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1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7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3405.3
申请日:2015-06-07
复审请求人:李启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艳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张海春
国际分类号:H02K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所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3405.3,名称为“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启飞,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2、3、4与对比文件1(CN10406523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盘式磁力耦合器的调速机构是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机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1867279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6、7、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盘式磁力耦合器的调速机构是B型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电动调速机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CN203166731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风冷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
2. 液冷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3. 串联风冷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串联结构(说明书中所示为三组串联,可串联两组或多组,结构一样)。
4. 串联液冷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串联结构(说明书中所示为三组串联,可串联两组或多组,结构一样),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5. 风冷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
6. 液冷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7. 串联风冷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串联结构(说明书中所示为三组串联,可串联两组或多组,结构一样)。
8. 串联液冷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的结构方案——其特征是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串联结构(说明书中所示为三组串联,可串联两组或多组,结构一样),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9. 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所述的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调速的技术方法——电机和滑动丝杠组件组合应用形成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未接通电源时,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相对静止,调速时接通电源,电机转子驱动滑动丝杠组件,使旋转运动变成直线滑动,带动磁块固定盘沿中心传动轴滑动,从而改变磁块固定盘与感应盘之间的距离(磁场耦合间隙),达到调速节能的目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所述的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调速的技术方法——电机、齿轮和滑动丝杠组件组合应用形成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未接通电源时,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相对静止,调速时接通电源,电机转子经齿轮传动驱动滑动丝杠组件,使旋转运动变成直线滑动,带动磁块固定盘沿中心传动轴滑动,从而改变磁块固定盘与感应盘之间的距离(磁场耦合间隙),达到调速节能的目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所述的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高速回转导电接头的技术方法——以电刷和滑环作为动态接触,滑环内接电刷,外接外部电源,电刷装配于中心传动轴上,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滑环镶嵌在绝缘材料内部形成静止部件,固定在支架上,也可以将电刷和滑环反装,由电刷内接滑环,外接外部电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所述的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的技术方法——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由内转子和外转子两大部分组成,外转子静止不动,用以连接外部电源,内转子和中心传动轴同步高速转动,两者相对静止,外转子通过轴承隔离内转子高速旋转的影响,内外转子的电流通路按电接触理论的原理,通过摩擦接触。
13. 根据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所述的串联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磁力耦合器串联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电动调速的技术方法——通过中心传动轴中的主电缆控制几组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同时运动,此法用以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的调速节能。
14. 根据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所述的串联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特征是使用磁力耦合器串联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电动调速的技术方法——通过中心传动轴中的主电缆控制几组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同时运动,此法用以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的调速节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无论从技术方案本身作整体性考虑,还是从本申请在其所属技术领域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来看,它是有着显著的特点和进步的,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简洁全面描述了相应技术方案,应授予专利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的理由中并没有对本申请的方案的技术性及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做出具体陈述,因此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调速节能的技术问题。基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调速机构的传动精度和实现电动调速机构与外部电源的电连接。对比文件2和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并给出相应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缺乏对技术专业领域和工科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无法正确把握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书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所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06523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867279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3166731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1]段,图1-15):一种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调速节能的技术方法,由这种技术方法引伸出四大系列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本申请的盘式磁力耦合器),每一系列的盘式磁力耦合器均包括:感应盘1和5、磁块固定盘2和4、多缸流体调速机构3(对应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高速回转接头6(对应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其中,四大系列盘式磁力耦合器包括:
如图1所示的风冷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权利要求1和5的风冷盘式磁力耦合器);
如图2所示的液冷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权利要求2和6的液冷盘式磁力耦合器),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如图3所示的串联风冷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权利要求3和7的串联风冷盘式磁力耦合器),其串联结构可为串联任意组,其中图3所示为三组串联,结构一样;
如图4所示的串联液冷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权利要求4和8的串联液冷盘式磁力耦合器),其串联结构可为串联任意组,其中图4所示为三组串联,结构一样,加装外壳,强制液冷。
权利要求1、2、3、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盘式磁力耦合器是A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调速机构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还包括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
权利要求5、6、7、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盘式磁力耦合器是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其调速机构是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还包括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调速机构的传动精度,实现电动调速机构与外部电源的电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速型永磁驱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2]段,图1-3):调速型永磁驱动系统包括:作为第一转子的盘式导体转子、作为第二转子的盘式永磁转子、丝杠调节器(即本申请的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和步进电机,其中,步进电机驱动丝杠调节器用来改变两个转子圆盘面之间的空气隙的大小,从而改变转矩和转速,达到调速的目的,实现系统的稳定调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采用电机控制丝杠调节器以改变盘式磁力耦合器的两个转盘之间的空气隙,具有调节精度高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及能够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机控制丝杠调节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多缸流体调速机构,从而提高调速机构的传动精度,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将驱动电机内置于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内部,或者,在电机输出端增加齿轮传动并将它们内置于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内部,均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传动机构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动轴分级调节钕铁硼调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2]-[0035]段,图1):该调速装置为一种磁力耦合器,其中,由导电碳刷16和滑环18构成高速回转导电接头,由集电器转动环15和集电器固定环17构成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实现伺服电机14的取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和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实现了安装在可高速转动的传动轴上的电机的取电,具有实现电动调速机构与外部电源的电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及能够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9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分别构成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2]段,图1-3):丝杠调节器包括内筒14、推力滑动轴承组17、丝杠滑块20、丝杠22,丝杠调节器的内筒14与第二转子盘11用一组螺钉固定连接,第二转子盘11通过平键24与轴段16一同旋转,因此在未调速时,丝杠调节器与第二转子盘11与轴段16同步旋转(即本申请的未接通电源时,滑动丝杠调速机构与中心传动轴同步旋转),当需要调速时,步进电机驱动丝杠滑块20在丝杠22上水平移动(即本申请的电机转子驱动滑动丝杠组件,使旋转运动变成直线滑动),丝杠滑块20带动推力滑动轴承组17、内筒14在轴段16上水平移动,进而驱动第二转子盘11轴向移动,从而改变盘式磁力耦合器的两个转盘之间的距离,达到调速的目的(即本申请的带动磁块固定盘沿中心传动轴滑动,从而改变磁块固定盘与感应盘之间的距离(磁场耦合间隙),达到调速节能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提供了一种滑动丝杠调速机构的技术方法。在此基础上,将驱动电机内置于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内部,或者,在电机输出端增加齿轮传动并将它们内置于滑动丝杠调速机构内部,均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传动机构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使用高速回转导电接头的技术方法,其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动轴分级调节钕铁硼调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2]-[0035]段,图1):该调速装置为一种磁力耦合器,包括设置在传动轴II上的集电装置,电磁调速机构中的伺服电机14通过集电装置取电,以控制并驱动滚动丝杠13转动,从而带动钕铁硼磁环11沿轴方向整体移动,随着钕铁硼磁环11插入导体环9的深度不断增加,传动轴II则开始由停止状态增速到高速转动。其中,集电装置包括集电器转动环15、导电碳刷16、集电器固定环17和滑环18,导电碳刷16及滑环18构成高速回转导电接头,以导电碳刷16和滑环18作为动态接触,滑环18内接导电碳刷16,外接外部电源,导电碳刷16装配于传动轴II轴颈上,与传动轴II同步旋转,滑环18设置在集电器固定环17内部形成静止部件,从而实现安装在传动轴II上的伺服电机的取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使用高速回转导电接头的技术方法实现磁力耦合器中的电机的取电。在此基础上,将滑环镶嵌在绝缘材料内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电刷和滑环反装,由电刷内接滑环,外接外部电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替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使用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的技术方法,其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传动轴分级调节钕铁硼调速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2]-[0035]段,图1):该调速装置为一种磁力耦合器,包括设置在传动轴II上的集电装置,电磁调速机构中的伺服电机14通过集电装置取电,以控制并驱动滚动丝杠13转动,从而带动钕铁硼磁环11沿轴方向整体移动,随着钕铁硼磁环11插入导体环9的深度不断增加,传动轴II则开始由停止状态增速到高速转动。其中,集电装置包括集电器转动环15、导电碳刷16、集电器固定环17和滑环18,由集电器转动环15和集电器固定环17这两大部分构成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集电器固定环17作为外转子静止不动,用于连接外部电源,集电器转动环15固定在传动轴II的轴颈上,与传动轴II同步高速转动,两者相对静止,通过安装在集电器转动环15上的导电碳刷16和安装在集电器固定环17上的滑环18的摩擦接触,实现经过集电器转动环15和集电器固定环17的电流通路,从而实现安装在传动轴II上的伺服电机的取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使用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的技术方法实现磁力耦合器中的电机的取电。在此基础上,外转子通过轴承隔离内转子高速旋转的影响是根据动、静部件相对位置调节两部件固定方式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13和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16]段和图4):使用磁耦串联多缸流体调速机构调速的技术方法——通过中心传动轴中的主流道控制几组多缸流体调速机构同时运动,此法用以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的调速节能,关于中心传动轴细长孔的制造工艺,可直接进行细长孔加工,也可采用铝挤型成型,然后与中心传动轴进行嵌套的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采用串联的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或内置电机齿轮传动滑动丝杠调速机构的电动调速技术方法,在中心传动轴中设置主电缆且通过主电缆控制几组串联的电动调速机构同时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实际需要实现电气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真考虑了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找到一种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调速节能的技术方法”,并伴随着这种技术方法而引伸出以下八种类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风冷A型、风冷B型、液冷A型、液冷B型、串联风冷A型、串联风冷B型、串联液冷A型和串联液冷B型内置电机滑动丝杠电动调速盘式磁力耦合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解决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调速节能的技术方法,并由这种技术方法引申出风冷、液冷、串联风冷、串联液冷四大系列多缸流体调速盘式磁耦(即本申请的盘式磁力耦合器),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大功率、高扭矩动设备调速节能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调速机构是内置电机滑动丝杠调速机构或者内置电机滑动齿轮传动丝杠调速机构及与其配合的高速回转导电接头或电动调速专用高速回转接头,而对比文件1的调速机构是多缸流体机构及与其配合的高速回转接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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