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环丁烷四羧酸及其酸酐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4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56822
优先权日:2014-01-17
申请(专利)号:201580004814.5
申请日:2015-01-16
复审请求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明波
合议组组长:姚云
参审员:迟丽娜
国际分类号:C07C51/09,C07C61/04,C07D493/04,C07B6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4814.5,名称为“环丁烷四羧酸及其酸酐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3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7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即第1-138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式[7]所示的四羧酸的制造方法,其中,将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在溶剂中与具有通式RCOOH的有机羧酸反应而进行水解,R为氢或碳数1~10的烷基,
R1为碳数1~5的烷基,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R1与R2任选相同或不同,
R2和n的意义与前述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在酸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水解。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溶剂为选自由烃、卤代烃、酯、酮和腈组成的组中的有机溶剂。
4. 式[5]所示的酸二酐的制造方法,其中,将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在溶剂中与具有通式RCOOH的有机羧酸反应而进行水解,从而得到式[7]所示的四羧酸,R为氢或碳数1~10的烷基,
对式[7]所示的四羧酸进行脱水,
R1为碳数1~5的烷基,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R1与R2任选相同或不同,
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
R2和n的意义与前述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在脱水剂的存在下,加热至40~160℃而进行脱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脱水剂为碳数1~3的低级羧酸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式[1]和式[2]分别为式[1-a]和式[2-a],式[7]为下述式[7-a],
R1为碳数1~5的烷基,R2为碳数1~5的烷基,R1与R2任选相同或不同,
R2为碳数1~5的烷基。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式[7]为下述式[7-a],式[5]为式[5-a],
R2为碳数1~5的烷基,
R2为碳数1~5的烷基。”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CN101044108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6日)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采用的原料是四羧酸二烷基酯混合物,对比文件1的原料是四羧酸四烷基酯;权利要求1采用了溶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采用不同原料水解获得四羧酸的方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四羧酸四烷基酯可以水解获得相应的四羧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四羧酸二烷基酯或其混合物进行水解获得相应的四羧酸;而采用溶剂使反应物料混合均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酸催化剂的技术启示,限定的溶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溶剂,对原料中酯基的位置及不参与反应的取代基做出选择进而获得相应的产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3、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4限定了式[7]四羧酸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4的通式化合物还包含除对比文件1化合物之外的其它化合物。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采用不同原料水解获得四羧酸后再脱水获得相应酸酐的方法。在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理由的基础上,鉴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R1、R2为碳数1~5的烷基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所需产物的结构对原料中取代基R2的数量和位置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5-6、8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陈述的如下意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残渣作为原料制备有用物质,从而实现原料的循环利用,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且未给出技术启示;本申请的原料为混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单一原料相比,容易产生副产物,而本申请的收率却比对比文件1收率高。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涉及残渣利用,且即便考虑这一点,对残渣再利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残渣的常规处理方式,而根据残渣中的物质选择利用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本申请实施例与对比文件1的原料不同,反应条件不同,收率波动是正常的。
申请人日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3页)。相对于驳回文本,所作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4中式[1]和式[2]化合物的来源进行了限定“以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包含于残渣中的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作为原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4如下:
“1. 式[7]所示的四羧酸的制造方法,其中以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包含于残渣中的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作为原料,在溶剂中与具有通式RCOOH的有机羧酸反应而进行水解,R为氢或碳数1~10的烷基,
R1为碳数1~5的烷基,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R1与R2任选相同或不同,
R2和n的意义与前述相同。
……
4. 式[5]所示的酸二酐的制造方法,其中以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包含于残渣中的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作为原料,在溶剂中与具有通式RCOOH的有机羧酸反应而进行水解,从而得到式[7]所示的四羧酸,R为氢或碳数1~10的烷基,
对式[7]所示的四羧酸进行脱水,
R1为碳数1~5的烷基,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R1与R2任选相同或不同,
R2为碳数1~5的烷基,n为2或4,
R2和n的意义与前述相同。
……”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是如何有效利用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的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残渣;而对比文件1则是制备笼状环丁烷四羧酸二酐,故其既未公开如何有效利用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的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且在该回收过程中对哪些成分进行回收,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回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就技术效果而言,本申请的回收率为87.1%,其取决于所采用的原料,该效果也是依据对比文件1无法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鉴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反应原理、反应位点、最终产物均相同,故即便对比文件1所得的酸酐的最终用途与本申请记载的不同,但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其次,对残渣再利用、以及根据残渣中的物质来选择再利用的方式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鉴于本申请的残渣来自制备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残渣中必然含有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并进而选择对其再利用的方式。此外,由于本申请实施例与对比文件1的原料不同,反应条件等也不平行,对于收率/回收率数值的比较没有意义,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所用原料来源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包含于残渣中的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作为原料,对比文件1以式[4]所示的特定构型的四甲酸四烷基酯为原料;②本申请限定了在溶剂中进行水解。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以实现残渣的再次循环利用。对于区别特征①:根据环丁烷二酸酐结构及其进行的醇解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残渣中仍包含剩余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或二者的混合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丁烷四羧酸四烷基酯水解成环丁烷四羧酸,可进一步脱水生成环丁烷二酸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仍包含剩余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残渣进行水解以制备得到环丁烷四羧酸,并进一步脱水制备环丁烷二酐,从而实现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此外,由于该反应历程实为羧酸酯水解制备羧酸,而环丁烷上的烷基取代基并不会对该反应产生影响,故对于环丁烷上任意位置被二取代或者四取代的烷基取代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均可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解反应。对于区别特征②:反应在有机溶剂中进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除前述区别特征①和②之外,进一步包括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4中为环丁烷羧酸的邻位羧酸脱水形成酸酐,对比文件1中为间位羧酸脱水形成酸酐。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以实现残渣的再次循环利用。对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酸酐的形成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可以在其邻位的两个羧酸之间发生脱水反应得到相应酸酐,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反应后处理后的残渣进行回收利用,鉴于对现有制备方法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其残渣中的成分,而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类似结构的化合物能制备得到酸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加以借鉴。其次,本申请的回收率(即两步收率)高低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应当依据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客观确定,而不应与对比文件1存在直接联系,故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是如何有效利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备中产生的残渣。(2)对比文件1步骤3中使用的环丁烷四羧酸四烷基酯并非反应的残渣,而是一个连续反应步骤中的反应中间体,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利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作为原料制备环丁烷四羧酸,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去利用制备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非环丁烷四羧酸四烷基酯)时产生的残渣去制备环丁烷四羧酸。即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在于通过对原料的选择制备新型化合物环丁烷四羧酸的同时实现对残渣的再利用。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其他现有技术均未公开该发明构思,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并非发明具有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在本发明采用了不同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利用残渣作为原料制备得到环丁烷四羧酸达到了高收率本身就构成了有益的效果,进一步的,基于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无法预期使用残渣能达到相当或略高的收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7月1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页(即第1-138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式[7]所示的四羧酸的制造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式[4]表示的反,反,反-1,2,3,4-环丁烷四甲酸四酯化合物与有机酸发生反应,制备式[5]表示的反,反,反-1,2,3,4-环丁烷四甲酸化合物,式中,R1和R2可以为碳数1~10的烷基,R3表示碳数1~10的烷基,且上述有机酸可以是甲酸或者是甲酸和对甲苯磺酸(参见权利要求8-10)。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所用原料来源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包含于残渣中的式[1]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与式[2]所示的四羧酸二烷基酯的混合物作为原料,对比文件1以式[4]所示的特定构型的四甲酸四烷基酯为原料;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溶剂中进行水解。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以将环丁烷四羧酸衍生物等的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目标物分离后的残渣作为原料,简便且高效地由其制造作为有用物质的环丁烷四羧酸和/或其二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第4页第14-16行,即第[0012]、[0039]段)。基于此,本申请参考例1记载了采用式5-1 的酸酐在甲醇醇解后得到式1-1和2-1的化合物,分离其中的化合物1-1。随后,在实施例1-1记载了采用参考例1剩余的滤液和清洗液在甲酸和硫酸的存在下制备环丁烷四甲酸,其收率为94%(参见其参考例1和实施例1-1)。
对比文件1实施例8记载了由反,反,反-1,2,3,4-环丁烷四甲酸甲酯在对甲苯磺酸一水合物和甲酸的存在下水解制备反,反,反-1,2,3,4-环丁烷四甲酸,其收率为93.9%,实施例12记载了反,反,反-1,2-二甲基-1,2,3,4-环丁烷四甲酸四甲酯在盐酸的存在下水解制备反,反,反-1,2-二甲基-1,2,3,4-环丁烷四甲酸,其收率为89.7%。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实施例1-1的收率(94%)要略高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93.9%)和实施例12(89.7%),但是,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的水解条件为在有机酸的条件下进行,而实施例1-1则是在甲酸和硫酸的条件下进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仅在有机酸条件下进行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水解反应的收率;其次,即便认可收率的微小差异,但实施例1-1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和12的反应产物和反应底物均存在差异(甲基的取代位置不同),水解采用的酸并不相同,故二者并非平行试验,据此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收率上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备中产生的残渣的再次循环利用。
对于区别特征①:在有机合成领域,对反应残渣进行回收利用是经济节约的普遍追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环丁烷四羧酸衍生物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残渣进行回收利用。而在考虑残渣的回收利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反应历程(例如:参与反应的原料、涉及的何种反应)来合理的预期残渣中所含物质,或通过常规的分析手段确定残渣中所含物质,并据此确定残渣的回收处理方法。就本申请而言,根据环丁烷二酸酐结构及其进行的醇解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不可避免的会生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式[1]和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当分离得到需要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亦能确定残渣中仍包含剩余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或二者的混合物。为了经济节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其水解转化为环丁烷四羧酸并进行循环利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寻求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水解为四羧酸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丁烷四羧酸四烷基酯水解成环丁烷四羧酸,可进一步脱水生成环丁烷二酸酐。尽管环丁烷四羧酸四烷基酯和二烷基酯的酯键数目不同,但其均是涉及酯键断裂以生成相应的羧酸,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对仍包含剩余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或二者的混合物的残渣进行水解以制备得到环丁烷四羧酸,并进一步脱水制备环丁烷二酐,从而实现原料的回收再利用。此外,由于该反应历程实为羧酸酯水解制备羧酸,而环丁烷上的烷基取代基并不会对该反应产生影响,故对于环丁烷上任意位置被二取代或者四取代的烷基取代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均可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解反应。
对于区别特征②:反应在有机溶剂中进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酸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水解,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甲酸和对甲苯磺酸的存在下进行水解;权利要求3限定的溶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溶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式[5]所示的酸二酐的制造方法,其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将式[7]所示的四羧酸进行脱水”,其中式[5]所示的酸二酐的结构为,其中R2和n的意义与式[7]相同。
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公开了可以将式[5]的环丁烷四羧酸在有机酸酐的存在下脱水制备式[6]的环丁烷酸二酐,式中,R1和R2可以为碳数1~10的烷基(参见权利要求11-14)。
将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其区别特征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①和②外,还进一步包括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1中为环丁烷四羧酸的邻位羧酸脱水形成酸酐;对比文件1中为间位羧酸脱水形成酸酐。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2记载了由式7-1的环丁烷四羧酸在醋酸酐的存在下制备环丁烷四羧酸二酐,其收率为95%(参见实施例1-2)。
对比文件1实施例9记载了由反,反,反-1,2,3,4-环丁烷四甲酸制备1,2,3,4-环丁烷四甲酸-1,3:2,4-二酐的收率为74.5%,实施例13记载的由反,反,反-1,2-二甲基-1,2,3,4-环丁烷四甲酸制备1,2-二甲基-1,2,3,4-环丁烷四甲酸-1,3:2,4-二酐的收率为86.3%。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实施例1-2的收率高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9和13,但实施例1-2是邻位羧基之间形成酸酐,而对比文件1是间位羧基之间形成酸酐,通常而言,邻位顺式二酸生成酸酐较间位顺式二酸生成酸酐参与反应的羧基分子间距近,更容易发生反应生成酸酐。因此,这种收率的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基于如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就羧酸烷基酯水解为羧酸的第一步反应而言,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备中产生的残渣的再次循环利用。
对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其理由同权利要求1中评述意见。对于区别特征③,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酸酐的形成方法,而酸酐的形成就是两个相邻的羧基发生脱水反应而获得,因而在对仍包含剩余的式[1]或式[2]所示的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或二者的混合物的残渣进行水解以制备得到环丁烷四羧酸后,能够确定可以在其邻位的两个羧基之间发生脱水反应以得到相应的酸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8进一步限定了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取代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替换,脱水剂可使用例如脂肪族羧酸酐等,优选使用乙酸酐。反应温度优选为50~200℃、更优选为60~150℃(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步骤,第16页第10段至第17页第4段),具体公开了在乙酸酐的存在下,升温至107℃反应(参见实施例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其限定的脱水温度和脱水剂的技术启示。而根据起始酸酐的结构,选择其限定的酯和酸作为反应底物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创造性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确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尽管在复审通知书中表述的不尽准确,即写入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是如何实现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制备中产生的残渣的再次循环利用,这一点与复审请求人的认定并无本质差异。
其次,如上所述,对反应残渣进行回收利用是经济节约的普遍追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环丁烷四羧酸衍生物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残渣进行回收利用。而在考虑残渣的回收利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反应历程(例如:参与反应的原料、涉及的何种反应)来合理的预期残渣中所含物质,或通过常规的分析手段确定残渣中所含物质,并据此确定残渣的回收处理方法。而就本申请而言,依据其反应历程本身很容易确定残渣中所含物质,故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残渣中所含物质具有类似结构化合物的反应路线,且该反应路线的目标产物又恰是环丁烷四羧酸衍生物制备的原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有动机去采用该类似方法获得制备原料,从而实现残渣的回收利用。而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体现出在残渣的回收利用中会出现何种技术难题以及需要如何克服相应的技术难题,例如:残渣所含物质的结构难以确定,残渣所含物质难以处理或回收等,其唯一体现的就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够确定的残渣所含物质(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进行处理并使之转化为四羧酸的酸酐,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烷基酯如何水解得到烷基酸并进而缩合形成酸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去采用对比文件1的反应路线去处理环丁烷四羧酸二烷基酯,对比文件1反应路线中的其他步骤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成由烷基酯水解得到烷基酸并进而缩合形成酸酐的处理步骤。
再次,在上文创造性的评述中,从未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评价发明具有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只是在对技术效果进行分析,试图能更为准确的认定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到底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以及由此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基于上文的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相当,故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分析出残渣所含物质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的运用对比文件1的反应历程来实现对残渣中有用物质的回收利用,此外,由于水解脱酯反应和缩合形成酸酐反应的反应位点唯一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其能够获得与对比文件1相当甚至是略高的收率。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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