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90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580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6226.X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歆洁
合议组组长:祁建伟
参审员:曾秀妮
国际分类号:B29D23/00,B29C6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6226.X,名称为“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胜利油田北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制作玻璃钢油管内衬:选用四轴缠绕设备进行玻璃钢油管管线的缠绕,根据规定设定管线缠绕的厚度,加工温度为160℃,固化一定时间后形成玻璃钢油管内衬;
2)制作玻璃钢油管增强层:根据技术需要的压力购买规定内径、长度及厚度的钢管,把玻璃钢油管内衬预热到80℃平行穿到钢管内,根据玻璃钢管线和钢管之间的缝隙,在冷拔设备上设定冷拔长度,加热一定温度,使玻璃钢油管内衬与钢管紧密贴合在一起;
3)制作成品:对成型的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两端进行水切割,根据需要制作外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后根据地质情况,选择对产品做外防腐处理,选择相应的外防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固化时间为50min。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冷拔设备为冷拔机,加热温度为22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03215107U,公告日为2013年9月25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采用环氧玻璃钢内衬:选用四轴缠绕设备进行玻璃钢油管管线的缠绕,根据规定设定管线缠绕的厚度,加工温度为160℃,固化一定时间后形成玻璃钢油管内衬;2)制作玻璃钢油管增强层的具体步骤以及后续制作成品的具体步骤。其中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4405962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1日)公开了制作玻璃钢管内衬,选用缠绕设备进行玻璃钢管管线的缠绕,根据规定设定管线缠绕的厚度,加热到一定温度,固化一定时间后形成玻璃钢管内衬。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员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方法应用于制造对比文件1公开的玻璃钢油管内衬;具体选用四轴缠绕设备、设计加工温度,以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内衬树脂——环氧树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不涉及本申请所述的复合方式,而且现有技术中通过拉拔机使塑料内衬与钢管结合中使用的都是不含玻璃纤维的塑料,抗拉强度不如加了玻璃纤维的玻璃钢;(2)现有技术中没有对成型管道进行水切割的技术方案,如果采用现有技术中的车削、铣削等方式制作螺纹会导致玻璃钢管与钢管的结合力不足。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8月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钢管内设置一层玻璃钢管的目的在于使得钢管内壁难以结垢,与本申请所述要解决如何提高油管的轴向拉伸强度和外部抗冲击能力以及如何使螺纹耐磨性达到重复使用条件的技术问题实质不同;(2)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玻璃钢管由内衬层等组成以及每层的制作方法,并不涉及玻璃钢管与其他不同材料管道的复合方式,且其公开的制备玻璃钢的工艺比本申请复杂,成本较高,所以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3)审查员不能将本申请整体的技术方案拆分成多个单独的技术方案来分开评价每个单独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否认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说明书第1-20段、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氧玻璃钢复合油管制备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管内衬玻璃钢复合管,制作时,将金属丝层3缠绕在钢管4上(即制作玻璃钢油管增强层),然后将钢管4(即根据技术需要具有规定内径、长度及厚度的钢管)和带有除垢层6的玻璃钢管5(即隐含公开了还包括玻璃钢油管内衬的制作)复合在一起,再将保温层2和防腐漆1固定在钢管4上,至符合产品要求的厚度后固化;本实用新型用于油田集输(即所述钢管内衬玻璃钢复合管为玻璃钢复合油管)(参见说明书[0018]段)。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未公开采用环氧树脂作为玻璃钢油管内衬的材料以及未公开所述玻璃钢内衬的具体制备工艺;(2)未公开玻璃钢管内衬与钢管之间的具体复合工艺;(3)未公开在该复合油管两端通过水切割制作外螺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油管的力学性能。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玻璃钢管道,包括内衬层、内结构层、中间夹砂层、外结构层(参见说明书[0004]段);其中内衬制作步骤如下:配制内衬层树脂,在缠绕机的圆柱型的管道芯模上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在管道芯模上缠上一层玻璃纤维表面毡层,再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玻璃纤维针织毡层,又一次均匀地淋上或涂上内衬层树脂,再缠上一层网格布层; 每次淋内衬层树脂时要让树脂流至并浸透整个管道芯模表面,无漏淋或漏涂;固化内衬层:将内衬连同管道芯模吊至固化机加热固化,采用红外灯外加热,直到内衬层表面无粘手感时结束加热自然冷却(参见说明书[0012]-[0013]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缠绕机上进行玻璃钢管管线的缠绕到规定厚度,再加热固化一定时间后形成玻璃钢管内衬。而且,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环氧树脂是制备玻璃钢油管的常用材料,缠绕法是制备玻璃钢管的常规工艺(参见“中国建设科技文库建筑材料卷”,《中国建设科技文库》编委会编,第1470-1471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8年9月;“石油化工机器维护和检修技术”,李善春等,第46页,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年11月),其中缠绕时所用的缠绕设备如四轴缠绕设备以及具体的加工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工艺的实际情况如工艺成本、玻璃钢管的具体材质、工艺实际效果等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且该权利要求中设定的160℃的加工温度也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玻璃钢油管内衬和钢管进行复合制备复合油管。而利用冷拔机制备钢塑复合管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参见“安装工程实用技术”,《安装》杂志编辑部编,第289-291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4月)。因此当需要将带有增强材料的塑料管与钢管进行复合时选用冷拔工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也就是说,参照该冷拔工艺,先将玻璃钢油管预热到一定温度后平行穿到钢管内,再根据玻璃钢管线与钢管之间的缝隙设定冷拔长度使玻璃钢油管内衬与钢管紧密贴合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玻璃钢油管预热的温度以及为了使得两者贴合的更紧密而将冷拔设备加热到一定温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玻璃钢油管的材质和工艺实际效果可以选择确定的。
对于区别(3),管材之间利用两端的螺纹相互配合安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安装工程实用技术”,《安装》杂志编辑部编,第291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4月),而水切割适于切割各种金属和非金属,是本领域常见的切割加工方式(参见“金属工艺学实习教程”,杨贺来等,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因此利用水切割在复合管两端加工外螺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艺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将钢管4和玻璃钢管5复合在一起后,再将保温层2和防腐漆1固定在钢管4上,至符合产品要求的厚度后固化(参见说明书[0018]段)。因此依据工艺的实际情况在所述步骤3)之后选择相应的外防材料对产品的外层做防腐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玻璃钢油管固化的具体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玻璃钢油管的材质和工艺的实际效果可以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利用冷拔机制备钢塑复合管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参见“安装工程实用技术”,《安装》杂志编辑部编,第289-291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4月)。而为了使得玻璃钢管和钢管贴合的更紧密将冷拔机加热到一定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中加热的具体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玻璃钢管的材料和工艺实际效果而进行的常规选择,且该温度值的选择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管内衬玻璃钢复合管,其在钢管内设置一层玻璃钢管的结构本身就已经克服了本申请现有技术中所述轴向拉伸强度和外部抗冲击能力以及螺纹耐磨性有待提高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其已经通过采用与本申请同样的复合管结构实现了本申请所述提高油管轴向拉伸强度和外部抗冲击能力以及螺纹耐磨性等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缠绕法制备玻璃钢管的技术启示,而实际上采用缠绕法制备玻璃钢管本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权利要求评述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因此,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方案时采用缠绕法制备作为内衬的玻璃钢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会因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复合管的结构而阻碍其实施该方法;(3)在对本申请的创造性的实际评述中,合议组基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重新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是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四、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