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家居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6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87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9810.1
申请日:2014-01-10
复审请求人:湖南神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淑鹏
合议组组长:王敏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9810.1,名称为“一种智能家居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长沙神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神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75991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2736599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614525A,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
并引用以下文献作为公知常识的举证:
文献:“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北京燕山出版社,2012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家居系统,包括通讯终端(1)、中控主机(2)和受控设备(3),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控主机(2)内置通信客户端,所述通讯终端(1)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与中控主机(2)进行通讯,中控主机(2)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与受控设备(3)进行通讯;所述智能家居系统还包括传感器(4),传感器(4)即插即用,所述传感器(4)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与中控主机(2)进行通讯;以无线技术为载体,传送加密的数字信号,终端设备具有接收和解码数字信号的功能,无线技术还具备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所述中控主机(2)采用点对点通信技术,无需任何网络设置;所述中控主机(2)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还能保证各平台终端软件的一致性和互通性;所述中控主机(2)采用云服务技术,即客户使用习惯等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所述中控主机(2)能够进行多逻辑判断;所述受控设备(3)包括遥控开关、插座、电动窗帘、红外转发器、环境感应器和串口控制器;所述通讯终端(1)包括遥控器、手杌和电脑;所述手机和电脑包括文本模块和语音模块,通过手动和语音的方式采集控制指令;
打开通讯终端(1),即可远程监控电灯、电视、空调的启停情况,对还未关闭的设备可发送控制信息控制家居设备;用户在回家之前的路上能够控制家里的热水器、智能电饭煲、空调、窗帘;将传感器(4)连接电源,传感器(4)自动实时采集家居信息,家居信息包括:管道煤气的压力、阳台等地方有没有人入侵、室内温度的高低、室内烟雾水平是否正常、室内空气的清洁程度信息,将这些信息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传给中控主机(2),中控主机(2)根据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进行相关处理,受控设备包括:空调、加湿器、防盗系统。”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通讯终端和中控主机之间的通讯技术为2.4G无线通信技术;中控主机采用点对点通信技术,无需任何网络设置;通过无线技术传送加密的数字信号,无线技术还具备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2)中控主机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还能保证各平台终端软件的一致性和互通性,中控主机采用云服务技术,即客户使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中控主机还能够进行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进行相关处理,受控设备包括:空调、加湿器、防盗系统;受控设备还包括电动窗帘、智能插座、红外转发器和串口控制器;通讯终端还包括遥控器;传感器即插即用,手机和电脑通过手动和语音的方式采集控制指令;可远程监控家电的启停情况,包括电灯、电视、空调,对还未关闭的设备可发送控制信息控制家居设备,用户在回家之前的路上能够控制家里的热水器、智能电饭煲、空调、窗帘;传感器采集家居信息还包括:管道煤气的压力、阳台等地方有没有人入侵。
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湖南神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手机或电脑包括文本和语音模块。驳回决定中认为其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又写到其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存在前后矛盾。关于本申请中的传感器,对比文件2包括后外、门磁、温湿度、烟雾和可燃气体探测设备,以上设备均为探测设备而非传感器。(2)、本申请通过通讯终端与中控主机、中控主机与受控设备之间均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增加了通讯终端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节点,通过中主机的通讯接力,延长了通讯终端与受控设备之间的有效控制距离;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授权终端和主控制平台之间采用WIFI通讯,但没有动机选择2.4G频段,2.4G通讯技术穿透力强适用于本申请的室内环境中,本申请可以有效忽略2.4G无线通讯技术覆盖范围较小的缺点。对比文件2中的大部分装置则均需要较快的无线传输速率,以保证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所以对比文件2中对于WIFI模块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会选择5G频段,没有动机选择2.4G通讯频段。本申请中公开的无线技术还具有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AP组网技术在智能家居领域并没有实施先例,采用WIFI技术并不一定能证明其具有AP功能,没有动机在智能家居领域中应用AP功能。(3)、对比文件2中的主控制平台仅仅具有信息处理与传递功能而不具有对于家居的智能检测控制功能,本申请的中控主机则是通过多逻辑判断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送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即中控主机本身具有控制功能。对比文件2中,每一个控制命令都需要用户亲自控制发送,只能是半智能化,其主要发明目的在于使用者即终端的控制,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的动机和技术启示去结合现有技术,将其改进为一种全自动智能家居系统。对比文件4为智能电器领域,非智能家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的逻辑判断功能,将逻辑判断搭载在智能家居系统中。智能家居与智能家电并不相同,智能家电并未完全包含在智能家居的范畴中。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中多屏互动,将多屏互动搭载在智能家居系统中。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用户使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对比文件3解决的问题是科学用电,其与对比文件2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讯终端和中控主机之间的通讯技术为2.4G无线通信技术;通过无线技术传送加密的数字信号,无线技术还具备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中控主机采用点对点通信技术,无需任何网络设置;(2)中控主机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还能保证各平台终端软件的一致性和互通性,中控主机采用云服务技术,即客户使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中控主机还能够进行多逻辑判断;中控主机根据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进行相关处理,受控设备包括:空调、加湿器、防盗系统;(3)传感器即插即用,将传感器连接电源,传感器自动实时采集家居信息;受控设备还包括电动窗帘、智能插座、红外转发器和串口控制器;通讯终端还包括遥控器;手机和电脑通过手动和语音的方式采集控制指令;可远程监控家电的启停情况,包括电灯、电视、空调,对还未关闭的设备可发送控制信息控制家居设备,用户在回家之前的路上能够控制家里的热水器、智能电饭煲、空调、窗帘;传感器采集家居信息还包括:管道煤气的压力、阳台等地方有没有人入侵。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述手机和电脑包括文本模块和语音模块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构成完整的智能系统,各组件之间的信号发送编织成信号传输网。关于本申请中的传感器,对比文件2包括后外、门磁、温湿度、烟雾和可燃气体探测设备,以上设备均为探测设备而非传感器。
(2)、本申请通过通讯终端与中控主机、中控主机与受控设备之间均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增加了通讯终端与受控设备之间的节点,通过中主机的通讯接力,延长了通讯终端与受控设备之间的有效控制距离;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授权终端和主控制平台之间采用WIFI通讯,但没有动机选择2.4G频段,2.4G通讯技术穿透力强适用于本申请的室内环境中,本申请可以有效忽略2.4G无线通讯技术覆盖范围较小的缺点。对比文件2中的大部分装置则均需要较快的无线传输速率,以保证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所以对比文件2中对于WIFI模块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会选择5G频段,没有动机选择2.4G通讯频段。本申请中公开的无线技术还具有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AP组网技术在智能家居领域并没有实施先例,采用WIFI技术并不一定能证明其具有AP功能,没有动机在智能家居领域中应用AP功能。
(3)、对比文件2中的主控制平台仅仅具有信息处理与传递功能而不具有对于家居的控制功能,不能实现对于家居的智能检测控制功能;而本申请的中控主机本身具有控制功能;对比文件2中,每一个控制命令都需要用户亲自控制发送,只能是半自动化,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可以实现控制中心对于家居的智能化控制而不需要每一条控制指令都由客户亲自控制发送,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去结合现有技术,将其改进为一种全自动智能家居系统。
(4)、本申请中中控主机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还能保证各平台终端软件的一致性和互通性。“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中多屏互动对象为智能家电,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的对象为智能家居。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中多屏互动,将多屏互动搭载在智能家居系统中。对比文件2中的家庭信息主机虽然具备控制功能,但其执行部件依然为家电的各个元件,而并非本申请中公开的各个家居组成。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以太网连接云计算后台服务系统,隐含公开了中控主机采用云服务技术,但是并未公开客户使用习惯在云端与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对比文件3解决的问题是科学用电,其与对比文件2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对比文件4为智能电器领域,非智能家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的逻辑判断功能,将逻辑判断搭载在智能家居系统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文本一致,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家居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JAVA平台下的智能家居安防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至第[0018]段,附图1-2):该系统包括在家居环境中设置的:用于检测环境的温湿度和光照信息的温湿度光照监控设备7、用于检测环境的烟雾浓度以及有害气体浓度信息的烟雾及可燃气体有害气体探测设备6、用于探测水龙头流水流量的水流量探测设备11、用于实现对家电控制的无线开关4、用于获取真实图像的摄像头监控设备8、用于获取家庭入侵情况感应的红外感应器9和门窗磁感应器 10、用于查看家居环境内信息并进行控制的运行JAVA平台的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的授权终端1;该系统还包括一个由核心处理模块36、无线射频模块31、网络设备构成的主控制平台3,所述的核心处理模块36对无线射频模块31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并通过网络设备发送到授权终端1上:授权终端1通过多种传输通道2获取家居环境内的信息并对电器5进行控制。所述的主控制平台3中还设有无线传感网络网关33、存储器34、WIFI 接口32、液晶显示35,核心处理模块36的单元存储与处理无线传感网络网关33接收到的各种系统数据,并经由WIFI接口85将数据上传至Internet,通过用户拥有移动式软件的授权终端1查询数据并进行控制。所述的无线射频模块31是2.4GHz的ZigBee,用于主控制单元2与无线开关4、监测设备、定位设备之间通信。所述的传输通道2为WIFI、3G或短信任意一种。
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的一种JAVA平台下的智能家居安防系统可以实现对家居的控制,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智能家居系统。对比文件2中的授权终端1相当于通讯终端;主控制平台3相当于中控主机;无线开关4电器5都属于受控设备。主控制平台3中设有无线射频模块31、无线传感网络网关33、WIFI接口32,相当于中控主机内置通信客户端。无线射频模块31是2.4GHz的ZigBee,用于主控制单元2与无线开关4、监测设备、定位设备之间通信;相当于中控主机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与受控设备进行通讯。
红外感应器9、温湿度光照监控设备7、烟雾及可燃气有害气体探测设备6属于环境感应器,相当于智能家居系统还包括传感器;附图2中各传感设备均与主控制平台3中无线射频模块31连接,而无线射频模块是2.4G的ZigBee,相当于传感器通过2.4G无线通信技术与中控主机进行通讯。
对比文件2中采用2.4G无线通信技术和WIFI,相当于以无线技术为载体;其中授权终端1为手机或者平板电脑,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得确定终端设备具有接收和解码数字信号的功能。无线开关4相当于遥控开关;授权终端1为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相当于通信终端包括手机和电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手机和电脑包括文本模块和语音模块。
用于检测环境的温湿度和光照信息的温湿度光照监控设备7、用于检测环境的烟雾浓度以及有害气体浓度信息的烟雾及可燃气有害气体探测设备6、用于获取家庭入侵情况感应的红外感应器9和门窗磁感应器 10,相当于家居信息包括室内烟雾水平是否正常、室内空气的清洁程度信息、室内温度高低、有没有人入侵。以上家居信息通过2.4GHz的无线通信网络传输给主控制平台中,相当于将信息通过2.4G无线通信网络传给中控主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讯终端和中控主机之间的通讯技术为2.4G无线通信网络;通过无线技术传送加密的数字信号,无线技术还具备AP功能,即组网功能,以达到无线范围的覆盖,中控主机采用点对点通信技术,无需任何网络设置;(2)中控主机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还能保证各平台终端软件的一致性和互通性,中控主机采用云服务技术,即客户使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中控主机还能够进行多逻辑判断;中控主机根据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进行相关处理,受控设备包括:空调、加湿器、防盗系统;(3)传感器即插即用,将传感器连接电源,传感器自动实时采集家居信息;受控设备还包括电动窗帘、智能插座、红外转发器和串口控制器;通讯终端还包括遥控器;手机和电脑通过手动和语音的方式采集控制指令;可远程监控家电的启停情况,包括电灯、电视、空调,对还未关闭的设备可发送控制信息控制家居设备,用户在回家之前的路上能够控制家里的热水器、智能电饭煲、空调、窗帘;传感器采集家居信息还包括:管道煤气的压力、阳台等地方有没有人入侵。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讯终端和中控主机之间采用何种频段的无线通信技术,如何使得无线信号的传输更安全,以及如何提高智能家居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授权终端和主控制平台间可采用WIFI通讯,虽未公开其具体通讯频段,然而,WIFI通讯技术主要包括两种频段,2.4GHz和5GHz,在此基础上,采用2.4GHz通讯技术实现上述通讯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Zigbee通讯技术中包括点对点通信方式,是否需要网络设置是由采用的设备本身是否存在固有设置决定的,因此,使得中控主机采用点对点通信、对设备进行网络设置与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所作的常规设置。现有技术中,为家庭WIFI网络信号加密(如利用WAP、WEP、WAP2加密算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网络安全性所作的常规技术手段,AP组网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中通信距离和范围的实际情况,依托WIFI网络进行的常规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参见文献:“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北京燕山出版社,2012年11月30日。该文献公开了一种新型增值业务和公共信息服务,其中包括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家庭信息机等多屏互动业务,家庭信息机为一种具有远程控制、安防、智能家居功能的家庭终端,对应于本申请中主控主机,即以上文献公开了中控主机具有多屏互动,即推送功能。可见,将多屏互动功能应用于智能家居系统主机中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实时互动智能终端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0055段,附图1):本发明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来实现智能用电实时互动,建立云计算平台,利用云计算后台服务系统收集分析存储模块中的用户操作习惯,统计学习出更贴合用户的用电模式,进而可生成一键OK操作模式,提高用户用电的舒适度和自动化程度。对比文件3附图1中中央处理器及其外围功能模块相当于中控主机,其通过以太网接口连接云计算后台服务系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中控主机采用云服务技术,即客户使用习惯在云端存储与分析技术。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用户使用舒适度和智能家居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另外,对比文件4(CN1614525A)公开了一种电器智能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4页第3段至第5段,附图1-3):本发明由总控装置、分控装置、红外微波探测器组成,可在空调所在房间安装红外遥控装置,该装置与总控装置相连,如环境温度在用户设置的空调工作温度之内,居室内又有人活动,本发明的总控装置向红外遥控装置发出指令,采用红外遥控信号控制空调;总控装置与分控装置相连,主要判断居室内是否有人,照度能否达到人活动要求,温度是否在设置的空调工作范围,根据信息判断,如果有人进来撤防,系统根据环境温度和照度情况,自动决定是否开灯、开空调后,向分控装置发出工作模式指令,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工作模式,系统根据布防情况判断是否有人非法进入,如有警情,向保安系统发出报警信息,当房间的环境过于干燥,系统会自动启动加湿器。其中,对比文件4中的总控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控主机,即中控主机具备判断环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和判断室内是否有人的多逻辑判断功能能够进行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进行相关处理;受控设备包括空调、防盗系统和加湿器。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用户使用舒适度和智能家居系统的自动化程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远程查看并控制家电,查看控制家电的具体手段包括查看控制其启停情况,对未关闭的设备进行控制,在有需要的时候对家电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控制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电器进行控制,而电灯、电视、空调、热水器、电饭煲、电动窗帘均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电器和家居设备,设置受控设备包括上述设备是本领域技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种传感器,其中包括烟雾和入侵传感器,由此使得传感器还包括:管道煤气压力、和阳台入侵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最后,即插即用传感器属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该类传感器从而实现自动实时采集家居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授权终端,包括手机和电脑控制家电,而手动与语音控制均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控制指令采集方式,采用上述控制指令采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受控设备包括智能插座。至于电动窗帘、红外转发器和串口控制器均是智能家居领域常见的受控设备,因此,使得受控设备包括上述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授权终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在此基础上,采用遥控器作为通讯终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机或电脑,而对于手机或电脑来说,其必然包括文本和语音模块,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文本和语音模块,“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亦是公开的一种形式,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包括文本和语音模块。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流量探测设备11、红外感应器9、温湿度光照监控设备7、烟雾及可燃气有害气体探测设备6,其所实现的作用是将环境参数转换为电信号或者其他信息输出给主控模块,因此,其本质是传感器,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传感器。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授权终端和主控制平台之间采用WIFI通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具体选择何种频段的网络的技术问题时,如果需要信号的穿透力强则自然会从两种WIFI波段中选择2.4G频段来解决以上技术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选择2.4G频段作为通信波段实现信号的高强度传输。对比文件2中主控制平台和受控设备之间采用2.4G频段通信、授权终端和主控制平台之间采用WIFI通讯,采用这种方式也实现了延长了通讯终端与受控设备之间的有效控制距离的技术效果。AP组网的作用为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家用网络中常用无线路由器等AP设备延长通信距离,在通信路径中设置无线AP这是在通信组网中尤其是家庭网络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需要在WIFI网络中采用AP组网方式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
(3)、对比文件2中采集主控制平台可以采集各种探测设备的数据,授权终端发送数据给主控制平台、之后实现对手控设备的控制,其已经公开主控制平台具有智能检测控制功能,本申请说明书[0016]段、[0017]段的记载:工作过程:打开通讯终端1,如手机软件即可远程监控各个家居设备的启停情况,对还未关闭的设备科发送控制信息控制家居设备。传感器自动是海水采集家居信息,将这些信息传给中控主机2,中控主机2根据多逻辑判断,首先判断家中是否有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控制命令,控制受控设备的启停。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一样,也可以通过用户(本申请中的通讯终端)开发送命令给中控主机来实现对家居的控制。此外,本申请的中控主机也具有多逻辑判断功能实现自动控制。对比文件2中通过授权终端发送数据给主控制平台、之后实现对手控设备的控制,其没有公开主控制平台具有逻辑判断功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求解决实现逻辑判断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均属于智能家居这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具有逻辑控制功能的控制装置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存在的不能独立控制受控设备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4)首先,文献“中国电信湖北分公司深入推进“三高”工程建设,《中国电信年鉴2011》”作为佐证证明了多屏互动是控制领域的公知常识,智能家电是一个包含于智能家居中的概念,即智能家居的控制包含对智能家电的控制,从领域上来说,以上文献和本申请均属于智能家居这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这种公知常识应用于智能家居领域中。其次,对比文件3是在传统智能家居终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处理海量数据以及分析习惯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采用云技术来提高智能家居系统舒适度和自动化程度。再次,对比文件4中明确写明:特别可用于智能家居系统中照明系统、空调、加湿器、电炉等电器设备的控制(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第1段)。智能家电是一个包含于智能家居中的概念,即智能家居的控制包含对智能家电的控制,从领域上来说,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均属于智能家居这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均属于智能家居这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具有逻辑控制功能的控制装置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存在的不能独立控制受控设备的技术问题。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纳。
因此,在对比文件2-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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