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58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361.1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河南省金凤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C09D163/10,C09D7/12,C09D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361.1,名称为“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南省金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计,包括以下原料组分:环氧丙烯酸树脂27~37%;炭黑2~3%;沉淀硫酸钡17~27%;防锈颜料5~13%;功能助剂0.6~1.4%;二甲基乙醇胺1~2.2%;助溶剂5~6%;增稠剂0.2~0.6%;去离子水22~30%;
所述的防锈颜料包括三聚磷酸铝、磷酸锌,以重量比计,三聚磷酸铝、磷酸锌之间的配比为4∶5;所述的功能助剂包括润湿分散剂和消泡剂,以重量比计,湿润分散剂和消泡剂之间的配比为1∶1;所述的助溶剂选自乙二醇丁醚、丙二醇和苯甲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增稠剂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乳液增稠剂。
2.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重量比计,将称量好的环氧丙烯酸树脂、助溶剂和部分去离子水加入分散缸,以400-600转/分的转速搅拌均匀后,加入功能助剂,搅拌0.5小时,然后在300-400转/分的转速下依次加入炭黑、沉淀硫酸钡、防锈颜料,提速搅拌使其分散均匀,得到混合液;
b、将步骤a中混合液通过砂磨机进行磨细,研磨至细度15微米,再将磨细的混合液加入反应釜中,在300~400转/分的转速下,添加二甲基乙醇胺、增稠剂及剩余的去离子水,搅拌均匀,测得粘度达到标准,即得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
c、将步骤b中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出料,分装过秤,包装入库。”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3173087A,公开日为2013年6月2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炭黑、沉淀硫酸钡、二甲基乙醇胺、去离子水、润湿分散剂,增稠剂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乳液,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云母粉、滑石粉和硫酸钡,pH调节剂AMP-95,水,润湿剂和分散剂,增稠剂B和聚氨酯流变型增稠剂,且权利要求1中三聚磷酸铝和磷酸锌的配比、润湿分散剂和消泡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2)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数未被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防腐涂料涂膜成为黑色。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除乙二醇丁醚之外其余种类的助溶剂的具体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上述其余种类助溶剂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补正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涂料的组成由开放式修改为封闭式。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的主料为环氧丙烯酸树脂,与对比文件1的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不同,且不包含固化剂,因此成膜方式不同;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应用的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原料选择和配比不同。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计,由以下原料组分混合而成:环氧丙烯酸树脂27~37%;炭黑2~3%;沉淀硫酸钡17~27%;防锈颜料5~13%;功能助剂0.6~1.4%;二甲基乙醇胺1~2.2%;助溶剂5~6%;增稠剂0.2~0.6%;去离子水22~30%;
所述的防锈颜料包括三聚磷酸铝、磷酸锌,以重量比计,三聚磷酸铝、磷酸锌之间的配比为4∶5;所述的功能助剂包括润湿分散剂和消泡剂,以重量比计,湿润分散剂和消泡剂之间的配比为1∶1;所述的助溶剂选自乙二醇丁醚、丙二醇和苯甲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增稠剂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乳液增稠剂。
2.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重量比计,将称量好的环氧丙烯酸树脂、助溶剂和部分去离子水加入分散缸,以400-600转/分的转速搅拌均匀后,加入功能助剂,搅拌0.5小时,然后在300-400转/分的转速下依次加入炭黑、沉淀硫酸钡、防锈颜料,提速搅拌使其分散均匀,得到混合液;
b、将步骤a中混合液通过砂磨机进行磨细,研磨至细度15微米,再将磨细的混合液加入反应釜中,在300~400转/分的转速下,添加二甲基乙醇胺、增稠剂及剩余的去离子水,搅拌均匀,测得粘度达到标准,即得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
c、将步骤b中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出料,分装过秤,包装入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的主料为环氧丙烯酸树脂,与对比文件1的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不同,且该申请的主料中不包含固化剂,因此成膜方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应用的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原料选择和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的各项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2]-[0026]段)公开了一种水性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防腐防静电涂料,具体公开了:1、制备色浆:称取水367g,然后依次加入分散剂(SF-03)9g、润湿剂(BYK-181)4g,羟乙基纤维素1g、消泡剂(BYK-025)1g、杀菌剂(981)1g、pH调节剂(AMP-95)2g、防冻剂乙二醇20g、成膜助剂A(十二醇酯)25g,搅拌约15min,形成均匀分散的体系;然后再依次加入氧化铁红100g、云母粉(800目)40g、滑石粉(1250目)50g、硫酸钡(1250目)180g,三聚磷酸铝135g,磷酸锌45g,高速搅拌研磨(2500转/min) 1.5h,细度达到≤45μm;2、制备成膜剂:取上述浆料1000g,加入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乳液800g(即权利要求1中环氧丙烯酸树脂的下位概念),防闪锈剂4.5g,增稠剂B(聚氨酯缔合型增稠剂)2g,聚氨酯流变型增稠剂3.6g,成膜助剂乙二醇单丁醚24g(即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助溶剂),搅拌均匀得到成膜剂;3、制备涂料:使用前在成膜剂中加入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乳液用量的3%的乙组份二乙烯三胺(质量分数为50%)24g,搅拌均匀制备双组份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防腐防静电涂料;所得涂料均匀无硬块,涂膜平整光滑,附着力0级,耐冲击性≥50,硬度3H,柔韧性1,耐水性700h、耐盐水720h、耐酸性240h、耐碱性240h涂膜不起泡、不生锈,耐中性盐雾试验600h划线单向锈蚀<>
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颜填料为炭黑,硫酸钡为沉淀硫酸钡,固化剂为二甲基乙醇胺,增稠剂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乳液,水为去离子水,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些组分的具体选择不同,且权利要求1防锈颜料中三聚磷酸铝和磷酸锌的配比、润湿分散剂和消泡剂的配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2)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数未被公开;(3)权利要求1的组分不包含羟乙基纤维素、杀菌剂、pH调节剂、防冻剂、成膜助剂十二醇酯和防闪锈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腐涂料的替代方案。
针对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炭黑、云母粉、滑石粉为本领域常用的颜填料,其能赋予涂膜一定的颜色、强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涂膜最终需要的颜色和性能选择合适的颜填料。另外,沉淀硫酸钡是一种白色体质颜料,是硫酸钡的常规选择,其耐酸、耐碱,在沉淀硫酸钡中,硫酸钡的含量占95%以上;二甲基乙醇胺和二乙烯三胺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二甲基乙醇胺代替对比文件1的二乙烯三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均聚物或共聚物乳液增稠剂以及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聚氨酯增稠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增稠剂种类,用于调节体系的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它们替换使用。去离子水为涂料生产用水的常规品种,是本领域常用的环保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其作出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防锈颜料为三聚磷酸铝和磷酸锌,功能助剂包括润湿剂分散剂和消泡剂,虽然它们的用量比例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防腐涂料实际对防腐、润湿分散和消泡抑泡功能的要求,能够想到对上述组分之间的配比进行调节,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其合适的配比。
针对区别特征(2),虽然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含量未被公开,但权利要求1中组分的含量都在其常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有限试验选择其合适的用量范围。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羟乙基纤维素、杀菌剂、pH调节剂、防冻剂、成膜助剂十二醇酯和防闪锈剂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助剂,各自所起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最终所需性能对它们进行取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除乙二醇丁醚之外其余种类的助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二醇、苯甲醇为常用的助溶剂种类,其能提高各组分在溶剂中的溶解度,在此基础上,将助溶剂具体选择为上述种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上述其余种类助溶剂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的方法。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水性环氧丙烯酸树脂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权利要求2中组分加入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去离子水分两次加入,限定了各工艺参数如转速、搅拌时间、研磨细度,并限定了粘度达到标准后分装过秤、包装入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腐涂料制备方法的替代方案。
针对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是先将助溶剂、功能助剂和水进行搅拌分散,再加入颜填料和防锈颜料进行分散研磨,最后再加入丙烯酸接枝环氧树脂乳液、固化剂、增稠剂等组分,与权利要求2中整体步骤大体类似,且上述两者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混合步骤,而将环氧丙烯酸树脂和功能助剂的加入顺序进行调整不会对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带来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先将环氧丙烯酸树脂与助溶剂、水进行混合,再与功能助剂等搅拌均匀,最后加入固化剂二甲基乙醇胺和水是容易想到的,而各工艺参数如搅拌速度、时间和研磨细度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体系实际的分散情况、涂膜性能等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而将粘度调节达到标准后的涂料进行分装过秤、包装入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制备环氧丙烯酸或改性环氧丙烯酸的技术包括,丙烯酸单体的就地接枝聚合、丙烯酸聚合体和环氧树脂反应以及丙烯酸树脂和改性环氧树脂混合技术(参见“现代涂料与涂装工程”,郑天亮主编,第26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丙烯酸酯接枝环氧树脂,而该申请仅限定为环氧丙烯酸树脂,并未具体限定是上述哪一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环氧树脂区分开来。对于固化剂,该申请组分中的二甲基乙醇胺是环氧树脂的常用固化剂(参见“中国化工产品分析方法手册 有机分册”,王才良主编,第744页,农业出版社,1993年3月),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包括固化剂成分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应用领域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涂料同样用于防腐领域,解决耐腐蚀性的问题,对其增加的防静电效果,是由其增加的组分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防静电的场合,可以舍弃该组分。对于原料选取和配比,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和2的审查意见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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