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29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02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4336.3
申请日:2016-09-27
复审请求人:江西抚州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王轶
参审员:杜国顺
国际分类号:C06B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这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4336.3,名称为“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西抚州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①原材料计量:将植物油甲酯、植物蜡脂、乳化剂按照植物油甲酯:10~85份,植物蜡脂:2.0~50份,乳化剂:20~35的质量份,准确称量各组分原料,使其配比之和为100份;
②加热熔化:将称量好的植物蜡脂放入熔化釜中,在熔化釜内温度50℃~100℃条件下,保温60min~90min加热熔化;将称量好的植物油甲酯和乳化剂放入混合釜中,在混合釜内温度65℃~90℃条件下保温40min~60min熔化;在熔化釜和混合釜内分别得到熔化后的混合物;
③过滤混合:将熔化釜内加热熔化后植物蜡脂,经80目~100目不锈钢过滤网过滤后,放入混合釜中,在混合釜内温度80℃~90℃、转速30~600r/min的条件下,搅拌混合60min~90min;
④称量包装:将混合釜内已经混合均匀物料,即得到用于生产散装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
所述植物油甲酯为棕榈油甲酯、菜籽甲酯油、大豆油甲酯、棉籽油甲酯、花生油甲酯、玉米油甲酯、亚麻籽油甲酯、米糠油甲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所述植物蜡脂为米糠蜡、米糠蜡糊、葵花油蜡脂和玉米油蜡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所述乳化剂为失水木糖醇单油酸酯、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季戊四醇油酸酯、羟化改性磷脂、酰化改性磷脂、聚异丁烯丁二酸醇胺、聚异丁烯单丁二酰亚胺、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电子台秤准确称量米糠蜡12.0kg, 葵花油蜡酯11.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称量棕榈油甲酯 30.0kg,大豆油甲酯21.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22.0kg,羟化改性磷脂4.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将熔化釜内液体的米糠蜡和葵花油蜡酯经过12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内;保持混合釜内温度85℃,在3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7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电子台秤称量米糠蜡18.0kg, 米糠蜡糊6.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准确称量棕榈油甲酯26.0kg,菜籽油甲酯17.0kg,大豆油甲酯13.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18.0kg,聚异丁烯单丁二酰亚胺2.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将熔化釜内液体的米糠蜡和米糠蜡糊经过10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内;保持混合釜内温度87℃,在5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8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电子台秤准确称量葵花油蜡脂12.0kg,玉米油蜡脂6.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称量棉籽油甲酯26.0kg,大豆油甲酯18.0kg,米糠油甲酯18.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20.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将熔化釜内液体的葵花油蜡脂和玉米油蜡脂经12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保持混合釜内温度90℃,在2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9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C。”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03694068 A,公开日2014年04月02日)公开了一种乳化炸药用植物型复合油相,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目的方面,权利要求1限定该复合油相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组分方面,权利要求1使用植物油甲酯而不是植物油并限定植物油甲酯的质量份和其类别,并不使用轻脱蜡膏和添加剂;制备方法方面,权利要求1将植物蜡脂在熔化釜中熔化保温,将植物油甲酯和乳化剂在混合釜中熔化,之后将植物蜡脂过滤后再加入混合釜中混合,并限定各自熔化的温度及保温时间,过滤的操作参数及混合温度,而对比文件1是将各原料依次加入反应釜中熔化,搅拌过滤灌装。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复合油相的环保性能。对于组分区别,本领域熟知,植物油等可作为柴油的替代燃料,而植物油甲酯是用作柴油燃料代用品的首选对象,植物油甲酯粘度比植物油更高(可参见“生物燃料未来全球能源需求的保障”, 丹米尔巴斯,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第102-103页,2011年05月31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使得复合油相与柴油性能接近,有动机将植物油替换为植物油甲酯,并借鉴植物油的重量份数,并根据原料来源选用其具体类别。对于其他区别,复合油相可用于各种乳化炸药的生产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原料来源和性能常规选用各种组分及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西抚州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工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任何将植物油替换为植物油甲酯的技术启示,根据植物油甲酯与植物油都可以替代柴油燃料而认为两者可以互换并不妥。此外,本申请省略轻脱蜡膏和添加剂仍可起到较好的稳定作用,这正是本申请的创新所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使用了植物蜡、乳化剂,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植物油甲酯,对比文件1使用植物油,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植物油甲酯的质量份和其类别,并不使用轻脱蜡膏和添加剂;(2)权利要求1将植物蜡脂在熔化釜中熔化保温,将植物油甲酯和乳化剂在混合釜中熔化,之后将植物蜡脂过滤后再加入混合釜中混合,并限定各自熔化的温度及保温时间,过滤的操作参数及混合温度,而对比文件1是将各原料依次加入反应釜中熔化,搅拌过滤灌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替代常用的机油、柴油和石油蜡等石化类油相材料,而本领域公知,植物油、植物油甲酯均属于生物柴油的概念(可参见《生物燃料未来全球能源需求的保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使得复合油相与柴油性能接近,有动机将植物油替换为植物油甲酯,并根据需要选择具体的重量份和类别。而轻脱蜡膏和添加剂属常规添加剂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对于区别特征(2)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各组分依次加入反应釜熔化混合,也公开了将各组分单独在加热槽内加热后泵入反应釜内,搅拌、过滤、灌装,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熟悉各组分的熔点及理化性能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对原料充分混合,能够根据原料性能的不同对其分开熔化,并单独对植物蜡进行过滤,各步骤的参数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进一步调整得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4代表的具体实施例写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1)用电子台秤准确称量米糠蜡12.0kg,葵花油蜡酯11.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称量棕榈油甲酯30.0kg,大豆油甲酯21.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22.0kg,羟化改性磷脂4.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b1)将熔化釜内液体的米糠蜡和葵花油蜡酯经过12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内;保持混合釜内温度85℃,在3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7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或者
(a2)用电子台秤称量米糠蜡18.0kg,米糠蜡糊6.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准确称量棕榈油甲酯26.0kg,菜籽油甲酯17.0kg,大豆油甲酯13.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18.0kg,聚异丁烯单丁二酰亚胺2.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b2)将熔化釜内液体的米糠蜡和米糠蜡糊经过10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内;保持混合釜内温度87℃,在5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8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或者
(a3)用电子台秤准确称量葵花油蜡脂12.0kg,玉米油蜡脂6.0kg放入熔化釜加热熔化;再称量棉籽油甲酯26.0kg,大豆油甲酯18.0kg,米糠油甲酯18.0kg,乳化剂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SP-80)20.0kg放入混合釜中加热熔化;
(b3)将熔化釜内液体的葵花油蜡脂和玉米油蜡脂经120目的不锈钢过滤网后放入混合釜;保持混合釜内温度90℃,在200r/min的转速下,搅拌混合90min,得到植物型复合油相。”
复审请求人认为:(1)植物油与植物油甲酯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物质,植物油甲酯是以植物油为原料,酸或碱为催化剂,一定温度下与甲醇进行酯交换反应,制备植物油甲酯,植物油和植物油甲酯的性质完全不同。植物油甲酯的粘度比植物油更小。在《植物油脂酯交换法合成脂肪酸甲酯》(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4.6节提到“对原料油(以大豆油为例)和亲核催化酯交换制备的脂肪酸甲酯分别用气相色谱和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并对脂肪酸甲酯按柴油的指标作了分析对比,能满足 0# 柴油的要求。脂肪酸甲酯的粘度、密度、冷滤点等都比植物油的降低很多”;并且,该文章中表5-2和表5-3对几种植物油和植物油甲酯的运动粘度进行了对比,发现植物油甲酯的运动粘度比相应的植物油甲酯降低了接近1个数量级。(2)乳化炸药油相材料原料的粘度对乳化炸药的硬度、殉爆距离、抗水性能等都会带来影响。例如,在《复合油相材料的物化性质对乳化炸药性能的影响》一文中提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复合油相材料的粘度越大,乳化炸药的殉爆距离越高,复合油相材料的粘度太小,不能约束敏化气泡的成长,气泡易过大而成为无效气泡,同时,敏化气泡也易于聚结与逸出,从而降低炸药爆轰敏感度。并且,粘度太小或太大都会降低乳化炸药的抗水性能。(3)现有技术确实采用生物柴油替代石化柴油用于动力机车,但并未见采用植物油替代石化柴油用于动力机车的文献和专利,植物油和植物油甲酯不是一种物质,两者性质也完全不同。(4)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布的复合油相是用于包装型乳化炸药(即乳化炸药生产线)。本申请的植物型复合油相是用于炸药混装车生产散装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散装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与包装型乳化炸药有本质的不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乳化炸药,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乳化炸药,不仅生产工艺、对组成炸药的水相溶液和复合油相的原材料的要求都完全不同,而且两种炸药的爆炸性能和质量保证期都明显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其修改之处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4代表的具体实施例写入权利要求1中,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这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的制备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实质上保护了三个具体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化炸药用植物型复合油相,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工业炸药用植物型复合油相,主要成分为植物蜡和植物油,由下列物质组成,各组分总量为100%,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植物蜡:20—50% 植物油:10—25% 轻脱蜡膏:10—25% 乳化剂:20—35% 添加剂:5—15%。所述植物蜡为米糠蜡、棕榈蜡、小烛树蜡、甘蔗蜡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植物油为棕榈油、菜籽油、大豆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乳化剂为失水山梨醇单油酸酯简称Span-80、Span-80丙烯酸酯、大豆磷脂、聚异丁烯丁二酰亚胺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添加剂为十八醇、微晶蜡、聚乙烯蜡、石油树脂中的一种或几种。其制备工艺步骤为:先将各种组分按质量百分数要求准确计量后,再按照植物蜡、轻脱蜡膏、添加剂、植物油、乳化剂的顺序依次加入反应釜内,搅拌、过滤、灌装;反应釜内温度为(100±5)℃;在转速为600—800r/min的情况下,搅拌1小时,再出料冷却成型即得到用于工业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或者直接出料用油相槽罐车运输到炸药生产线油相储罐,储备待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11-001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组分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使用植物油甲酯,对比文件1使用植物油;权利要求1不使用轻脱蜡膏和添加剂;权利要求1使用的具体植物蜡或植物蜡脂、乳化剂没有全部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极为具体的各组分成分及重量;(2)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将植物蜡脂在熔化釜中熔化保温,将植物油甲酯和乳化剂在混合釜中熔化,之后将植物蜡脂过滤后再加入混合釜中混合,并限定各自熔化的温度及保温时间,过滤的操作参数及混合温度,而对比文件1是将各原料依次加入反应釜中熔化,搅拌过滤灌装。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已记载对比文件1,并认为“目前已有植物油、植物蜡、地沟油、地沟毛油及废弃动植物油脂等作为油相材料应用乳化炸药油相材料配方中,用于固定式生产线生产包装型乳化炸药或炸药车生产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但完全以植物油、植物蜡和废弃动植物油脂为原料制备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用于生产散装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国内外尚未见报道”、“为了解决目前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油相材料不可再生、价格昂贵、爆炸反应后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弊端,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植物型复合油相及其制备方法,在保持乳化炸药具有优良的爆炸性能及良好的稳定性同时,有效降低乳化炸药生产成本、减少炸药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使植物油料资源得以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0010段)。
可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用于生产散装的现场混装乳化炸药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生物燃料未来全球能源需求的保障》)说明植物油、植物油甲酯都可用作柴油燃料代用品,由此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植物油替换为植物油甲酯。复审请求人提到了一份现有技术(“植物油脂酯交换法合成脂肪酸甲酯”,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年),其中第5章表5-2和表5-3列举了不同植物油、植物油制备的甲酯的性能,可以发现植物油甲酯的运动粘度仅为植物油的约十分之一。复审请求人还提到了一份现有技术(“复合油相材料的物化性质对乳化炸药性能的影响”,褚万伟等,爆破器材,第32卷第2期,第9-12页,2003年4月),其中研究了复合油相材料的粘度对乳化炸药性能(殉爆距离、猛度、抗水性能和稳定性)的影响(参见第3.3节),说明油相原料的粘度变化对乳化炸药的各方面性能都会带来影响。合议组认为,乳化炸药对于油相的性能要求与生物柴油不同,基于植物油和植物油甲酯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对乳化炸药性能的影响,不宜再认定为两者可以相互替换且预期获得相同效果。
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已修改为三个具体实施例对应的点值,本申请的说明书也记载了本申请的混装车制乳化炸药的各项性能,即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考虑,可以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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