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07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89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8598.X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苏州绿豆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岚
合议组组长:陆水如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H02S40/22,H01L31/048,H01L31/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8598.X,名称为“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绿豆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16571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2638199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为第二玻璃片,对比文件1为金属基板;②本申请为聚光光伏电池盒,聚光光伏电池盒包括:入射孔、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相连,形成具有入射孔的空腔,其结构满足:聚焦光束经入射孔进入空腔后,可在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之间反射;每个聚光曲面单元的聚焦光束的聚焦点和与其对应的聚光光伏电池盒的入射孔的中心点重合;③光伏电池板包括中心圆、和由中心圆向外延伸的凹凸拼接的若干曲面,且聚焦光束的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透光性以及提高光伏电池板的光电效率。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包括:第一玻璃片(1)、第二玻璃片(2)、聚光曲面单元(3)和聚光光伏电池盒(4);
所述第一玻璃片(1)与第二玻璃片(2)相对设置;
所述第一玻璃片(1)在其与第二玻璃片(2)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聚光曲面单元(3);所述聚光曲面单元(3)为聚光透镜,且为菲涅尔透镜;
所述第二玻璃片(2)在其与第一玻璃片(1)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聚光光伏电池盒(4);所述聚光光伏电池盒(4)包括:入射孔(41)、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所述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相连,形成具有入射孔(41)的空腔,其结构满足:聚焦光束经入射孔(41)进入空腔后,可在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之间反射;且光伏电池板(42)包括中心圆、和由中心圆向外延伸的凹凸拼接的若干曲面,且聚焦光束的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42)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
所述若干聚光光伏电池盒(4)与若干聚光曲面单元(3)一一对应设置,且满足:每个聚光曲面单元(3)的聚焦光束的聚焦点和与其对应的聚光光伏电池盒(4)的入射孔(41)的中心点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反射板(43)设置成围绕光伏电池板(42)一周,包括拼接的若干抛物面,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可将其接收到的光束偏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的方向反射,反射板(43) 的抛物面结构以及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使得从入射孔进入的聚焦光束在到达光伏电池板(42)的第一曲面被部分吸收转化为电能后,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回光伏电池板(42)的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和/或被反射到反射板(43)的反射面再被反射回第一曲面或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重复前述步骤,使聚焦光束被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电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玻璃片(1)为钢化玻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玻璃片(2)为钢化玻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还包括:固定柱(5),用来将第一玻璃片(1)和第二玻璃片(2)相互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玻璃片(1)和第二玻璃片(2)之间的缝隙使用密封条(6)密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5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于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菲涅尔透镜是起到折射和聚焦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使其起到反射作用从而应用到光伏电池板上;(2)本申请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和拼接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相配合,且聚焦光束的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以达到良好的反射性能。2019年06月2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包括:第一玻璃片(1)、第二玻璃片(2)、聚光曲面单元(3)和聚光光伏电池盒(4);
所述第一玻璃片(1)与第二玻璃片(2)相对设置;
所述第一玻璃片(1)在其与第二玻璃片(2)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聚光曲面单元(3);所述聚光曲面单元(3)为聚光透镜,且为菲涅尔透镜;
所述第二玻璃片(2)在其与第一玻璃片(1)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聚光光伏电池盒(4);所述聚光光伏电池盒(4)包括:入射孔(41)、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所述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相连,形成具有入射孔(41)的空腔,其结构满足:聚焦光束经入射孔(41)进入空腔后,可在光伏电池板(42)和反射板(43)之间反射;且光伏电池板(42)包括中心圆、和由中心圆向外延伸的凹凸拼接的若干曲面,且聚焦光束的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42)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
所述若干聚光光伏电池盒(4)与若干聚光曲面单元(3)一一对应设置,且满足:每个聚光曲面单元(3)的聚焦光束的聚焦点和与其对应的聚光光伏电池盒(4)的入射孔(41)的中心点重合,反射板(43)设置成围绕光伏电池板(42)一周,包括拼接的若干抛物面,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可将其接收到的光束偏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的方向反射,反射板(43)的抛物面结构以及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42)的中心圆使得从入射孔进入的聚焦光束在到达光伏电池板(42)的第一曲面被部分吸收转化为电能后,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回光伏电池板(42)的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和/或被反射到反射板(43)的反射面再被反射回第一曲面或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重复前述步骤,使聚焦光束被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电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玻璃片(1)为钢化玻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玻璃片(2)为钢化玻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还包括:固定柱(5),用来将第一玻璃片(1)和第二玻璃片(2)相互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玻璃片(1)和第二玻璃片(2)之间的缝隙使用密封条(6)密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菲涅尔透镜是利用了其折射作用,但本领域中也具有菲涅尔反射透镜,是利用其反射作用,本申请的光伏板的结构设计正是利用了其反射作用,在此基础上,采用菲涅尔透镜的形状来制造光伏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减反射罩体也为抛物面结构,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根据光伏板的形状进行适当的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减反射罩体4的反射作用使得从光伏电池板上折射出去的太阳光再次汇聚到光伏电池板上进行光伏发电以提高发电效率,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本申请中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以及拼接抛物面结构的反射板虽然通过三次或更多次的反射能够提升一定的光电转换效率,略优于对比文件2中通过两次反射所带来的光电转换效率。但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20段也指出“假设聚光电池2表面的反射率为10%,反射层7的反射率为100%,则聚光电池2对太阳聚光光线11的利用率由90%,提高到利用减反射罩体4后的99%,只有约1%的聚光光线经入射孔6向外辐射而未被利用”,也就是说,在通过二次反射后,对于太阳光的利用率已经提高到了99%,再经过第三次或更多次的折射,对应光电转换效率的提高来说微乎其微。因此,本申请中并未带来明显优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次折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聚光光伏发电装置的结构进行改进使得光线在减反射罩体中进行更多次的折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中的特定结构虽然不常见,但该结构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的高度。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8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采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6571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638199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小型菲涅尔透镜阵列组成的聚光太阳能模组(相当于单元式聚光光伏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3-0018段,图1-3):包括玻璃盖板1(相当于第一玻璃片)、金属基板3、菲涅尔透镜2(相当于聚光曲面单元为聚光透镜,且为菲涅尔透镜)、由二次聚光柱面镜4和太阳能电池5构成的聚光光伏电池;玻璃盖板1和金属基板3相对设置;玻璃盖板1在其与金属基板3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菲涅尔透镜2;金属基板3在其与玻璃盖板1相对的一侧设置有若干聚光光伏电池;若干聚光光伏电池与若干菲涅尔透镜2一一对应设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第二玻璃片,对比文件1为金属基板;(2)、本申请为聚光光伏电池盒,聚光光伏电池盒包括:入射孔、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相连,形成具有入射孔的空腔,其结构满足:聚焦光束经入射孔进入空腔后,可在光伏电池板和反射板之间反射;每个聚光曲面单元的聚焦光束的聚焦点和与其对应的聚光光伏电池盒的入射孔的中心点重合;反射板设置成围绕光伏电池板一周,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的中心圆,可将其接收到的光束偏向光伏电池板的中心圆的方向反射,反射板的抛物面结构以及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光伏电池板的中心圆使得从入射孔进入的聚焦光束在到达光伏电池板的第一曲面被部分吸收转化为电能后,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到反射板的反射面再被反射回第一曲面或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重复前述步骤,使聚焦光束被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电能;(3)、光伏电池板包括中心圆、和由中心圆向外延伸的凹凸拼接的若干曲面,且聚焦光束的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反射板包括拼接的若干抛物面,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回光伏电池板的第二曲面被转为电能。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透光性,提高光伏电池板的光电效率,避免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光伏装置整体的透光性,采用第二玻璃片作为基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点聚光光伏发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6-0021段,图1-3):聚光光伏电池盒包括入射孔6、聚光电池2(相当于光伏电池板)和设有反射层7的球面壳体5(相当于反射板);聚光电池2和球面壳体5经过支撑壳体8和电池基体3相连,形成具有入射孔6的空腔,其结构满足:太阳聚光光线11(相当于聚焦光束)经入射孔6进入空腔后,可在聚光电池2和球面壳体5之间反射;每个聚光透镜1(相当于聚光曲面单元)的太阳聚光光线11的聚焦点与其对应的聚光光伏电池盒的入射孔6的中心点重合。球面壳体5设置成围绕聚光电池2一周,包括抛物面,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可将其接收到的光束偏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的方向反射,球面壳体5的抛物面结构以及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使得从入射孔6进入的太阳聚光光线11在到达聚光电池2表面被部分吸收转化为电能后,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回球面壳体5再被反射回聚光电池2表面被转为电能,重复前述步骤,使太阳聚光光线11被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电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2),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给出了提高光伏电池板的光电效率的聚光光伏电池盒和反射板的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通过设置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和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相配合,进而避免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实现良好的反射性能,以提高光电转化效率,对比文件1公开了菲涅尔透镜,其起到折射和聚焦功能,虽然本领域中也存在菲涅尔反射透镜,但是其起到的仍然是聚焦的作用,而本申请将光伏电池板设计成凹凸曲面结构且每一束光与光伏电池板的到达面的角度均为45度,同时与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相配合,是为了将入射光反射到光伏板/反射板,通过光路的改变进而减少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菲涅尔透镜的凹凸结构经过改进或调整,使其起到反射作用从而应用到光伏电池上,也没有动机改进反射板使其为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由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点聚光光伏发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球面壳体5设置成围绕聚光电池2一周,包括抛物面,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可将其接收到的光束偏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的方向反射,球面壳体5的抛物面结构以及抛物面的中心线指向聚光电池2的中心圆使得从入射孔6进入的太阳聚光光线11在到达聚光电池2表面被部分吸收转化为电能后,未被吸收的光被反射回球面壳体5再被反射回聚光电池2表面被转为电能,使太阳聚光光线11被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电能。对比文件2亦未公开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抛物面结构的减反射罩体,但是其起到的作用是反射一次反射光(如光线12),经聚光电池表面第二次反射的光线反射至减反罩体4以外而不被利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减反罩体设置为拼接的若干抛物面,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进一步设置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和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相配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亦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且也没有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2中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减少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且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区别技术特征(3)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避免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实现良好的反射性能,提高光能的利用率。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和2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这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通过设置凹凸曲面结构的光伏电池板的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相配合,进而实现良好的反射性能,避免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菲涅尔透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菲涅尔透镜的凹凸结构经过改进或调整,使其起到反射作用从而应用到光伏电池上,并且设置相配合的拼接的若干抛物面的反射板,以解决本申请“减少二次反射光线的溢出”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不予支持。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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