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86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7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0791.9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山东中医药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飞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王建良
国际分类号:A61B5/11,A61B9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0791.9,名称为“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01223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2389291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包括热箱、室温箱和寒箱,所述热箱和寒箱分别设置在室温箱的两侧,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每个小门的顶部都设有光电开关,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所述寒箱的侧壁上安装有控制面板;
所述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有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为冷光源;
所述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还设有摄像头;
所述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都设有风扇;
所述控制面板能够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
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顶部都设有活动的顶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所述加热装置为通用的加热丝。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所述制冷装置为通用制冷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六个面均为不透明的黑色。”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小鼠进行测量,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每个小门的顶部都设有光电开关,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有照明装置,照明装置为冷光源,室温箱每个间隔顶部还设有摄像头,热箱和寒箱相对的立面上都设有风扇,控制面板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验动物体征信息采集分析系统,采用了LED环形冷光源,排除了外界光线因素的影响;采用数码相机进行拍摄;将图像分析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系统中。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六个面均为不透明的黑色”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4,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大鼠和小鼠是两种不同特性的动物,其所涉及的观察装置或仪器必然存在本质的区别,对比文件1的方案只适用于大鼠,不适用于小鼠;(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中室温箱、热箱、寒箱内设有多个通道,分隔为多个空间,可以在同样环境同样时间下对多只小鼠的测定,消除了实验结果的误差;(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设有照明装置,照明装置采用冷光源。可以模拟白天和黑夜,提高仪器通用性,设定在不同光照条件下小鼠的寒热趋向行为,使实验结果更加全面。对比文件2中设置冷光源的目的不同,本申请设置照明装置的目的是,不仅可以辅助摄像头拍摄,还可以模拟昼夜环境;(4)本申请寒箱和热箱的侧壁都设有风扇,使空气流动,加快混合箱内空气,使间隔达到恒温,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还能通风除异味;(5)本申请设置了与小鼠体积相适应的小门,能防止冷热空气过多交换,对比文件1也设置了小门,但是不适于小鼠实验;(6)室温箱的间隔内设有摄像头,本申请中控制面板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对比文件2采集的是生理指标(毛色、耳廓微循环、血液流变)而非行为指标(停留时间),是实验后对生理指标进行检测而不是在实验时对实验对象进行检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包括热箱、室温箱和寒箱,所述热箱和寒箱分别设置在室温箱的两侧,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每个小门的顶部都设有光电开关,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所述寒箱的侧壁上安装有控制面板;
所述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有照明装置;
所述照明装置为冷光源;
所述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还设有摄像头;
所述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都设有风扇;
所述控制面板能够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
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顶部都设有活动的顶盖;
所述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六个面均为不透明的黑色。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所述加热装置为通用的加热丝。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其特征是:所述制冷装置为通用制冷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对小鼠进行测量;(2)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3)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有照明装置,照明装置为冷光源,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还设有摄像头;(4)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都设有风扇;(5)控制面板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验动物体征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本系统拍摄箱采用了LED环形冷光源,排除了外界光线因素的影响,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可见公开了冷光源、摄像头)。将图像分析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系统中,用数据线将数码相机、步进电机与计算机连接,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采集分析图像,将图像保存至数据库(可能能够进行数据共享),分析结果自动存入excel表格。软件系统包括数码相机移动及拍摄控制程序(可能能够进行电脑控制)、数据库程序和图像分析程序。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使得其室温箱具备冷光源和摄像头,并通过电脑进行控制和数据共享的技术启示。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是测量大鼠的寒热趋向行为,而本申请是要测量的小鼠的寒热趋向行为。小鼠与大鼠相比,其对光线的敏感度和气味的敏感度是比较高的。
(2)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只能模拟夜间大鼠的寒热趋向行为,而无法模拟白天的寒热趋向行为。本申请的室温室中设置有照明装置,而且所述照明装置采用冷光源,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设置照明装置,这也是申请人为了测定小鼠在不同光照强度下寒热趋向行为所进行的设计,因为室温箱、热箱和寒箱的箱面均为黑色,所以白天的光线无法照射进室温箱,为了解决模拟室温箱白天的情况,申请人在室温箱中采用冷光源,一方面可以在室温箱中进行白天和黑夜环境的切换,研究小鼠在不同光照条件下的寒热趋向行为,还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室温箱中因为照明装置产生的其他影响,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而对比文件2中,设置冷光源的目的是辅助CCD拍摄,并没有给出利用冷光源进行白天和黑夜模拟,同时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启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冷光源模拟白天和黑夜的照明条件下测试小鼠的寒热趋向”这一观点申请人是不认同的。
(3)本申请中,通过设置风扇这一常用设备,巧妙的实现了在清除异味的同时还能够加速空气流动,保证热箱和寒箱温度恒定均匀的目的,使简单的风扇的设置起到了多功能的作用。而目前公知常识中,风扇一般的作用为:降温、通风换气,并没有给出本申请中保证室内温度恒定及清除异味综合功能的技术启示。
(4)本申请采用了全程摄像跟踪,便于保留相关影像资料。这不仅有利于实时、客观地记录试验动物寒热趋向及寒热箱滞留时间等指标,还有利于对各间隔内的试验动物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处理突发状况,使试验更具有客观性及针对性。同时摄像设备与电脑相连,可以对其行动轨迹进行深入分析,保证对其寒热趋向行为的分析更具准确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小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鼠寒热趋向行为测定仪,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到说明书第4页第1段,图1-2):由可以连通的热箱1、室温箱12和寒箱10,并将三箱安装在一个整体箱壳15内,热箱和寒箱内分别由制热元件、制冷元件、温控器、光电开关、时间累计计时器所控制;在整体箱壳的一个外侧壁上装有控制面板9,从图1可以确定,控制面板9安装在寒箱的侧壁,寒箱和热箱分别设置在室温箱的两侧。相邻的箱壁有连通所用的小洞11、13(相当于本申请的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设置有小门),在小洞口处安装有光电开关H、D,从图1可以确定,热箱的光电开关4和寒箱的光电开关6均处于小门的顶部(相当于小门的顶部设有光电开关),热箱内的加热丝安装在一侧箱壁的侧壁,寒箱内的制冷片也安装在一侧箱壁的侧壁(相当于热箱内设有加热装置,寒箱内设有制冷装置)。热箱、室温箱、寒箱箱体的结构由可以活动的顶盖、箱壁和箱底组成(相当于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顶部都设有活动的顶盖)。热箱、室温箱、寒箱的六个壁以及整体箱壳均为不透明的黑色,以避免外界环境对大鼠的干扰。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对小鼠进行测量;(2)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3)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有照明装置,照明装置为冷光源,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还设有摄像头;(4)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都设有风扇;(5)控制面板与电脑相连,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测量对象修改为针对小鼠;(2)如何实现多只小鼠的同时测量;(3)如何在室温箱内设置光源并进行视频监控,同时模拟白天的条件;(4)如何使热箱和寒箱的各间隔内温度尽快均匀稳定,同时通风散味;(5)如何通过电脑控制数据和仪器。
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用于大鼠的寒热测量,但其实施例一中的热箱、室温箱和寒箱的温度分别是25℃、23℃、21℃,与本申请中各箱的温度值相同。可见大鼠和小鼠的寒热趋向类似。大鼠和小鼠都是医药学实验中采用的常规实验动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进行适应性修改,用于对小鼠的寒热趋向进行测量。
对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统计学的基本常识,实验所统计的样本数量越多,就越能减少偶然因素导致的误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同时测量多只小鼠,容易想到在热箱、室温箱和寒箱内都设有隔板,在此基础上,所述隔板将上述的三个箱分别分成若干个数目相等的间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安装有小门、光电开关、加热装置、制冷装置,而具体在位于不同箱内的相同位置的间隔之间设有小门,每个小门的顶部都设有光电开关,所述热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加热装置,所述寒箱内的每个间隔侧壁上都设有制冷装置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同时对多只小鼠进行测定而容易想到的。
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验动物体征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3段):本系统拍摄箱采用了LED环形冷光源,排除了外界光线因素的影响,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可见公开了冷光源、摄像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置冷光源和摄像头,以监控小鼠的活动状况。由于小鼠对光线敏感,该LED环形冷光源客观上起到了模拟白天环境的作用。
对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寒箱和热箱都是局部制冷或加热,容易造成温度不均衡。为了加速空气对流,使热箱和寒箱快速达到设定的温度,在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设置风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目标是在各箱中提供均匀稳定的温度,以使得测试结果更精确。风扇在加速空气对流的同时还能起到通风散味的作用。
对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0-0012段)将图像分析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系统中,用数据线将数码相机、步进电机与计算机连接,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采集分析图像,将图像保存至数据库(可能能够进行数据共享),分析结果自动存入excel表格。软件系统包括数码相机移动及拍摄控制程序(可能能够进行电脑控制)、数据库程序和图像分析程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电脑进行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在此基础上,使控制面板能够同时控制测定仪中的各设备,并使控制面板与电脑连接从而实现数据共享和电脑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控制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加热元件是市售的加热丝2,制冷元件是市售的制冷片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定仪用于测定大鼠的寒热趋向行为,由于大鼠和小鼠都是常规的实验用动物。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进行适应性修改,使其适应小鼠的体型,用于测定小鼠的寒热趋向行为。大鼠和小鼠本身的不同会带来实验结果的差异,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应性修改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定仪。
(2)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大鼠和小鼠都是昼伏夜出,在不同照明条件下其行为不同,且在黑暗的环境下更加活跃。对比文件1公开的黑色箱体可以模拟黑夜的环境,在大鼠活跃的状况下测定其寒热趋向行为,比起在白天环境下的测定,其实验意义更显著。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LED环形冷光源,排除了外界光线因素的影响,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室温箱的每个间隔顶部设置冷光源和摄像头,以监控小鼠的活动状况。由于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该LED环形冷光源是为了模拟白天的光照条件,但由于大鼠对光线敏感,冷光源和摄像头在进行照明和监控的同时客观上起到了模拟白天环境,影响大鼠状态的作用。
(3) 由于寒箱和热箱都是局部制冷或加热,容易造成温度不均衡。为了加速空气对流,使热箱和寒箱快速达到设定的温度,在热箱和寒箱的每个间隔与室温箱相对的立面上设置风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目标是在各箱中提供均匀稳定的温度,以使得测试结果更精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风扇,加速空气流动,通过热对流使箱内尽快达到温度恒定。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箱体需要为大鼠提供空气,并非密闭箱体,风扇在促进对流的同时也起到了通风除异味的作用。
(4) 对比文件2公开了(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0-0012段):将图像分析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系统中,用数据线将数码相机、步进电机与计算机连接,启用数码相机对实验动物进行实时监控(可见能进行全程摄像跟踪,实时、客观地记录试验动物的行为),采集分析图像,将图像保存至数据库,分析结果自动存入excel表格。软件系统包括:数码相机移动及拍摄控制程序、数据库程序和图像分析程序(可见能进行深入分析)。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监控和分析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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