小的信息示出了应用文本大小缩放处理107之后的大小,结果,当对文本区翻译后的文本数据204进行成像时,该图像准确适合于文本区201(相当于根据当前字号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获取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属性标识,根据所述属性标识与预设的文本调整标识是否一致来确定显示目标文本内容的字号;(2)结合所述单字符宽度值、所述字符数目获取所述目标内容的总字符显示长度值;计算文本行数,用所述总字符显示长度值除以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一边长度值得到商值,再对所述商值向上取整获得文本行数,所述向上取整是指在得到的所述商值的小数点部分不为零时,整数部分加1,若小数点部分为零,整数部分保持不变;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取若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其中,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高度值;(3)本申请的尺寸信息包括高度值,而对比文件1采用面积作为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的尺寸信息,另外,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缩小字号,但并未公开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为1;(4)将所述高度值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根据该比较的结果判断所述文本显示区域是否能完整显示所述目标文本内容。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字号调整的条件;(2)如何确定显示目标文本内容所需区域的尺寸信息;(3)如何设置字号缩小的标准;(4)如何确定是否能完整显示目标文本内容。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设置控件,诸如复选框等来实现某些功能的开关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诸如word或PPT中可以通过选取复选框来实现溢出时缩排文字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确定目标区域是否能容纳目标文本,如果能,则不改变字号,如果不能,则缩小目标文本的字号来提高可阅览性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用户的个人需求,通过控件来控制是否以牺牲字号大小来换取可阅览性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所绘制的位移超过所述目标区域的宽度,则位移至所述目标区域的下一个行高绘制该字符(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行至第6行),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目标区域的第一边的宽度来确定每行的字符数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翻译后文本的字符量并且将翻译后文本成像获得的图像的面积与文本区的面积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能容纳所计算的字符量,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文本数据包括字符行距等的前提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目标区域的大小是固定的,则目标区域的高度值也是固定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确定每行的字符数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字符大小、行间距的情况下,则在不改变字号的情况下,该目标区域能够容纳多少行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通过计算文本行数并且根据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从而获得所需区域的、包括高度值的尺寸信息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正如本申请在说明书第[0038]段所述,尺寸信息可以是面积值,也可以是一条或两条边的长度值,也就是说,采用面积或长度作为判断标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面积作为判断标准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高度值作为判断标准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预置规则来缩小或放大基准字号,直到找到一个不超过初始字号的最大适当值的方案(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3行至第9页倒数第4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计算公式来计算调整步长或预先设置固定的调整步长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调整步长的公式的前提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通过固定步长来进行调整,而具体的值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来进行设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正如本申请在说明书第[0038]段所述,尺寸信息可以是面积值,也可以是一条或两条边的长度值,也就是说,采用面积或长度作为判断标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面积作为判断标准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8]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高度值作为判断标准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文本显示系统,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该产品权利要求的各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各个步骤完全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关于驳回决定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合议组认为:在复审通知书以及本复审决定的评述中已经克服,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
(2)关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根据所述目标文本内容确定所述目标内容的字符数目,根据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8]段):对包括在输入图像200的文本区中的图像进行字符识别,从而生成文本区文本数据,该文本区文本数据包含有关经识别的字符的类型的信息和诸如字符大小、行距、页边距等的设置信息(相当于当前字号确定单字符宽度值、单字符高度值);
(3)关于对比文件1采用面积作为判断与本申请的通过高度与所述文本显示区域的第二边长度值进行比较来判断不同,通过面积来比较不能够使得转换后的文字完整显示同时字号最大化,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通中指出,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明确记载了,尺寸信息可以是面积值,也可以是长度值,也就是说,就尺寸信息而言,这两个值是可以互相替代的,而对比文件1又公开了面积作为判断标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8]段)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用长度值来替代面积值,而且对比文件1是在保持原有布局的情况下,完整显示转换后的内容,且内容的大小是最大允许限定内放大(或缩小)文本区的大小,即,字号最大化,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4)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没有给出如何获得转换语言后的文字完整显示同时字号最大化的效果的启示,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针对一个完整的文本内容,如何获得转换语言后的文字完整显示同时字号最大化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8]段);
(5)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给出区分不同文本显示区域的启示,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也没有记载区分不同文本显示区域的方案,其次,在复审通知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操作诸如鼠标或键盘的输入仪器来移动指针或光标,以指定扫描图像G用于翻译的区域(参见说明书第[0077]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可以选择仅翻译部分文本区域,即可以指定文本框的内容而并非只能翻译一整个页面的文本;
(6)关于对比文件2不可能公开了本申请的根据目标文本内容计算行数,结合所述文本行数,所述单字符高度值以及当前行间距获取所述所需区域的高度值,在不能完整显示则减去预定的字号缩小步长后更新当前字号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复审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第一边的宽度来确定字符数的技术记录以及根据预置规则缩小或放大字号的方案(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行至第6行)),与是否能完整显示文本无关,其次,对比文件2虽然是边绘制边换行,但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第一边的长度来确定换行,而目标区域的大小是固定的前提下,计算目标区域能容纳多少行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